中外合资企业练习3篇 某中外合资企业

时间:2022-12-27 21:14:3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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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练习3篇 某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练习1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合资各方为:

  甲方: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于——(时间)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资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合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元(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十二条:甲、乙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第十三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四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合资期内,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权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批准合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 ——决定合资公司的管理机构; ——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决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分立、合并; ——决定聘用合资公司的高级职员; ——决定合资公司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 ——制订合资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第二十二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时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低押给债权人;

(七)抵押公司资产。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三十三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述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册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智能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三十五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合资公司委派(或由董事会委派)。其中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注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1或2人,由合资公司委派(或由董事会委派)。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结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注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四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监事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四十三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四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定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合资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五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一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五十二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五十三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五十四条: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五十五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七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合同的规定办法。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九条: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十条: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六十二条: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度年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六十五条: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七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政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七十条:合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七十一条: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十二条: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七十三条: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七十四条:合资公司合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资,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这是批机构批准。第七十六条: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资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

(四)合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时间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六)宣告破产。

  第七十七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七十九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八十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的清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十三条: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目,由甲方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四条: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中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须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 公司(印章)(代表签字)

×国 公司(印章)(代表签字)

中外合资企业练习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重定向自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对外国投资者到本国设立公司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公司才能设立。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

  在我国,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特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可予批准设立的条件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相关要求我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末具体规定合作有限公司可予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有限公司必须具体以下条件之一;采用先进技术;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2)不予批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或外资有限公司:

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

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违反中国法律、法人的。

  此外,中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也不予批准。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审批机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审批。”

  2.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①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4)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应在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

  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人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申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

  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经验数据中得到证实。数字表明,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向于独资运营业务。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如果我们把合资企业在未达到预期目标之前即被收购或者解散认为是一种失败的话,那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脚步,合资企业“失败率”上升可能会成为了一种趋势。国外的经验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我们的这种预期。《商业周刊》(1986年)援引麦肯锡公司和库柏·里布兰公司的独立研究指出,70%的合资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合资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到协议指定时间的一半。

  1993年麦肯锡公司对一份49例跨国战略联合(CBSA)的样品进行了考察,这些CBSA是由欧洲、美国和日本最大的150家公司当中进行的成功的衡量是按照资产或权益的回报,以及回报是否超过资本成本。调查表明,51%的CBSA被母公司双方认为是成功的,33%被认为是失败,其余对合伙人之一是失败的。此外,67%的CBSA在头两年陷入困境。韩国管理学会会长、中欧商学院教授朴胜虎的研究表明在合资企业开始的1—2年,失败的数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期间,有一个很高的失败数字。

  而5年之后,失败率又开始下降。朴胜虎教授发现大多数合资企业都有一个“蜜月期”。合作双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一些经营管理困难,但他们合作会很开心。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大,合作越来越近的时候,他们会面ll缶很多冲突和问题。度过“蜜月期”,他们会经历一个很长的不稳定期,跨越这个阶段后,双方都互相了解了,就会更好的合作。但是众多企业无法跨越这个不稳定期。以上分析表明,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成功率较低是合资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成功率低并不能说明合资企业没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期内,合资经营仍然是许多企业包括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经营方式。

中外合资企业练习3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 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合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国 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国 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 合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福建省 市合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为:。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并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视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机械设备 ;厂房 ;工地使用费 ;工业产权 ;其它,共 元

  乙方:现汇 ;机械设备 ;工业产权 ;其它,共 元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物质、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建设期间,协助办理物资、机械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能源的供应,交通、通讯等设施配备;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手续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物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提供合资公司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协助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撤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董事通过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案。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或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删除)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奖励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按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决算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查账报告送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其他的会计师对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营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资公司应分别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四条 本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资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 本合资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在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

  第十三章 合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合同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经董事一致同意,报本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由合资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公司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资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条规定依期出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凡应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资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资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签名):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签名): 附注:

  1、以上范本适用于外资企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有文字和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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