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共3篇(《保密协议》)

时间:2022-06-29 07:29:11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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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共3篇(《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共1

  保密协议书

  甲方: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涌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正在就 进行合作,取得鉴于乙方在服务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相关业务和客户信息的机会;乙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会对甲方以及相关第三人造成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以及三方的长远利益,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及乙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是甲方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相关数据。

  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己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3)经甲方事先同意公开的信息;

  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乙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万披露。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手写、打印、光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乙方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3.乙方及乙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乙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乙方工作人员及乙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乙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4.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5.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乙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乙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将乙方或乙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印件。

11.乙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二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1.乙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2.乙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日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3.属于甲方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主管副总经理或行政部办公室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专人负责保密。

4.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a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b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c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 对于需保密的电子版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存档或销毁。需保密的电子版图纸,由相关部门专人、专机负责保管,设专用密码。文件下载使用完后及时删除,防止内容外泄。

  6. 涉及甲方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7.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四条保密期间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六条违约和赔偿

1.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乙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二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乙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二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二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乙方应于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七条争议与仲裁

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直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日期:

  乙方(盖章):上海涌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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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共2

  保密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姓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地址: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可能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1、本协议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以外的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和密级以《公司保密规定》为准。

(1)经甲方和第三方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视同甲方的商业秘密,适用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控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

2、《公司保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补充。

3、乙方的薪资包含保密费。

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存在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5、禁止任何人窃取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对其发现的窃取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揭发、举报义务,甲方对乙方揭发、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6、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或者许可,以摘抄、复制、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他人(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保密协议进行检查。乙方未按照甲方保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考核制度予以处罚,涉及乙方各项奖励、奖金、股权激励甲方有权依据企业规定取消或者扣减。

8、乙方承诺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存甲方商业秘密的软件、文档的使用范围只限于甲方所有的计算机系统。

9、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包括解除)的,应当办理商业秘密的交接手续,销毁或者交还该信息副本,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全商业秘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10、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甲方机密级商业秘密两次以上的或者泄露甲方绝密级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取消所有的激励制度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1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甲方需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等。

1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书共3

  保密协议书

  标准合同编号:

  甲方: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地址:

  乙 方:

  家庭住址: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鉴于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项目、管理诀窍、筹建项目、市场信息、经

  营策略、财务报告及数据和其它信息及其有关的构想、概念和技巧。

1、技术信息、资料和物品: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投资融资方案、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资料: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交易网络;

3、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资料和物品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保密资料和保密物品。

  第二条 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度流程、经营方法或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三条 乙方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以下后果的也列为商业秘密:

1、影响甲方技术上的先进性;

2、丧失甲方技术上的独有性;

3、影响甲方技术上的竞争能力;

4、影响甲方经营中的重大权益;

5、影响甲方声誉和其它权益。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条 专利权属相关人员及申请人员在专利公开之前,不得将该专利的技术细节和申请细节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专利公开后,该专利中的关键数据(未写进权利要求书部分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第五条 乙方未经甲方以书面方式许可,不得将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复印、打印、拷贝、在英特网上传输或其它形式进行复制。不刺探、打听或以其他方式了解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乙方未经甲方以书面方式许可,不得将所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泄露或公开。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保管的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该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保管,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将其交给任何第三方或甲方内部非涉及人员: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乙方交出的。

2、甲方书面要求乙方交出的。

  第九条 当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交回甲方委托保管的列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时,乙方除了交回原件外,还必须将由于存档等原因而做的全部复制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文字形式形成的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存档的复印件)在甲方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形下当场予以销毁,且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复制件。

  第十条 在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由于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而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以下情况发生时,视为泄密:

1、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不应知晓者知晓的。

2、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晓者知晓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所有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技术经营资料、其相应的电子版资料、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保存的资料)移交给甲方,结清完毕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作职责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再涉及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将所有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书面技术经营资料、其相应的电子版资料、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保存的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工作交接人;乙方除了交回原件外,还必须将由于存档等原因而做的全部复制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文字形式形成的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以录音或录像制品形式存档的复印件)在甲方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形下当场予以销毁,且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原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义务向甲方书面说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2、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如乙方因上述各条款中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上述各条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 2

  因违约行为所获得(包含但不限于已经获得的或将来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标准化工作的商业秘密,致使甲方造成损失,同时令第三方获利的,如第三方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甲方标准化工作的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并已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限于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即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仍应一直持续谨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除非:

1、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2、甲方明确公示已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解密,该信息已不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

3、甲方的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自愿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劳动争议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例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承认上述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乙方能书面证明其从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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