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心得体会(共20篇)

时间:2022-07-28 01:03:23 心得体会

第1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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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第2篇:税务稽查规程

税 务 稽 查 规 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规程。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 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力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商或者裁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章 税务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施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人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第二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用证明》。

第二十八条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 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期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

(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六)违法性质;

(七)被查对象的态度;

(八)处理意见和依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二)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三十九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四十条 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第四十一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处理对象名称;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

(三)处理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八)该处理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第四十四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

第五章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定为撒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 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第五十条 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第五十一条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和提留标准,按照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78]财税字第130号)规定执行。

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

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

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书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五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对超过上述

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的外,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为规范税务稽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了《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首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

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一、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规程》第九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内容。在实行人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其他选案方法指

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

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三、审理。《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

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

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

见是否得当等内容。

审理终结有四种处理结果:同意《税务稽查报告》、补正《税务稽查报告》、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根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执行。《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都要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制作执行报告并交审理部门整理存档。属于公民举报的案件,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奖励举

报人的事宜。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的查账方法。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通常使用的查账方法主要有顺查法、逆查法、全查法和抽查法等。顺查法是按会计制度的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以凭证核对帐簿,再以帐簿核对报表来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逆查法是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以报表核对帐簿,再以帐簿核对凭证,来查清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全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个时期的所有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抽查法则是为弄清某一问题,有目的、有重点地从被查纳税人的凭证、帐簿或报表中抽出有关部分进行检查,对照企业帐簿记录,有针对

性地进行检查。

最后,我们了解一下税务稽查的调查方法:一是观察法。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进行大量观察,审查记载是否完备、真实、合理、合法,借以发现可疑之处,为进一步查证落实提供线索。二是查询法。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通过当面或发函询问,以取得某些必要的资料,或证实某些 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三是盘点法。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财产物资和现金、金银、有价证券进行实地盘点的方法。四是核对法。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五是比较分析法。在税务稽查和审理环节,税务人员将企业报表或帐面

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 进行静态或动态对比的一种检查方法。六是控制计算法。在实施稽查和审理环节,税务人员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利用数学等式原理来推测、证实帐面资料是

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分析的方法。

第4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

作者:盐河畔王越(南通地税稽查局)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笔者搞不懂为什么非要早于新征管法实施之前出台,明知新征管法即将出台,何不等上一等,假设今年新征管法粉墨登场,岂不是又一出胡润百富榜的闹剧(备注:王传福刚上榜当天,就被许家印超过).下面结合个人所学与工作实际,试作新旧比较并作个人解读.备注:黑色为新规程,蓝色为旧规程,红色为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 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解读:强调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特别是效率原则,稽查资源有限,任务繁重,不计成本的税务稽查思路需要改变.试想一个案值不超过十万的案子有必要花费过多资源锱铢必较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万万要不得.什么时候纳税人的钱用起来能省着用啊,中央已经要求各地减少公车消费支出,但不强行规定恐怕效果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解读:稽查局依然属于税务局内部设立机构,山西省国税局局长所设计的将国税局改成税务征收局,地税局改成税务稽查局的伟大思路看来还是一个梦想,而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职能中不包括“领导”二字,说明税务稽查垂直尚未得到总局首肯,现在各地稽查模式五花八门,大连等地市局设立检查处,下设若干稽查局的模式,海南省局设立稽查局,下设若干稽查分局,每个分局主管若干县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模式,江苏省局、市局、县局各自设立稽查局的模式,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为什么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规定,对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对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条特别申明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全要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岂不是给领导添乱? 其实在国地税稽查局目前尚不能合并情况下,从节约征税资源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联合检查确实是一个解决之道,但众所周知,本是同根生的国地税兄弟鲜少有精诚合作的范例,稽查工作规程只是用了”应当、尽量”这类词法,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效果如何,不得而知.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解读:用词上更加精练,明确了四个部门的设臵是必须的.但现在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区选案与执行合二为一,有的地区检查设重案科普通科,笔者一直以为尽管实行了四分离,但必竟同处于稽查局领导之下,其效果只能是内部监督,是否有必要引进一个外部机构,比如税收审计委员会(若干专家、社会人士、纪检监察人员等)对稽查工作的外部独立监督。

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解读:属于画蛇添足类的一条删去。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解读:虽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但也绝不是可以信口开河的,最近政府机关信息工作条例的出台,规定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税务人员不仅仅代表自身,还代表着行政机关形象,不能随便信口雌黄.根据征管法第87条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大嘴型税官可要不得。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解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下述情形需要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这条规定比较好,情人关系、恋人关系皆可划入其中,其实情人一句话胜过夫人一箩筐)较之旧规程的三条范围扩大、界定清晰.对之前模糊不清的本级税务机关局长进行了界定,即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稽查局局长的回避则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征管法第85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这条如何理解?前提是需要批准的行为,哪些行为需要批准,不得而知.笔者倒是认为在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之前更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更为刚性的法律法规悬于头上,才可以起达摩克利斯之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解读:与征管法第6条因应,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与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悖离现象,亟待引起注意,习惯于纸上谈兵而不会网上冲浪的税务干部已经完全落伍,毛主席说过一万年太长,只争朝夕,看来面对网络世界的飞速习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解读:首先是对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实施税务稽查,如果不是所征收范理范围内的,比如发票案件,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稽查局管辖,另有规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新规程将旧规程中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科学表述为征收管理范围,先普遍性而后特殊性的将特殊管辖叙列与后。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解读:简而化之,凡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其次报上级机关协调或决定,有点类似于民事争议,先协商再裁定最后诉讼,当然税务管辖争议可不能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只能是行政被管理方.旧规程中的第14条其实有点不切实际,对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其实基本不存在,税种征管划分界定清楚,不存在国税去管地税的事,地税去找国税的碴,倒是新办企业的征管权限争抢在一些地区存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解读:分级分类稽查是本世纪初税务稽查的重大发明之一,稽查力量本就有限,撒网式稽查力所不迨,因此分级分类重点稽查既确保了稽查收入职能,又有显著的社会示范效因.使税务稽查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的稽查对象,以适当的稽查资源实施稽查,新规程将此发明列入其中,显见对分级分类稽查模式的肯定与看重。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解读:新规程较之旧规程更多体现了协商余地,不再硬性规定,有利于一些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有的时候规定的太死往往不适应形势,比如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如果只是普通人员,并不一定非得上级查处.本级完全可以查处得了,要相信本级的廉洁自律、行政制约力嘛! 第三章 选 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解读:新规程相对于旧规程亮点之一就是规定的概括性而非以往的列举性,列举往往不可能面面俱到,硬性规定也不利于事后的补正.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解读:加强了上级指导作用,在旧规程要求得到本级税务局领导批准后还要求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取消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反过来说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是侵犯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规定2-3年内最多检查一次,举报、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等案件也要区别情况酌情处理,另外尽可能联合检查,减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现在有的倒霉的企业一年会碰上两次税务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两次国地税稽查再加上举报检查,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因此各地应具体制定方案措施,将此惠民措施具体格式化。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解读:案源信息的分类管理被列入新规程,说明对税务稽查信息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信息对称是提升稽查效率的重要前提,通过信息选案可以避免人工主观性太强的弱点.同时这些信息纳入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将极大便利日常征管并为将来选案科学化提供素材。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解读:特别提到了总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后各地举报中心有自已的组织了.对于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解读:现在有些举报人恶意举报,无中生有,如果本着有报必查的原则,将导致稽查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恶意举报人的纵容,因此如果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采取暂存待办处理方式.在这里似乎可以看到税务稽查对象的影子,除了偷逃骗外,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均是税务稽查的对象,这点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相比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解读:可以发现稽查案件均采取了立案举措,不似旧规程第13条规定情形才可以立案,而且立案前移到选案环节,不再案中案后立案.其实税务稽查相较日常评估或征管部门的税收检查其程序更加严格,实施更加严谨,理应立案。

选案部门确定立案对象后需稽查局长批准,而相关部门移交案件被退回后认为仍需立案的,由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专项检查安排检查对象必须立案。

立案制度是新规程的重大出彩点,用几个感叹号强调不为过!!!!!!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解读:新规程要求建立案件管理台帐,而不是旧规程的税务稽查实施台帐,管理台帐应当包括了实施、审理、执行,由选案部门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这样稽查局局长才能更全面了解案情.赋予了选案部门全面跟踪管理权限。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三章 税务稽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解读:基本无变化.突出强调了会计核算软件,和当前会计电算化形势相呼应。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八条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解读: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形取消,概括为“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这是新规程全文的一个重要特点,另外相较旧规程明确将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列明,以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9条相匹配.原规程规定实施稽查前可以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新规程则要求在实施时才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检查前的告知不应当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样规定有利于界定实施检查日,从而检查要求日期60日也便于确定,如果事先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则事先通知与实施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并没有检查,而纳入60日显然不合理.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 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 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解读:新规程23条第2款是适应新形势下的产物,电子记帐已经成为潮流,对用于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的电子信息系统的检查将是现在及未来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明确强制检查意义重大,但是本条强制检查只需要稽查局长批准即可,说明并不属于征管法第38条和40条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征管法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本级或上级税务局长批准。

另外根据征管法第70条规定,对于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解读: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真实并且关联,真实但不关联的材料不需要取证,突出了税务稽查取证的效率要求,那种不考虑关联性的面面俱到式取证方式予以摈弃。 可以发现调查取证时,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并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是可以采信的,这一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起来.规定也要求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解读: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保持一致,将旧规程中不区分当年还是往年资料的调取方法进行了区分.但是美中不足的是依然有个败笔,即“设区的市”,目前我国共有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它们是广东省中山市和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那么这四个市稽查局调取以前年度的帐薄由谁批准?难道要跑到省局去?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 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解读: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至于提取发票,则有别于旧规程中不区分已开具发票和空白发票的做法,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和《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另外注意取消了押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章要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和注明日蜞,而个人只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要知道有些个人不一定有章印。笔者曾经参加某公务员体检,明明不怎么近视,非让戴眼镜测,结果花了三百元配眼镜,体检后即付之抽屉,可比一比!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 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解读: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要求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不需要送达询问通知书外,其他情况应当送达询问通知书,另外推出了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也予认可的规定,计算机打印字迹更加清晰,更易保存,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远比那些证人龙飞凤舞的草书,不中看,但更中用,毕竟证人证言不是书法大赛。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 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解读:详细规定了几类稽查证据的取证方法,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而这些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 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解读:本条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特别提到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因为稽查对象可能存在国际避税问题,从而在纳税调整方面需要来自境外资料的佐证。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时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解读:与征管法第54条第6款相匹配,具体规定了查询存款的程序.而旧规程是与征管法不相符的.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解读:税收保全措施完全与征管法第38条相吻合,而旧规程显然并不合于征管法的详细规定.对于稽查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程序作了具体细化,文书使用严格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解读:根据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只列举了限期内缴纳税款一种情形,而新规程则明确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四种情况,显而易见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臵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 解读:取消了纳税保证金这一违法举措,纳税保证金其实是税务机关以其强势地位向纳税人收取的押金,而我们知道立法意图更应是保护税务的被管理者,而非管理者,因此新规程取消了这一规定,其实纳税保证金在本世纪初就相继被各地税务机关取消.为了谨慎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对保全期限超过6个月的逐级报请总避批准,以防税收保全措施被滥用,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解读:39条完全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的翻版。41条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这样做既保护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辨权,又利于案件查明查实,减少之后的税务复议或诉讼概率。纳税人说明的往往是与税务稽查实施人员意见相左的,这些相左的资料提供给审理人员,有利于审理人员的综合判断,减少执法风险。而旧规程仅是稽查实施人员听取意见而已。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

(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六)违法性质;

(七)被查对象的态度;

(八)处理意见和依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解读:因为事先立案,因此旧规程中的的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已无必要在新规程中特别点明,内容中特别增加了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一项,与第41条相呼应,同时将被查对象的态度替代为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我们现在工作中往往将被查对象态度好的方面、坏的方面均予陈述,新规程认为好的方面不必予以详述,而坏的方面详述与行政处罚规定相吻合,不能好坏态度处罚全一样,否则不足以起到对稽查对象的警示作用.不管是否发现税收违法事实,均须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旧规程对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可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这一点和新规程不同。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二)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解读:提交审理部门审理明确了5日,要注意这里的5日指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公休日,旧规程35和36条因为新规程立案的重大改变而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解读:法律上的中止与终止在税务稽查中得到了体现,解决了实际中的问题,另外注意中止只要得到稽查局长批准即可,而终止检查则要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后,经稽查局长批准方可终结检查。

第五章 审 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解读:正如取消了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一样,旧规程第37条规定也予取消,为避免执法风险.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解读:审理内容增加了被查对象是否准确,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赋予了审理更多职能,尽最大限度减少错误或失误执法,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争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解读:退回补证内容增加了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等情形,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拟处理意见不当、数据计算错误等三类情况则由审理人员直接予以纠正,不必退回补正或补充。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条 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第四十四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

解读:第40条取消,可通过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解决。审理时间从10日增至15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的情况,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附加必须经稽查局长同意这一程序,由稽查局长把关,控制向上踢皮球这种推诿现象。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遵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新规程将上述内容予以添补进来,另外又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听证权。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解读:新规程要求不论何种情况均需制作审理报告,另外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必须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处理对象名称;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三)处理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八)该处理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解读:新规程内容更全面,增加了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方便被查对象及时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三条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解读:请注意: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对象仅为被查对象,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象则包括被查对象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为什么?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对其它涉税当事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由于立案前移,旧规程所说的未经立案查处的情况已不存在,之前对未经立案查处且未发现问题的可由稽查实施人员制作稽查结论这种不合理行为(稽查人员实施稽查且由稽查人员认定未发现问题事实及结论,岂不是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新规程则要求无论稽查实施人员是否发现问题,均要由审理部门审理,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充分体现了四环节分离及相互制衡机制的功能发挥。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对涉嫌犯罪移送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移送只能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移送,同时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真相,要求提供调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书复件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另外对于已受处罚情况予以说明,以备日后刑事处罚时法院考虑处罚金的数量,如果法院作撤案处理,税务机关依旧有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解读:新规程补正了旧规程中不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错误情况,同时加强稽查与征管的互动,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报税源管理部门,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后续管理。税务稽查只是检查一时,而税源管理则是管理一世。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解读:新规程62条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改变了旧规程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这点也是对征管法第40条的突破,40条也仅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四十九条 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解读: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在此期限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宜将罚款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

解读: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赋予执行部门权限,应及时移送审理部门,并可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而旧规程48条要求在移送前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其实存在难度,如果因为追缴困难而延误移送怎么办?因此新规程废止了这一规定,第60条只要求将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移送公安机关即可。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条 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第五十一条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和提留标准,按照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78‟130号)规定执行。

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

解读:结合企业破产、债务人死亡等情形,出台了执行中止、终止的规定,以因应上述情况,因为新规程第17条已述及举报奖励,因此旧规程51条取消。而且举报环节应当纳入选案而非执行环节。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

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

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解读:取消了旧规程中对稽查案卷的详细解读,因为新规程在之前的各条均已详尽缕述了各种稽查资料,无须再画蛇添足。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案,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解读:为因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稽查案卷分为正卷与副卷,同时注明如果没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简化操作。74条对案卷排列作出了清晰规定,体现了主次有别、轻重缓急的特点。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其他为十年;

(四)对超过上述

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解读:将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保管期限从15年调整为30年。意图何在?让被罚企业轻易洗不了白?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解读:本机关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的批准权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改为稽查局长批准,因为稽查局长要比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更熟悉案情、更负有档案管理主管之责。但是76条第4款让人费解,未经批准的,看来也是可以查阅或者借阅的,只是不能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那还要批准做什么?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解读:此条是配全档案法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协调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读:最近普通发票统一样式工作,总局稽查局估计也是出于这种思路,要求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必须由总局规定,以便书同文,车同轨,划一整齐而不是你穿西装、他穿中山装,还有个家伙穿个长袍马褂。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的外,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解读:特别解释了签章的规定,一般来说不需要个人印章,签名比印章更易于司法鉴定也更方便。签名可以随时签,而个人印章却不是随时带在身上的。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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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

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

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

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 “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新《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作为的八种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新《规程》增加了分级分类稽查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等六个方面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四个环节更加详细

新《规程》分章用大量篇幅,增加了大量条款对税务稽查程序、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程序的重要性。

新《规程》第五条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步骤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

一、选案。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新《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第十六条“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稽查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所获取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选案、举报、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新《规程》第十八条明确了对各级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心接收到的检举信息处理情形。

二、检查。税务检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检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除预先通知有碍检查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结束,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新《规程》第四十

四、四十五条增加了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检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三、审理。新《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

新《规程》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五种情形,即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同时,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新《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经过审核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

新《规程》第五十条对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至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作了调整,由10日内延长为15日内。

四、执行。新《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新《规程》第七

十、七十一条增加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执行的程序性规定。

案卷保管期限延长

新《规程》第七十五条对税务稽查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同原来的15年调整为30年。同时,新《规程》第七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此外,新《规程》第七十九条增加了签章要求,即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用有突破,稽查局威慑职能的发挥必须依赖于必要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手段,新规程第6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旧规程第47条规定: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我们注意到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是和旧规程一致的,即只能由税务局执行。可见新规程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赋予了稽查更大权限。

4、稽查时限制度完备,新规程第22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内完成,第43条规定检查完毕,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第50条规定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都是对旧规程的突破,具体的时限要求有利于稽查效率的提高,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新规程 62 条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改变了旧规程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这点也是对征管法第 40 条的突破, 40 条也仅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

积压的问题。

明确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在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规定“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规定了检查中止和终结情形,解决稽查案件积压,久拖不决问题。当被查对象存在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依法中止检查。待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在视情形决定是否恢复检查。规定出现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可依法终结检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468号 【发布日期】1996-08-02 【生效日期】1996-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

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税函〔1996〕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足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稽查工作相关制度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稽查工作相关制度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自( )起执行。

年12月24日 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 年6月30日

2、稽查局在( )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A.上级稽查局 B.省级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所属税务局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 )作出处理决定。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C.分别D.共同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事项为不属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保密范围。( )

A.商业秘密B.税收违法行为C.个人隐私D.产品配方

5、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上级税务局领导 B.上级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主管检查的副局长 D.稽查局局长

6、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 )的原则逐级协商

1 解决。

A.有利于案件查处 B.谁先发现谁查处 C.谁级别高谁查处 D.谁先立案谁查处

7、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 )查处。

A.所属税务局 B.上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D.上级稽查局

8、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上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9、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 )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A.上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B.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 C.省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D.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

10、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 )管理。

A.综合 B.分级 C.跟踪 D.分类

11、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稽查局局长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主任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稽查局领导

1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经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对(

2 的检举信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列入案源信息。

A.检举内容不详 B.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C.无明确线索 D.内容重复

13、待查对象确定后,( )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A.检查部门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C.选案部门D.执行部门

1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 )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经所属税务局领导 B.经所属稽查局领导 C.经上级税务局领导 D.经上级稽查局领导

15、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A.《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B.《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16、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选案部门负责人 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主管选案工作的稽查局副局长

17、( ),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选案部门立案后 B.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后

3 C.检查前 D.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时

18、检查应当由( )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A.两名以上 B.三名以上 C.一名以上 D.三名

19、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 )。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向被查对象口头说明来意即可

20、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日内完成。

21、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上级稽查局局长

2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4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4、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

A.《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B.《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C.《发票换票证》 D.《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25、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A.与原件核对无误 B.原件存于我处

C.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D.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单位

26、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 )送达《询问通知书》。 A.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B.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 C.被查对象负责收件的人D.被询问人

27、笔录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书写记录。( ) A.使用钢笔书写 B.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C.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 D.使用圆珠笔书写

28、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内完整退还。

5 个月 日 个月 日

29、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30、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凭(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B.《检查存款帐户通知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1、查询( )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 B.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C.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D.企业存款帐户

32、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33、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

6 A.《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4、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稽查局依法采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措施的,应冻结其相当于( )的存款。

A.应纳税款、滞纳金 B.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C.罚款 D.应纳税款

35、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 ),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税务协助执行决定书》 D.《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36、稽查局在检查中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个月 日 个月 日

37、稽查局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A.省级税务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38、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 )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

7 被查对象。

A.不可以 B.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 C.可以 D.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

39、检查结束前,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向被查对象发出( ),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A.《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B.《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4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1、有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 )批准后,中止检查。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42、有规定情形致使举报案件确实无法进行检查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 )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B.审理部门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8

43、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 )审核。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B.审理部门负责人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44、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集体审理。

A.本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上级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45、有下列( )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A.适用依据错误 B.被查对象认定错误 C.税收违法事实不清 D.证据不足

46、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内提出审理意见。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7、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 ),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A.《税务事项通知书》 B.《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非案件检查人员 C.检查人员 D.审理人员

9

49、《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文件,不用注明( )。 A.文件全称B.文号C.有关条款D.文件发布日期 50、《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B.处理决定及依据 C.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D.税款金额

51、有下列( )情形的,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D.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差的

5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包括以下内容( )。 A.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B.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3、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 )。 A.录音 B.录象 C.《陈述申辩笔录》D.《询问笔录》

5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B.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C.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D.审理日期

10

55、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集体审理后,审理部门拟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经( )批准后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本级稽查局局长

5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范围和内容 B.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处理决定及依据

57、《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检查范围和内容

58、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稽查局局长

59、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需附送的资料有( )。 A.《税务稽查报告》的复制件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60、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 的原则。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61、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冻结存款通知书》 C.《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D.《扣缴税收款项决定书》 6

2、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 )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A.执行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63、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6

4、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内退还被执行人。

12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6

5、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公安机关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6

6、税收违法案件执行中,出现规定情形的,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 )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A.审理部门B.上级稽查局C.稽查局长 D.税务局相关部门 6

7、案件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6

8、下列材料不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的材料。( ) A.证据材料 B.税务稽查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案件讨论记录

69、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 )依次排列。 A.材料重要程度 B.反映的问题类别 C.实际稽查程序 D.材料的种类

70、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 ) A.永久 年 年 年 7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

13 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

7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 )为送达日期。 A.邮寄日期 B.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 C.邮戳日期 D.邮政部门接受函件日期

73、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 )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稽查局 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7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二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十年内 7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B.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必通知被执行人。

14 C.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D.拒不到场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76、《税务稽查检查实施预案》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B.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C.税务稽查实施预计使用的法律条文 D.税务稽查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7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实施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案件查结后( )个工作日内,税务稽查实施人员应当将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A.2 7

8、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范要求,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应当有( )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

A.2 B.1 C.3 D.5 7

9、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 ),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80、电子查账软件系统是辅助稽查人员完成对不同税种稽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一般情况下,一套完整的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应包括数据采 15 集软件和( )两个最基本的部分。 A.统计分析软件 B.数据处理软件 C.证据采集软件 D.税款计算软件。

81、税务行政诉讼中,( )有举证责任。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知情公民

8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

3、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原则上采取( )方式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8

4、稽查文书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 )字体 号宋体 号宋体 号仿宋 号仿宋

85、税务稽查建议涉及需要调整税收政策的,应向( )部门提出。 A.同级征管 B.上级征管 C.同级税政管理 D.上级税政管理

16 8

6、税务稽查建议涉及国税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错误的,直接向涉及的国税机关提出,同时抄送( )部门。 A.同级法规、人事 B.上级法规、人事 C.同级人事、纪检监察 D.上级人事、纪检监察 8

7、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一般应在《集体审理提请书》批准后( )日内召开。

日 日 日 日

88、出席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人员不得少于集体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三 8

9、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应在( )日内进行审理登记,确定审理人员。

日 日 日 日

90、在案件复查中,案卷审查案件数量按照上一年度已结税务稽查案件数量的( )并不低于20户的比例确定,实地调查户数,按照案卷审查数量的( )确定。

%,10% %,10% %,20% %,20% 9

1、案件复查中,需案件原处理单位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应责令原税务处理单位在( )日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在( )日内书面上报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日,15日 日,30日 日,15日 日,30日 9

2、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 )的原则。

17 ①合法②及时③公开④便民⑤公正

A.①②③⑤ B.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3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日,10日日,5日 日,3日 日,7日 9

4、当事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①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自愿放弃听证②、依法提出回避申请③、亲自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④、依法在听证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核对听证笔录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

5、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审理任务后15日内审理完毕,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 )。 日 日 日 日

96、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97、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个工作日 日 个工作日 日

98、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18 9

9、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有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C.非法代开发票的 D.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10

1、《透过“利剑二号”专案谈“以查促查”》属于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中的( )。 A.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B.税收专项检查分析 C.税务稽查报表分析 D.税务稽查专案分析

10

2、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 ),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A.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B.以查促查、以管促查 C.以管促管、以管促查 D.以管促查、以查促管

10

3、为满足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要求,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系统一般是

19 根据( )而开发的。 A.《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说明》 B.《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办法》 C.《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D.《税收统计工作规程》

10

4、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如发现税收征管存在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容易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等问题的,税务稽查人员可应编制有关税务稽查建议,向主管领导提出工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这种向主管领导提交的工作建议属于( )。 A.汇报型建议 B.管理型建议 C.政策型建议 D.立法型建议

10

5、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 D.《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

10

6、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口径,“查补总额”指标值计算公式是( )。 A.查补总额=查补税额 B.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 C.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

20 D.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0

7、纵向比较分析是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常用方法。如果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则应当运用纵向比较分析方法中的( )

A.趋势分析 B.波动分析 C.相关分析 D.弹性分析 10

8、下列不属于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A.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B.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C.对检举人进行税法宣传

D.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10

9、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不包括( ) A.涉嫌偷税、骗税 B.逃避追缴欠税

C.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D.利用法律漏洞避税

110、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主管稽查的税务局局长 B.稽查局局长

C.稽查局主管举报中心工作的领导 D.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

1

11、对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

21 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之日起( )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

12、协查系统不能实现受托协查案件自动分检的,应在收到协查函( )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检。

1

13、受托协查案件应在( )日内登记 1

14、受托协查累计回复率应当达到( ) %以上 %以上 %以上 % 1

15、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打砸税务机关及其交通工具;或者为了阻碍征税而冲击、围攻、殴打、推搡、强行禁闭税务人员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6、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7、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 22 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正在查处的案件,每( )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1

18、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件结案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大要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附案件相关资料向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1

19、列入督办管理程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般在( )日内结案。 120、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 )次。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

21、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在(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若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事项且案情重大或紧急时,应立即报告相关局领导,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传递给对方。 1

22、市级税务稽查能手的数量,原则上按照本级稽查人员总数( )的比例确定。

% % % %

1

23、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做出处理(处罚)决 23 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 )审议决定。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B.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 C.审理科室负责人 D.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

24、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上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5、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下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6、综合选案科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做好待查对象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选案准确率不低于( ),选案准确率每降低%扣分。 % % % % 1

27、对检查科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日内审理完毕。

二、多项选择题

24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A.领导 B.管理C.考核 D.考评 E.奖励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保密。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 D.税收违法行为 E.少缴税款行为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向检查部门负责人汇报案情;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B.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E.社会公共信息;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25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暂存待办。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 A.计算机分析B.人工分析C、人机结合分析 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

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审理人员外出学习时间; C.向上级机关请示政策问题的时间; D.已经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 E.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26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当事人申请解除除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A.检查内容B.检查方法C.过程D.事实情况E.纳税人态度

1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

A.查处税收违法行为B.保障税收收入C.维护税收秩序 D.促进依法纳税 E.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2、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 )有关规定确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B.《税收征管法》 C.《行政处罚法》 D.《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E.《税收征管法细则》

27

1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 ),并( )。 A.尽量实施联合检查 B.必须实施联合检查 C.应分别实施检查 D.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E.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14、稽查局设立(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A.选案部门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C.检查部门 D.审理部门 E.执行部门

15、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A.检查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领导E.上级稽查局领导

1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B.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C.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D.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E.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17、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 )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A.税收违法案件性质 B.复杂程度 C.被查对象的申请

28 D.社会影响 E.查处难度

18、稽查局制订的下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经( )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稽查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上一级稽查局 E.所属税务局办公室

19、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 )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 )。 A.未立案 B.立案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移交信息的部门

20、选案部门对下列筛选出来待查对象均按应规定立案。( ) A.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B.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案件

C.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 D.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E.被检举的待查对象

21、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案件管理台账B.案件检查实施台账C.选案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稽查局局长

22、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 ),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A.生产经营情况B.所属行业特点C.财务会计制度 D.财务会计处理办法E.会计核算软件

2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方法有( )。 A.实地检查B.调取账簿资料C.讯问

29 D.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E.异地协查

24、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所取得的证据应该具有( )。

A.合法性B.客观性C.真实性D.关联性 E.时效性

25、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稽查定案的根据。( )

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C.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制件 D.以利诱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以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26、调取下列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A.账簿B.记账凭证C.报表D.其他有关资料 E.纳税人的电脑设备

27、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资料时,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A.当年的账簿B.以前会计年度的记账凭证C.以前会计年度的报表D.当年的其他有关资料E.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

28、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 )。 A.笔录B.照相C.录音D.录像E.影印

29、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 )等事项。

A.复制方法B.复制人员C.证明对象D.复制时间E.原件存放处 30、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

30 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 )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A.文件格式B.制作方法C.制作时间 D.检查人员姓名E.文件长度

3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A.询问笔录B.现场笔录C.调查笔录D.陈述笔录E.勘验笔录

32、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 A.时间B.内容C.理由D.地点E.依据

33、采取下列哪类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采取措施期间不再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 A.查封商品B.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C.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 D.查封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E.扣押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

34、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转移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D.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

E.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臵

31 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35、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

A.在检查期间转移有关资料的

B.被查对象对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申辩的 C.提供虚假资料

D.阻止检查人员记录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E.在稽查局实施检查以前帐薄丢失的

36、《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B.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D.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E.检查人员签名

37、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

A.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检察院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死亡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 D.企业依法注销且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32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38、审理人员应当依据( ),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E.稽查局长的意见

39、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的内容有:(

A.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D.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E.是否向被查对象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 A.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B.税收违法事实不清的 C.税务文书不规范 D.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E.证据不足的

4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纳税人基本情况

B.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33 C.适用的依据

D.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E.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 )签章。

A.审理人员B.陈述人C.申辩人D.公证人员E.其他在场人员

43、《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C.处理决定及依据

D.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E.检查结论

44、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

A.《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

E.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45、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 )。

34 A.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

B.依法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依法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 E.依法查封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货物

46、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 )的权利。 A.要求听证B.申辩C.申请行政复议D.申请行政诉讼 E.向所属税务局投诉

47、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拟制( ),附( ),按规定经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A.《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B.《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C.《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D.《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E.《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48、执行部门制作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应包括内容有( ) A.执行过程 B.执行结果 C.是否涉嫌犯罪 D.采取的执行措施 E.使用的税务文书

35

49、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查局可按规定终结执行。( ) A.被执行人死亡 B.可执行财产被法院冻结 C.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

D.被执行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 E.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

50、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 )。 A.一案一卷B.目录清晰C.资料齐全D.分类规范E.装订整齐

51、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 )和( ) A.正卷B.副卷C.证据卷D.协查卷E.文书卷

52、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有( ) A.永久年年年年

53、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 )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 )批准。 A.审理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E.稽查局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54、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 ) A.各类书证B.陈述申辩笔录C.《税务稽查报告》 D.检举材料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5、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副卷。( ) A.各类书证B.检举材料C.奖励材料D.法定秘密材料

36 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6、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A.直系血亲关系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C.近姻亲关系 D.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7、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

A.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B.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C.无法邮寄送达的 D.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8、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 A.函查 B.协查 C.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 D.异地调查

59、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 )。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60、税务机关有权采取( )的方式实施税务检查。 A.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B.到车站、码头、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C.到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7 D.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1、税务稽查人员的下列税收执法风险中,属于检查实施环节的风险有(

A.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

B.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稽查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针对同样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C.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作记录; D.擅自进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检查;

E..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账簿资料; 6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B.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C.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D.记录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作出取舍

63、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不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8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64、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应当从以下( )个方面进行: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D.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E.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65、下列(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A.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B.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

C.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D.证据从未改动,但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E.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66、鉴定结论有下列( )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9 C.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D.鉴定标的物灭失的

67、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 )要求:

A.《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手工书写,不可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制作;

B.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C.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D.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语言表述;

68、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如内容过长,可采取剪辑、拼接等技术手段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

9、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B.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

40 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C.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D.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人员签名。

E.税务稽查底稿由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据实填写,摘录内容必须与原始记载相一致。填写完毕后,由稽查人员签名后交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核对和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没有公章的,签字即可)。

70、下面属于稽查执法主体文书的是: ( ) A.《税务检查通知书》 B.《询问通知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协查函》 7

1、下面属于稽查执法辅助文书的是:(

A.《待查纳税人清册》 B.《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C.《现场笔录》 D.《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

2、下面属于稽查管理文书的是: ( )

A.《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B.《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C.《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 D.《稽查案卷目录》

7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稽查原则,建立本级稽查案源信息库。包括:( )

A.重点案源库 B.一般案源库 C.普通案源库 D.特殊案源库

41 7

4、税务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是指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 )等问题,通过规范文书提出改进建议,向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信息的一种工作制度。 A.涉税违法行为 B.税收政策执行偏差 C.征管工作漏洞 D.税务人员行政过错 7

5、税务稽查建议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 ) A.稽查部门认定的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稽查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B.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征管程序、税源管理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C.稽查部门针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和违法手段,分析税收征管存在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D.其它应反馈的内容。

76、税务稽查建议原则上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 ) A.涉税违法行为带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应引起有关部门警觉和预防的。

B.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过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纠正的。

C.税收政策、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42 D.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存在明显漏洞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调整完善的。

E.稽查部门认为应当立即建议的其他情况。

77、税务稽查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 )的原则。

A.效率 B.合法 C.公平 D.公正

78、下列应由稽查局集体审理的案件有( ):

A.检查与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或处理处罚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B.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的案件 C.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

D.稽查局确定的查补税款达到标准的案件 7

9、下列应当属于审理人员审理的内容有( ):

A.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B.案件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D.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80、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行( )的方法。 A.交叉进行B.实地调查C.集中复审D.随机调卷 8

1、下列一般可不列为复查案件的有( ) A.司法部门已经受理或已有结论的案件 B.已经或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C.总局部署的已结案的指令性专项检查案件

D.已经自治区国税局执法检查或督察审计、巡视并有结论的案件。 8

2、案件复查工作中,案卷审查发现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案件,应 43 当进行实地调查进行核实。( )

A.经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 B.经案卷审查认为需要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

C.被检查单位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进行复查,组织实施复查的稽查局认为有必要的;

D.上级领导决定或组织实施复查的稽查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8

3、听证中,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 A.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提出指控,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B.依法提出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C.可以提出延期听证

D.依法在听证程序中进行质证和辩论。 8

4、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应当遵循( )的原则。

A.科学实用B.真实完整C.信息共享D.统一规范E.安全集中 8

5、税务稽查档案分为( )等几类。

A.机读档案B.音像档案C.纸质档案D.电子档案 8

6、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 A.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B.证据材料按照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C.卷内材料按照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文书在前,证据及说明性材料在后顺序排列。

D.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 44 排列。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B.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C.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D.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E.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丢失发票

C.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D.擅自损毁发票 E.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C.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45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90、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A.税务登记证件 B.财务专用章 C.经办人身份证明 D.单位公章

E.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9

1、编制税务稽查报表的基本要求是( )。 A.内容真实 B.数据准确 C.口径一致 D.编报及时

92、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时,可以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以评估税务稽查效果。一般而言,相关性分析可从( )实施:

A.在数据处理前先分析事物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然后用数量分析进行检验;

B.根据定量的函数关系分析事物之间的变化趋势和变化方向 C.通过数量分析找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影响程度。 D.根据事物内在规律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

93、在编制《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下列

46 表栏之间逻辑关系的税法中,完全正确的说法是( )。 A.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 B.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 C.结案户数≥立案户数

D.查补总额=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实际入库额=实际入库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F.查补总额≥实际入库额

94、税务稽查分析可以采取( )方法,遵循科学、全面、实用的原则。

A.定量或定性分析 B.归类分析 C.指标分析 D.比较分析

95、稽查案例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A.案件背景情况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C.主要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D.案件分析 E.案例编写人员及联系电话

96、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国税局报告事项有:(

A.稽查工作计划 B.稽查工作制度 C.税务稽查案例 D.税务稽查报告 E.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97、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 A.不予受理

B.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应

47 C.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D.视同受理范围内案件及时登记、受理。

98、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的处理原则有(

A.由先接到检举信息的单位直接受理 B.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

C.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D.由检举人选择一个税务机关受理

99、以下对检举事项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应当在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B.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办理 C.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 D.特殊情况不可延长办理期限

100、《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结案报告》应当说明( )。 A.企业基本情况

B.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结果、入库情况 C.查处结果与举报线索有无联系 D.查处结果所引用的法规、政策 10

1、协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真实 B.合法 C.相关 D.安全 10

2、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必须包括( ) A.发票的信息

48 B.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C.《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D.协查报告

10

3、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哪些资料( ) A.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 B.《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C.《协查案卷》 D.《协查延期申请》

10

4、分级分类稽查的类型包括( ) 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大案要案稽查

D.日常发票协查以外的专案检查

10

5、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的范围包括(

A.跨地域经营且企业所得税集中汇总缴纳的集团性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包括金融、保险、石油、石化、供电、发电、邮政、电信、移动、烟草、煤炭、医药等行业; B.全区范围内经批准上市的股份公司;

C.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税局征管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自治区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需由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所涉及的企业; D.其他需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安排检查的企业。

49 10

6、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的范围包括(

A.年度应纳货物和劳务税总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B.年度申报免抵退税额合计500万元以下的出口退税企业; C.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确定的由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企业;

D.各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所涉及的企业。

10

7、当年经( )检查过的分级分类稽查企业,视同已经稽查,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稽查;

A.国税局稽查局 B.审计署C.地税局稽查局 D.财政专员办 10

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管理形式,分为( )。 A.直接组织查办案件 B.联合查办案件 C.督促查办案件 D.独立查办案件

10

9、自治区国税局组织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A.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B.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C.违法行为涉及区内多个地区,各市级国税局查处有困难,需要提请自治区国税局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管理的涉税案件; D.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自治区国税局认为需要由自治区国税局直接组织查办的涉税案件。

110、自治区国税局督促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A.单位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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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稽查工作相关制度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稽查工作相关制度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自( )起执行。

年12月24日 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 年6月30日

2、稽查局在( )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A.上级稽查局 B.省级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所属税务局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 )作出处理决定。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C.分别D.共同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事项为不属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保密范围。( ) A.商业秘密B.税收违法行为C.个人隐私D.产品配方

5、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上级税务局领导 B.上级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主管检查的副局长 D.稽查局局长

6、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 )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 A.有利于案件查处 B.谁先发现谁查处 C.谁级别高谁查处 D.谁先立案谁查处

7、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 )查处。 A.所属税务局 B.上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D.上级稽查局

8、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上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9、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 )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A.上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B.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 C.省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D.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

10、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 )管理。 A.综合 B.分级 C.跟踪 D.分类

11、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稽查局局长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主任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稽查局领导

1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经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对( )的检举信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列入案源信息。

A.检举内容不详 B.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C.无明确线索 D.内容重复

13、待查对象确定后,( )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A.检查部门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C.选案部门D.执行部门

1

1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 )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经所属税务局领导 B.经所属稽查局领导 C.经上级税务局领导 D.经上级稽查局领导

15、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A.《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B.《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16、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选案部门负责人 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主管选案工作的稽查局副局长

17、( ),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选案部门立案后 B.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后 C.检查前 D.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时

18、检查应当由( )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A.两名以上 B.三名以上 C.一名以上 D.三名

19、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 )。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向被查对象口头说明来意即可

20、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日内完成。

21、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上级稽查局局长

2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4、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 A.《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B.《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C.《发票换票证》 D.《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25、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A.与原件核对无误

2 B.原件存于我处

C.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D.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单位

26、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 )送达《询问通知书》。

A.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B.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 C.被查对象负责收件的人D.被询问人

27、笔录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书写记录。( ) A.使用钢笔书写

B.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C.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 D.使用圆珠笔书写

28、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内完整退还。

个月 日 个月 日

29、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30、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凭(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B.《检查存款帐户通知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1、查询( )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 B.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C.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D.企业存款帐户

32、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33、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 A.《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4、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稽查局依法采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措施的,应冻结其相当于( )的存款。 A.应纳税款、滞纳金

B.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C.罚款 D.应纳税款

35、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 ),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3 C.《税务协助执行决定书》 D.《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36、稽查局在检查中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个月 日 个月 日

37、稽查局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A.省级税务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38、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 )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A.不可以 B.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 C.可以 D.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

39、检查结束前,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向被查对象发出( ),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A.《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B.《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4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1、有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 )批准后,中止检查。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42、有规定情形致使举报案件确实无法进行检查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 )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B.审理部门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43、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 )审核。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B.审理部门负责人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44、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集体审理。 A.本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上级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45、有下列( )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A.适用依据错误 B.被查对象认定错误 C.税收违法事实不清 D.证据不足

46、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内提出审理意见。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7、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 ),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A.《税务事项通知书》 B.《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

4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非案件检查人员 C.检查人员 D.审理人员

49、《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文件,不用注明( )。 A.文件全称B.文号C.有关条款D.文件发布日期 50、《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B.处理决定及依据 C.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D.税款金额

51、有下列( )情形的,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D.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差的

5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包括以下内容( )。 A.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B.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3、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 )。 A.录音 B.录象 C.《陈述申辩笔录》D.《询问笔录》

5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B.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C.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D.审理日期

55、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集体审理后,审理部门拟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经( )批准后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本级稽查局局长

5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范围和内容

B.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处理决定及依据

57、《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检查范围和内容

58、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 )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5 D.所属稽查局局长

59、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需附送的资料有( )。 A.《税务稽查报告》的复制件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60、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 的原则。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6

1、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 )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冻结存款通知书》 C.《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D.《扣缴税收款项决定书》

62、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 )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A.执行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63、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64、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内退还被执行人。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65、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公安机关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66、税收违法案件执行中,出现规定情形的,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 )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A.审理部门B.上级稽查局C.稽查局长 D.税务局相关部门

67、案件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6

8、下列材料不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的材料。( ) A.证据材料 B.税务稽查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案件讨论记录

69、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 )依次排列。 A.材料重要程度 B.反映的问题类别 C.实际稽查程序 D.材料的种类

70、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 ) A.永久 年 年 年 7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

6 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 7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 )为送达日期。 A.邮寄日期 B.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 C.邮戳日期 D.邮政部门接受函件日期

73、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 )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稽查局 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7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二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十年内 7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B.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必通知被执行人。 C.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D.拒不到场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76、《税务稽查检查实施预案》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B.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C.税务稽查实施预计使用的法律条文 D.税务稽查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7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实施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案件查结后( )个工作日内,税务稽查实施人员应当将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A.2 7

8、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范要求,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应当有( )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 A.2 B.1 C.3 D.5 7

9、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 ),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80、电子查账软件系统是辅助稽查人员完成对不同税种稽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一般情况下,一套完整的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软件和( )两个最基本的部分。 A.统计分析软件 B.数据处理软件

7 C.证据采集软件 D.税款计算软件。

81、税务行政诉讼中,( )有举证责任。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知情公民

8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

3、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原则上采取( )方式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84、稽查文书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 )字体 号宋体 号宋体 号仿宋 号仿宋

85、税务稽查建议涉及需要调整税收政策的,应向( )部门提出。 A.同级征管 B.上级征管 C.同级税政管理 D.上级税政管理

86、税务稽查建议涉及国税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错误的,直接向涉及的国税机关提出,同时抄送( )部门。

A.同级法规、人事 B.上级法规、人事 C.同级人事、纪检监察 D.上级人事、纪检监察

87、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一般应在《集体审理提请书》批准后( )日内召开。

日 日 日 日

88、出席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人员不得少于集体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三

89、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应在( )日内进行审理登记,确定审理人员。

日 日 日 日

90、在案件复查中,案卷审查案件数量按照上一年度已结税务稽查案件数量的( )并不低于20户的比例确定,实地调查户数,按照案卷审查数量的( )确定。

%,10% %,10% %,20% %,20% 9

1、案件复查中,需案件原处理单位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应责令原税务处理单位在( )日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在( )日内书面上报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日,15日 日,30日 日,15日 日,30日 9

2、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 )的原则。

①合法②及时③公开④便民⑤公正

A.①②③⑤ B.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3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日前

8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日,10日日,5日 日,3日 日,7日 9

4、当事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①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自愿放弃听证②、依法提出回避申请③、亲自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④、依法在听证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核对听证笔录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5、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审理任务后15日内审理完毕,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 )。 日 日 日 日

96、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9

7、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个工作日 日 个工作日 日

98、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9

9、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有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C.非法代开发票的

D.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10

1、《透过“利剑二号”专案谈“以查促查”》属于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中的( )。 A.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B.税收专项检查分析 C.税务稽查报表分析 D.税务稽查专案分析

10

2、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 ),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A.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B.以查促查、以管促查 C.以管促管、以管促查 D.以管促查、以查促管

10

3、为满足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要求,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系统一般是根据( )而开发的。

A.《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说明》 B.《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办法》 C.《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D.《税收统计工作规程》

10

4、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如发现税收征管存在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

9 容易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等问题的,税务稽查人员可应编制有关税务稽查建议,向主管领导提出工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这种向主管领导提交的工作建议属于( )。

A.汇报型建议 B.管理型建议 C.政策型建议 D.立法型建议

10

5、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 D.《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

10

6、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口径,“查补总额”指标值计算公式是( )。 A.查补总额=查补税额

B.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

C.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

D.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0

7、纵向比较分析是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常用方法。如果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则应当运用纵向比较分析方法中的( ) A.趋势分析 B.波动分析 C.相关分析 D.弹性分析 10

8、下列不属于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A.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B.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C.对检举人进行税法宣传

D.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10

9、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不包括( ) A.涉嫌偷税、骗税 B.逃避追缴欠税

C.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D.利用法律漏洞避税

110、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主管稽查的税务局局长 B.稽查局局长

C.稽查局主管举报中心工作的领导 D.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

1

11、对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之日起( )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

12、协查系统不能实现受托协查案件自动分检的,应在收到协查函( )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检。 1

13、受托协查案件应在( )日内登记

10 1

14、受托协查累计回复率应当达到(

%以上 %以上 %以上 % 1

15、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打砸税务机关及其交通工具;或者为了阻碍征税而冲击、围攻、殴打、推搡、强行禁闭税务人员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6、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7、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正在查处的案件,每( )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1

18、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件结案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大要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附案件相关资料向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1

19、列入督办管理程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般在( )日内结案。 120、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 )次。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

21、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在(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若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事项且案情重大或紧急时,应立即报告相关局领导,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传递给对方。 1

22、市级税务稽查能手的数量,原则上按照本级稽查人员总数( )的比例确定。 % % % %

1

23、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 )审议决定。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B.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 C.审理科室负责人 D.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

24、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上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5、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下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11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6、综合选案科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做好待查对象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选案准确率不低于( ),选案准确率每降低%扣分。 % % % % 1

27、对检查科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日内审理完毕。

二、多项选择题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A.领导 B.管理C.考核 D.考评 E.奖励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保密。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 D.税收违法行为 E.少缴税款行为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向检查部门负责人汇报案情;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B.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E.社会公共信息;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暂存待办。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

12 A.计算机分析B.人工分析C、人机结合分析 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

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审理人员外出学习时间;

C.向上级机关请示政策问题的时间;

D.已经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 E.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当事人申请解除除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A.检查内容B.检查方法C.过程D.事实情况E.纳税人态度

1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

A.查处税收违法行为B.保障税收收入C.维护税收秩序 D.促进依法纳税 E.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2、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 )有关规定确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B.《税收征管法》 C.《行政处罚法》 D.《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E.《税收征管法细则》

1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 ),并( )。

A.尽量实施联合检查 B.必须实施联合检查 C.应分别实施检查 D.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E.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14、稽查局设立(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A.选案部门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C.检查部门 D.审理部门 E.执行部门

15、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13 A.检查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领导E.上级稽查局领导

1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B.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C.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D.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E.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17、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 )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A.税收违法案件性质 B.复杂程度 C.被查对象的申请 D.社会影响 E.查处难度

18、稽查局制订的下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经( )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稽查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上一级稽查局 E.所属税务局办公室

19、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 )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 )。

A.未立案 B.立案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移交信息的部门

20、选案部门对下列筛选出来待查对象均按应规定立案。( ) A.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B.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案件

C.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 D.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E.被检举的待查对象

21、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案件管理台账B.案件检查实施台账C.选案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稽查局局长

22、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 ),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A.生产经营情况B.所属行业特点C.财务会计制度 D.财务会计处理办法E.会计核算软件

2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方法有( )。 A.实地检查B.调取账簿资料C.讯问

D.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E.异地协查

24、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所取得的证据应该具有( )。

A.合法性B.客观性C.真实性D.关联性 E.时效性

25、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稽查定案的根据。( )

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C.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制件 D.以利诱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以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26、调取下列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14 A.账簿B.记账凭证C.报表D.其他有关资料 E.纳税人的电脑设备

27、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资料时,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A.当年的账簿B.以前会计年度的记账凭证C.以前会计年度的报表D.当年的其他有关资料E.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

28、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 )。 A.笔录B.照相C.录音D.录像E.影印

29、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 )等事项。

A.复制方法B.复制人员C.证明对象D.复制时间E.原件存放处

30、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 )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A.文件格式B.制作方法C.制作时间 D.检查人员姓名E.文件长度

3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A.询问笔录B.现场笔录C.调查笔录D.陈述笔录E.勘验笔录

32、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 A.时间B.内容C.理由D.地点E.依据

33、采取下列哪类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采取措施期间不再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

A.查封商品B.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C.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 D.查封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E.扣押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

34、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转移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D.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

E.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臵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35、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 A.在检查期间转移有关资料的

B.被查对象对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申辩的 C.提供虚假资料

D.阻止检查人员记录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E.在稽查局实施检查以前帐薄丢失的

36、《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15 B.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D.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E.检查人员签名

37、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 A.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检察院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死亡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

D.企业依法注销且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38、审理人员应当依据( ),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E.稽查局长的意见

39、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的内容有:( ) A.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D.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E.是否向被查对象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

A.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B.税收违法事实不清的 C.税务文书不规范 D.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E.证据不足的

4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纳税人基本情况

B.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C.适用的依据

D.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E.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 )签章。

A.审理人员B.陈述人C.申辩人D.公证人员E.其他在场人员

43、《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C.处理决定及依据

D.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E.检查结论

44、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 A.《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16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

E.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45、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 )。 A.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

B.依法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依法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

E.依法查封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货物

46、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 )的权利。

A.要求听证B.申辩C.申请行政复议D.申请行政诉讼 E.向所属税务局投诉

47、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拟制( ),附( ),按规定经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A.《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B.《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C.《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D.《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E.《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48、执行部门制作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应包括内容有( ) A.执行过程 B.执行结果 C.是否涉嫌犯罪 D.采取的执行措施 E.使用的税务文书

49、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查局可按规定终结执行。( ) A.被执行人死亡

B.可执行财产被法院冻结

C.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

D.被执行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 E.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

50、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 )。 A.一案一卷B.目录清晰C.资料齐全D.分类规范E.装订整齐

51、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 )和( )

A.正卷B.副卷C.证据卷D.协查卷E.文书卷

52、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有(

A.永久年年年年

53、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 )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 )批准。

A.审理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E.稽查局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17

54、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 ) A.各类书证B.陈述申辩笔录C.《税务稽查报告》 D.检举材料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5、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副卷。( ) A.各类书证B.检举材料C.奖励材料D.法定秘密材料 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6、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A.直系血亲关系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C.近姻亲关系 D.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7、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 A.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B.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C.无法邮寄送达的 D.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8、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 A.函查 B.协查 C.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 D.异地调查

59、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 )。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60、税务机关有权采取( )的方式实施税务检查。 A.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B.到车站、码头、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C.到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1、税务稽查人员的下列税收执法风险中,属于检查实施环节的风险有( ) A.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 B.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稽查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针对同样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C.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作记录; D.擅自进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检查;

E..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账簿资料; 6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B.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C.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D.记录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作出取舍

63、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

18 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不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64、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应当从以下( )个方面进行: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D.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E.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65、下列(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A.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B.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

C.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D.证据从未改动,但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E.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66、鉴定结论有下列( )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C.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D.鉴定标的物灭失的

67、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 )要求:

A.《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手工书写,不可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制作; B.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C.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D.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语言表述;

68、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如内容过长,可采取剪辑、拼接等技术手段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9、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9 A.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B.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C.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D.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人员签名。

E.税务稽查底稿由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据实填写,摘录内容必须与原始记载相一致。填写完毕后,由稽查人员签名后交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核对和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没有公章的,签字即可)。 70、下面属于稽查执法主体文书的是: ( ) A.《税务检查通知书》 B.《询问通知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协查函》 7

1、下面属于稽查执法辅助文书的是:(

A.《待查纳税人清册》 B.《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C.《现场笔录》 D.《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

2、下面属于稽查管理文书的是: ( )

A.《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B.《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C.《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 D.《稽查案卷目录》

7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稽查原则,建立本级稽查案源信息库。包括:( )

A.重点案源库 B.一般案源库 C.普通案源库 D.特殊案源库 7

4、税务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是指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 )等问题,通过规范文书提出改进建议,向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信息的一种工作制度。

A.涉税违法行为 B.税收政策执行偏差 C.征管工作漏洞 D.税务人员行政过错 7

5、税务稽查建议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 ) A.稽查部门认定的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稽查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B.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征管程序、税源管理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C.稽查部门针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和违法手段,分析税收征管存在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D.其它应反馈的内容。

76、税务稽查建议原则上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 )

A.涉税违法行为带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应引起有关部门警觉和预防的。

20 B.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过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纠正的。

C.税收政策、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D.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存在明显漏洞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调整完善的。

E.稽查部门认为应当立即建议的其他情况。

77、税务稽查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 )的原则。 A.效率 B.合法 C.公平 D.公正

78、下列应由稽查局集体审理的案件有( ):

A.检查与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或处理处罚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B.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的案件 C.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

D.稽查局确定的查补税款达到标准的案件

79、下列应当属于审理人员审理的内容有( ):

A.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B.案件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D.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80、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行( )的方法。

A.交叉进行B.实地调查C.集中复审D.随机调卷 8

1、下列一般可不列为复查案件的有( ) A.司法部门已经受理或已有结论的案件

B.已经或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C.总局部署的已结案的指令性专项检查案件

D.已经自治区国税局执法检查或督察审计、巡视并有结论的案件。

82、案件复查工作中,案卷审查发现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进行核实。( )

A.经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 B.经案卷审查认为需要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

C.被检查单位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进行复查,组织实施复查的稽查局认为有必要的;

D.上级领导决定或组织实施复查的稽查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8

3、听证中,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A.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提出指控,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B.依法提出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C.可以提出延期听证

D.依法在听证程序中进行质证和辩论。

84、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应当遵循( )的原则。

A.科学实用B.真实完整C.信息共享D.统一规范E.安全集中 8

5、税务稽查档案分为( )等几类。

A.机读档案B.音像档案C.纸质档案D.电子档案

86、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 A.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B.证据材料按照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C.卷内材料按照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文书在前,证据及说明性材料在后顺序排列。

21 D.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8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B.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C.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D.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E.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丢失发票

C.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D.擅自损毁发票

E.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C.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90、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A.税务登记证件 B.财务专用章

C.经办人身份证明 D.单位公章

E.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9

1、编制税务稽查报表的基本要求是( )。 A.内容真实 B.数据准确 C.口径一致 D.编报及时

92、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时,可以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以评估税务稽查效果。一般而言,相关性分析可从( )实施: A.在数据处理前先分析事物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然后用数量分析进行检验;

B.根据定量的函数关系分析事物之间的变化趋势和变化方向 C.通过数量分析找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影响程度。 D.根据事物内在规律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

93、在编制《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下列表栏之间逻辑关系的税法中,完全正确的说法是( )。 A.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 B.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

22 C.结案户数≥立案户数

D.查补总额=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实际入库额=实际入库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F.查补总额≥实际入库额

94、税务稽查分析可以采取( )方法,遵循科学、全面、实用的原则。 A.定量或定性分析 B.归类分析 C.指标分析 D.比较分析

95、稽查案例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A.案件背景情况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C.主要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D.案件分析 E.案例编写人员及联系电话

96、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国税局报告事项有:A.稽查工作计划 B.稽查工作制度 C.税务稽查案例 D.税务稽查报告 E.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97、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 A.不予受理

B.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应

C.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D.视同受理范围内案件及时登记、受理。

98、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的处理原则有( )A.由先接到检举信息的单位直接受理 B.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

C.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D.由检举人选择一个税务机关受理

99、以下对检举事项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应当在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B.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办理 C.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 D.特殊情况不可延长办理期限 100、《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结案报告》应当说明( )。 A.企业基本情况

B.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结果、入库情况 C.查处结果与举报线索有无联系 D.查处结果所引用的法规、政策

10

1、协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真实 B.合法 C.相关 D.安全 10

2、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必须包括( ) A.发票的信息

B.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C.《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D.协查报告

10

3、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哪些资料( ) A.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 B.《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3

)( C.《协查案卷》

D.《协查延期申请》

10

4、分级分类稽查的类型包括( ) 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大案要案稽查

D.日常发票协查以外的专案检查

10

5、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的范围包括(

A.跨地域经营且企业所得税集中汇总缴纳的集团性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包括金融、保险、石油、石化、供电、发电、邮政、电信、移动、烟草、煤炭、医药等行业;

B.全区范围内经批准上市的股份公司;

C.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税局征管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自治区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需由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所涉及的企业;

D.其他需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安排检查的企业。 10

6、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的范围包括(

A.年度应纳货物和劳务税总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B.年度申报免抵退税额合计500万元以下的出口退税企业;

C.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确定的由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企业;

D.各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所涉及的企业。

10

7、当年经( )检查过的分级分类稽查企业,视同已经稽查,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稽查;

A.国税局稽查局 B.审计署C.地税局稽查局 D.财政专员办 10

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管理形式,分为( )。 A.直接组织查办案件 B.联合查办案件 C.督促查办案件 D.独立查办案件

10

9、自治区国税局组织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A.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B.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C.违法行为涉及区内多个地区,各市级国税局查处有困难,需要提请自治区国税局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管理的涉税案件;

D.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自治区国税局认为需要由自治区国税局直接组织查办的涉税案件。

110、自治区国税局督促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A.单位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B.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C.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

24 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D.违法行为涉及区内多个地区,各市级国税局查处有困难,需要提请自治区国税局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的涉税案件;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自治区国税局认为需要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的涉税案件。

1

11、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需填写制作的文书有( ) A.《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B.《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C.《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D.《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

1

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案件的来源和案发的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B.案件的所属期间和采取的违法手段;

C.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以及查补收入入库情况;

D.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情况。 1

1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结报告》应当包括( ) A.案件来源;

B.案件查处情况;

C.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

D.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或者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等资料。 1

1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案件基本情况;

B.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C.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D.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其他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1

1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查结。 A.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的;

B.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的中止检查、中止执行情形的。

C.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检查情形的; D.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 1

16、国家、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 ) A.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B.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办案,协调解决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C.通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定性处罚等问题; D.通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及作案手段,交流办案经验,商讨相应对策;研究稽查工作协作配合的其他有关事项。

1

17、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办案的范围包括(

A.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由国家、地方税务局共同查处的案件; B.本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计划,选取的案情重大的案件;

25 C.群众举报、情报交换、有关部门转办,属双方共管户,且有重大涉税嫌疑的案件; D.其他需要进行联合查处的案件。

1

18、查办( )案件时,可调用全区国税稽查人才库人员。

A.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自治区国税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B.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C.全区统一组织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专项税收检查: D.税务稽查案件的抽审复查;

1

19、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得参加稽查能手评选。 A.在税收执法中有过错责任被上级追究的;

B.所办案件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原处理(处罚)决定,或所办案件经行政诉讼败诉,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C.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D.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120、参加稽查能手评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 )条件者优先。 A.参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上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竞赛获奖的;

B.因工作成绩突出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上机关表彰奖励,连续两年受地市国家税务局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

C.在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有重大贡献的;

D.既懂税收稽查业务又精通计算机解密软件、恢复软件和硬件的税务人员。 1

21、以下( )案件为必查案件。

A.凡属公民举报(经初步审核有检查价值的) B.上级督办 C.协查案件 D.专案检查

1

22、稽查执法监督应当坚持( )原则 A.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B.注重预防与完善机制相结合 C.加强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D.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1

23、审理环节应当对( )的退回检查环节进行补正。 A.事实不清 B.证据不全

C.引用依据不充分

D.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

1

24、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包括( ) A.案源管理风险 B.检查管理风险 C.审理管理风险 D.执行管理风险

1

25、案源管理风险包括( ) A.选案不及时

26 B.不准确 C.不规范

D.“想查谁就查谁”或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检查

1

26、检查管理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工作中失职失责可能造成的执法风险,具体包括( ) A.违反检查回避制度

B.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C.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查出的税款避重就轻、查多报少 D.未按规定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1

27、防范审理管理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 A.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B.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C.执行集体审理定案制度

D.强化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涉税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1

28、稽查局工作的准则是( ) A.坚持依法稽查 B.科学管理 C.廉洁自律 D.提高质效

1

29、工作绩效管理考核应当坚持( )原则。 A.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相结合 B.分级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C.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D.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130、《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编制规范,反映内容( ),底稿编制不规范的,每户(次)扣1分。 A.真实齐全 B.条理清晰, C.数据准确, D.结论明确。

三、判断正误题

1、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2、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3、税务稽查应当依靠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配合。

4、稽查局在上级稽查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5、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6、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7、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由稽查局领导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8、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9、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10、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11、稽查局可以有计划地实施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27

12、稽查局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13、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14、经所属稽查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15、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综合管理。

16、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17、对单位和个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18、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内容不详的检举信息,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暂存待办。

19、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线索清楚,涉嫌偷税的检举信息,按规定经批准后列入案源信息。

20、检查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1、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2、举报案件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3、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财务会计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24、检查前,必须提前三天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25、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6、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7、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8、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29、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退还。

30、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31、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32、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章、捺指印。

33、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34、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退回原件。

35、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其内容的文字记录。

28

36、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

37、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章。

38、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并应当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39、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我国驻外机构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收集有关信息。

40、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稽查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41、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42、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4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4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解除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45、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稽查局领导审核。

46、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结论》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47、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8、被查对象死亡,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后,终结检查。

49、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50、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51、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52、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3、《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号和有关条款。

54、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5、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

56、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在存储介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58、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59、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

60、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恢复执行。

61、案件终结检查的,执行部门应当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62、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基础性材料在前,汇总性材料在后。 6

3、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64、经查实予以退税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6

5、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66、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6

7、《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规定。 6

8、规程所称签章,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6

9、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自拍卖、变卖实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70、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7

1、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和王某在对张某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由于张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采取留臵送达方式。 7

3、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将正在检查中税收违法案件在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以便社会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过程和结果。

74、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稽查局应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6、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案件查处时,必须由二人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应出具《税

30 务检查通知书》同时出具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把一份《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检查对象并由法定的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7

7、在不影响稽查各环节相互分离和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审理环节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介入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指导,通过案情分析,保证查处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7

8、证人证言是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79、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证据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80、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无需对其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予以保密。 8

1、税务稽查文书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手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格式的行政文本。

82、稽查文书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人员可以用印。 8

3、对外送达稽查文书时统一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一份文书使用一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4、其他部门转办的涉税违法信息是指税款征收、征管(税源)等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向稽查部门移送的案源。 8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应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8

6、税务稽查建议一般都采取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反馈。

87、对涉及普遍性、规律性以及苗头性趋势和倾向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级国税局稽查局除进行书面建议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情况通报会,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88、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稽查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反馈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局。

89、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意见错误或不当的以及其他不影响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项,审理人员在审理时可直接修订或补充,另行提出意见,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

90、对退回补证或补充稽查的案件,待补充稽查完毕后,不再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提交审理部门。 9

1、对被查对象在案件在移交审理部门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

92、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在检查环节制作《税务稽查结论》。9

3、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理部门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国税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94、稽查案件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由审理部门在结案30日内,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95、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是指上级国税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对下级国税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96、经实地调查复查的稽查案件,经检查发现新的税收违法问题并属于偷税的,

31 可以溯及以前年度。

97、经复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由原案件处理机关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或抵顶下期应缴税款。( ) 9

8、复查中,一般可以对原税务处罚决定加重处罚。( ) 9

9、经复查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可责令其依法移送。 100、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10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稽查局决定。( ) 10

2、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稽查局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 10

3、稽查局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的与本案调查有关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

10

4、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稽查局作出决定。( ) 10

5、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或无正当理由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可以加重处罚。( ) 10

6、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听证的案件,稽查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 10

7、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 10

8、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10

9、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0、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1

11、将税收违法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压力,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从理论上说,将税收违法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属于发挥税务稽查的惩戒职能。( ) 1

12、某税务稽查干部在进行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时,应用同业税负分析模型测算出各相关指标客观水平和样本离散状况,并以此为标准比对个别检验样本具体数值进行差异分析,将超出差异允许界限的项目列为预警值,研究如何提高税务稽查深度。该税务干部运用的分析方法是纵向比较分析法。( )

1

13、收入查补率作为税务稽查深度的客观反映,该指标是为对稽查部门进行考核的硬性指标,计算公式为:收入查补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额÷全年同期本局完成税收收入额×100%( ) 1

14、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分析时必须对报表所列的所有项目进行审查分析( ) 1

15、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运用趋势分析方法,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税收经济的发展趋势,判断未来税收收入形势的好坏,以便合理科学安排和部署税务稽查工作的

32 重点。( )

1

16、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中的横向比较分析主要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

1

17、在进行税务稽查报表分析时,如分析人员对纳税人特定财务、税收或税收经济关系指标一段时期走势和趋向进行比较和推断,则分析人采用的分析方法是相关性分析法。( )

1

18、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是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执法、税务稽查工作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核心是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进行考核。( )

1

19、在编制《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有关“查补总额”的汇总口径是:税务稽查机构检查认定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总额,但不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

120、税务违法公告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展示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扩大税务稽查成果影响力的活动。( )

1

21、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将检查中的税收违法案件,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以便发挥群众路线原则,让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线索,从而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质量。( )

1

22、税务稽查个案分析主要是发现作案新手段和新动向,总结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教训,其基本形式是税务检查报告。( ) 1

2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发布应当有上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 1

24、跨省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当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公告。( )

1

25、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 1

26、举报案件查结后,相关稽查文书及证据资料由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举报中心只留存举报材料原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结案报告》等文书。( )

1

27、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档。( )

1

28、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25日内回函,经请示上级稽查局批准后,可予 50日内回函。( )

1

29、对未列入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年度稽查计划的企业,下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作为其当年本级检查对象,列入稽查计划实施检查。( )

130、下级国税局稽查局制定的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与上级有冲突的,下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进行调整。( )

1

31、分级分类稽查案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属地原则入库。( ) 1

32、各市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根据确定的标准,按照与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对象不重复的原则,建立本级分级分类稽查对象库,并填写《XX市国税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备案表》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备案。( )

1

33、下级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达到上级国税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辖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税局稽查局。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由本级进行检查或授权由市级国税局稽查局继续实施检查。( )

1

34、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

1

35、国地税联合检查或者联合办案应当实行牵头制,即联合检查或者联合办案

33 以缴纳中央税收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为主的企业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牵头;联合检查或者联合办案以缴纳地方税收为主的企业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牵头,并据此商定正、副组长。( )

1

36、国地税联合检查或者联合办案中如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若询问事项有关国家、地方税务局一方的,只需相关方下达《询问通知书》和制作《询问笔录》。若询问事项有关国、地税双方的,应分别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联合询问,分别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也可由其中一方制作《询问笔录》。( )

1

37、国地税实施联合检查或者联合办案时应当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分别进行立案审批和案件审理,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对方。( )

1

38、国地税联合办案中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由联系会议决定,由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依法出具税务文书。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应按双方查补总额的比例首先抵缴税款,再抵缴滞纳金、罚款。( )

1

39、国地税联合办案中需要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应当由牵头的稽查局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出具检查银行帐户许可证明。( )

140、国地税实施协同检查前,应当先商请对方是否介入检查。若对方稽查部门确定介入检查,则双方检查组分别立案、协商检查方案、分别出具执法文书、分别进场、各税统查、分别取证、协商审理、分别处理、共同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分别负责移送、风险自担。( )

1

41、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于自行查办且已初步认定达到涉嫌偷税罪标准的案件,若涉及到对方管辖的税种,可请求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案企业在某一期间的相关纳税情况,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 )

1

42、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及时办理对方的协查案件,并在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内,回复发出协查的稽查局。( )

1

43、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调阅、复制对方卷宗等有关资料的,应当由需调阅、复制的机关提出请求,经对方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调阅、复制。调阅、复制对方卷宗取得的有关资料,仅限于在案件查处上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注意为纳税人、案卷资料保管方保密。( ) 1

44、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 1

45、调用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当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提出调用意见,经区局人事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

1

46、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任务和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可优先调用,原单位不得借故阻挠。调用全区国税稽查人才库人员时,应当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单位。( )

1

47、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调用期间能级待遇不受影响,自身所担负的本单位的查补任务,可用在调用期间完成的查补收入抵顶,同时核减本单位稽查查补收入任务相应计划额度。( )

1

48、已入选各市国税稽查人才库且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资格以及既懂税收稽查业务又精通计算机解密软件、恢复软件和硬件的人员,可优先入选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 )

1

49、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从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职在岗且连续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的稽查人员中评选。( )

34 150、检查部门负责人改变检查人员的稽查报告内容和意见,检查人员对改变部分负责。( )

1

51、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只要有1名稽查干部在场即可进行。( )

1

52、案源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发生风险内容涉及问题的,主管局长承担主要责任。( ) 1

5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保密范围( )。

1

54、对外提供秘密文件、检查资料、稽查数据、案件信息(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各种情况)等,经稽查局主管局长审阅并报所属国税局领导审批后,由稽查局办公室办理。

1

55、下级国税局稽查局的请示或报告,可以不送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批办。( )

1

56、凡能电话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发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必须发的文件,能以机关名义发的,不以部门名义发;凡正式发文以外的简报信息等均以稽查动态编发。( )

1

57、工作绩效管理考核实行三级考核。( )

1

58、加强金税协查系统管理,按规定时限回复受托协查结果信息,确保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达100%,实现全区金税协查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受托协查回复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降低%扣分。( )

四、案例分析

(一)某县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企业有偷税行为,稽查局按规定立案后于2010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实施了检查,稽查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企业的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企业2009年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的事实。案件经审理后,县国税稽查局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税务机关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二)W市市民陈某在2009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便民百货店,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2010年1月18日,W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陈某在2009年5-12月期间未如实申报纳税,委派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稽查干部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对便民百货店进行税务检查。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香烟,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正常实施检查。

经过检查计算,发现陈某2009年5月至12月共少缴增值税9 000元 (假设没有其他税款)。案件经审理后,定性为偷税,审理部门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5日内向W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9 000元,罚款450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2010年2月2日,W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人员小王、小李向陈某送达由于陈某拒绝签收,小王电话通知稽查局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臵送达有关税务文书。

2010年2月18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滞纳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W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扣押了该商店正常销售的“食用色拉油”一批,于2010年2月22日将色拉油按八折价格变卖给W市某宾馆,以所得变价收入抵缴

35 税款、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并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将余款1000元于2010年3月2日退还陈某。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税务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

(三)2010年9月5日,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到A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法人代表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按规定在笔录上捺指印、签字盖章。

2010年9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万元、罚款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局证据不充分。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倍的处理决定。

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滞纳金后向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四)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10年6月30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XX机械厂为稽查对象。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要求检查科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方、李力、张正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方任检查组长。检查组查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预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到达企业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9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检查组于2010年9月15日对该企业检查完毕。

请问:稽查局在该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五)某地级市稽查局检查科张

三、李四两人根据选案科下达的检查任务,

36 依法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找有关人员到稽查局检查科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张三电话通知了企业被询问人赵某及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由张

三、李四负责实施,询问时,由张三负责提问,李四记录。询问结束后,李四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赵某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四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由于李四当天家中有事请假没来,于是张三持市国税局局长签发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三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

请指出税务人员在此案的执法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的做法。

(六)某地级市稽查局检查科2010年10月23日依法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通过核对银行资金往来查实该企业隐匿了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证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国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时,检查人员通知了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产成品,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11月2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于11月13日将该案提交审理科审理。

请指出税务人员在在该案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七)2010年10月8日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由赵军、王刚依法对某化工厂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该企业2009年度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元。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并按规定签字盖章。 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对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少缴税款,认为已构成偷税,处理、处罚建议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元,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元,并于10月15日按规定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书面审理意见。10月21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10月23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11月1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赵军主持听证会,于11月8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企业对认定偷税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11月14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收到后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11月15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按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 11月31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国税局长批准后,按规定扣押了该企业的部分货物,并将扣押的按规定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12月7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并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12月9日,稽查局按规定将拍卖所得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假设该公司2009年应纳增值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其他地方各税元,该企业2008年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过)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38

第9篇: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题4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稽查工作相关制度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4日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自( )起执行。

年12月24日 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 年6月30日

2、稽查局在( )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A.上级稽查局 B.省级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所属税务局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 )作出处理决定。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C.分别D.共同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事项为不属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保密范围。( )

A.商业秘密B.税收违法行为C.个人隐私D.产品配方

5、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上级税务局领导 B.上级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主管检查的副局长 D.稽查局局长

6、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 )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 A.有利于案件查处 B.谁先发现谁查处 C.谁级别高谁查处 D.谁先立案谁查处

7、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 )查处。 A.所属税务局 B.上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D.上级稽查局

8、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上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省级税务局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9、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 )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A.上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B.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 C.省级稽查局税收专项 D.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

10、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 )管理。 A.综合 B.分级 C.跟踪 D.分类

11、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稽查局局长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主任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稽查局领导

1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经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对( )的检举信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列入案源信息。

A.检举内容不详 B.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C.无明确线索 D.内容重复

13、待查对象确定后,( )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A.检查部门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C.选案部门D.执行部门

1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 )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经所属税务局领导 B.经所属稽查局领导 C.经上级税务局领导 D.经上级稽查局领导

15、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A.《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B.《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16、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选案部门负责人 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主管选案工作的稽查局副局长

17、( ),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选案部门立案后 B.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后 C.检查前 D.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时

18、检查应当由( )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A.两名以上 B.三名以上 C.一名以上 D.三名

19、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 )。 A.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向被查对象口头说明来意即可

20、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日内完成。

21、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上级稽查局局长

2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24、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

A.《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B.《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C.《发票换票证》 D.《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25、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A.与原件核对无误 B.原件存于我处

C.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D.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单位

26、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 )送达《询问通知书》。

A.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B.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 C.被查对象负责收件的人D.被询问人

27、笔录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书写记录。( ) A.使用钢笔书写

B.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C.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 D.使用圆珠笔书写

28、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内完整退还。

个月 日 个月 日

29、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 )批准。 A.检查部门负责人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30、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凭(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B.《检查存款帐户通知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1、查询( )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 B.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C.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D.企业存款帐户

32、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33、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 A.《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D.《冻结存款通知书》

34、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稽查局依法采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措施的,应冻结其相当于( )的存款。

A.应纳税款、滞纳金 B.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C.罚款 D.应纳税款

35、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 ),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C.《税务协助执行决定书》 D.《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36、稽查局在检查中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个月 日 个月 日

37、稽查局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A.省级税务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D.省级税务局稽查局

38、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 )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A.不可以 B.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

C.可以 D.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

39、检查结束前,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向被查对象发出( ),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A.《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B.《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4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1、有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 )批准后,中止检查。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42、有规定情形致使举报案件确实无法进行检查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 )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B.审理部门 C.检查部门负责人 D.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43、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 )审核。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B.审理部门负责人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44、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集体审理。

A.本级稽查局B.上级税务局C.上级稽查局D.所属税务局

45、有下列( )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A.适用依据错误 B.被查对象认定错误 C.税收违法事实不清 D.证据不足

46、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内提出审理意见。

个工作日 日 日 个工作日

47、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 ),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A.《税务事项通知书》 B.《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非案件检查人员 C.检查人员 D.审理人员

49、《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文件,不用注明( )。 A.文件全称B.文号C.有关条款D.文件发布日期 50、《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B.处理决定及依据 C.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D.税款金额

51、有下列( )情形的,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D.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差的

5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包括以下内容( )。 A.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B.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3、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 )。 A.录音 B.录象 C.《陈述申辩笔录》D.《询问笔录》

5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B.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C.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D.审理日期

55、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集体审理后,审理部门拟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经( )批准后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本级稽查局局长

5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检查范围和内容 B.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处理决定及依据

57、《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检查范围和内容

58、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 )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A.审理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稽查局局长

59、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需附送的资料有( )。 A.《税务稽查报告》的复制件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60、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 的原则。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61、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

A.《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B.《冻结存款通知书》 C.《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D.《扣缴税收款项决定书》

62、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 )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A.执行部门负责人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63、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64、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内退还被执行人。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6

5、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公安机关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66、税收违法案件执行中,出现规定情形的,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 )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A.审理部门B.上级稽查局C.稽查局长 D.税务局相关部门

67、案件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6

8、下列材料不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的材料。( ) A.证据材料 B.税务稽查报告 C.税务检查通知书 D.案件讨论记录 6

9、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 )依次排列。 A.材料重要程度 B.反映的问题类别 C.实际稽查程序 D.材料的种类

70、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 ) A.永久 年 年 年 7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 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

7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 )为送达日期。 A.邮寄日期 B.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 C.邮戳日期 D.邮政部门接受函件日期

73、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 )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稽查局 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7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二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十年内 7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B.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必通知被执行人。

C.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D.拒不到场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76、《税务稽查检查实施预案》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B.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C.税务稽查实施预计使用的法律条文 D.税务稽查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7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实施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案件查结后( )个工作日内,税务稽查实施人员应当将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A.2 7

8、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范要求,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应当有( )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

A.2 B.1 C.3 D.5 7

9、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 ),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80、电子查账软件系统是辅助稽查人员完成对不同税种稽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一般情况下,一套完整的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软件和( )两个最基本的部分。

A.统计分析软件 B.数据处理软件 C.证据采集软件 D.税款计算软件。

81、税务行政诉讼中,( )有举证责任。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知情公民 8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

3、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原则上采取( )方式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84、稽查文书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 )字体 号宋体 号宋体 号仿宋 号仿宋

85、税务稽查建议涉及需要调整税收政策的,应向( )部门提出。 A.同级征管 B.上级征管 C.同级税政管理 D.上级税政管理

86、税务稽查建议涉及国税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错误的,直接向涉及的国税机关提出,同时抄送( )部门。

A.同级法规、人事 B.上级法规、人事

C.同级人事、纪检监察 D.上级人事、纪检监察 8

7、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一般应在《集体审理提请书》批准后( )日内召开。

日 日 日 日

88、出席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人员不得少于集体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三

89、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应在( )日内进行审理登记,确定审理人员。

日 日 日 日

90、在案件复查中,案卷审查案件数量按照上一年度已结税务稽查案件数量的( )并不低于20户的比例确定,实地调查户数,按照案卷审查数量的( )确定。

%,10% %,10% %,20% %,20% 9

1、案件复查中,需案件原处理单位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应责令原税务处理单位在( )日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在( )日内书面上报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日,15日 日,30日 日,15日 日,30日 9

2、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 )的原则。 ①合法②及时③公开④便民⑤公正 A.①②③⑤ B.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3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日前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日,10日日,5日 日,3日 日,7日 9

4、当事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①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自愿放弃听证②、依法提出回避申请③、亲自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④、依法在听证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核对听证笔录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④⑤

95、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审理任务后15日内审理完毕,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 )。

日 日 日 日

96、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97、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个工作日 日 个工作日 日 9

8、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9

9、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有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B.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C.非法代开发票的 D.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10

1、《透过“利剑二号”专案谈“以查促查”》属于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中的( )。

A.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B.税收专项检查分析 C.税务稽查报表分析 D.税务稽查专案分析 10

2、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 ),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A.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B.以查促查、以管促查 C.以管促管、以管促查 D.以管促查、以查促管

10

3、为满足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要求,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系统一般是根据( )而开发的。

A.《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说明》 B.《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办法》 C.《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D.《税收统计工作规程》

10

4、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如发现税收征管存在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

容易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等问题的,税务稽查人员可应编制有关税务稽查建议,向主管领导提出工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这种向主管领导提交的工作建议属于( )。

A.汇报型建议 B.管理型建议 C.政策型建议 D.立法型建议 10

5、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 D.《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

10

6、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口径,“查补总额”指标值计算公式是( )。

A.查补总额=查补税额 B.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 C.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

D.查补总额=查补税额+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0

7、纵向比较分析是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常用方法。如果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则应当运用纵向比较分析方法中的( )

A.趋势分析 B.波动分析 C.相关分析 D.弹性分析 10

8、下列不属于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A.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B.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C.对检举人进行税法宣传

D.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10

9、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不包括( ) A.涉嫌偷税、骗税 B.逃避追缴欠税

C.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D.利用法律漏洞避税

110、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主管稽查的税务局局长 B.稽查局局长

C.稽查局主管举报中心工作的领导 D.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

1

11、对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之日起( )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

12、协查系统不能实现受托协查案件自动分检的,应在收到协查函( )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检。

1

13、受托协查案件应在( )日内登记 1

14、受托协查累计回复率应当达到( ) %以上 %以上 %以上 % 1

15、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打砸税务机关及其交通工具;或者为了阻碍征税而冲击、围攻、殴打、推搡、强行禁闭税务人员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6、各市级国税局发现的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1

17、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正在查处的案件,每( )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1

18、各级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件结案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大要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书》,附案件相关资料向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1

19、列入督办管理程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般在( )日内结案。 120、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 )次。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

21、各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在(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若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事项且案情重大或紧急时,应立即报告相关局领导,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传递给对方。

1

22、市级税务稽查能手的数量,原则上按照本级稽查人员总数( )的比例确定。

% % % % 1

23、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 )审议决定。 A.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B.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 C.审理科室负责人 D.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

24、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上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5、稽查局发文一般应通过公文系统进行,下行文应由( )签发。 A.稽查局长 B.科室负责人 C.分管局领导 D.办公室主任

1

26、综合选案科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做好待查对象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选案准确率不低于( ),选案准确率每降低%扣分。

% % % % 1

27、对检查科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日内审理完毕。

二、多项选择题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A.领导 B.管理C.考核 D.考评 E.奖励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保密。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 D.税收违法行为 E.少缴税款行为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向检查部门负责人汇报案情;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B.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E.社会公共信息;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线索清楚,涉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暂存待办。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

A.计算机分析B.人工分析C、人机结合分析 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

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审理人员外出学习时间; C.向上级机关请示政策问题的时间; D.已经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 E.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当事人申请解除除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A.检查内容B.检查方法C.过程D.事实情况E.纳税人态度

1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

A.查处税收违法行为B.保障税收收入C.维护税收秩序 D.促进依法纳税 E.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2、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 )有关规定确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B.《税收征管法》 C.《行政处罚法》 D.《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E.《税收征管法细则》

1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 ),并( )。

A.尽量实施联合检查 B.必须实施联合检查 C.应分别实施检查 D.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E.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14、稽查局设立(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A.选案部门 B.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C.检查部门 D.审理部门 E.执行部门

15、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A.检查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 C.所属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领导E.上级稽查局领导

1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B.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C.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D.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E.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17、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 )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A.税收违法案件性质 B.复杂程度 C.被查对象的申请 D.社会影响 E.查处难度

18、稽查局制订的下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经( )批准后实施,并报( )备案。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稽查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上一级稽查局 E.所属税务局办公室

19、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 )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 )。

A.未立案 B.立案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移交信息的部门

20、选案部门对下列筛选出来待查对象均按应规定立案。( ) A.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B.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案件

C.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 D.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E.被检举的待查对象

21、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 A.案件管理台账B.案件检查实施台账C.选案部门负责人 D.所属税务局局长 E.稽查局局长

22、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 ),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A.生产经营情况B.所属行业特点C.财务会计制度 D.财务会计处理办法E.会计核算软件

2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方法有( )。 A.实地检查B.调取账簿资料C.讯问 D.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E.异地协查

24、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所取得的证据应该具有( )。

A.合法性B.客观性C.真实性D.关联性 E.时效性

25、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稽查定案的根据。( )

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C.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制件 D.以利诱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以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26、调取下列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A.账簿B.记账凭证C.报表D.其他有关资料 E.纳税人的电脑设备

27、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资料时,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A.当年的账簿B.以前会计年度的记账凭证C.以前会计年度的报表D.当年的其他有关资料E.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

28、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 )。 A.笔录B.照相C.录音D.录像E.影印

29、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 )等事项。

A.复制方法B.复制人员C.证明对象D.复制时间E.原件存放处 30、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 )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A.文件格式B.制作方法C.制作时间 D.检查人员姓名E.文件长度

3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A.询问笔录B.现场笔录C.调查笔录D.陈述笔录E.勘验笔录

32、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

A.时间B.内容C.理由D.地点E.依据

33、采取下列哪类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采取措施期间不再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

A.查封商品B.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C.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 D.查封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E.扣押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

34、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转移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D.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 E.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臵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35、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

A.在检查期间转移有关资料的

B.被查对象对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申辩的 C.提供虚假资料

D.阻止检查人员记录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E.在稽查局实施检查以前帐薄丢失的

36、《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A.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B.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D.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E.检查人员签名

37、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 A.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检察院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被查对象死亡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

D.企业依法注销且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38、审理人员应当依据( ),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E.稽查局长的意见

39、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的内容有:( ) A.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D.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E.是否向被查对象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 A.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B.税收违法事实不清的 C.税务文书不规范 D.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E.证据不足的

4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纳税人基本情况

B.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C.适用的依据

D.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E.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 )签章。

A.审理人员B.陈述人C.申辩人D.公证人员E.其他在场人员

43、《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A.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B.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C.处理决定及依据 D.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E.检查结论

44、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 A.《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B.《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制件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D.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

E.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45、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 )。

A.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

B.依法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依法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 E.依法查封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货物

46、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 )的权利。 A.要求听证B.申辩C.申请行政复议D.申请行政诉讼 E.向所属税务局投诉

47、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拟制( ),附( ),按规定经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A.《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B.《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C.《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D.《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E.《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48、执行部门制作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应包括内容有( ) A.执行过程 B.执行结果 C.是否涉嫌犯罪 D.采取的执行措施 E.使用的税务文书

49、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查局可按规定终结执行。(A.被执行人死亡

) B.可执行财产被法院冻结 C.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

D.被执行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 E.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

50、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 )。 A.一案一卷B.目录清晰C.资料齐全D.分类规范E.装订整齐

51、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 )和( ) A.正卷B.副卷C.证据卷D.协查卷E.文书卷

52、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有( ) A.永久年年年年

53、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 )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 )批准。

A.审理部门负责人B.稽查局局长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E.稽查局所属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

54、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正卷。( ) A.各类书证B.陈述申辩笔录C.《税务稽查报告》 D.检举材料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5、下列稽查材料应列入税务稽查案卷副卷。( ) A.各类书证B.检举材料C.奖励材料D.法定秘密材料 E.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56、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A.直系血亲关系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C.近姻亲关系 D.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7、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

A.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B.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C.无法邮寄送达的 D.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8、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 A.函查 B.协查

C.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 D.异地调查

59、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 )。 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60、税务机关有权采取( )的方式实施税务检查。 A.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B.到车站、码头、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C.到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1、税务稽查人员的下列税收执法风险中,属于检查实施环节的风险有( ) A.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

B.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稽查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针对同样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C.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作记录; D.擅自进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检查;

E..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账簿资料; 6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B.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C.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D.记录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作出取舍

63、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

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不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64、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应当从以下( )个方面进行: A.证据形成的原因; B.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D.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E.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65、下列(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A.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B.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

C.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D.证据从未改动,但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E.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66、鉴定结论有下列( )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C.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D.鉴定标的物灭失的

67、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 )要求: A.《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手工书写,不可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制作;

B.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C.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D.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语言表述;

68、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和原件存放处等内容;

B.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

C.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如内容过长,可采取剪辑、拼接等技术手段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

D.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

9、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B.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C.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D.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人员签名。

E.税务稽查底稿由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据实填写,摘录内容必须与原始记载相一致。填写完毕后,由稽查人员签名后交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核对和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没有公章的,签字即可)。

70、下面属于稽查执法主体文书的是: ( ) A.《税务检查通知书》 B.《询问通知书》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协查函》 7

1、下面属于稽查执法辅助文书的是:( ) A.《待查纳税人清册》 B.《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C.《现场笔录》 D.《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

2、下面属于稽查管理文书的是: ( )

A.《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B.《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C.《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 D.《稽查案卷目录》

7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稽查原则,建立本级稽查案源信息库。包括:( )

A.重点案源库 B.一般案源库 C.普通案源库 D.特殊案源库

74、税务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是指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 )等问题,通过规范文书提出改进建议,向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信息的一种工作制度。

A.涉税违法行为 B.税收政策执行偏差 C.征管工作漏洞 D.税务人员行政过错 7

5、税务稽查建议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 ) A.稽查部门认定的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稽查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B.被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征管程序、税源管理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C.稽查部门针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和违法手段,分析税收征管存在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第10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培训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培训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10多年来(199

5、

12、8),对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原•规程‣在新的条件下已经出现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无法衔接和协调,缺少一些必要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程‣指导工作实践作用的发挥,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稽查模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应用,基层对此反应较大。

总局稽查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部分人员修改论证•规程‣。从2008年7月起,两次发函向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征求意见,两次召集部分地区稽查局长进行专题座谈,并于2009年1月提交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讨论,然后多次集中起草人员仔细研究各种意见。之后,将修改稿征求总局18个司(厅、局、中心、所、协会)意见;对单位所提的多数意见已经吸收

1 规程;对因技术、规范、体例等未能写入规程的少数意见,将在总局其他相关制度中规定。

修改•规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承和发扬原•规程‣科学合理、贴近稽查工作实际等优点的基础上,尝试对涉及稽查业务的已有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力图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从而更加充分体现合法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修改后规程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学习:

一、关于修改条款、章节调整,修改目的及其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内涵、遵循的原则;

三、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

四、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修改的主要问题(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五、强化稽查案卷管理。

一、关于修改条款、章节调整、修改目的及其依据

(一)修改条款与章节调整

2 修改后的•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其中:对原•规程‣单独修改的有36条、合并修改的有11条、新增条款和从原•规程‣分离新增内容的有31条、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2条。与原•规程‣的七章六十条相比,其章节重点作了如下调整:

1、将原•规程‣的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中的管辖分离出来,列为专章进行规定,本章(管辖)共四条,独立成章使得•规程‣的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 。主要考虑:

税务稽查的管辖是对稽查局之间检查职责范围的划分,是稽查执法的职权依据,管辖的确定是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基础和前提。稽查管辖一般与纳税人及税种征管管辖相对应,但对某类税收违法案件也有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而且会在征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影响案件查处。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做出规定。

原•规程‣将管辖的相关内容与稽查对

3 象确定放在同一章,无法很好体现税务稽查以案件、以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驱动因素来确定管辖的理念;无法很好体现先确定管辖,再进行选案,然后进行检查的整体流程性;同时,也不能很好适应推进分级分类稽查等管辖的特殊形式的需要。因此,将其独立于后续的体现稽查具体流程的章节之外,以现今已经比较明确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为基础,再加上对无法确定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情况的规定、分级分类稽查情况的规定、上下级之间管辖关系的规定以及管辖争议解决的规定,使得稽查管辖的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完整和全面。

具体条文修改有:

•规程‣第十条对原•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合并修改。一是充分考虑税务

4 稽查管辖受所属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的制约;二是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管辖(原•规程‣第十五条中规定: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等发票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应当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原则而定。

•规程‣第十一条对原•规程‣第十六条进行修改。规定税务稽查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逐级”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解决。

新增了第十二条实施分级分类稽查。考虑“分级分类稽查”作为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就全国而言,其内容还缺乏统一,难以

5 规范,因此只作原则性规定。

•规程‣第十三条对原•规程‣第十七条进行修改。规定上下级稽查局之间的税务稽查管辖关系。将原•规程‣“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修改为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不对具体案件情形一一列举。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对跨地区的大案要案,上级机关要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取证”的规定和本•规程‣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规定。

增加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0]28号)贯彻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规定:下级稽查局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重大

6 违法案件时,应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报告应载明被查对象名称、案件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内容。

此外,•规程‣第四条规定: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新增本条款,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臵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4号)文件精神。

本条第一款中所属,是参照其他法律的写法。“所属”既可以是上属,也可以是下

7 属,税务局是稽查局的上属机关,稽查局是税务局的下属机关。

规定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协作、信息交流,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41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2、按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将第三章至第六章的名称统一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如•规程‣第五条对原•规程‣第六条修改为: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8 其中:除名称统一外,还将“税务稽查工作”修改为“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因为,“税收违法案件”是•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法定提法。

将体现稽查具体流程的章节名称统一到•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规定上来,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也符合现行基层的实际操作习惯。

(二)修改目的及其依据

•规程‣第一条对原•规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规程‣第一条将原•规程‣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以适应•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同时避免与地

9 方性法规产生混淆。

增加“等有关规定”。因为,税务稽查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较多,有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还有可能涉及税法以外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二、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内涵、遵循的原则

(一)税务稽查内涵

•规程‣第二条对原•规程‣第二条、第三条进行合并修改。对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进行了重新设定。

1、将原•规程‣的税务稽查的主体“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稽查局”,明确凡稽查事项均依法由稽查局具体实施,与•税

10 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执法主体资格一致;进一步体现稽查局与其他征收管理部门的相互分工制约的法定原则。

2、将原•规程‣第二条中的税务稽查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范围扩展至“其他涉税当事人”,以适应•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对金融机构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处理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将原•规程‣税务稽查内容的范围“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修改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

11 项”,以适应•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的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中对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处理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中规定的内容。即:除检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外,由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发现的涉及“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的发票违法行为,以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调整、应纳税款核定等情况。

4、将原•规程‣第二条关于税务稽查的界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按照税务稽查主要职责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在“检查和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即: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

12 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完整体现现实稽查工作中,除了“检查和处理工作”之外,仍有其他相关工作,诸如税务稽查计划制定、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与利用等工作。 删除原•规程‣第二条第二款“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的规定。主要考虑“日常稽查”与“日常检查”容易产生混淆。同时考虑,有关稽查与检查的职责划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作了明确规定,日常检查指的是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从税务稽查实践

13 看,删除税务稽查种类划分对稽查局依法履行稽查职能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重新设定稽查内涵,使之更能体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

(二)遵循的原则

•规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效率”。修改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二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是国家税务总局一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税务稽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循这些重要原则。

三、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

针对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改后的•规程‣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

14 查工作程序,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中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规程‣第一条增加“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定。

其目的就是要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纳入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要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事项、工作规程、考核标准、过错责任,把内部监督制约的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实施事前警示、过程监控和事后监督,有效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规程‣第六条(新增)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

15 属于保密范围。

原•规程‣对保密规定分别在举报处理、查询银行存款账户、稽查档案的查阅三个地方体现,分散且不够全面。本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五条,将保密规定的相关内容集中体现在总则中,使其贯穿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过程。

(三)•规程‣第七条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细则‣,对原•规程‣第三章“税务稽查的实施”中的第二十条进行修改。规定税务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但具体情形•规程‣未一一列出。为此,省局贯彻意见对稽查人员依法回避的情形加以了明确。即:依据•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进行回避,•税

16 收征管法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将原•规程‣第二十条中“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修改为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应当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环节人员。

(四)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保密规定,•规程‣第八条(新增),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列为稽查人员应当保密的范围,并强调了稽查案情的保密要求。

本条综合引用了•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9]92号)的内容规定,即:一是严肃案件保密纪律的“四个不得”。办案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谈论或泄漏稽查案件的任何情况;非案件经办人员不得询问或探听与稽查案件有关的情况;稽查干部不得对外泄漏案件查办的任何情况(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 18 办人员情况等);稽查干部不得为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漏工作内容。二是严格执行办案纪律的“八个不得”。办案人员不得与被查对象进行私自接触或约谈;不得参加被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被查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以虚报、瞒报纳税人违法问题,从轻、减轻处罚,延缓或变通执行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等手段获取被查对象的其他利益;不得通过稽查工作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介机构介绍、承揽涉税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下级稽查局办案和开展其他稽查工作等。

(五)为避免查与不查个别人说了算的

19 情况发生,•规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必须“集体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稽查选案要详细列明选案依据或案件来源,逐步推行利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筛选被查对象,实施主动选案、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不断提高选案准确率;凡属公民举报(经初步审核有检查价值的)、上级督办、协查案件和专案检查对象的,均应列为稽查局的必查案件;在被查对象确定后,如确有必要撤销案件的,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暂缓检查或超过期限未能查结的,须列明原因上报审批。集体研究确定稽查对象,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和加强对案源的管理;对举报信件是否列入集体研究范围,应当慎重对待。

(六)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

20 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原•规程‣将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区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而经立案进行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则应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其他相关证据提交审理,由审理部门进行处理。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标志是立案与否,而立案这一行为,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既可能在确定稽查对象时进行,也可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标准后进行。

取消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包括取消查补税款在5000元至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要处的标准),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达到如下主要目的:

1、使稽查案件的查处流程更加符合•税收征管法细则‣提出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并达到

21 规范处理处罚、统一自由裁量权和强化税务稽查的内部控制的目的。

2、使税务稽查从选案环节开始就能够通过立案与否这一标志,实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中规定的“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日常检查进行区分,达到明确划分稽查部门与征收、管理部门职责,避免重复检查的要求。

3、通过强调立案前对案源信息的分析筛选,既可以提高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又保证了稽查局集中精力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4、通过凡检查先立案、凡检查都审理的设定,从制度上防止检查的随意性和对检查疏于监督的情况发生,从而达到降低稽查执法风险,强化监督内控的目的。

(七)明确实施检查、询问等执法行为必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八)为保证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案情复杂的,稽查局

22 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四、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修改的主要问题

(一)选案

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和工作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1、将选案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几个部分,使流程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修改情形为:

(1)集体研究稽查对象。•规程‣第十四条对原•规程‣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进行修改。规定选案的总体要求、选案部门和案源的跟踪管理。

本条明确规定了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应当集体研究。这样,既可以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又可避免个人决定稽查对象的盲目性、随意性,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稽查选

23 案人员的责任风险;明确选案部门负有双重职责,即:“稽查对象的选取”和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

值得提出的是,稽查选案要详细列明选案依据或案件来源,逐步推行利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筛选被查对象,实施主动选案、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不断提高选案准确率。省局贯彻意见要求:各级稽查局集体研究确定稽查对象,要遵循合理、准确的原则,由稽查局长负责牵头,参加的部门(人员)由各地自行确定;参与研究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选案、举报分设部门管理的稽查局,所属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可以依据•规程‣规定独立处理案源,经稽查局长批准转入检查后,方可将举报信息转至选案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税收检

24 查的调控,避免重复检查,对已确定列入案源库的稽查对象,应制定年度税收检查计划,将列入案源库的稽查对象分行业类型、户数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 (2)实施计划检查。•规程‣第十五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的规定,对原•规程‣第八条进行修改并提出具体要求。规定税务稽查计划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3)实行案源分类管理。•规程‣第十六条对原•规程‣第九条进行修改。引入“案源信息”概念。将包含情报交换和协查获取的、上级交办的、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的、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检举受理的、其他部门转来的等各种涉税违法线索全部纳入案源信息的范畴,并作为稽查对象产生的基

25 础。而稽查对象的最终确定,必须是在对这些案源信息进行一定的分析、筛选之后,由此进一步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加入对案源信息分类管理、使用的规定,从中看出案源信息的使用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可以通过长期、不断地积累,为今后的税务稽查提供源源不断的案件来源。省局贯彻意见要求:确定的稽查对象应列入案源信息库分类保管、使用。

(4)确定待查对象。•规程‣第十九条对原•规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合并修改。规定确定待查对象及其立案检查。

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原•规程‣第十三条所列的立案标准为定性标准[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

26 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实际工作中选案环节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可操作性不强,且税务稽查的范围不仅限于原•规程‣所列的立案情形。因而本•规程‣将立案标准改为涉嫌税收违法(•规程‣第十九条第一款: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

27 定为待查对象),便于操作。

第二,为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合理配臵检查力量,将稽查选案分为确定待查对象和立案两个环节,强调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的筛选分析和稽查局的自主立案(•规程‣第十九条第二款: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第三,为加强税务稽查内部控制,防范执法风险,将立案检查作为税务稽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不立案不检查,凡立案案件必经审理,符合•税收征管法细则‣对税务稽查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明晰征管、稽查职责分工(总局国税发[2003]124号)的需要,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税务检查的规范性和严肃

28 性,减少和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第四,鉴于税收专项检查和上级指定检查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特殊性,将这两类情况直接规定为必须立案检查,与本•规程‣将立案作为稽查启动程序相一致。

(5)批准立案检查。•规程‣第二十条对原•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合并修改。规定选案与检查的衔接程序和案件跟踪管理,增强了案件的可控性(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省局贯彻意见要求:税务稽查立案程序由选案部门负责,稽查案件必须先立案后检查。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

29 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2、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稽查的涉税举报问题

针对当前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状况。•规程‣第十八条(新增),规定检举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特别规定举报信息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以往税务稽查部门“有举必查”且检查成效不大的弊端,大大减轻稽查负担,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合理、有效地配臵稽查力量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1)本条第一款“线索清楚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实际上此款可直接列入待查对象。特点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的“待查对象”确定后,经批准可实施立案检查,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

30 知(国税发[1998]53号)第十二条“举报中心按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理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的“暂存待查”不同。今后,举报材料的暂存待查应当列入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省局贯彻意见要求:除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假发票、虚开或制售假的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以及各地稽查局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外的其他涉税举报信息,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中:由省局稽查局受理的,转至设区市局稽查局,由其直接转给同级税务局相关部门或经由县(区)局稽查局转给同级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限期反馈检查及处理情况,并逐级上报至省局稽查局;设区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受理的举报信息转交程序可比照办理。

(二)检查

规定检查的工作流程、任务及其要求。

31

1、查前准备

•规程‣第二十一条对原•规程‣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了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了解被查对象所属行业特点和会计核算软件内容,使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内容更加完整。

省局贯彻意见要求: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预案。

•规程‣第二十二条对原•规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进行合并修改。规定检查告知义务、程序和检查时限要求。

第一,将原•规程‣第十八条“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的“实施稽查前”修改为“检查前”;“发出书面稽查通知”修改为第二款的“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因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的实质在于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程序。修改后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致。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

32 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规范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格式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制作。

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如遇有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检查人员的,还应按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删除原•规程‣第十八条不必事先通知的“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定。修改时主要考虑:一般情况下,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认为事先通知有碍检查;但对于“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必事先通知的选择随意性较大。因此,这样修改操作性更强。

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新增了国、地税实施联合检查时,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规定。

第三,为提高检查效率,依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增对一般案件检查时限统一为60天的规定。

省局贯彻意见要求:有以下情形的,检查前可不必告知被查对象:

1、公民举报的;

2、案情复杂、重大或涉嫌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的;

3、稽查局认为事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34 其他情形。检查应当自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30日。

2、实施检查

(1)进一步明确检查的方法和采取适应的技术手段。

•规程‣第二十三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二条进行修改,将原•规程‣第二十二条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部分调整到本•规程‣有关证据部分的相关条文中。

•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

35 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施检查时,要进一步规范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稽查干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检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2)证据收集的任务和原则。如•规程‣第二十四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因原•规程‣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出台之前制定的,•规程‣根据该规定进行修改:一是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

36 规则,稽查人员不得有本条所列的三种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获取证据,以避免诉讼风险。

(3)规定调取账证资料的程序。•规程‣第二十五条直接引用了•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了调账检查的程序。

(4)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

一是针对稽查实践过程中基层稽查人员时常因取证不规范、证据不适格而在涉税纠纷中产生复议撤销、变更甚至诉讼败诉的情况,通过研究、借鉴审计、司法机关的取证规范,对取证原则、税务稽查执法中的主要证据进行了规范。

A、提取证据原件及复制件。如:•规程‣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和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规定。

37 本条是对原•规程‣第二十四进行修改。主要针对原•规程‣对提取证据原件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好掌握,明确规定了提取证据原件的范围和制作复制件的要求。

省局贯彻意见:检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取证据原件应当包括: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涂改、毁损的会计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的其他证据材料。

B、制作询问笔录。•规程‣第二十七条(新增条款)对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做出具体规定。规定: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以及对制作询问笔录的具体要求。但是,

38 为严格执法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执法争议,对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省局贯彻意见要求: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可以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C、获取证人证言。•规程‣第二十八条(新增条款)对原•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扩写。规定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要求。适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

四、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规定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主要考虑当事人、证人提供的多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者证言,都应当作为检查过程的证据,不应当退还。至于多份证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形成证据链,则是对证据的具体审查运用,一般不针对取证的本身。

D、提取或制作视听资料。•规程‣第二十九条(新增条款),规定视听资料的制

39 作、调取要求。

视听资料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它包括哪些具体类型,以及判断适用标准,法律则不明确。因此,•规程‣只规定其制作、调取方法。

F、制作现场笔录。•规程‣第三十一条(新增条款)规定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制作现场笔录的很少,对这一证据形式的使用还相对陌生,但司法实践表明,现场笔录是行政行为的真实记载,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重要证据材料,经过当事人、证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当事人如要否认在现场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明其陈述意思表述不真实的证明责任。所以,•规程‣对这一证据形式的使用和取证要求作简要表述。二是拒绝

40 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G、协查及其结果的应用。•规程‣第三十二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进行修改。规定协查取证和境外取证的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当前涉税违法案件多为跨地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查是委托地稽查局案件检查部分的延伸,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调查手段,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请求,按照“协查地就是案源发生地”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协助委托方调查取证,并依据委托方的协查内容和要求,连同协查证据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复制)。二是•规程‣规范了协查发起程序,明确了协查取证要求;规定协查资料应当立卷留存。三是为适应当稽查工作的需要,借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增加关于境外资料获取程序的规定。贯彻意见要求:受托协查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请求,按照“协查地就是案源发生地”的原则,依照法

41 定权限和程序协助委托方调查取证,并依据委托方的协查内容和要求,连同协查证据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二是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信息化应用程度、会计电算化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中需要核实、获取被查对象电子数据(或者称为电子资料)情况越来越多的状况,修改中增加了关于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固定的规定,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规程‣第三十条(新增条款)规定 ,主要考虑:一是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方式。从目前行政证据划分来看,电子数据是否属于行政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属于何种证据还不明确。从税务稽查实践看,需要认可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为规避潜在风险,强调电子数据

42 应当尽可能转化为纸质形式加以固定;二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形式和效力法律不明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规程‣不界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的形式之一,仅就收集与固定的方式加以规定,以适应现实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

(5)•规程‣第三十三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规定了查询银行存款账户和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程序。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一致。

规范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格式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规定制作。

(6)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

43 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

A、修改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等的规定,对税务稽查中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要求、实施程序及后续处理做出了符合上位法要求的规定。

B、针对•行政处罚法‣在原•规程‣实施后才出台,造成原•规程‣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及要求缺失的情况,本次修改对税务稽查中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及罚款的强制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规程‣第三十四条直接引用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关

44 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在执行本条款时,省局贯彻意见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已经启动稽查程序;二是在税收检查过程中;三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四是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行为;五是本条只引用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规程‣第三十五条对原•规程‣第二十八条内容进行修改。规定稽查税收保全程序。修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关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产权证件或不动产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规定。

规范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45 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格式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制作。

•规程‣第三十六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增加列举了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考虑:

第一,对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原•规程‣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

46 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表述过于简单 ,对应当解除的情形未给予明确;对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税收征管法细则‣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涉及多个上位法,不便在•规程‣直接引用,故表述为“依法及时解除”。 第二,本条第

(一)项未写上加收滞纳金,主要考虑•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只规定缴纳税款,未提及加收缴纳滞纳金;实际操作上,检查环节也无法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的金额。

•规程‣第三十七条对原•规程‣第二十九条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为减少争议,在具体操作上,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

47 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纳税人应当在有关收据或者清单上签章。在执行该条款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执行。

规范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文书格式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制作。

•规程‣第三十八条(新增条款),针对原•规程‣只规定了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致使个别涉税案件无限期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侵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而•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八条也只规定了具体时限,没有对重

48 大案件做出明确的范围界定。•规程‣依据•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增加保全措施期限内容和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审批权限规定。省局贯彻意见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应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在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符合•规程‣所列标准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在税收保全期届满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局稽查局,由省局稽查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7)规定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检查情形的处臵。•规程‣第三十九条(新增条款),规定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检查情形的处臵。本条列举的情形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十六条的内容,税务稽查局对于检查过程中遇到的被查对象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等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

49 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查对象依法予以处理。

(8)检查过程至检查完毕的稽查工作规范。

一是检查过程中,•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证明日期。

•规程‣第四十条对原•规程‣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规定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便于案件的过程管理。

省局贯彻意见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应当反映检查工作的全过程,除•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被查对象的纳税申报情况、相关账务处理、以前年度检查的相关账务调整等。

二是检查结束前,•规程‣第四十一条

50

第11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_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管理水平和执法质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工作由地税局稽查管理部门、稽查局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稽查管理部门和稽查局在所属地税局领导下开展稽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机制。

稽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可对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稽查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管理部门为稽查的选案部门,负责选案工作。稽查局根据稽查管理部门确定的案源开展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分别由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实施。

第五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地税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地税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提高案件查处效能,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地税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可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进行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力量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地税机关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查处。

第三章 选 案

第十五条 稽查管理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稽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税征管信息、互联网信息和第三方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线索,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 稽查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选案,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季)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季)度的稽查选案计划,经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管理部门备案。

年(季)度稽查工作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遵照上级地税机关税收专项检查的统一安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年(季)度稽查选案计划可以适当调整。调整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七条 稽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所属地税局局领导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管理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地税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二十条 稽查管理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稽查管理部门下达《交办函》,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地税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选案部门应结合年度税收检查计划和当前选案情况,对确认有重大违法线索或嫌疑的纳税人,应作为待查对象交稽查局立案检查;对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管理部门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稽查局根据稽查管理部门确定的稽查对象,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稽查局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三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送达各自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开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经稽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七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三十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一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三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对协查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的,应报经本级稽查管理部门另行立案检查。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五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写明计算过程,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对涉税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十一)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五章 审 理

第四十七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案卷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地税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制作《补充稽查通知书》,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需要重新进行稽查的,填写《重新安排稽查申请单》,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作《重新安排稽查通知单》,重新安排稽查。

第五十一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数据计算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

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第五十二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检查人员送达被查对象,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五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具备审理要件的案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报请稽查局局领导审批。

对不属于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或虽属于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经审理后认为定案有困难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部门按稽查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八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签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理部门制作相应法律文书,报请稽查局局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六十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二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三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稽查局向稽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移送报告》,附以下资料,由稽查管理部门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被执行人主管地税机关。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十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七十一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二条 被执行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后,填写《阻止出境申请书》交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经征收管理部门逐级提请,由省级征收管理部门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送达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执行人出境。

当被执行人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稽查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经逐级报告,由省级征收管理部门填制《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送达出境管理机关,解除阻止。

第七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及时制作阶段性《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当被执行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制作完整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执行部门应当自决定性文书规定的限缴日期期满之次日起,积极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开展执行工作。执行部门满12个月仍不能执行完毕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主管地税机关继续执行。

第七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六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执行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地税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十七条 地税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经筛选立案检查的,案件执行结束后,稽查管理部门应将稽查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六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六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八十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八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二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八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妥善保管,并于立卷之日起满3年后移交所属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辽宁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本规程所称日是指自然日,所称工作日是指法定的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地税局2005年11月8日印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执法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5]140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地税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12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第一部分(优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编委会 编委会主任 梅昌新 主 编 张有斌

副 主 编 张 武 王继军 夏腊梅 张曙光 编委会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伟域 刘登华 李建兵 严宏明 吴金星

张 绘 徐明冰 钱 俊 商文杰 贺翠芳 编 审 王伟域

前 言

2010年1月1日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作为规范税务稽查人员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文件,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曾批示省局稽查局要组织全省国税稽查干部开展《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和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全省国税稽查部门依法稽查、防范执法风险的能力。今年3月,省局稽查局在印发《2012年全省国税稽查工作要点》(鄂国税稽便函[2012]10号)中 提出要“适时组织一次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竞赛。”为了便于全省广大国税稽查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做好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

业务知识竞赛准备,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题集》。该题集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税务稽查执法的实践需要,涉及到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等范围,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逻辑性、灵活性和实践性等特点。特别是,该题集按照考试题型的基本形式和稽查业务工作的重点来进行编写,对于应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考试具有很强的 针对性,十分适合各地作为全面熟悉和掌握稽查业务基础知识,应对稽查业务复习考试的参考资料。 本题集由省国家税务局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梅昌新副局长任编委会主任,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有斌局长任主编,省局稽查局副局长张武、王继军和副调研员夏腊梅、张曙光任副主编,省局稽查局系

统管理科科长王伟域任主审并统稿。本习题集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项选择题,由徐明冰同志编写;第二部分为多项选择题,由张绘、贺翠芳两同志编写;第三部分为判断改错题,由李建兵同

志编写;第四部分为案例分析题,由吴金星、钱俊两同志编写。本习题集的编写,得到了随州市国家税务局、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及荆州市、襄阳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大力支持,在 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

编者

2012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项选择题 第二部分 多项选择题

第三部分 判断并改错题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题 第五部分 参考答案 附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单项选择题

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A、合理 B、便利 C、合法 D、效率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 批准,可 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 )批准。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 )年。 A、次年12月31日 B、1年 C、2年 D、6个月

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所属税务局征管部门 B、所属税务局法规部门 C、稽查局审理部门 D、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 第一部分

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1 B、3 C、5 D、7

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 ),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法律、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D、税收法律

9、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部门人员 B、稽查局审理人员 C、所属税务局征管部门人员 D、稽查局局长

10、《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 )。 A、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B、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C、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D、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11、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下列哪项不属于保密内容。( )

A、纳税信息 B、税收违法行为 C、纳税人客户信息 D、纳税人销售信息

12、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 )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A、1月1日 B、1月30日 C、6月1日 D、6月30日

13、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筛选时,可采取的方法不包括( )。 A、人机结合分析 B、随机抽查分析

C、计算机分析 D、人工分析、

1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称签章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 )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A、税务检查人员 B、案件执行人员 C、相关人员 D、文件收发人员

15、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 )批准。 A、稽查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导 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上一级稽查局局长

16、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 )批准。 A、稽查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导 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上一级稽查局局长

17、未经( )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A、稽查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导

C、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或所属税务局领导

18、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为( )。

A、30年 B、10年 C、永久 D、20年

19、《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终结检查或者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 )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 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A、30日 B、15日 C、60日 D、3个月 20、对声音资料,( )。

A、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B、被检查对象认为重要的,可以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C、无论是税务机关或者被查对象,均可以根据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D、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1、稽查局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审理部门 C、稽查局分管执行领导 D、稽查局局长

22、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 )整理归档。 A、选案部门 B、审理部门 C、档案管理部门 D、检查部门

23、稽查局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清单》,经( )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执行领导 D、稽查局局长

24、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执行领导 D、稽查局局长

25、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

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 )批准后,终结执行。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执行领导 D、稽查局局长

26、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 A、选案部门 B、审理部门 C、稽查局局长 D、税源管理部门

27、对图像资料,( )。

A、检查人员认为需要的,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B、被查对象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C、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D、被查对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28、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A、7 B、10 C、15 D、30

29、审理部门对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审理委员会 D、稽查局局长

30、对于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 )。 A、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B、认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在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C、应当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由第三人签字作证 D、可以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31、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 )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执行领导 D、稽查局局长

32、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日内完成。 A、30 B、60 C、90 D、半年

33、税务检查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 )批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检查领导 D、稽查局局长

34、依法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 )。 A、被查对象要求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的,相关部门有权拒绝 B、未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被查对象不得要求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C、未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同意,被查对象不得要求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D、未经稽查局局长批准,被查对象不得要求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35、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后,应在( )内完整退还。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半年

3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A、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B、与原件核对无误 C、数据核对无误 D、数据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37、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A、《提取证据专用清单》 B、《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C、《调验证据专用收据》 D、《调验证据专用清单》

38、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 )退回原件。 A、应当 B、不 C、必须 D、可

39、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A、《发票换票证》 B、《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C、《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D、《调验证据专用收据》

40、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 )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A、稽查局 B、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 C、车站、码头或邮局 D、被询问人居住地

4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所属设区的市(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42、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稽查局( )。

A、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B、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C、如仍需要对该被查对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D、不得再对该被查对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3 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稽查局认为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 )。 A、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B、应当经上一级稽查局局长批准 C、应当经省级稽查局批准 D、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5、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A、稽查局局长 B、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 D、所属税务局

46、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A、3个工作日 B、15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D、5个工作日

47、稽查局应当在( )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A、一月份前 B、一季度前 C、年度终了前 D、本年初

48、经( )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49、稽查局( )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A、选案 B、审理 C、执行 D、检查

50、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批准后分别处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51、案件管理台账应当由( )部门建立。 A、选案 B、审理 C、执行 D、检查

52、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 )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选案部门负责人 D、稽查局局长

53、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待查对象确定后,《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由( )部门填制。 A、选案 B、审理 C、执行 D、检查

54、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上级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55、在税务检查期间,被查对象的哪项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 ) 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D、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在检查期间频繁出差的

56、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 )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A、领导 B、管理 C、监督 D、指导

57、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 )作出处理决定。 A、分别 B、联合 C、根据情况 D、共同

58、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税务局局长 C、上级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

59、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 )要求其回避。 A、可以 B、应当

C、可以依申请 D、应当依申请

60、某企业因有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 )元 A、8000 B、9200 C、 D、 6

1、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 ),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 A、《税务稽查报告》 B、《税务检查报告》 C、《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D、《税务稽查结论》

6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应在( )内退还。

A、30日 B、60日 C、90日 D、15日 6

3、税务稽查的客体是( )。 A、涉税犯罪嫌疑人 B、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 6

4、下列哪个不属于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划分标准?( )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

B、行业税负水平 C、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D、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65、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 )。

A、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B、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案件 C、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

D、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

66、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 )。 A、“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B、“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与事实相符” C、“以上笔录经核对,与我说的相符” D、“以上笔录经核对,与事实相符”

67、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 )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A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B、A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C、A稽查局 D、A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6

8、( )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A、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B、任何当事人都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C、证人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D、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69、关于税务机关检查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C、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0、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 A、可以不注明制作时间 B、应该注明制作人 C、应该注明制作成本 D、可以不注明制作方法

71、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

B、收据

C、发票

D、查验单

72、实施税收保全的条件不包括( )。 A、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B、纳税人超过了时限而没有缴纳税款的 C、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

D、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7

3、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 )。 A、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

B、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 C、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 D、经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

74、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 )。 A、30年 B、10年 C、永久 D、20年

7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

B、收据

C、发票

D、查验单

76、涉税案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

A、从轻给予

B、可不给予

C、不予

D、酌情给予

7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 )内提出。

A、5日

B、7日

C、3日

D、10日

78、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 )的罚款。

A、百分之三 B、千分之三 C、百分之二 D、千分之二

80、对下列( )行为不服,不必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征收税款

B、税款及滞纳金

C、审批减免税

D、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存款

81、根据税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划分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管辖方法一般是( )。

A、地域管辖 B、职能管辖 C、级别管辖 D、指定管辖 8

2、以下不具有税务稽查主体资格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B、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C、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D、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83、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不能到(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A、车站 B、机场 C、住宅 D、码头

84、税务稽查应当依靠( ),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A、有关部门 B、法律 C、人民政府 D、人民群众

85、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 )。

A、应当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 B、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C、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组织收集 D、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税务机关收集

86、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原则 A、协作制约 B、分工制约

C、分工监督 D、监督制约 8

7、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 )。 A、应当对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保密

B、未经检查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被查对象 C、应当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D、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88、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 )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A、《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B、《税务稽查结论》 C、《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书》 D、《税务稽查笔录》

89、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 )。 A、《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申请表》 B、《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C、《税收违法案件撤销中止检查申请表》 D、《税收违法案件撤销中止检查审批表》

90、某县税务稽查人员张某与黄某在对张某的弟弟所注册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其检查行为(A、可以回避 B、可以不回避

C、由县国税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D、由县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91、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 )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A、《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B、《税务稽查结论》 C、《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书》 D、《税务稽查报告》

92、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 ) A、依照委托范围和程序进行调查

)。

B、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C、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D、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93、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 )。 A、《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申请表》 B、《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 C、《税收违法案件撤销中止执行申请表》 D、《税收违法案件撤销中止执行审批表》

94、审理部门认为《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 A、可以退回检查部门 B、应当退回检查部门

C、可以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D、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95、H、I、J、K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12月28日、2006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12月28日,某县国税稽查局在清理过程中,可以对( )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 A、H公司 B、J公司

C、I公司 D、K公司

96、甲县国税局稽查局派稽查人员对乙县S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县的项目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检查,发现该项目部持有乙县地税局开出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应该( )清缴企业所得税。 A、由甲县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利润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B、由甲县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所得额清缴企业所得税

C、由乙县主管税务机关按主营业务收入的%预征企业所得税

D、由乙县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所得额清缴企业所得税

97、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A 稽查局 B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国税局

C 省国税局 D 国家税务总局

98、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中扣缴税款的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

A、《税务处理决定书》 B、《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C、《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D、《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99、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对( )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A、立案 B、选择部分

C、重大案件 D、税收违法

100、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

A 1 B 3 C 5 D 7

10

1、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后,尚有剩余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 1 B 3 C 5 D 7 10

2、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举报案件选案过程中,明确规定不进行检查的情况是( )。 A、线索清楚,有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

D、线索模糊,涉嫌制售假发票的

10

3、执行部门制作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应当由( )签名并盖章。 A、执行人员 B、执行部门负责人

C、审核人员 D、稽查局局长

10

4、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派出两名稽查人员于2012年6月15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6月17日进户实施检查,正常情况下,检查的最迟完成时间为( ) A、8月15日 B、7月16日

C、8月17日 D、8月13日

10

5、2012年5月3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某公司进行检查时,不能( )。

A、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

B、要求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

C、要求提供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D、直接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10

6、2012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调查取证中,( )证据材料。 A、不得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B、可以偷拍获取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C、可以偷录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D、可以以举报奖励为名诱导被查对象获取

10

7、2012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调账检查,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向被查对象出具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了《调取账簿资料清 单》,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该行为( ) A、符合程序 B、符合要求

C、还应由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D、还应由该公司核对后签章确认

10

8、2012年3月9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生下列行为:①在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后,调取了某公司2010年至2012年2月的账簿、凭证,进行检查;②4月15日,归还了2012年度的账

簿和凭证;③5月5日,归还了2010年度的账簿和凭证;④6月10日,归还了2011年度的账簿和凭证。问该行为哪项符合规定:( ) A、① B、② C、③ D、④

10

9、2011年12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处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时,需要将某公司的空白发票调出查验,应当向被查验的该公司开具( ),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A、《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B、《发票换票证》

C、《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D、《发票换票证》和《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110、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所办理的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有如下手续:①盖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情况属实。”②被查单位财务人员签字;③注明时间;④盖有单位公章。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是:( )

A、① B、①②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

11、2012年5月,某市稽查局稽查人员张某、胡某在某公司检查其纳税情况时,发生下列行为:①张某在某公司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②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③制作了询问笔录,并 按规定要求办理了签字手续。以上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是:( ) A、①②③ B、①③ C、①② D、②③。

1

12、2011年11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公司实施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业务人员的取证至关重要,12月1日,稽查人员张某、胡某对该业务员进行询问,询问的行为如下:①下达《询 问通知书》,通知该业务员到税务机关的询问室进行询问;②制作询问笔录;③该业务员逐页签章;④捺指印。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的是( )。

A、①②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

13、下列情形那个不属于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 A、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B、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C、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D、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1

14、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税务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B、税务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C、税务检查部门可以先行向有关部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D、责令被查对象向有关部门索回,让税务部门先行检查

1

15、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A、15 B、30 C、60 D、90

1

16、关于税务稽查案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B、所有案卷必须立正卷和副卷

C、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D、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1

17、关于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组合排列的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B、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 C、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D、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

18、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 ) A、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B、主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 C、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D、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

1

19、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手续。 A、审理部门 B、法规部门 C、档案管理 D、征管部门 12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自( ) 起执行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12月24日 C、2010年1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第13篇: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曹福来 陈孟媛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对原《规程》作了重大修改。此次修订是对税务稽查程序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突出强调其操作性,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税务稽查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促进税收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规程》更加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的理念

新修订的《规程》在理念上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增加规定了保密原则、限制税务检查的次数、规定检查的期限等新内容,始终贯彻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规程》增加规定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保密原则,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进一步完善了税务稽查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从制度上解决了原来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想查谁就查谁”、“想查几次就查几次”、“稽查案件结案周期长短不一,有些稽查案件拖上几年也结不了案”等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规程》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规程》规定,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实现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这些条款的增加、细化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二、《规程》使税务稽查工作体系更加完备、工作流程更加明晰

原《规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和附则。本次修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分为两章,分别是“管辖”、“选案”;其他几章的名称也更加精炼、简洁:“税务稽查的实施”修改为“检查”,“税务稽查审理”修改为“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修改为“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修改为“案卷管理”,总则和附则名称没有变化。这些修改使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明晰。

三、《规程》内容更加详细、实用 与原《规程》相比,《规程》在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稽查程序环节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详细和实用的规定。

(一)明确税务稽查的任务和职责

《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规定,同时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二)增加规定回避制度及工作纪律 一方面,《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始终,并且首次规定了回避制度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以及禁止的八种行为等等。

(三)明确规定对稽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税务稽查案件的工作流程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规定稽查案件必须全部先行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行分级分类稽查,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等六个分类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四)稽查程序的四个环节更加详细、实用 针对税务稽查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程序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税务稽查工作程序,从制度上对稽查程序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完善。《规程》增加了大量条款对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程序和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程序的重要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环节修改后更加详细、实用。

第一,选案。选案是税务稽查程序的基础和重要环节。《规程》将选案环节划分为收集案源信息、信息筛选、选案方法、确定待查对象、立案几个方面的内容,使稽查选案程序更加流畅,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的概念,进一步对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

第二,检查。检查环节是税务稽查程序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也是《规程》修改内容最多的地方。首先,明确了检查的基本规定,即检查的期限和移交审理的程序。其次,规定了取证原则和取证要求。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规程》从八个方面对稽查取证的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分别是:1.提取证据的取证要求;2.询问的取证要求;3.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取证要求;4.视听资料的取证要求;5.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6.笔录的取证要求;7.异地取证的取证要求;8.存款账户检查的取证要求。再次,细化了检查程序中的税收保全程序。1.规定了解除保全的情形;2.规定了解除保全的程序;3.规定了延长保全的情形,《规程》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最后,规定了检查中止和终结的情形,解决稽查案件积压、久拖不决的问题。当被查对象存在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依法中止检查。待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形决定是否恢复检查。规定出现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可依法终结检查。

第三,审理。1.增加规定了三级审理制度:审理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共三级审理层级。2.增加了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权限:一是规定了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制度;二是规定审理部门可直接撤销稽查意见。三是细化并完善了审理程序和审理文书。增加规定了审理文书的的具体内容:对《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审理环节涉及的税务文书予以明确规定。3.规定了四类审理结果。《规程》规定,审理部门经过审核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进行税务处理;(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税务行政处罚;(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下达税务稽查结论。经审理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四,执行。首先,增加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类型。其次,细化了强制执行的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最后,增加规定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制度,《规程》增加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使其操作性更强。

四、《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影响

《规程》在体系、内容、逻辑、立法语言等许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完善,解决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诸多难题,将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长久而深远的重大影响。

《规程》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加规范。《规程》涉及的全部税务文书共有41种之多,其中增加的或者修改的文书有《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等,合计有20种,差不多占《规程》规定的税务文书总量的一半。这些文书的增加和修改为稽查工作确立了规范标准的样式,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规程》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体系,如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稽查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这些规定将要求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更加强化对稽查工作的监督。《规程》增加规定了回避制度及工作纪律,《规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程》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程序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查工作程序,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

五、《规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几个问题

《规程》是一部立法水平很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近年来少有的佳作,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试举几例,以供商榷。

第一,《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笔者认为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也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表述,即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为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样规定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精神。

第二,《规程》第八条增加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等。但是,其中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不应当属于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范畴,这些行为应当属于违法的范畴。是否将第八条修改为: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稽查并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较为妥当。

第三,《规程》有两处使用了偷税概念,分别是第十八条第一项:“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当然,《规程》现在仍使用偷税的概念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刑法修正案

(七)》已经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已经成为历史。《税收征管法》也正在酝酿修改中,偷税的概念成为历史也是指日可待。《规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是否可以回避偷税概念,或者直接使用逃避缴纳税款这一概念,这样可以避免在不久的将来《税收征管法》修改后,《规程》又必须得修改一次。

第四,《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从法律角度分析,逻辑不是很严密,存在疏漏。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只列了一种情形,遗漏了其他三种情形,建议将该项直接改为: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简介】

曹福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师。 陈孟媛,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系。 【文章出处】

《税务研究》2010年第10期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六章

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责任编辑:阿十

第15篇: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仁和会计网 税务稽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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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税务稽查过程的完整性。

一、选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检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即进入实施检查阶段,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所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法定权限,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工作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二)实施检查

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的过程,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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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提取证据材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提取证言.需要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4.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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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网 3/7 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5.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实施检查时,被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检查终结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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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一)审理内容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二)审理期限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 审理终结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理基本情况;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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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网 5/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四、执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根据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结论等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文书送达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情况,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税务稽查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税务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文书在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居住的情况。

采取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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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五、税务稽查的结案与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稽查部门应做好结案后的相应工作。 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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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网 7/7 (一)做好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对于转办、交办、情报交换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反馈或报告。

(二)做好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对于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三)做好稽查案卷的归档立卷工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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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2015年税务稽查年终总结模板 xx年税务稽查年终总结模板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xx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

1、税费收入要确保,

2、征管手段要优化,

3、科技兴税要到位,

4、党风建设要严明,

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 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xx“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xx“”讲话以及在“xx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

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 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篇二:2015税务稽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2015税务稽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税务稽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第一,端正思想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x年初,我们坚持一周一次系统的学习《岗位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讨论。4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第二,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廉政教育。 3月份,通过分局组织的参观“六新生”监狱和任绍斌贪污税款一案的警示教育。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记得经济犯朱建林含着悔恨的眼泪,喊着:“妈妈,能不能等等我”。试想他今年已经50岁了,还有16年才能出来,到那时,他的双亲很可能已经不在了。丢掉了现在也就丢掉了将来。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字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第三,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各种形式学习。

宋雨同志今年通过层层考核选拔,荣膺分局“人才库”一员,她给科里同志进行了稽查业务培训和所得税业务培训。在她的带动下,大家比学习、比素

质、比能力。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局组织可《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王春怡同志与其他组同志为科室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篇三:税务稽查年终个人总结2015 税务稽查年终个人总结2015 今年我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率领全市多名国税干部职工团结战斗奋力拼搏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以下就是税务稽查年终个人总结。

我被省人事厅、省国税局联合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主要是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国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抓好组织收入、税务改革、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

作为一名市局国税领导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带头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了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历史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联系实际提高统揽全局水平。

深入基层调研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是提高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每月用将近一半的时间下基层先后就组织收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国税单位作风建设状况、税收服务等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国税部门作 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关于国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着力点》等调研文章并都及时转化成了工作思路指导了工作实践。篇四:2016税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2016税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2016年在繁忙的工作中已然过去。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领导的指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刻苦学习,勤奋踏实工作,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学习和工作生活上都取得新的进步,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加以总结。

一、在学习和思想方面,多层学习,内强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能结合理论与实际工作进行分工,自加压力,有意识要求自己多学一些,学好一些,学深一些。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事和大政方针,主要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党风党纪等,学习中做到四勤,即勤看,勤听,勤记,勤思,通过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精神上感觉更加充实。二是按照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局长、***局长的工作报告、***局长在全市**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盛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等指定篇目,书写笔记,与同事互相交流、互相切磋,通过学习切实认识到******教育活动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三是注重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以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为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融入追求更新更丰富的知识学习中。

二、在工作方面,勤奋务实、尽责尽职

在工作中,我能够保持思考的心态,对于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对于缺点及时改正,通过不断的思考和积累,逐步形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以身作则, ()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恪尽职守,执着追求,服从领导分工,在科室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分担部门工作,与同事凝心聚力,共同开展好部门工作。对待工作,我紧紧围绕服务基层的理念,严格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每一份报告都做到严要求、高效率,以求为基层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在生活上,积极向上、遵章守纪

在生活中,我能自觉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注重日常生活作风的养成,坚决抵制了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做到了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就比贡献、比业绩;作风上艰苦奋斗,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纪律上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丰碑无语,行胜于言,总结是为了更好的行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16年,请党组织继续监督和考验我,我将以坚刚耐苦、勤劳自励、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状态,牢记使命,不断超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用实际行动为党徽添彩、党旗增色,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篇五:精选税务稽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精选税务稽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xx年是我局进入新世纪以来组织收入最为困难的一年。一年来,自己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仁的密切配合下,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政治理论、廉政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放松,自己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的履行了岗位职责。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廉政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刻苦学习、精心准备、不走过场,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取得111分的好成绩

轰轰烈烈的全国税务稽查考试于3月28日落下帷幕,尽管看书和不看书大体效果差不多,看书不能比不看书多答多少分。但是,我认为,学习的人还是学到了真东西!不怕没用。通过这次学习自己学到了许多可以用到实际工作中的知识,学到的知识永远是自已的?,总之,自己是真的认真学了一回,对以后的工作总是有益无害,或许这也就是总局考试的目的和效果。

二、尽职尽责,努力工作,较好的完成稽查工作任务 (一)、工作完成情况: (二)、具体做法: 1.服从分配、顾全大局,注重搞好与同组稽查人员的团结,工作中做到了齐心协力、步调一致。

2.注重检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注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适用,注重提高检查质量和检查时效,注重独立完成稽查模块的操作,做到了案件卷宗审理科审理无差错,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3.检查完毕,及时与被查对象的负责人协商查补税款入库事宜,并及时将协商结果和被查对象办税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执行科,确保了查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习,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努力使自己成为既懂业务、又能查帐、又懂计算机的高素质的税务稽查人员

稽查相关软件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的应用程序,是用计算机语言表达的稽查业务工作规程、规范、规定。新税收征管系统要求稽查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还要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将二则有机结合,这都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近几年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与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尽快缩短差距,以适应工作需要,自己在xx年:

1.有针对性的加强了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练习; 2.侧重学习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系统(ctais )]稽查模块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3.重点对ctais 稽查模块的操作方法进行了练习; 4.学习、练习中做到了:虚心求教、不耻下问,反复练习、反复推敲,直至学懂弄通为止。

通过努力,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有了新的提高,熟练的掌握了ctais 稽查模块的基本操作,适应了稽查工作的需要,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这也为完成今年稽查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坚持思想政治学习,让自己的思想理论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一年来,自己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通过不断学习,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了自身素质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己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严格执行税务干部“十五”不准规定,廉洁从税,从未参与过任何一起违纪活动。 作为一名党员,严格遵守了党的纪律。

全年共捐款两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存在的不足:

1.业务知识学习还不够深入,新的税收知识不断更新,没有及时跟上税收知识的更新。 2.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

努力的方向: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税收理论知识,着重加强税收法规方面的学习,以适应工作需要。 2.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能特别是计算机操作,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现代税收管理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既懂业务、又懂计算机,既能查帐、又能管理的高素质的国税干部。 3.“学精于勤而荒于嬉”,实践是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我要通过实践不断的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

新一年的工作帷幕即将拉开,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决心:勤奋工作、爱岗敬业,严格执法、不辱使命,遵纪守法、廉洁从税,高质量的完成xx年工作任务,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17篇: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2016年稽查工作计划

1、2016年稽查工作计划 20xx年,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燕山稽查局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稽查促征管为手段”,坚持:“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这一工作任务,积极推行“一级稽查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稽查工作“职责明晰、科学管理、程序规范、执法严明的工作目标,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强化稽查人员对一级稽查系统模块的培训和系统操作的能力,为20xx年系统全面上线做好战前准备,以确保每一个稽查干部都能够熟悉掌握、灵活运用,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二)全面落实、层层分解市稽查局安排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专项检查为工作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优化稽查方法,确保税务稽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围绕组收中心工作,强化稽查各环节职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税务工作目标,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层级管理,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认真分析稽查组收形式,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收政策执行准确度为主线,力争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工作目标,坚持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

2、采用分类稽查模式,对企业分规模、分行业、分层次开展检查,在检查方案中,明确检查目标、预案具体、思路清晰、文书规范、法条严谨;充分地利用阶段性检查汇报形式对检查工作进度实行督导,确保检查成果。

3、实施多级审理制度,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由检查科进行案卷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对案卷质量、违法事实及证据陈述进行把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同时,继续坚持由分局主管局长、稽查局长以及各科主要负责人、检查小组人员组成的稽查局内部审委会,集体审理每一案件,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执行公正,有效提高稽查案件查处质量,杜绝执法风险。

4、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稽查成果能不能最终得到体现,在执行查补税款入库的环节上,必须要与检查、审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在确保涉税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与市局相关部门、企业所属征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协调,从而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避免了稽查案件欠税的发生。

5、在贯彻稽查一体化要求,提高内部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加强与计统、管理、税政、征收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全局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保障稽查组收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疑点,查找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的漏洞,发现稽查组收新亮点。

(四)加强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1、加大稽查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各环节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特别要注重对涉税违法案件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执行顺利。

2、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达到重大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规定工作,提高案件移送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发挥案件公告和舆论传媒,已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3、加大案件协查和金税协查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发票协查工作,我局将协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责任到人,确保协查工作中发函、回函的质量;及时、准确、无误的录入每一份增值税发票,扎扎实实的做好发票协查工作。

4、加大案件检查成果,提高案件检查办结实效,按照市局督办要求,20xx年,着重清理、解决长久未结案件,必要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相户配合,稳妥的解决处理好此案,使其稽查成果最终得到体现。

(五)加强学习,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政治及业务学习,利用每周五下午时间安排学习,使大家即了解当今政治及社会形式,又及时学习领会目前税收政策的新变化,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规范执法文书”为突破口,提高稽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员的各项执法文书,如: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公文、信息、调研等文字要求,并以举办各项执法文书及公文写作展示、评比为契机,提高稽查干部的综合能力。

(七)认真落实市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提高案件卷宗的管理质量,推行案卷制作规范化,从文书格式、取证粘贴、纸质规格、材料归类、文书规范、卷宗排序、装订等反方面提出新的要求,避免案件资料的破损和散失,保证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保守案件涉及的秘密,满足史料的积累,便于稽查人员借鉴历史经验,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两责”,切实把从严治队与廉政从税的要求贯穿到稽查各项工作始终。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惩防体系建设,推进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岗责体系、规范管理流程,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确保执法监察常态化,切实做到税收与廉政并重,管理与监督并举,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到实处。

2、2016年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20xx年,我局将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稽查定位,加强稽查队伍管理,注重提高稽查质效,出色地完成各项稽查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把握三个重点,实行三个结合,实现三个提高。三个重点是: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重点,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以整治税收秩序为重点,规范地区税收秩序;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重点,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三个结合是:稽查工作与税收征管

实践相结合,透视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与税收政策相结合,透析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税收实践反映的政策问题;与稽查管理软件的应用相结合,进一步规范稽查管理和执法行为。三个提高是:提高稽查管理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提高选案准确率、结案率、查补收入入库率。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积极完成由区局统一部署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自查、抽查和审计式检查工作。同时我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审计式检查。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的指导力度,提高税收自查质量。

2.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根据区局统一安排,重点对非正常状态企业逐户、逐笔的检查,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县(市)组织开展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虚开建筑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等违法活动,加大对偷逃骗税活动的打击力度。 3.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合力,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打击“卖方市场”,整治“买方市场”。协同国税局、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加大假发票曝光力度,提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社会效应。

4.认真做好涉税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和查处工作。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稽查案源管理质量效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案源管理方法。强化举报服务意识,提高检举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实事求是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算和兑付奖金,积极为检举人兑奖提供优质服务。

5.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联合办案、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涉税信息的沟通与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密切相互间协作,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巩固和完善各项协作机制,使各类稽查案件能顺利查处。

6.建设稽查信息平台。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坚持信息化稽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管理软件》,严禁出现机外操作和机外数据,加强数据录入和程序操作,通过管理软件加强稽查系统业务管理。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开展选案、深度检查,重点关注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切实提高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稽查办案能力,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以及利用互联网、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

7.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稽查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8.加大稽查管理软件的培训与加强软件再利用功能。由于在20xx年的稽查管理软件在实际应用上存在许多问题,我局将在新的一年里,对稽查管理软件进行分环节再培训,

以保证稽查软件正常运行,不出问题。

9.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稽查干部队伍。加大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有效提高稽查质量。抓好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时刻注意稽查队伍中出现的不良苗头和隐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一步筑牢稽查部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对稽查重点环节监控,建立科学有效的廉政预警体系,确保稽查干部队伍干净干事,不出问题。

3、2016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为了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报告体系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为目标。通过开展稽查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卫生执法工作。

二、稽查内容 1.卫生行政许可; 2.卫生行政处罚; 3.日常卫生监督; 4.卫生执法文书; 5.组织计划宣教; 6.投诉举报;

7.执法人员风纪行为; 8.卫生行政控制.

三、稽查依据和标准

(一)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许可程序》。

(三)《河南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河南省卫生监督稽查报告制度》。篇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06]00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057号)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税协发[2014]044号)有关规定,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现就2016年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年度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检查内容

(一)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和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纳税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二)个人会员

会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义务、完成继续教育。

四、检查方式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首先做好自查工作,主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报送信息有变化的资料。

(二)地方税协对团体会员和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进行专项检查;对经营指标异常或被信访举报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三)中税协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工作。地方税协要做好会员自查和专项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内容。

(二)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督促改正;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及时公告会员专项检查结果。地方税协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会员专项检查结果,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总结以纸质文件形式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2016年1月22日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2016年稽查工作计划

时光流逝,在繁忙的工作中不知不觉我们就走完 了2015 而迎来 2016 年。2015年高管局组织的稽查小组在我站的稽查已经圆满结束,通过本次稽查,我站收费管理工作在得到上级充分肯定的同时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2016年我对监控员、票证员、收费员都划分了详细的职责,在新的一年里我将针对各个岗位的职责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

一、监控员稽查重点

监控员对收费员在岗操作记录及车道特殊情况处理、其它站的协查请求记录均要按规定详实记录;各种书面记录保存完整,内容详实,监控资料、抓拍图象保存备份都需符合要求;监督岗亭遵章守纪及文明服务情况;监控室设备故障报修、排除情况要及时;各类特殊业务,如:军车、编辑称重信息、车辆引出、u型车、车道降级、入口补卡、货改客、大客改小客、纸卡、闯岗、车队等操作,符合规定流程及相关规定,严格监控漏征、少征通行费等情况。

二、票证员稽查重点

丢失不赔偿或人为损坏通行卡现象,需存档物品均能按规定时间存档。

三、收费员稽查重点

收费员在岗期间都能切实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自觉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礼仪手势使用规范;收费操作速度符合要求(入口≤,出口≤);熟悉山西高速公路路网情况,收费站(出入口)位置及周边地理位置情况等;礼貌纠章、以理服人,仪容风纪良好,无投诉、争吵现象;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收费区域卫生要整洁,站容站貌需良好;

为了在新的一年里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对每个月都进行了详细的工作安排:

一、二月份天气较冷,降雪量大,称重系统会受到影响,无称重数据或轴组过错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两个月要提醒收费员时刻注意核查称重数据,比如轴组是否正确,是否超重,我会加强后台监督,促使收费员有一个良好的操作习惯,避免有未修改轴组收费放行等特殊情况的发生。

三月份工作安排:做好一季度内稽查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岗上特殊事件的核查,确保通行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在这个月中,将对业务知识进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迎接业务考试。

第二个季度随着天气的变暖,车流量也会有所增加,又伴随着清明、五一节假日的接踵而至,我站将把稽查重点放在文明礼仪和环境卫生上,对随后几个月做了详细安排。

四月份工作安排:本月将着重加强文明礼仪及通行能力的考核力度,了解周边地理环境,提供延伸服务,为五一黄金周到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树立良好窗口形象,确保畅通无阻。

五月份工作安排:随着黄金周的到来车流量的不断增大要加大对监控的监管力度做到全天候监控,确保收费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对收费站区及广场、车道的卫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除,为司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畅通、舒适的行车环境。

六月份工作安排:做好上半年内稽查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及预防措施,积极参加站内组织法律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树立更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后半年我们将以学习业务知识为主。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的收费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月份工作安排:一是通过年度轮训、岗位练兵、竞赛等形式的培训,强化职工岗位意识、服务意识,提高职工工作责任心,促进整体业务能力的提升;二是加大对包括钱、票、卡帐务处理,操作规范,特情处理等的系统学习力度,做到理论学习制度化,学习内容系统化,学习形式多样化,学习程序规范化,定期撰写学习心得并组织相关业务交流、考试,切实提升整体收费技能。

八月份工作安排:在本月中要加大对入口车道稽查力度,不定时利用录像对当班人员操作进行核查进行登记,提高大家警惕性,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随着车流量、通行费急剧上升,要加大通行能力

考核力度,提高放行速度,做好后勤人员及设备运行保障工作,避免堵车现象发生。

九月份工作安排:全面做好稽查工作寂寥的归档整理,同时对每季度发卡差错制做坐标图,让大家了解自己发卡差错比例,以促进工作积极性,减少发卡差错率。

十月份工作安排:“十一”黄金周的到来,将做好各项准备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实行微笑服务、优质服务、文明服务,为确保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将会参加服务礼仪培训,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注意品牌形象效应,树立品牌形象。

十一月份工作安排:为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搞好安全排查,杜绝事故隐患。积极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办公楼、宿 舍、配电房等重点部位排查工作,重点解决闲杂人员穿越广场工 作区的问题, 明确列出站场工作区重点安全保护时间段和重点部位,坚持每日的巡查制度,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排查跟换了过期的灭火器及损坏的消防栓,同时发挥监控督查作用主动分析寻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做到了有备无患,杜绝了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月份工作安排:一年的时间就要结束了,在做好本月的同时对全年稽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上报稽查报表总结稽查工作经验及收费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明年工作计划。还可借着本月过新年开展班组间的竞赛、评比活动,通过丰富的班组集体活动增强成员集体荣誉感提高班组凝聚力,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加强班组建设。 2016年里我要做到:一是每项工作都要高质量地去完成;二是

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中,应当树立超前意识;三是对内对外稽查时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及达到了效果又得到好评。努力使各项工作有新的起色,要不断研究问题。但是仍然需加强业务理论 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改革的深入,自己的知识肯定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工作会更复杂, 对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需掌握的知识还很多。为此,我将更加勤奋地工作,刻苦学习,与时俱进,始终走在行业发 展的前沿,永远掌握工作主动。总之,自己无论是业务上还是对各种问题的处理上,在过去的 一年都有了大幅的提高, 离不开同事对本人的关怀, 离不开企业有这 么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氛围。在这种氛围的渲染下, 我将更加坚定信 念,我会在新的一年里做的更好、更强、更完美。

第18篇:税务稽查工作鉴定

我叫xx,到税务处工作已经有一年了,回顾在税务处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XX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

1、税费收入要确保,

2、征管手段要优化,

3、科技兴税要到位,

4、党风建设要严明,

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xx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xx“”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税务稽查处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肯定能够为税务稽查处开创出一个新局面。

第19篇: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紧张而又繁忙的2006年即将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

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

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

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

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

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

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

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

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

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第20篇: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为使2006年的工作有更大的提高,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解决对理论学习缺乏积极性的问题。

二、提高公仆意识,切实为纳税人解难题办实事。

三、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不落实、不务实效的形式主义作风,着力解决工作浮漂的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夯实税收工作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

四、提高组织观念,杜绝个人主义思想,坚持原则、不断加强团结协作的意识。

五、提高自身修养,杜绝追求个人享受的现象,着重解决贪图享乐的问题。

六、提高纪律观念,树立遵章守纪、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杜绝随意违反规章制度现象。工作目标上突出实效性,牢固树立优化服务意识,找准工作突破口,定措施,求实效,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牢固树立廉洁从税、执法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求真务实、事争一流的思想,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税收任务。

七、刻苦钻研税收业务、提高稽查工作质量。今年,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和调配时间,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同时不断摸索新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改变重账内检查轻账外检查的观念,要将帐内检查与帐外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要善于发现深层次的、隐蔽较深的问题。

八、全面提高稽查文书填制质量。认真学习《新稽查文书填制说明》,熟练掌握税务稽查文书制作的规定和要求,对案件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文书制作、文书送达等项目中较易出错的方面进行深刻剖析,着力解决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制作稽查文书方面,以达到文书不变更,案件不败诉之目的。争取2006年在稽查文书规范化管理上出经验、出亮点。

九、抓学习,强素质,练内功,树形象。认真学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稽查业务培训,重点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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