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5篇 伤残鉴定 委托书

时间:2022-07-02 12:18:04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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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5篇 伤残鉴定 委托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1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鉴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

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 ae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e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e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

评定书ae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2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找法网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摘要: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的主要内容以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程序。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注意事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

  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律师咨询 被申请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址:***市***路***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3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醒】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4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11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

  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

(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

  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

  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

  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11

  实务中,对于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两项鉴定,因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在受理伤残鉴定申请的情况各异。现仅以河南省会郑州的法院为例,管城区法院和二七区法院等多数法院均可同时受理上述两项申请,但金水区法院和上街区法院在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项中只同意申请一项。笔者甚至遇到一庭长特别明确告知“只要申请伤残鉴定,原告以后所有治疗费用都与被告无关了”。但作为律师,我在实际鉴定时曾特意向鉴定机构人员

  询问,得到的答案均是二者可同时申请鉴定。

  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此反差现象,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就伤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判断受害人医疗终结尚无规定,大家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

  费”的认识差异所引发伤残评定时机的争议是其主要原因。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请鉴定的时间。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第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

  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而对于“治疗终结”,其第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治愈,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认定只要评残就视为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不予支

  持。当然如果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其实,进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它是对受害人伤残后减少收入的损

  失的赔偿。

  关于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总则”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残疾所需继续治疗而支出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并且,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表明,构成残疾后所需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而非定残后就不存在后

  续治疗费。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若法院拒绝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同时鉴定,并且实行“申请伤残鉴定就不再赔偿以后的任何医疗费用”,则受害者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受害者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迫放弃后续治疗费鉴定,那么其结果是对于确需进行二次手术或长期治疗的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将无法获得赔偿,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及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则于法不公,于理不通。二是受害者先申请后续治疗费,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紧接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其与同时申请鉴定无非是一先一后进行鉴定与同时进行鉴定的区别,岂不造成当事人是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

  费?

  本案中,王某因缺乏巨额医治费用而被迫选择诉讼,亟需等拿到赔偿款后立即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以免加重病情。如等其完全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对根本无钱治疗的他无疑雪上加霜,甚至引发更大的人身损害。何况,本案的原、被告对申请鉴定均无异议,作为中立裁判的法院,不应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因此,法院应允许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

  鉴定可以同时申请鉴定为宜。

【律师建议】

  有些案件的被告还提出,住院病历上记载患者系“治愈”出院,不应再有后续医疗费。但实际上不少医生在出院证医嘱上又注明“注意休息、加强药物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

  诊”,因此,支付部分后续治疗费是合理的。

  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后,当受害人身体得到康复时,是否应当退回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这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戚谦律师认为,对于有些伤残是否有

  继续治疗的必要可进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再作相应处理。

  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得到明显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和价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的判决,切忌一刀切。当然,若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也可赋予其在以后要求重新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权利以作适当的平衡,以确定其真正的残疾程度,然后再依据伤残评定结果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更客观、更公平,否则就可能出现重复赔偿等加重赔

  偿义务人负担的问题。

  事实上,解决争议最为有效的是有权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唯有如此,

  才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亦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权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共5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拒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信访投诉,要求处理。

  伤残评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两位公安人员分别提出在二个月后和六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这只能说明你母亲的伤势比较严重,而且在两个月以后检查治疗尚未终结,须进一步治疗.待六个月后再进行鉴定是恰当的.

  治疗终结是根据伤情而论,一般来讲骨髂系统的损伤和神经系统的损伤恢复时间长,治疗终结的时间也长.所以伤残鉴定所需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些.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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