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报告)

时间:2022-07-02 11:02:26 工作总结

  通过写工作总结可以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这样才是最有价值的总结,那么写工作总结应该注意什么要点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报告),供大家赏析。

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报告)

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1

  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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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主发起人、投资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3.筹建方案;

4.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本人认可证明;

6.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2

  保险公司筹建程序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推荐马永顺律师咨询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投资人或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拟任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和本人认可证明;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8.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总结共3

  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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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申报材料: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依据《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材料;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查期限参照中资。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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