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汇编10篇)

时间:2023-07-11 20:21:38 协议书

  【简介】股权代持协议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股权代持方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确保股权的合法、公正和安全代持。本文是热心网友“lk9”收集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共10篇),欢迎参阅。

股权代持协议书

股权代持协议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丁X:

  身份证号:

  住所地:

  戊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以上协议相关方单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称"各方"或"五方")

  鉴于:

  1. 甲方、丙方、丁X系本协议所称股权代持委托方,乙方系本协议所称股权代持受托方;甲方与丙方系姐妹关系,乙方与丙方系夫妻关系,丁X与甲方、丙方系父女关系;乙方与戊方系合作关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基于亲缘关系和共同的事业发展理念,相关方就甲方、丙方、丁X共同委托乙方代持在共同设立企业中所享有的股权份额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3. 戊方对本协议内容表示知情并认可本协议所达成的安排有助于增进各方共同利益。

  4. 本协议签署时各方持股及彼此关系如图所示:

  显名登记:

  实际持股状况: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丙方、丁X(以下称委托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以下称受托方)愿意接受甲方、丁X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一致行动人

  鉴于公司出资款实际由甲方提供,丙方、丁X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实现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丙方、丁X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未显名登记不影响依据本条款内容处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受托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丙方、丁X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委托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受托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委托方不能随意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委托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受托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 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受托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受托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委托方并取得委托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委托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受托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三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在委托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受托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受托方应向自身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等依法享有继承和财产分割权利的权利人以及以债权、担保等法律关系可以主张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权利人)告知本协议所称股权代持事实,确保所代持股份不因以上利害关系人的主张而导致委托方作为实际权利人的权利减损,否则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

  受托方受委托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显名登记

  委托方有权于任何时候选择终止本协议所称股权代持关系,并要求以委托方自己的名义显名登记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戊方理解并认可本条款并愿意依据《公司法》之规定给予配合。

  第九条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五份,协议五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理解便利,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不应当作为合同解释之依据。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丁方: 戊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持股权协议书 篇2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住址: 住址:

  鉴于 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 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下:

  一、代持股权的情况

  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的日期为准。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乙方行使甲方委托权利时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费用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代持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额。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因代持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3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甲方的个人原因,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其拥有的与其它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委托内容

  风险提示: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实际投入目标公司人民币万元,持有%的股份,甲方自愿将其实际投资所拥有的全部股份委托乙方持有,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自愿接受委托,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委托权限

  风险提示:

  应列明委托权限,防止受托方滥用权利,危害委托方的利益。如: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

  甲方授权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上具名,且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参加目的公司的活动,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名义出资者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管理等各项权利。但是涉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章程、重大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事项,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享有目标公司实际股东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其实际股份份额享受全部的投资收益。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按期实际投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3、甲方在满足股东合作协约定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将乙方代持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移其他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考核。

  5、甲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投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合法性,不得在损害乙方利益的基础上减资。

  6、甲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的报酬及乙方为甲方利益而行使股东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应列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报酬并根据实际花费报销相关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名义股东的权利,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基础上,甲方不得任意干涉。

  3、乙方保证其代持的股份的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4、在甲方拟将乙方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人,且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或转移乙方代持的股份给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时,在乙方不行使优先权的前提下,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风险提示:

  由于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出资人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债权人和法院有可能会冻结执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偿还债务,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五、乙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报酬为人民币万元整,该报酬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当日,但最晚不得迟于目标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在乙方代持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份转让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提交有关票据给向甲方报销时由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股份代持和股份抵押的选择权约定

  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乙方代甲方持有甲方投入的资本份额,但当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或不适合代表甲方持有该股份份额时,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股份份额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在甲方发出转股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不协助办理股份转让事宜,则甲方有权选择放弃股份代持约定,而要求追索乙方借款,乙方在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作为乙方偿还借款的抵押物。但甲方延期乙方相关报酬或费用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1、如果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忠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行使第三条有利于本方的选择权,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报酬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所欠的数额日万分之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在代持期间乙方所收取的报酬及费用,乙方概不退还,因甲方的出资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使乙方受到任何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最终的交易安排承诺,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意向书、会议纪要、承诺、协议、合同或其它约定。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另份交目标公司备案存档。经双方签署方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均需要书面形式签署,且在目标公司备案后方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份协议书范本 篇4

  XX镇XX村已引进了X科技有限公司进驻我村进行农业开发,目的是引进农业科学技术,发展本地经济。为了使X科技有限公司顺利连片开发,现于20xx年7月1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在X科技有限公司连片开发的土地上,如有部分村民不愿意将土地交与该公司承租开发,将规划片区内不愿承租的土地置换到指定的片区或其他地方。

  2.原则上置换的地块应当是置换同地级同面积地块,如地级有差别,由经济合作社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决定。地表附着物按其他出租土地农户同等标准由承租方给予补偿。

  3.所有本村村民都必须遵守本决议,如有不执行者,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可强制执行。

  本村村民代表137人,已到 人,通过 人。 上述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到会表决的村民代表签名:

股权代持协议书实用 篇5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合法持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

  2、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3、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委托乙方代理后,甲方仍保留对该等股权的处臵权和收益权,其他股东权利则全部由乙方行使。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1、乙方接受甲方的股权代理后,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除股权处臵权和收益权外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阅权、提案权等。

  2、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书面形式或以甲方同意的方式向甲方通报其行使股东权利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甲方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或第三人时终止。

  第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可依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但须保障该股权保值增值。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使该等股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处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划转、质押、委托行使股权等)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股权。

  3、在特别情况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代为收受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但应在获得该等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乙方应统一行使甲方委托的股东权利,不得将该等股权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乙方的报酬为:。

  1、不收取任何报酬。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元整(小写:)。

  第六条承诺与声明

  1、甲方声明,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该等股权未委托他人行使,亦无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股权行使的情形。

  2、乙方承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股东权利,维护该等股权权益,对其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七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将予以变更或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

(2)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托管期限届满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2、若乙方的行为严重损害该等股权权益,且拒不纠正时,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全面、足额地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进行期间,除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公司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6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 在甲方拟向 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 元。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其他股东对(山草香★)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股东(签名):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 篇7

  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股权实际所有人)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股权名义持有人)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海xx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资扩股。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年 月

  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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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甲方欲将该股份按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遵照甲方指令安排另行处理。

  四、其他股东权利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按照约定履行。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事后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xx年月日签署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乙方配偶【】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股份代持协议书 篇9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a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17%,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a公司、在a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a公司股东身份参与a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a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a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a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a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a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a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a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17%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a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10

  甲方(实际股东):

  乙方(名义股东):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主要经营 。

  乙方系目标公司原有股东,甲方投资于目标公司,拥有目标公司 %股权,并委托乙方持有该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投资/受让/赠与/继承/财产分割获得目标公司 %股权,因甲方原因/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股东会要求,甲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甲方将股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享有目标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分红权和增值权。

  第二条 乙方为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拥有目标公司 %股权。乙方同意代为甲方持有目标股权。

  第三条 对于目标股权,甲方为实际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负有股东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甲方自愿将目标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让与乙方享有,但甲方有权列席股东会。

  第五条 对于目标股权,乙方为名义股东,应配合甲方完成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提供账户代为转账等事项,乙方不享有目标股权的财产权利,亦无相应出资义务和其他股东义务,不承担目标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六条 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增资的,甲方不享有优先增资权。

  第七条 因代持目标股权或目标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股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赠与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第九条 甲方对目标股权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担保、转为显名股东、委托他人代持等),不违反目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乙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应当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目标公司所在地上海市 区签订,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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