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6篇(房屋买卖合同百科)

时间:2023-07-02 05:44: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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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6篇(房屋买卖合同百科)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1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经营的三和宫宾馆招租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特签定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 合作方式和销售范围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由甲方在北京市 开发的 项目,其中包括房屋共 套,商铺套。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不可以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销售上述委托范围内的房屋,甲方不得另设销售部。

  二、 合作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的延续与终止,甲、乙双方于本委托期限结束前两个月内协商决定。

  三、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印制宣传材料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四、销售价格与代理佣金

  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调节,销售价格最低为 元/㎡, 元以下部分乙方按 %提取佣金, 元以上部分甲乙双方各按50%分取利润。

  五、代理佣金支付期限

  客户与甲方签定房屋销售合同并交齐50%房款即视为交易成功。交易成功后甲方应在两日内将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根据付款金额按照佣金比例支付),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须按日向乙方支付应支付金额的3‰做为滞纳金。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甲方委托销售房屋的土地销售协议复印件以及此项目房屋建设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3)甲方负责派出专人收款,审核签定后的合同,向业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

  (4)若甲方未能在指定的日期提交资料并履行以上责任,则该项目销售开展工作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乙方与施工方进行协调;

  3、甲方保证不延误交房时间。

  七、 乙方的责任

  1、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2、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3、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八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

  3 双方同意可签定补充协议,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可增加其他代理公司。

  十、其他事项

  1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2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3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4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殊性:

  一、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未经过户登记(或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仍没有占有该标的物,这一点是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5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四、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和费用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以下登记手续和费用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1]等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6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买卖相关事宜,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红山驼峰路慧丰小区一楼商铺以 人民币卖于乙方,乙方当场一次性全款付给甲方。

  二、该商铺房屋产权及附加手续,由甲方负责全部办理并交于乙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上下水、暖、电、气、网线按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由甲方配齐。

  三、此商铺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乙方管理使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1份,中介人保存1份,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中介人:

  年 月日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关于甲方姬君林卖给乙方张纯华位于上郡南路开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楼门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两间门面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于20xx年7月21日之前杨亚峰彻底还清所欠张纯华陆拾万元人民币加利息后,乙方必须交回与甲方所写的《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此合同作废,若杨亚峰于20xx年7月20日前不能还清所欠张纯华之全款和利息,甲乙双方所签《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介证明人:

  20x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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