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2篇

时间:2023-08-01 11:00:52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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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王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并决定于20XX年XX月XX日开庭审理。

  为了查明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孩子XXX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原告此前向贵院申请准许XXX(原告的母亲)和XX(被告父母的邻居)出庭作证。

  为了查明上述事实,原告的代理律师曾经向XXX、XXX、XXX(原告的小姨)、XXX(原告的大姨)和XXX(原告的邻居)等证人进行调查,制作了相应的调查笔录。由于在上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开庭时间尚未确定,XXX、XXX和XXX均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出庭作证,因此原告只申请了XXX和XXX出庭作证。如今,XXX、XXX和XXX等人均表示可以在20xx年12月18日出庭作证。

  在离婚纠纷中,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和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十分重要而且必须查明的事实。

  XXX、XXX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人及亲戚,可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而XXX作为原被告的邻居,可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XXX的抚养状况,他们均是查明上述事实必不可少的证人。

  为此,原告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X

  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XX大厦X座XX层

  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本人在“XXXXXXX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XXXX之子XXXX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XXXXXXXX罪”一案的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出庭作证。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xxxx手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玉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建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

  20xx年x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4

梁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请予准许。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xxx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由于证人xxx、xxx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此致

  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性别:xx年龄:xxx职业:xxx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xxx

  申请证人XX单位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

  事实和理由:

  该证人有关基本情况:

  姓名 :xx 性别:xxx 年龄:xxx民族:xx 工作单位:x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7

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xx与xx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支行个贷部某经理处审查,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李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x诉张x、赵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赵xx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支行个贷部x经理处审查,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xx从支行个贷部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xx强行取走。

  申请人:李x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xx、上海中船第x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xx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xx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xx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xxxxx,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x,(职务)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证明事实:……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2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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