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合集14篇】

时间:2023-11-16 08:03:31 申请书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李,男,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室。电话

  被申请人李,男,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室。电话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元(包括货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前偿还货款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年4月 日

  附:

  1、区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年月日作出()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年月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元,于年月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年月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8年 月 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4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赵 电话:

  被申请人:市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市道4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法律文书)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xx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xx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元(租金元+滞纳金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日期: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7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电话: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执行(20)洪劳人仲裁字第号裁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人民币,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年月日作出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人民币,并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现该裁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9

一、概念介绍

  1、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优势: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2、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0

  关键词:人权强制执行保障对策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确认。

“人权”思想最早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到现在对其理解的纷争一直未曾停息。有学者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将人权分为三种: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实有权利。有学者则将人权划分为四种存在状态:1、应有权利,2、法规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就人权的应然状态来讲,它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就人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它又是一种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基本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经过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没有保障。全面加强保障人权无疑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孜孜以求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尽可能的彰显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的应严格遵从法律,使得人权保障的理念能得到实现。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利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我们并不期望频繁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当前社会诚信的灭失使得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债权人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意义重大,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可谓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执行难”一直都是困扰我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沉积下来的历史难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执行难”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不实现,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遭到了破坏,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的威信受到动摇……笔者认为,我们关注“执行难”不应局限于其负面影响,更重要的应该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人权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所追求的价值众说纷纭。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必经程序,但债权人的民事权利一旦出现得不到实现的威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成为其救济其实体权利的最终法律手段,基于这样的认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设置似乎完全旨在确保债权人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对于债务人相关权利就往往易被忽视,这与法律公正的价值相悖。但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其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当然应该利用强制力量督促其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实际上又正是法律公正价值的体现。因此,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在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关注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体现其公正价值。但在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关人权保障的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甚至践踏、损害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本身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性程序,但在实践中并未达到其期望效果。可以说,申请执行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相对被执行人而言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因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确定的,理应得到保障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随意中止执行、随意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等现象普遍存在。申请执行人正是因为合法权利得到不实现才求助于强制执行,即使如此,权利的实现还是得不到保障实现反而被“合法化”的阻碍。如此,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虽然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但实际上却因为规范不够系统明确而导致债权实现遭受阻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程序实际上就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利用国家强制力量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正因为程序极强的针对性和强制性,极易使执行人员对于强制执行的认识产生偏差,加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侵犯被执行人的财产权

  启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多是债务纠纷案件,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在此提及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明显属于侵犯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的现象并不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在实践中,执行人员在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其他收入后往往将其全部冻结或扣划甚至冻结帐户,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的标的额,这种超标的执行实质上损害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执行人员在查封被执行人特定财产时也缺乏合理性、人情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执行人员在查封扣押这些财产后并不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贬值甚至灭失,当然也是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侵犯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

  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而选择躲避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鉴于此,人民法院往往选择采取突袭式的执行行动。执行与审判活动一样,是具有理性的活动,不仅要求程序公正,更要求文明执法。近年来,为了克服执行难,制造轰动效应,一些法院采取了假日执行、联动执行、执行大会战等诸多突袭式的执行行动。这些行动貌似合理、合法,但实际上与现代的执行理念格格不入,甚至背离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侵害了公民的正常休息权。在强制执行中,因为被执行人难找而导致案件办理不动,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一旦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就会因害怕再次陷入这样的被动局面而采取不当的执行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等。实践中因为执行人员的主观情绪而直接采取“以拘代执”的现象并不少见,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

(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强制执行中,除当事人双方外的第三人多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对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案外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是一个比较单一的法律关系,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时总是期望相关单位能尽到自己所期待的协助执行义务,如果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程序与其协助执行的义务有所矛盾,执行人员容易以拒不协助执行为名对其实施罚款等处罚,这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在对某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时候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往往有宁可错封不可漏封的思想,在财产权属尚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就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措施,而后被动的等待案外人提出异议,实际上这也是不合理的,异议一旦成立即是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采取措施正确,随意的执行行为也有损司法威严。

  二、法律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

“人权入宪”说明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人员应树立人权理念,切实保障和实现当事人双方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其债权得以实现即是其人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延长并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更长的保护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规定无疑赋予申请执行人监督执行的权力,申请执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促使人民法院及时的采取执行措施能有效的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当然,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并不局限于此。法律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权利是法定权利的而并不是应然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合法并合理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执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二)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与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并不矛盾。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但并不说明被执行人在这一程序中就没有权利可言。相反,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给予更多关注的正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力图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任意损害被执行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在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时也尽量在彰显其保障人权的理念。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一十九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财产权的的价值目标。第二百零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对于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对改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执行行为有重要的意义,从另一角度讲也是保障被执行人人权理念的体现。

(四)其他人员的人权保障

  对于协助执行单位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较修订之前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善,罚款数额的增加能很好的促使协助执行单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但规定依然笼统模糊,协助执行单位仍然有无所适从的尴尬,即使想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以遵照执行,这显然是一个缺陷。对于案外人的规定较之之前更加明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案外人对于自己财产被人民法院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思路清晰的寻求救济,但是法律仍旧没有对于错误的强制措施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期待能够在《国家赔偿法》中得到完善。

  三、在强制执行中切实保障人权

  人权立法是人权保障的前提,人权没有变成可执行的法律,人权保障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但这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我们应该如何在强制之下的实务中切实做到保障人权,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强制措施异议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执行机关变更或撤销执行行为。如法院超标的查封,超出执行根据所指明的客体执行,对执行豁免财产予以执行,对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不当,中止、终结、暂缓执行错误等,均可以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并尽可能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实行异议审查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以期实现公正。

  2、强化重大事项合议制度。强制执行过程中,需采取的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应由合议庭讨论决定,要防止执行法官一人说了算的现象,杜绝假冒合议庭名义作出决定,事后补办合议手续的行为。强制执行程序虽有别于审判程序,作为承接实体与程序的重要的司法程序,应时刻体现公正的价值目标。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度能有效防止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也只有规范了执行行为,才能在强制执行中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切实履行汇报请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拘留、罚款须报请院长批准。但实践中先斩后奏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必须彻底根除。因此,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必须切实履行汇报请示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院长提起审批手续。现代司法制度提倡高效,但高效应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应该谨慎适用,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不应片面的追求高效。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申请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民初字第xx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x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年7月24日作出(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附:

  1、(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xx,女,xx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X

  民族:X

  职业:X

  家庭住址:X

  电话号码:X

  被申请人:X

  民族:X

  职业:X

  家庭住址:X

  电话号码:X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年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X抚养费1500元。3、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元,于X前执行完毕。4、位于X的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请求:

  一、申请强制执行XXX人民法院(20xx)豫14XX民初XXX号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XXX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件,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豫14XX民初XXX号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之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严肃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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