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咨询合同5篇(情感咨询合同)

时间:2023-10-07 20:32: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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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咨询合同5篇(情感咨询合同)

设计咨询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1、内容:

  2、要求: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

  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在设计执行前,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即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四、设计方案的时间及其他要求:

  1、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需提供有关设计应用的资料、图片、元素等资料。

  3、甲方需提供品牌的合法证件,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合同款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咨询合同2

  委 托 方:

  承 接 方:

  时 间: 20xx年 月 日

  委托方: (简称甲方)

  承接方:(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20xx-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初步设计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技术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编制20xx-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初步设计,其内容、范围和深度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初步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

  二、小流域初步设计进度

  1、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有关资料后,乙方开始工作。

  2、乙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小流域初步设计的编制。

  三、收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规定向甲方收取小流域初步设计编制费。

  2、小流域初步设计的编制费、评审会费用及专家酬金共计 (人民币),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 (人民币)。

  3、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批通过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时,甲方应付清全部余款 (人民币)。

  四、小流域初步设计的交付

  1、乙方向甲方提交编制完成的小流域初步设计2本。

  2、超出合同规定增加的小流域初步设计应另收工本费。

  五、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3、如甲方变更委托评价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较大修改、错误等,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另行协商订补充协议,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乙方负责办理小流域初步设计相关审批的手续办理。

  六、小流域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费用及专家酬金由 乙 方承担。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工程咨询费用协议书。

设计咨询合同3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咨询合同4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暂定名称)规划设计顾问咨询服务工作,经协商一致,签订该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企业品牌建立发展战略的顾问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密切配合,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一、项目规模: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约________亩;

  二、服务边界: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给予专业顾问咨询的支持,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对本项目项目用地概念性规划暨总图设计全程顾问咨询:

  ⑴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定位提出专业意见;

  ⑵对项目规划设计的总体布局提出专业意见;

  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布及空间布置提出专业意见;

  ⑷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各项经济指标及户型配比提出专业意见;

  ⑸对项目规划设计的配套设施规划的合理、完整性提出专业意见;

  ⑹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风格提出专业意见;

  ⑺对项目规划设计的住宅及商业规划提出专业意见;

  ⑻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园林规划提出专业意见;

  ⑼对项目规划设计的路网布局提出专业意见;

  ⑽对项目规划设计的目前及未来市场风险规避、后续项目发展提出专业意见;

  2、项目用地的建筑方案设计全程顾问咨询服务:

  ⑴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各项经济指标提出专业意见;

  ⑵对每期项目建筑方案的建筑形式、建筑单体外立面的造型、色彩组合、使用材质等提出专业意见;

  ⑶对每期项目建筑方案的户型配比及户型设计提出专业意见;

  ⑷对每期项目建筑方案的商业规划细化提出专业意见;

  ⑸对每期项目建筑方案的环境景观设计提出专业意见;

  ⑹对每期项目规划设计的路网布置提出专业意见;

  ⑺对每期项目规划设计的安防消防布置设计提出专业意见;

  ⑻对每期项目规划设计的交通消防分布设计提出专业意见;

  3、项目成本控制:

  根据本项目用地概念性规划暨总图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从该项目区域发展和项目营销策略角度,结合品质要求,提出对项目成本控制的专业意见。

  4、项目形象和企业品牌建设:

  通过该项目规划的后续发展及甲方企业发展对土地的规划需求,编制并提交:

  ⑴项目形象品牌建设发展策略的专业建议;

  ⑵甲方以此项目为契机的企业品牌发展策略的专业建议。

  5、其它方面:

  ⑴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针对性考察学习;

  ⑵参加关于项目的有关会议及讨论;

  ⑶提交甲方要求的各类报告及建议书。

  备注:以上服务工作所提交的成果应根据该项目开发节奏、强度,视阶段性不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支撑项目的顺利推进。

  三、服务要求:

  6、顾问咨询服务工作要求:

  ⑴乙方应对顾问咨询工作持有专业服务态度,对各提案或方案提出专业可行参考意见,发挥为甲方项目稳定良性运作的参谋支持作用;

  ⑵乙方提出的专业建议需附带以下内容以供甲方对乙方提出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①该建议相关的规划知识及政策法规支持;

  ②该建议在规划报批通过的经验或技巧;

  ③该建议在市场或同行业可借鉴的先进范例、经验或新信息支持。

  ⑶乙方需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各类会议;

  ⑷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间规定准时提交各类书面报告及建议书。

  四、服务目标:

  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项目、企业品牌建立发展战略进行全程顾问咨询,为甲方该项目在规划设计、成本控制、风险规避、项目形象建立、后续发展、企业品牌建设等方面起到参谋、顾问作用,使本项目实现甲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品牌效益最大化发展。

  五、服务费用:

  1、在本合同范围内,本项目全程顾问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___元),该费用包括乙方人员的各种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含乙方应纳各项税费。

  2、双方约定,如因以下情况出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由甲方指定的,非广西本省范围内的专项考察的出差费用。

  2)乙方在顾问咨询作业过程中,应甲方要求派出人员赴非本项目所在城市与外协机构沟通的出差费用。

  六、付款方式:

  1、项目全程顾问咨询费用以分阶段方式支付,具体分期如下:

  ⑴在双方签定合同后___天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全程顾问咨询费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元)。

  ⑵甲方本项目完成项目用地概念性规划暨总图设计,并通过甲方和合作单位审定后__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全程顾问咨询费第二笔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⑶甲方本项目完成每期项目用地的建筑方案设计后,并通过甲方和合作单位审定后十五天内,甲方每期支付乙方该期项目全程顾问咨询费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元)/每期。

  ⑷其余款项在甲方完成该项目全部建筑方案设计后,并通过甲方和合作单位审定后半年内逐步支付完成。

  3、上述各阶段付款均以转帐或现金形式支付。

  银行资料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终止:

  1、如出现在乙方已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部分全程顾问咨询服务作业,因甲方责任非正常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进度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2、如出现在乙方已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部分全程顾问咨询服务作业,因乙方责任非正常终止,乙方根据项目的实际工作进度情况给予甲方相应补偿。

  3、如经甲方评估乙方的工作确未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或完成情况未能推动本项目进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不需再支付未付余款。

  八、保密条款:

  1、乙方和顾问人员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九、违约及法律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直至甲方全额支付顾问费和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服务中止期间,乙方暂停对甲方服务,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应对逾期支付金额按_______比例支付违约金,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终止服务。

  2、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会计、金融、法律或其他的具体建议)是乙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乙方房地产项目顾问经验做出的。但是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所提供的意见、建议、观点、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均仅供甲方参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甲方均需依自身判断,独立做出决策。对于甲方决策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或争议均应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书如需增订或删除,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并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3、其它未尽事宜另以补充协议(合同条件)为准。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咨询合同5

  本合同由委托咨询者 (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提供的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 2咨询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包括: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服务。

  第二条 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2.1本合同从 签订之日起生效。

  2.2咨询方按本合同1.2中所列要求表完成咨询服务。除非双方协定在商议条件下延长服务,本合同应在合同履行之日起 60日后,或至服务全部完成时终止,先到者为准。在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终止。

  2.3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日期之日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本合同由委托方提出终止,须支付咨询方项目终止之日之前所有工作的咨询费用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4除非双方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报告及咨询服务需要的其他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3.2对于本合同项下咨询方所履行的服务,委托方将以本合同第四条中所提供的方法向咨询方支付。

  3.3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报告。

  3.4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委托方”检查,并得到它的认可。咨询方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3.5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已收到的合同付款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2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

  4.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币种) 元 (大写: )。

  4.2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和培训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地和委托方所在地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咨询方因服务发生的杂项费用,包括差旅,通讯,餐费,交通等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3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银行以支票方式支付到咨询方的帐户上或现金支付。

  4.4付款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材料后

  4.5收到委托方的付款后,咨询方应在天内签发标明相应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

  4.6若委托方同意付款但未能按照上述条件付款,则咨询方对应付金额按每月1%的费率收取滞纳期费,并暂停后续阶段服务直至受到委托方上述付款。

  4.7如委托方拖延付款,咨询方有权延迟或终止合同剩余咨询服务。

  4.8如咨询方提供的服务与本合同要求不符,委托方应当立即通知咨询方,咨询方应在委托方指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服务,并不向委托方另外收取费用。咨询方对本合同的违约或未执行的责任应限于根据本合同己支付咨询方之酬金范围内。由于对咨询方的服务不满而终止合同时,委托方仍然必须按合同规定付清咨询方己提供之合格服务的酬劳。

  第五条保密

  5.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

  5.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3一方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条保证

  6.1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

  6.2公正和信用。双方将公平地对待相互所享有的合同赋予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合同的实施。故双方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间公正实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第七条 咨询报告的归属

  7.1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报告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对该报告不应泄漏或利用。

  7.2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转让

  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争议及解决

  10.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司法裁决解释和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全力友好地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10.2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第十一条 语言和标准

  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咨询报告等均采用中文文字。

  第十二条适用的法律

  12.1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其它条款

  13.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3.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用中文文字写成,如有出入,以中文合同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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