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共3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

时间:2022-07-26 02:48:57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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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共3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共1

2.入河排污口布局 布局方案 禁止水域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

  其它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限制水域

  除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之外,其他水域均为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限制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严格限制水域

  省界缓冲区等矛盾突出水域

  禁止区水域联系密切的上游相邻功能区和支流 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等

  禁止区水域以外的其他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 规划期有保护意义水域: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湖泊、水库等水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

  一般限制水域

  除禁止设置和严格限制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划定为一般限制区。该区域原则上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采取以老代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以不增加污染物入河量为控制目标。

3.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要求

  以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应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回用优先、集中处理、搬迁归并、调整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原则上禁止区水域所有的排污口均需整治,逐个调查入河排污口,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治途径

2、对限制区水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分阶段整治方案

  整治措施

  生态净化工程: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综合考虑选择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 适用对象: ? 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污水; ? 合流制截留式排水系统的排水等; ? 其他适宜生态净化工程的。

  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

  入河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

? 在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接水范围内的入河

  排污口应并入污水处理厂管网;

? 截污导流一般采取将入河

  排污口延伸至下游水功能区,

  或延伸至下游与其它入河排

  污口归并等形式。

  污水处理回用工程

  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包括厂内循环回用和厂外回用两个部分,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尾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厂外中水回用。

? 不具备污水入管网条件的远离城市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 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区域,应提出包括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等限制措施。

  关闭或搬迁排污单位工程: 对于排污量大、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具有显著影响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无法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

  应在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分解方案,综合考虑河道管理、岸线规划等要求,研究提出包括排污口净化生态工程、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和企业关迁等措施的主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

  设置申请书

  户口迁入申请书

  置换申请书

  安置申请书

  入河排口整治工作汇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共2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一、监测程序

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

  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

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共3

  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

  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一、排污口范围

  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包括新建,改建,扩大等设置。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入河排污口审批及手续

(一)审批权限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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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审批流程

1、排污单位申请

(1)不同项目对应申请单位

  1)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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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注:3种情况不需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2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3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 ○

2、审批单位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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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证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三)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九) 结论

二、章节内容及要求介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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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

  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三)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生活和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等。

  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 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预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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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3)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 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

(七)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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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九)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十)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量。

  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 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 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十一)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三、资质要求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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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五、已建入河排污口的登记

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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