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法最新规定3篇 中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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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法最新规定3篇 中医管理办法

中医药管理法最新规定1

《中医药法》解读牟春兰第一部分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 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历经 33 年(于 1983 年由已故著名中医学家董建 华首次提出)讨论,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并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 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 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医药法》全文共 7004 字, 分 9 章 63 条。具体目录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中医药法》是中医药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法律,是“母法”,其他具体的规 范会陆续在此基础上产生,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以 助于本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立法的背景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 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 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 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 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 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 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 剂品种萎缩明显;中药材种植养殖不规范,影响中药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 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中医 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几乎每年两会都有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 医药事业发展,2008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立法规划。200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 法工作。2011 年 12 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 年 12 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5 年 12 月和 2016 年 8 月、12 月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中医药法的通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中医药法第一次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 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药自身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诊所 和中药等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同时,中医药法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中医 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此外,中医药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中医 药的全球影响力,在解决健康服务问题上,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样本,为 解决世界医改难题做出中国的独特贡献。在中医药法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 纲要(2016-2030 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保障和促进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 去年在给中国中医科学院的贺信中提到的那样,“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 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二、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宪法第 21 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中医药法。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一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 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 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 贡献。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 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 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 老龄化进程加快,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 盛,迫切需要继承和弘扬好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 的作用,造福人类健康。二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 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 力逐步提高,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医院)3966 所,中医类医院床位 82.0 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 45.2 万人,中药工业总产值 7800 亿元。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 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中医药 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已经传播到 183 个国家和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2003 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一 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 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 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 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时现行的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开办中医诊所 门槛过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现象;三是由于中医药人才培 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中医药人才匮乏;四是野生中 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不规范,导致部分中药材品质下降,影 响中医药可持续发展;五是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导致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 方法的传承、创新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 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在现行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继承和弘扬 中医药,使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更好地发扬光大,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三、立法思路和亮点立法思路: 中医药法立法工作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 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遵循中医药发展 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二是,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 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三 是,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对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 不再重复规定。

  中医药法共 9 章 63 条,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 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 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 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 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 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 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 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 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 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 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3 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 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对仅应用传 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 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 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 2014 年底,全 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732 所,中医类医 院床位 75.5 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 39.8 万人,2014 年中医类医院总 诊疗人次 5.31 亿。中药生产企业达到 3813 家,中药工业总产值 7302 亿元。中 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 步彰显。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 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 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 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 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 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 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 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六 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七是明 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 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 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第四,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 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 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一是明确开展 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 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 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 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中医医师超4 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二是规定举办中医 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 假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 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法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 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四是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 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五是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 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重点、难点 一、《中医药法》关键词的解读从《中医药法》中的关键词角度解读,共提及关键词 46 个,详见下表:(一)1 个“并重”: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解读】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和西医具有同等地位。(二)3 个“规律”: 1.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2.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3.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应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解读】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三)3 次提到“支持社会力量”: 1.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5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解读】社会资本迎来政策商机,中医药事业的市场化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3 次提及“少数民族医药”: 1.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2.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 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 办法。

【解读】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迎来春天,但尚需各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制定 发展细则。

(五)4 个“中医药特点”: 1.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2.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3.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 体制; 4.国家……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解读】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符合中医药特点。

(六)4 个“备案”: 1.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 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3.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解读】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解除束缚,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

(七)5 项待定细则: 1.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 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 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3.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 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4.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6 督管理部门制定; 5.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

【解读】要全面落实《中医药法》,尚需中医准入、相关人员考核、经典名方目录及其制剂化免临床、标准化等细则出台。

(八)6 个“结合”:1.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2.国家……促进中西医结合; 3.中医药教育应当……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4.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5.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6.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 业发展的办法。

【解读】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际、中医与西医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 医药事业的客观基础和实践性。

(九)7 个“纳入”: 1.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4.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5.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6.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 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加强(纳入)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解读】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及应 急储备等 7 个纳入,确保中医药事业进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流。

(十)建立 10 个“体系”: 1.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2.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3.建立…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4.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5.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 6.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7.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8.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9.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10.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7 【解读】建立中医药管理、服务、教育、流通、追溯、创新、评价、标准化 和国际化等 10 个体系,切实贯彻《中医药法》。

  二、从中医药产业链解读从《中医药法》中的中医药产业链角度解读,涉及中医药产业链上 37 个关 键点,详见下表:(一)中药材 1.环保: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2.道地药材: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 道地中药材;3.流通: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 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4.人工种养殖: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5.使用: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 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解读】加强环保,保护道地中药材和野生药用资源,发展包装、仓储等技 术,确保中药材质量和供给,根除“中医将忘于中药”的隐忧,从源头上确保中 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中药饮片 1.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 2.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 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3.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4.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8 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发扬传统炮制工艺,纳入医保,根据中医药特点,适当放宽限制,大力促进中药饮片的发展。加强监管,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怪相的 发生,确保质量,改变中药饮片行业小散乱的现状。

(三)中药制剂1.验方: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2.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3.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4.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源于经典名方的制剂免临床、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变审批制为备 案制、纳入医保等,根据中医药特点,适当放宽限制,丰富中药制剂组方来源, 简化程序,弥补中药制剂新品种审批慢供给不足的短板,促进中药制剂的快速发 展。

(四)中医药人才 1.储备: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2.培养: (1)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 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2)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 (3)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4)中医药学校教育……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 律; (5)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6)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7)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 (8)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9)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3.考核: (1)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2)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组 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3)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 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9 【解读】根据中医药特点,建立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考核机制,让民间中医 有机会合法行医(正所谓“高手在民间”),加强储备,彻底解决中医药人才青黄 不接的问题。

(五)中医药服务1.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2.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4.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 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6.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7.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8、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9.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0.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 业技术价值; 11.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完善中医药人才、科室、技术配备,将中医药服务纳入规划、预算、 医保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等,全方位保障中医药服务的供给和发展。

(六)中医药研究 1.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 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2.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 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3.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 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4.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5.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 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解读】加大力度支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 新。

(七)中医药文化 1.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10 动; 2.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3.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 4.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解读】明确中医药文化的保护、传承、宣传主体方法和责任,确保中医药文化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中医药法》的出台,是落实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祖国传统医药”规定、贯彻“中西医并重”卫生工作方针的关键,使中医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符 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广泛可及等优势,对中医药健康、 自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当前的医改定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三、《中医药法》核心释义系列解读 (一)本法所称中医药包括什么?【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 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 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一是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 药发源于我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几千年来在同疾病作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西医传入我国之前,我国只有一种医药学,当然 没有必要将其称为“中医药”,所以我国古代并没有一部冠以“中医药”的医学 文献。在古代,中医药有各种代称,如岐黄、青囊、杏林、悬壶等。“中医药” 的称谓是在近代以后,随着西学、西医传入我国,为了便于区分,我国本土原有 的学术体系、医学体系就被称为“中学”“中医药”,从此“中医药”就成了与“西 医药”相对应的概念。从国际上来说,“中医药”作为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 医药的统称,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同。许多国家的立法多以“中医药”称呼中 国的传统医药,如泰国颁布了《中医合法化条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了 《中医注册条例》等。此外,有 70 多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包含中医药内容的政 府协议或者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这些均表明“中医药”的称谓在世界范围内 取得了共识。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 医药、傣医药等少数民族的医药。藏医药有自己的系统理论,几千年来为我国藏 区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公元前 3 世纪,高原人就有了“有 毒必有药”的医理。公元 7 世纪,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建立起强盛的吐蕃王 朝。大唐文成公主入藏带去了大量的医学著作和医生。同时,藏王还请了印度、 尼泊尔医生入藏,结合高原古老的医学,编辑整理了大量的医学经典著作,其中11 最负盛名的是云丹贡布所著的《四部医典》。蒙医药是蒙古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 实践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它吸收藏医、汉医及印度医学理论的精华,逐步 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理论体系、临床特点的民族传统医学。

  维吾尔医药、傣医药等也有着较系统的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鲜明的 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少数民族医药还 包括壮医药、苗医药、朝医药、瑶医药等,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少数民族设有本 民族的医疗机构。二是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 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例如,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就是中医药一 个非常独特的理论。中医认为,人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由脏腑经络组成,脏腑 经络互相联系、沟通,调节人体的气血,维持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同时,人与 自然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天人合一,人是大自然的产物。人要适应自然,顺 应气候变化,针对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如气候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节,否则就 容易产生疾病。中医的独特理论,深刻地阐明了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并用于指导临床实践。在中医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用以防治疾病、健康 养生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医学技术的独特性,主要包括:一是针 灸疗法,属于针法类,指利用各种针具刺激穴位来治疗疾病的方法。常用的有体 针、头针、耳针、足针、梅花针、火针、电针、穴位注射、小针刀疗法等。二是 灸法类,指运用艾绒或其他药物点燃后直接或间接在体表穴位上熏蒸、温熨,借 灸火的热力以及药物的作用,通过经络的传导,以起到温通气血,疏通经络、调 和阴阳、扶正祛邪、行气活血、驱寒逐湿、消肿散结等作用,达到防病治病的目 的。三是手法类,包括头部按摩、足底按摩、踩跷疗法、整脊疗法、捏脊疗法、 背脊疗法、按揉涌泉穴、小儿推拿疗法、点穴疗法等。四是外治疗法,包括刮痧 疗法、灌肠疗法、火罐疗法、熏洗疗法、药浴疗法、火熨疗法、芳香疗法、外敷 疗法、膏药疗法、敷脐疗法、蜂针疗法等。五是内服法,包括方药应用、中药雾 化吸入疗法、中药茶饮法、中药药酒疗法、饮食药膳、膏方疗法等。六是中药炮 制技术。中药材多源于自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药用部位含有一定的药物成 分,但也常因带有一些非药用部分而影响疗效,并且不同药用部位药效有异。因 此,原药材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反应,这就需要通过炮 制,调整药性,增利除弊,以满足临床治疗要求。经过炮制的中药降低或消除了 中药的毒副作用,保证用药安全,提高了中药的效果。

(二)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 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 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12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本条第 1 款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 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 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工作。从 1982 年宪法明确“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到 1985 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 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7 年《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将“中西医并重”作为我国新时期 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再到 2009 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都明确了党和政府坚持中西医并重的一贯方针。正是由于我国确立了 “中西医并重”这一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使得中医获得了和西医同等的发 展权利。本条第 2 款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 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 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一方针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 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正因为中医药 是独特的,所以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有中医药的思维,遵循中医药的内在发展规 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中药管 理、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要体现中医药特点,这也是制定中医药法的一个重要指导 思想。二是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所谓“继承”就是要保持和发 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理论方法继承,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 论、流派及学说,全面系统继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 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同时,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 掘,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等。所谓“创新”, 就是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主要是发展中医药科 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提升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本条第 3 款规定了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 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卫生工 作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将中医药的基本理论、临床实践与西医 药知识结合起来,二者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临 床疗效,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中医药法在贯彻“促进中西医结合”原 则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13 医结合人才,以及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等。

(三)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角色【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 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医药临床 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 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 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 现,要统筹规划发展。一是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和基本遵循,用以指导全国或某一 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省级、地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现有的管理体系,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 需要,也不能适应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所以本条明确要建 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包括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以进一步 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此外,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 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中医医疗机 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2)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3)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明 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

(四)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 的工作。】本条第 1 款明确了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医药 主管部门,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中医药 行业的国家机构。除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人力资源14 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也要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药品 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负责对中药的生产和 流通等进行监管;农业部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在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的管理中要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为国家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中医医师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方面要根据职责 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 在中药材行业管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中医药服务定价、中医医疗 广告管理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本条第 2 款规定了地方政府中医药管理工作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各级,包括省级、 地市级、县级政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 关部门,包括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 好有关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五)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的规定【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本条第 1 款明确了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 系建设,是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基础。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和 康复服务。中医药服务体系包括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中 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中设置中医药科室, 以及加强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这些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方面,除了政府举办公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外,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中 医药事业,举办民营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的中医医院和中医诊所等。为此, 中医药法本着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原则,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 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中医药事 业。同时,国家还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中医药事业本身是在 一项造福于公众健康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对中医 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需要说明几点:一是这里规定的“组织”包括机关、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二是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 助,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15 (六)发展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人才培养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当前,我国中医药人才、特别是基层中医药人才严重匮乏,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需要通过大力 发展中医药教育,培养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适应临床需要的中 医药人才。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需要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 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这一教育体系中,既包括中医药学校教育, 也包括师承教育;既包括毕业前或者出师前的教育,也包括毕业后或者出师后的 继续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的培训等,总之是一个结构合理、形 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需要说明的是,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中医药教育的基 本原则:“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中医药学校教育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渠道。我国 目前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教育、中医药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医药 方面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其中,实施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既有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 的中医药大学,也有设置有中医药专业的其他高等学校。截至 2015 年底,全国 有高等中医药院校 42 所,200 余所高等西医药院校或非医药院校设置了中医药 专业,在校学生总数达 75.2 万人。中医药法明确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 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 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师承教育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作 为千百年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师承教育以言传身教、传承学术经验为 特点,以中医药理论认识、实践经验、思辨特点、认知方式、医德修养为主要内 容,以跟师学习为主线,是中医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为此,中医药法 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 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 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十二五”期间,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迈上新台阶。中国中医科学院屠呦呦 研究员因发现青蒿素获得 2015 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实现我国科学家获得 诺贝尔奖零的突破,突显了中医药对人类健康的重大贡献。建立起以 16 个国家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重点平台的临床科研体系,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临16 床科研网络得到完善。45 项中医药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临 床诊疗标准规范、关键技术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取得了显著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法将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这有利于提升 中医药科技创新效率与效益,进一步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提高中医药科技对经济 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贡献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科技 发展和创新。本法第 5 章单设一章,对中医药科学研究作了规定,并且在多个条 文中规定了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 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 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 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国家建立和完 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 技术进步与创新。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 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 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中医医师可以在执业活 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 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 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 片炮制技术研究。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 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等等。应当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医药专利、技 术秘密、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果不能保护好中 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都会受到侵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保护中医药知识 产权的具体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开展中医药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3)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4) 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5)培育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强化中 医药科研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7)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8) 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9)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 权管理。(10)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11)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 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八)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17 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荣 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推动中医药走向 世界,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对人类健康事业的独特 作用,本法有必要对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近年来,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中的疗效和作用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以中医药为 代表的传统医学在世界范围内健康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广 阔的空间。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 183 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同外国政府、地区 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 86 个中医药合作协议。随着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 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工作和中国特色 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方位外交理念指 导下,中医药对外合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构建和完善了全方位、多 角度、宽领域、高层次的合作格局。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医药 “一带一路”规划》经中央“一带一路”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 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布。中医药双边合作不断拓展,加强了与大 国在传统医药领域合作。根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医 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等文件精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 作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是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另一方面要扩大 中医药国际贸易。

(九)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给予表彰、奖励是发挥法律引导作用的重要方式。表彰、 奖励与处罚不同,处罚是通过制裁给予违法者的负向激励,表彰、奖励是通过鼓 励给予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靠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需调 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全社会参与中医药事业,形成共同支持中医药 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关于“突出贡献”。“突出贡献”是一个弹性规 定,可以在相关规定中予以细化。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自然 科学奖颁发的条件是“重大”科学发现,包括: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 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国家技术发明奖颁发条件是“重 大”技术发明,包括: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 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82 号)规定,“国医大师”候选人申报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 导,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 临床使用相关工作 50 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具有主18 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 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方面有较大建树等。(2)表 彰、奖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方面,如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奖章、荣誉证书等;二是物质方面,包括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赏等。(3)关于 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二是适用于 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一般性规定,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育成果 奖励条例》等; 三是关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特殊性规定,有关方面积极 推动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2009 年,为表彰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名医名家的突出贡献,营造名医辈 出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联合举办首届“国医大师”表彰会,颁发奖 章、证书,何任等 30 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老专家获得了“国医大师”荣誉称 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2014 年,召开第二届“国医大师” 表彰会,干祖望等 30 位老专家获得了“国医大师”荣誉称号。中国中医科学院 屠呦呦研究员因在青蒿素发现与药物研发方面的重要成就,被授予 2016 年度国 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四、从《中医药法》实施角度解读2016 年底,《中医药法》出台,整个中医药界为之沸腾;2017 年的全国两会 上,中医药领域的委员们依然在热烈地为中医药高呼。只是,这次委员们关注的 焦点,不再是法的落地,而是法的实施。国家《中医药法》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中医 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展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众所周知,张庭栋教授用砒霜治疗白血病,李可老中医用大量附子治疗危急 重症,屠呦呦教授受《肘后备急方》的启发发明了青蒿素,他们实际上都是在中 医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医药的临床和疗效上下功夫取得的突破。这正是中医药的 真正传承和创新发展。但仅仅有了母法还不够,还需要配备细则保证中医药法的落地,并废除现有 的跟《中医药法》相悖的内容。“比如,1999 年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中 医师需有 4 年以上的医学院校学历方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内容一半是西 医内容,这种管理办法不完全符合中医自身特点,把许多自学成才,师承,家传 人才拒之门外。该《医师法》也取消了大批民间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一技之长的 大约 15 万人的乡村医生的行医资格,导致乡村基层中医人才缺乏,农民看中医 越来越困难。显然,这些规定与现行的《中医药法》相关规定不符。现行的《药 品管理法》要求中药的评审完全按照西药的评审标准进行,也被委员们认为是极 其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比如:《伤寒论》、《金匮要略》、《太平局方》、《医 宗金鉴》等医书所记载的方剂,已经应用了上千年,接受了无数万例的临床验证,19 深受官方和业内认可。但按照现行的审批办法,还得按西药的要求做临床、药效、 药理、毒理等验证,这也不合理。《中医药法》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中 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当前的头等大事。要切实抓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以 推动这部法出台的恒心、耐力和韧劲来抓好法的实施。要充分认识《中医药法》 作为中医药工作“母法”的重要地位,以此为根本,创新中医医政管理制度和模 式。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将在 2017 年 7 月 1 日 前出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办法,2017 年底前出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同时,还要配合出台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 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配套文件起草工作 和配套文件出台后的实施工作,确保《中医药法》各项规定按时得到全面落实, 不延时,不打折扣。要充分认识《中医药法》的重要作用,对照《中医药法》的 相关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与之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梳理,主动 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或起草中能够更好地反映《中 医药法》的内容,体现中医药特点,使其他法律法规与《中医药法》更好地衔接。

  五、结束语《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发展中的第一部纲领性法律,秉承的是坚持扶持与 规范并重。中医药事业不仅要发展,还要健康地发展,所以一方面得大力扶持, 另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规范。《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 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 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提供了法律保障。20 21

中医药管理法最新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 10 题,每题 10 分)1 .《中医药法》将于()正式施行? ? ? ?A.0025, December 25, 2016 B.0001, May 01, 2017 C.0001, July 01, 2017 D.0001, December 01, 2017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暂无 2 .中医药定义不包含下列哪一条()? ? ? ?A.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B.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

  C.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D.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暂无 3 .《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 ? ?A.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B.是关于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C.本条是关于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

  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暂无 4 .关于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总体要求的规定是属于第()章的内容? ? ? ?A.第二章 B.第三章 C.第四章 D.第五章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暂无 5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地产中药材并在()中使用。? ? ? ?A.自种 B.自采 C.其执业活动 D.以上都可以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暂无 6 .中医药重点科学研究领域的规定包括()? ? ? ?A.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B.重大疑难疾病 C.重大传染病 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暂无 7 .关于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不正确的是()? ? ? ?A.不得开展传承活动 B.可以开展传承活动 C.组织遴选传承项目 D.组织遴选传承人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暂无 8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 ? ? ?A.特殊保护 B.强制公开 C.不得转让 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暂无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和医疗机构()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A.中医诊疗项目 B.中药饮片 ? ?C.中药制剂 D.以上都是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暂无 10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 ? ?A.六个月 B.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C.一年 D.二年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暂无

中医药管理法最新规定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 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3-10-14 16:10:04 出处:医政司 作者: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在全国基层中医 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2012 年版)基础上,我局 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 年版)》。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 年 9 月 29 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评审工 作,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予以 表彰。

  第二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 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先进单位评审每 3 年为 1 个周期。其中,周期内1 第 1 年为申报期(设区的市除第 3 年第 4 季度外均为申报期), 第 3 年第 3、4 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他时间均为评审期。

  第四条 先进单位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一)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 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 理部门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 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后, 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 (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 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 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所辖县(市、区)超过 13 个的,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比例为 70%。

(三)申报材料包括: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见附表); 3.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 况; 4.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5.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资料审 核、现场评估、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具体评审方案和细 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不合格 3 种。

(一)合格的,在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 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 1 周的公2 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予以命名,授予“全 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 3 个月整改后申请再次评 审。合格者,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三)不合格的,本评审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

  第七条 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每 满 3 年复审一次。本办法颁布之前命名的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 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期满后纳入复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每 年第 1、2 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复审结 果于当年 6 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审标准和办法另行制 定。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 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不合格的,暂 缓确认,并限期 6 个月进行整改;如再次审核仍不合格,撤销先 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先进单位荣 誉称号。

  第八条 先进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巩固建设成果,不 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探索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 挥中医药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

  省级和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 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先进单位进行抽 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3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 年版) 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 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 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

(二)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 建领导小组,制定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 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 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市、区)中医药 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事业费近 3 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 投入 10%以上,或近 3 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 8%以上 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 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 服务项目的经费。

(五)认真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村卫 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4 (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 药物诊疗技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 中药制 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 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

(3)制定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鼓励中 医药服务提供与使用的政策。在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 筹的地区,制定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的政策。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 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 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配 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 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 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政府对 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的补偿机制。

  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 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 机制综合改革。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 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 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 术标准规范。

(八)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 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1.在县级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绩效考核中将5 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中药处方、中医非药物处方比例作 为重要指标。

  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 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 15%。

  二、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九)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中药房设置达到《医 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 设基本规范》要求。

  2.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临床科室达到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达到《医院中 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 理规范》要求。

(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条件建 设 1.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 100%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原卫生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 《乡 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 诊疗设备。

  3.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临 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 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4.中医临床诊室应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 其他中医诊疗设备配备不少于 4 类。

  5.规范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 300 种;提供煎6 药服务。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 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 7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针 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 TDP 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

  2.4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 少于 100 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其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成药不少于 50 种。

(十二)建立县级医院和城市大中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机制 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应设置基层指导科, 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 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建立有 效的双向转诊制度。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县 级综合医院和城市大中型综合医院,应将中医药作为技术帮扶的 重要内容。

  三、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 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占本机构医师 总数的比例达到 20%以上;其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 2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 1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中医类别医师。

(十四)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 1 名中医类别 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 室至少配备 1 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 医生。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接受过省级以 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7 或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 的比例达到 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比 例达到 50%以上。

(十六)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 育或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率达到 100%。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 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 90%以上。

(十七)开展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

  四、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运用 6 种以 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

(十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 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 于 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 5%,中医非药 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 5%。

(二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 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 30%。

(二十一)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在县级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 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会诊系统,并按照 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 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 制。

  3.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推广以《基层中医 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 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4.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 10 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开展 58 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十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 医药康复手段提供康复治疗。

  五、基层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二十三)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 目,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 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国家要求。

(二十四)在孕产妇、高血压及 2 型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 健康管理中至少选择 1 项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鼓励运 用中医药探索开展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十五)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在饮食、起居、情 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运 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中医药内容不少于 50%。

(二十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二十七)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 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 85%。

(二十八)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 90%,对县级 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 85%,县 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 率不低于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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