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10篇】

时间:2023-09-22 14:58:16 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篇1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XX市XX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申请的 ,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元整,期限个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计算,期限个月,计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 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XX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元,(大写:),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代表人(签字):

  住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担保合同 篇3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区永中南XX紫荆3-201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元整,期限个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计算,期限个月,计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4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元,(大写:),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代表人(签字):

  住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5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为引进(设备名称)(数量),总价格,已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为此,依照XXX,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该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一、由受托银行出具担保金额度为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二、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在年月日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存入元保证金,并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结算进度存入保证金,直至存足保函额度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即年月日存入元,年月日存入元。如因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尚未下达,资金未拨付到委托人,委托人须在年月日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承诺,为委托人年月日之前存入不少于元的保证金,并在至期限内按结算进度存足元的保证金,如委托人不能按期存入保证金,则由XX银行从其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中扣抵。

  三、“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的存款限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要求受托银行划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资金时,受托银行应通知委托人,并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受托银行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

  四、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时,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XX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五、委托人按保函额度的‰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保费,共计元,于每年月日之前交清。

  六、委托人提供受托银行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为受托银行审查与开立保函有关的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函额度随结算进度自然减额,直至结清注销。

  八、保函格式由受托银行决定。

  九、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XXX办理。

  委托人(公章):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6

  甲方(出资方主办人):

  乙方借款方(被担保企业):

  甲、乙双方按照担保银行的意见签定《协议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甲方同意中国省分行和营业部为 有限公司担保人民币亿元整,年利率9%,一次性综合操作服务费%。担保期限五年,担保时间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每年月日前为每年支付利息时间。20xx年月日归还本金。如付息还本时间恰逢是法定假日,可顺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时间。

  具体是:

  甲方负责 亿元人民币按担保银行: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指令完整无误到达担保银行指定的帐户上。否则定为甲方违约。

  乙方(借款方):

  负责办理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在本合同的《预开保函》上签章同时提供行长、总经理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3天无误,备用金退回。

  担保企业(乙方)未能按时完整无误提供以上材料,备用金不退。

  款到乙方帐户五日内,担保银行:中国 省分行和营业部未能在《人民币还本付息保函》上盖章,定为乙方违约,从签署本合同时间起至本合同终止时间止,每亿元每天按伍仟元计算赔偿给出资方主办人。此外还按银行法泄露存款人较大存款机密条款承担责任。

《协议借款担保合同》、《预开保函》和《人民币还本付息担保函》为一体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借款担保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担保银行和操作方各一份。每份法律效力相同。

  本合同附后有:

  1、《预开保函》;

  2、《人民币还本付息担保函》。

  出资方主办人签字:

  借款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

  出资方代表: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7

  抵押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

  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如抵押人未按、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

  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 则

  甲方向 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向 借款金额(大写) 元¥: 元,期限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编号为 ,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4、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费。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提出的`借款担保、申请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定)。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费。担保费标准:月保费率 /‰,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如提前偿还借款可退回相应的保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贷款银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条 其他约定

  一、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现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本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消。(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三、 甲方未按第六条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 本合同在甲方清偿本笔委托担保借款本息后终止。

  六、 本合同为 年 月 日 与 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 )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9

  签订地点:

  委托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鉴于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同意向甲方办理种类为的信贷业务,并同甲方签订授信(借款)合同,授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期限个月。

  甲方兹请求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向对方做出如下承诺:其具有订立、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利、授权并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其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其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享受和/或行使亦不存在任何障碍或限制。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评估费用及差旅费等)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甲方严格按照和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如不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中止对甲方办理各类贷款业务。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担保费。双方同意的保费计算方法为:借款担保额度×担保月数׉。

  第六条、

  1、甲方保证按借款凭证所订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15天(自然天数),提出延期申请,经乙方和贷款人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费标准:借款担保额×延期担保月× 30‰。

  2、甲方如不能归还贷款人债务,由乙方代为清偿后,乙方将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金:代为赔偿金额度×3‰×逾期担保天数,直至全部归还代为清偿款额。除甲方向乙方支付前述赔偿金外,乙方还可依法行使下列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帮助甲方制定还款计划,尽快回收债务;(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三)、依法提起诉讼;(四)、依法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具备资质的反担保保证,在《联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合同》(二种可同时或单独使用)签订后,乙方才能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公司保证人与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必须是对乙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借款》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保证全部清偿(具体内容以《联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九条、履行担保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为甲方办理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的。

  第十条、甲方承诺:

  1、同意一次性缴纳担保费。

  2、同意提供相应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质(抵)押物,具体配比见附件。

  3、同意采用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在委托担保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反担保或其他的法律措施:

  1、甲方在申请委托担保时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的;

  2、甲方不按申请时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甲方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2、甲方违约延迟交付担保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担保额度3 %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第十条承诺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借款担保额度5 %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通知贷款人解除甲、乙双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如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均不得被视为其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豁免和/或对该项条款的默然废止和放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经前述协商双方仍无法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人各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署日期为。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xx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xx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受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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