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协议书共8篇 房屋预售协议书

时间:2022-07-28 18:03:32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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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协议书共8篇 房屋预售协议书

预售协议书共1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编号:(

  年

  号)

  甲方(市住建局):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 售 人):

  丁方(担保公司):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根据《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丙方开发建设的

(名称)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丙方在乙方及其下属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开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丙、丁四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本协议所属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人工费、建筑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应随时关注丙方监管账户的余额情况,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200万元时,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300万元时,应停止办理出账。该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手续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行使对预售款监管的权力,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凭甲方网络审查意见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预售协议书共2

  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监管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区号地块项目(第批预售套)预测面积为平方米,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为申请预售,特委托乙方作为监管单位,对预售款进行监督。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商品房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要求,应甲方所托,对上述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

  为保证预售款用于预售项目,确保商品房如期交付,保护购房者利益。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预售款监管单位。

二、经批准预售后,乙方为甲方开列专户(或沿用原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预售款的收

  入和支出。

三、甲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本项目的预售款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保证按月提供本项目预售情况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根据具体情况,乙方

  可提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明细账页等)

五、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可应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本项目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本协议不构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担保。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乙方 (公章)

预售协议书共3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协议书共4

  黄石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 (合作银行) 丁方: (开发企业)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立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黄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黄房管文[2017]57号)等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坐落位臵:

二、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

1、丁方在丙方开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项目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收存、1

  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乙方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当协助丁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存入丁方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3、丁方应当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对应的其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丁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设计费、监理费和法定税费等。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内容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丁方或与丁方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4、丙方凭甲方签署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拨款,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5、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由甲方与丙方共同进行审核,甲方负责审核重点监管资金是否已蓄满等,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拨款。

6、丙方每个工作日将前一日账户交易明细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版,应当包含监管账户累计收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及余额)发送甲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银行对账单(纸质 2

  版)报送甲方。

7、项目预售过程中,公积金贷款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丁方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的,应当与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将原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8、丁方承诺所提供的资金监管相关资料真实确定。由于丁方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拨付资金错误或延误的,丁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9、协议四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因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充分履行协议;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仍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的,可向黄石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须经四方签字盖章,自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通知相关方撤销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之日为止。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年 月 年 月日

  日 日

预售协议书共5

  浙房杭州市预监()号补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甲方:(建设银行)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浙房杭州市预监()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甲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乙方应将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告知贷款银行和购房人。对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购房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划转入上述资金账户内,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乙方和丙方对各自提供的支付结算证明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五、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封闭管理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为准。乙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管理协议)的约定同步归还在甲方获得的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具体操作按照已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执行。

六、甲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可利用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便捷的监管账户查询服务或按月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甲方履行本条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的义务。

八、甲方对乙方、丙方或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承担责任。

九、对因丙方未认真审核,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监管义务不超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

十一、甲方在依据既有收费标准收取监管账户相关支付结算费用的同时,按本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130%的%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工程资金监管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预售协议书共6

  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监管机构(简称甲方):

  开发企业(简称乙方): 一般户开户行(简称丙方):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开发的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资料

  土地使用证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款监管专户账号:

二、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1 可证》后,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乙方、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的开发项目与丙方合作开展商品房按揭业务,由丙方向购买乙方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乙方的开发项目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一般账户,账号:

,用于归集上述项目由丙方发放的按揭款。

四、乙方遵守以下约定:

1、按揭贷款划入上述一般户后,需在到账后15天内将按揭款划入项目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2、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没有撤销前,一般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入监管专户,不得向其他帐户支付。

3、督促和协助丙方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并将开户情况报监管专户银行。

4、不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5、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在按揭款到账后将到账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五、丙方遵守以下约定:

1、丙方应当直接将按揭款划到项目监管专户,如将按揭款

  2 划入一般户账户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归集提醒或乙方归集要求后将按揭款划入项目监管专户。

2、丙方应当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服从甲方关于资金监管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3、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服务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把按揭款发出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4、每月月底将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5、丙方不得为乙方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撤销后,本协议终止,丙方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甲方同意撤销专户监管的文件后,可不再向专户划拨资金。

七、乙、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进行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行为的,由甲方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丙方有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一年内不得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现有专户必须变更到其他商业银行。

八、乙方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支取预售款。

九、甲、乙、丙方违规行为达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

  3 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送办理预售许可证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日

  月

预售协议书共7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人: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1、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 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

、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

、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

  4

、预售房屋面积: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乙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丙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

  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

  户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

  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日

预售协议书共8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号,兴建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2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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