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责任书3篇 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4-03-24 12:23:00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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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责任书3篇 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度

饮用水安全责任书1

  **市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责 任 状

  **市水利局

  要求在**年**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实施的**处中央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年**月底前完成县级初步验收。

  **市项目建设责任书

  **县水利局:

  一、主要任务

  (一)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总任务:解决人口**人。

  (二)要求于**年**月底前完成本县总任务。

  二、目标责任

  1、组织资金及时到位。工程所需资金,对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60%,市财政配套10%,县、群众配套自筹30%。国家的补助资金要设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乱支。

  2、切实做好规划,确保工程效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坚持“因地制宜,稳定解决,注重效益,建管并重”的原则,严把工程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关,防止盲目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

  3、制定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程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的措施,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领导,明确奖惩。

  4、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供水体制。新建的饮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市水利局

  责任人

  **县水利局 责任人 **年**月**日

饮用水安全责任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 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各种资金,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集中用于解决规划中最困难的人口;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查。

  第十五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第十六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2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20%。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随即消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水利部

饮用水安全责任书3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快全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保障各村饮用水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辖区各村委会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由镇政府负责人作为该项目的'责任人。

  (二)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经营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中劳力发动、施工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并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任务。

  (四)在目标责任期内,如遇责任人变动,本责任书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二、管理部门责任

  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补助经费,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管理单位、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________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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