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协议书共3篇(缴费协议书怎么写)

时间:2022-07-13 07:08:38 协议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认缴协议书共3篇(缴费协议书怎么写),供大家品鉴。

认缴协议书共3篇(缴费协议书怎么写)

认缴协议书共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实)缴出资承诺书

一、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采用人民币货币出资。

二、本次合伙总共认缴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核实无异,每位合伙人认缴金额如下。

三、出资认缴时间、认缴责任。 1、全体合伙人承诺,上列出资应当在2014年 月 日前完成首期出资款的缴纳,以便合伙企业尽快完成设立登记,具体的缴纳账户为。

  开户行: 行号:

  户名: 账号: 2、各合伙人完成首期出资后,其余认缴金额未如期认缴的,相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合伙人应按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及合伙协议、募集方案的约定据实进行收益分配。

  合伙人签字(盖章):确认日期:2014 年 月

  日篇2:认缴出资承诺书

  认缴出资承诺书

  致: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

  本公司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以下简称“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 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签署本认缴出资承诺书,表明本公司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承诺,以【xx】万元人民币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签署加入本股权投资企业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公司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权益以及导致本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投资人人数法定要求的情形。 2、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5、本公司承诺将遵守本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承诺人: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3: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参考样本) 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

(股权公司) 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并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 司享有所有权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属于下列任何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本人(单位)将在被投资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办 理股权公司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并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应 的责任。

  股权出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篇4:认缴方式公司承诺书

  承 诺 书

  公司,现有股东 人,出资采

  取认缴方式。其中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股东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全体股东共同承诺认缴的 万元的注册资本截止 年 月 日到公司账上。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篇5: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股东出资情况承诺如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承诺于___年__月___日前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以上内容股东确认无误。

  缴费协议书

  缴款协议书

  缴税协议书

  认筹协议书

  认购协议书

认缴协议书共2

  认缴制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

  出让方: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兹有_____公司是由出让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_____万。出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且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持有的______%股权。

  故此,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权以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费_____元,人民币______以_______方式分_____次支付给甲方。

二、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_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____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有关公司盈亏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让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出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出让方在本协议的签订日,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

3、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4、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五、乙方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出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受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六、税费负担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担。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于支付转让款之同时,一并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

七、资产移交

  银行存款交接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变更前完成。

八、风险承担

  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风险承担之临界日。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_____公司产生的有关债务及纷争或第三人针对出让方股权的纷争均与受让方无关,即使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出让方单独承担。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所发生的与_____________公司有关的纷争均与出让方无关,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有关_____________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九、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_____________公司存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各页应加盖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出让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认缴协议书共3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篇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证明

  已出资。】

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确认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第8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除特定企业实行实缴制外,实行认缴制,即不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不再受首次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就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部门也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金额。

  既然不再需要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证明,如何证明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呢?若无法证明按认缴注册资金数额进行出资,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补足出资,以抵偿债务,该如何处理?

第一、认真做好财务记账工作。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每次出资须足额进入公司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若以非货币出资的,最好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并同时做好财产转移手续,以证明出资。

第二、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将直接影响到自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出资的真实性。

第三、做好年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年度报告工作,一方面证明股东已尽出资等义务,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不实虚报而被纳入黑名单。 2014年5月25日

【篇2:个人出资证明书范文】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2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

  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

  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

  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文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 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篇2:出资证明书范文 出资证明书范文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

  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

  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

  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篇3: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文股 东 出 资 证 明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 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 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

  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

  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_________: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篇4: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股东资格证明范文】如何证明股东资格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

  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

  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

  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

  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

  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

  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

  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 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

  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

  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

  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

  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

  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

  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

  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

  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

  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

  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

  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

  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

  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

  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 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

  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

  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

  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

  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

  仅为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

  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

  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

  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

  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

  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

  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

  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

  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

  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

  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

  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

  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

  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

  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

  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第一,此

  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第二,凡可

  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 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

  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

  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

  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

  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

  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

  权利的实际基础,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

  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

  因。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

  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

  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际享有

  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

  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当然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篇5:出资证 明书范文

  出资证明书范文: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

  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

  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

  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

  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

  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篇3:认缴制下没有实收资本如何做账】

  认缴制下没有实收资本,开办费都是股东那借的,第一笔帐应该怎么做? 开办费的分录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其他应付款 报销招待费借:管理费用-招待费贷:其他应付款 收到第一笔钱时5万一个股东转入一般户的。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最后结转时: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 这样做可以吗?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费用发生分录正确。收到股东出资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归还欠股东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注册资本认缴制解读及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法律背景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

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谨慎性原则。也就是说或有的负债可以尽量披露,但反之或有的收入是绝对不能在报表中披露的,一旦披露就应该被判定为做假账。

  所以,前者是错误的,即未收到投资人投入资金时用“其他应收款”来做账肯定不会被允许。这样做公示出来的报表会被认定为不诚信。因为“其他应收款”在报表上不揭示明细内容。 后者才是正确的,实际收到多少做多少“实收资本”,即使公示的报表揭示投资人资金未到位,但能说明这份报表是真实的。最多要求企业尽快的实收资本到位,而不会让企业上不诚信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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