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

时间:2023-03-22 15:56:00 心得体会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供大家品鉴。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1

  9月下旬我参加了省电教馆举办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通过为期一周的学习,使得我平时教学积累的经验碎片,得到系统化、理论的升华,现就联系平时在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过程中的一些实践所得,谈以下几点粗浅的体会,仅与同仁共勉:

  人类进入21世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技术正飞速的发展,越来越深刻的改变我们的学习方式。信息的获取、分析、处理、应用的能力逐渐作为现代人最基本的能力和素质的标志,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对教师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教师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以适应当今教育形势需要。从小培养学生掌握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信息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运用现代教学技术进行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自然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也成为教育工作者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整合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之间的关系。

  很多一线教师认为运用整合资源上课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格格不入。无可非议,传统的课堂教学因其固有的弱点而经常遭致批评。但是,课堂教学无论在现在还是在将来都仍然会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要方式。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来改进课堂教学是当前学校教学改革的一条重要思路。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不是把现代教育技术仅仅作为辅导教或辅导学的工具,而是强调要利用信息技术建构一种新型的教学环境,以实现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创设、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等方面要求的学习方式,从而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情充分调动起来,使课堂的教学结构发生根本改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也就真正落到了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整合并不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全盘否定,而是要改变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主宰课堂,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改进和优化。

  二、明确整合的目的。

  众所周知,每一节课都有一定的教学目标。围绕教学目标,授课教师在进行学科整合的教学设计中,应密切注意教师、学生、教材、教学媒体的地位与作用,片面强调以“学生乐学”为中心,盲目运用丰富的媒体资源来博得学生一笑,而忽视既定的教学目标,这样的整合是没有意义的。我校每学期都要开展听、评课活动,所听的课全都是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的整合课。其基本模式大都是:课前授课教师搜集整理了大量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制成多媒体演示文稿,并拷贝到多媒体电脑里(称作“资料库”),也做了课件保存在教师机中,可谓是运用了不少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来准备这节课。然而45分钟时间大部分仍然是老师在控制,其教学过程依然是传统的教学模式。虽然这些课有精心设计的课件,有丰富的媒体资源,也有轰轰烈烈的小组讨论,更有先进的网络教学环境……课堂气氛十分活跃。但是,这些课自始至终都被老师那只无形的指挥棒操纵着,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只在其中偶尔充当演示或做练习的工具,并没有让学生充分利用网络来自主探究或协作交流。学生的地位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仍然是消极、被动的接受。这样的课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整合,至多只能算是浅层次上的信息组合。因此,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的整合课必须明确教学目标,并紧密围绕目标组织课堂教学。

  三、整合要遵循一定的教学模式。

  传统的教学系统是由教师、学生和教材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还要再增加一个教学媒体要素。既然是一个教学系统,几个要素就不是简单地、孤立地拼凑在一起,而是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教学模式。因为整合涉及的问题很多,如:学科间的差别、资源的性质、设备的性能、教师的素质、学生的水平等等,你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某一固定模式来进行整合。如果根据某一学科的性质和教学内容特点提出现代教育技术与该学科整合的一个基本教学模式。那么随之而来的将是所有有关该学科的研究课、观摩课、评优课等都千篇一律地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教学设计,无情境想办法捏造情境,没有协作内容搞个游戏活动也说成是协作学习……。这样的教学模式即没有科学性,也没有实用性,更缺乏针对性。生搬硬套,只会束缚教师的手脚,对教学的改革和创新也极为不利。因此,整合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整合就是现代教育技术加上学生活动。

  近年来,我校把开展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作为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广大教师大胆尝试,努力实践,远程教育设备资源得到了充分的使用。但是,大部分老师又走入了一个误区,他们认为整合就是“课件+学生活动”。因此,他们的改革仍然停留在内容、手段和方法上,而教育思想、教育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过来。课件仅仅是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变,它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教学内容,更没有改变教学结构。而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目标,是要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所创建的理想学习环境和全新的学习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教学结构,因此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不过,在课程整合过程中,有时也可以用课件作为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工具,所以整合也并不完全排斥课件。对于以计算机或网络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不能把他们仅仅看作是辅助教师“教”的演示教具,而应当更强调把它们作为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认知工具与情感激励工具,并要把这一观念牢牢地、自始至终地贯彻到整合的各个环节之中。

  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作为当前教学改革的一个有效途径,其视听结合、手眼并用的特点以及模拟、反馈、个别指导和协作的内在感染力,是传统教学方式所无法匹敌的。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整合的内涵,努力去探究、实践,我国教育信息化的全面实现就指日可待。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3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构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给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潜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资料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精选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

  今年的正月十八上午,徐锡华老师来我校做讲座,通过学习,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新时代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型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新型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新世界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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