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教学教案3篇(树立宪法的权威教案)

时间:2022-10-14 10:59:58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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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教学教案3篇(树立宪法的权威教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教学教案1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个方面的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辨别:刑法+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此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3、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序言和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20 “社会风景”,讨论: 我国宪法是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宪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1、宪法的基本内容

  规范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不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国家权利来自于人民,使公民通过权利的享受赋予的。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权利授予的权利都不是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必须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保障与维护公民的权利。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将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赋予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中负有相应的责任,如: 受教育权

  劳动权 政府创造条件或提供机会来保障 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平等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府提供积极的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权 宗教信仰权利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①立法保障: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使公民在保护自身权益中有法可依。②司法保障:完善律师制度,法官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案例:某县原县委书记在一次政法会议上作报告时说:“你们说,是官大还是法大?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们,是官大!因为法是人制定的嘛!没有人哪里会有法?没有人,法哪里会大?大在哪里?所以说是官大!坐在这里的,我问你,你法院院长没有我提你的名,你能当吗?你检察长没有我提你的名,你能当吗?我看你们都当不成??”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学习了宪法知识,你一定拥有批驳这位书记“狂言”的依据,请写出来。(2)对这位原县委书记,你准备怎样劝告他?

  四、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一切团体,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公民,我们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3、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关心国家管理事务。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25,“阅读与感悟”《一条建议,促使一部行政法规的撤销》 实践活动——实践与评价指南:

  课本p23 “社会风景”——擦亮眼睛,维护权利 认真阅读课本p23-24,思考:

  1、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以上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

  2、“我给故事续一续”:

  假如你是小张,小李或手表厂工人们的朋友,他们向你诉苦,但因为不懂得宪法知识不知道该怎么办,作为朋友,你给他们出个主意,并将这个故事成功地续下去。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教学教案2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能力目标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学重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

  教学过程

  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都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尤其在“文革”中遭到践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日益清晰,那就是要形成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

  复习提问

(1)“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既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一切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于是就产生了法制社会的两个重要取向:在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取向和在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

  在中国长期的法律观念中,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一直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强化权威、服从,忽略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而任何革命的目的,都是追求人的解放;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受剥削和压迫的状况。

  导入新课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讲授新课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1、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提问:

(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1978年以来的20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1997年)来,八届人在常委会通过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总是的决定,占20年立法总和的1/3以上。

  提问: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的保证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我国五千多万名城市消费者受到侵害,其中,%受到劣质产品侵害,%受到商业欺诈行为损害,14%受劣质服务侵害;%的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户损失447元;%的人受到心理伤害,而%的消费者受欺诈后的态度是“忍了”,直接找经营者退换或索赔的只占%。

  举例二:1995年,青岛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拉开了他闻名全国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顺利。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买假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不该接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的追随者面临败诉。1997年,为将“打假”行为扩大化,王海又成立了专门“打假”的“大海公司”,从消费者行列迈到经营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动更具争议。现在,王海已成为中国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动,既受到广泛赞扬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议。

  问题与思考:

  怎样看待“王海现象”?他的“知假买假”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运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广泛的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每日面临着光怪陆离的社会生活中最为复杂的一面。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119页)

  小结

  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巩固新课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内容,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完事大吉了。首先要熟悉与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其次要知道保护合法权利的动作过程。

  课后练习

  熟悉至少一个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举出自身权利尚未得到保护或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在寻求律师介入与帮助、法律保护与协助、传媒关注与监督方面,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教学教案3

  第2课 树立宪法意识——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材料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补充在p14第二段用以说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涵。)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几类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他人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政府领导人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者政府领导人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罢免不称职或者违法乱纪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权利。(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哪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五)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我国公民享有以下经济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

  2、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3、劳动者的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此外,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案例1: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学生齐玉苓和陈某同时参加中专考试。之后,齐被录取为某校财会专业委培生,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领走,上学、参加工作。不知情的齐以为自己落榜,直到1999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以侵害齐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宪法第46条所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判决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齐各种损失万元。

  案例2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

  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上述材料中的超市员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材料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

  1、立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2001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以上内容可以说明p14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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