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推荐阅读]3篇

时间:2022-05-05 15:03:00 工作总结

大家必须要以认真细致的态度,对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这样才能提升自己,那么如何写好一份工作总结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设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推荐阅读],欢迎参阅。

设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设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推荐阅读]1

南京理工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等。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工和行、吊车司机及厂内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等。

第二章 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资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编写、修订学校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资料档案,做好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五)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六条 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各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等二级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对所属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负管理责任。按规定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使用单位在购置、安装、使用、报废等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内容详见附件);配合国资处做好特种设备的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

(四)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五)组织对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特种设备出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处置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经营性单位承担所属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维修费、改造费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费等费用。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需要购置特种设备时,须到国资处办理审批手续。在购买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并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持采购申请表、设计单位及生产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到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开箱验收时,须具备购置、验收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一条4~8项)。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装及注册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特种设备申购单位要督促安装单位持安装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一条9~12项)到国资处备案,重要特种设备必须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特种设备所属单位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由国资处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包括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阶段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见附件第二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出详实记录,所属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检查(或抽查)1~2次,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检测校验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周期为: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

一、

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委托维护保养或维修,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护保养、维修所需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中第三条)报国资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如需改造,应持改造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见附件第四条)到国资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以下五种特种设备属于禁用之列: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因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产权转移或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国资处统一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转移或停用手续。注销的特种设备须办理报废手续交国资处回收处理,停用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须重新办理申请及检验手续。

第七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要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要在7日内到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的,应当办理本岗位的移交手续并告知国资处。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规范地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由于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表压),额定功率≥。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气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六)厂内机动车

限于在学校内部(含校内货场、作业区、施工现场等)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申请购置、安装、验收特种设备需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

1.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2.设计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3.生产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4.符合规范的技术图纸(设计总图上印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和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5.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6.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7.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8.其它有关资料

注: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须具备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9.安装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安装施工方案

11.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安装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委托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13.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所的检测检验报告

二、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日常使用记录;

2.定期检验证明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维护保养、维修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维护保养、维修合同文本内容

3.维护保养、维修作业人员许可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四、特种设备改造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改造申请单

2.改造施工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

3.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4.改造施工技术方案及合同文本

5.使用单位与改造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所的检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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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主管副校长的领

导下,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分别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主

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主

任负责本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须指定专人管理本

中心(室)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

理和经济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

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共享,减

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并

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学院、实验中心(室)要选用政治思想好并具有较强业务知识和责

任心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

长,重视研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

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各学院

实验室要使用并用好学校购置的“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二、列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

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并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

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该套(台)设备的总价

值。

第九条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自制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应按需要的材料、配件成本和加工费计价,经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

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工作,实验室于每

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计划和自制设备计划,经学院讨论后

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立项。立项

的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实验室管理处为项目执行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室提出的申

请计划中必须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校内相同仪器设备台套数、安装和使用条件等。实验室管理处在将计划送国资处采购前必须组织专家(校内

外均可)论证并形成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环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学校批准立项。

2)设备经费、安装配套经费已全部落实。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设备所需的用房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已经落实,并能按时峻工投入使用。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做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学校统一规定的文件、表格,并经领导批准。

6)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且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

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四、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五条国资处统一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处送达的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必须征得实验室管理处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国资处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组织招标,签定合同,监督供货,协调解决安装调试(试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校内外单位的问题,协调解决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处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制定学校总体计

划,审查学院申请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结论,向国资处送达正式购置计划,参加评标,组织校级验收,考评仪器设备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编制申请计划,提供技

术标准,接受论证质询答辩,参加评标,负责接货、开箱清点检验、安装调试、试用、技术验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办理建帐付款报销手续,总结报告仪器设备使用绩效情况。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到校后实行院级、校级两级验收制度。院级验收包括开

箱查验和试用验收,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组织。校级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学院参加。

第二十条院级验收查验的基本内容是:

1)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外表是否完好;

2)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3)技术指标、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力量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

期前十天内完成院级验收工作,在二十天内完成校级验收工作。

如发现与技术协议、合同不符合情况,实验室应及时向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院级验收结束三天内,实验室(中心)主任写出验收报告,经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提请进行校级验收。院级验收未进行或虽进行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进行校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经校级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中心)主任或设备负责

人分别填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家具验收单,持发票,先到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签字,其次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建帐手续,再由主管校长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

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时要根据合同扣除质保金。第二十三条自制、捐赠、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也要办理验收手续,如无价格,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核价建帐。

五、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核对,保持帐、物、卡一致。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有权进行监督,对多余和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有权调配。

第二十五条严禁随意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属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拆改的,实验室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学院研究后报国资处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各实验室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者,必须经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同意,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要追究责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带,确需外带的,须报国资处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拔,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国资处,国资处办理调拔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具有下列情况;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技术落后,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出于意外灾害和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维护修理费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置者,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违犯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损失,弄清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后方可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共同组织评估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国资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和当事人认识态度,酌情结予处分或赔偿。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该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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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矿

监控系统设备维护规定

为了搞好监控设备维护工作,保障公司监控系统的长期可靠有效地运行,对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提供依据,使公司的各项管理上台阶。特作出规定如下:

一、监控设备维护管理范围的划分

1、主控机由选厂电工维护,停电后及时投入运行,保障监控设备的长期可靠性。

2、坑采斜井口、1#、2#斜井、+100m、+50m、0m,共九个监控点的设备,由坑采车间负责维护管理。

3、选厂石灰点、浮选、球磨、浓缩池精砂管、脱水精砂共八个监控点的设备,由选矿车间负责维护管理。

4、办公楼、门卫大门、材料库、炸药库等监控点由门卫负责维护管理。

二、维护措施

1、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维护,做好防范工作,尽可能使设备运行正常,主要需做好防潮、防尘、防腐、防干扰工作。

2、防尘、防潮、防腐措施:

A、防尘,由于摄像机长期悬挂于棚顶端,防护罩及防尘玻璃上很快会被蒙上一层灰尘等混合物,每月对防护罩进行彻底除尘一次;防尘玻璃,粉尘多的一周除尘一次,粉尘少的每月除尘一次,除尘后用无水酒精将镜头擦干净,调整好清晰度。

B、防潮,在湿气较重的地方,必须在维护过程中就安装位置进行调整,以提高防潮能力,同时对高湿度地带要经常采取除湿措施来解决防潮问题。

C、防腐,气体或酸性水太多的地方,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有必要时将设备更换安装位置,涂防腐油脂等措施,提高防腐能力和使用寿命。

三、维护责任

监控设备维护纳入每月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各负其责。监控系统发现一次局域网无显示,电工班长罚款50元;监控系统有一监控点不清,各责任区负责人罚款20元。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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