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23-03-07 18:28: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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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1

  一、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电视系统开通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网线架设干扰等事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

  3、买受人所购买的 [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朝向、结构、布局等情况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卖人无需对房号变更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对买卖合同第五条(抵押情况)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但出卖人不得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的办理日期。

  三、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理该房屋。 出卖人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无论买受人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均按前述约定执行。

  四、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

  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2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银行进帐凭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预购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授权登记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预购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是现房的须提交《房地产权证》、预购人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的2%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买卖事同示范文本;

  3、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4、进户通知单;

  5、商品房结算单;

  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

  7、工程质量保证书较验原件;

  8、单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涉外人员公民护照较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0、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具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3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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