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3篇,供大家品鉴。
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1
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深深体会到义乌经济社会在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增强,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式方法却没有更大的发展。只有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指导行政执法实践,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走出行政执法的两难境地。
一、坚持形象工程与以人为本相统一。城市市容代表一个城市的“颜面”,因此,上级领导视察、兄弟县市参观考察和外国贵客投资以及重大节庆活动,市容就成了形象工程。而这种满足于直观视觉的享受,往往会忽略了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行政执法的核心也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意愿,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做到不扰民、不侵利,既把事情办好,也让群众称心满意。
二、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2009年是我市开展“市场开拓年”、“企业服务年”、“项目推进年”和“综合改革年”的活动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就是要面向社会、服务企业,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文明执法的含义并不止于向当事人亮个证、敬个礼,还包涵了在执法程序中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做到一次性告知,在执法的自由裁量内做到尽量多教育劝导、少行政处罚,努力减少当事人损失等等。当然,严格执法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由于当前城市文明管理落后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市民整体素质落后于物质文明发展的现状,严格执法有利于从中求得平衡。
三、坚持正面宣传和行政维权相统一。通过几年大量执法实践,我发现有时查扣一个“老油条”流动摊贩,刚把三轮车扣住,摊贩马上倒地高呼:“城管打人啦”。然后一些不明真相围观群众就开始指责执法队员,而执法队员众口难辩。这样的事例只是我们执法过程的一个缩影,工作做了,被指“乱执法”,不做,被指“不作为”,执法工作进入“两难境地”。
要走出“两难境地”,必须加强正面宣传和学会行政维权。首先,要把每一项具体工作做到位,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失误降到最低限度。并充分运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邀请市民、网友参与执法、讨论和交流。通过活生生的事例向公众展示执法人的辛苦劳动。同时,也不回避问题,虚心接受媒体批评和监督。其次,要强化行政维权意识。执法队员在一线执法过程中,要善于取证和保存证据。上级领导机关要关心支持和保护一线执法队员,对正当的权益积极争取,对社会的不当言论敢于抗争。同时,一线队员要珍惜“第一话语权”,在应对媒体记者的采访不推托,不躲避,在第一时间,把正确信息告诉媒体,告诉广大的人民群众。
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严格保护耕地。保护耕地,就必须严格执法。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不断发生,“执法难” 似乎是已成共识。土地执法疲软既然成为了常态,那就一定有它的原因。笔者以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上的,也有体制上的,也有机制上的,当然还有更深层次上的原因。
一、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观念偏差。
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工业强市、工业强县、工业强乡成为首选,就连许多村也完全不顾自身实际,纷纷高喊“工业强村”了。发展工业,必然要大量占用土地,在当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紧把土地供给闸门的形式下,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违法占用土地发展经济也就势在必然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还是相当一部分土地占用的审批者,甚至又是土地的使用者,政府领导在耕地保护与“政绩”之间发生矛盾时,天平向何方倾斜是十分明了的了。面对这种形势,土地管理部门要想规范用地秩序、依法查处政府主导下土地违法行为无疑只是一厢情愿的事了。
(二)基层执法手段偏软。
目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也是土地违法履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动态巡查不到位,一些土地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后也只能口头或书面停工,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拒不停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围攻和人身威胁。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土地执法监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乃至执法机构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缺乏了动力、丧失了信心。
(三)法律法规明显缺失。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都有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罚规定。但如何没收,由哪个或哪些部门来没收,没收后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也就难以操作。那么,最后就会演变成不操作,或者是以罚款代没收。这样的处罚就形同虚设。土地管理部门照这样的规定下处罚,违法者却并不拿它当回事。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容易执行到位,但这不是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才是目的。可被处罚人拒不改正怎样处理,法律上没有给出答案。土地管理部门拿被处罚人没辙。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恐怕也难以处理。所以这一目的事实上难以达到或者说根本达不到。
《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任何条款对村级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村级组织就会以集体的名义钻法律的漏洞,从事涉及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针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条款很多,但并不能适用于村委会这些责任人。这样对这类直接责任人而言,行政处分不适用,刑事犯罪构不上,剩下的只有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了。实际情况是通过土地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罚款的实际数目,致使土地执法的威慑力大大折扣。
(四)执法执纪相互脱节。
现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了。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都有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有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和经济的,不可谓不全面。对案件的查处规定有移送的、联合办案等机制,可能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有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按说是阵容强大,可实际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什么原因?主要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机制发挥不了很好的作用,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各种责任是明确的,但如何去做才能追究到责任人的责任却并不明确。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处理人是得罪人的事,都不想沾。由于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或提出联合办案,若是不合意,有关单位和部门总能说出若干条理由来加以婉拒。即使勉强接受,也是久拖不决。上级部门追得实在太紧,处理几个小鱼小虾应付一下,或者是大事化小,从轻发落,风头过去了,可能还把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抽走,即搞所谓的“假处理”。违法者不仅毫不畏惧,事后可能还被提拔重用。这种在党纪政纪方面执纪不严,行政法上处罚不当,刑法上罪刑不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二、严格土地执法的思考
要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目标,对土地违法者敢于动真格,使我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严格”落到实处。
(一)严格实行问责制。
近些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土地管理新政,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在具体的土地执法中如果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对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问责到位,土地违法的蔓延趋势一定会得到遏止。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在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公信力、确定力、执行力,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实际效果的基础上。建议国家高层研究制定土地执法与纪律检查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机制,使土地行政处罚的拆除、没收、罚款以及移送后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都能落到实处,真正把国家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在国家机器的个个环节。
(三)调整法律责任标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着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或过重或过轻、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等的情形,况且在新形势下的一些土地违法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所以建议修改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提高土地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使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依据完全充分、处罚标准具体明确,处罚措施易于操作。
(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要解决好执法难的问题,就必须解决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积极为地方首长当好参谋、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搞好服务。xx市国土资源局根据xx的自然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向黄河滩要农业用地,向山前冲积坡要工业用地,向浅山区要城市用地,向空间拓展要建设用地的战略措施。通过努力为xx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裕的空间,这样土地违法现象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或者消失。
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3
土地执法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应和需求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由此带来的违法用地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执法难点
(一)停止违法行为难度大。许多违法用地在萌芽状态时,被国土部门巡查发现责令停止建设。若违法当事人配合的话,违法行为将不再继续。但许多时候,违法当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从现场走后,继续建设。有的甚至公然对抗,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有的尽管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下达了,违法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设完毕。对此,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感到很无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无法做到24小时监控,即使不间断监控,有时候还会受到违法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另一方面,因职能所限,尽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查处,但处罚后的结果是违法建筑物建成,事实上达不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效果。
(二)处罚落实到位难度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实施处罚,主罚是“拆除”和“没收”,副罚是罚款。但具体实施上,副罚中罚款基本可以到位,主罚中“拆
除”或“没收”基本上难以处罚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经常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目前违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没收,大多都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联合执行实现的。
(三)处理责任人阻力大。尽管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违法问责规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但事实上,对人的处理上,国土部门仅有建议权,具体处理实施时会受诸多因素影响,有些单位往往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结果被处理的人往往限于级别较低的,有时甚至还不能处理到位。
二、土地执法对策
为彻底解决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行难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点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目前土地执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带来的问题是国土部门一家单兵作战,不仅势单力薄,而且几乎不能执法到位。改变这一状况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变单一作战为联合行动,变部门行动为政府多部门联合行为。具体机制可为: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
许可等事项。对未获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在此期间,及时在社会上给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不予提供贷款。
(二)量化行政责任追究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过10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
(三)明确没收和拆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土地管理法仅仅对违法案件违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没收和拆除的规定,但在如何拆除、如何没收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时,拆除和没收一般都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遏制
违法用地行为。因此,必须明确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或拆除到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违法用地者不但经济上受到处罚,且违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具体操作时,可以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分界线采取不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国土部门拆除其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决定的,可由国土部门先提请政府协调法院后,再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的违法用地,可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代管没收标地物。
(四)建立防范违法违规用地的长效机制。前面已经提到,政府主导是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而领导干部又是关键因素。因此,把土地管理的成效与干部的政绩考核特别是 干部提拔结合起来,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土地管理的状况。可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干部提拔国土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因重大违法案件被省、部直接查处的,或因用地问题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凡被国土部门提出否决意见的,一律不予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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