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4篇

时间:2023-11-20 13:26:00 合同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房屋拆迁合同4篇,供大家阅读。

房屋拆迁合同4篇

房屋拆迁合同1

  1、全面掌握合同文件各项条款,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

  2、熟悉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掌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及计量方式与方法。

  3、认真审查图纸,仔细核对工程统计数据,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确保不多计,不少计,不漏计。

  4、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全部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按时填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5、协助项目领导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情况,并据工程实际及时做出适当调整。

  6、对工程意外、价格意外及索赔等问题提出初步建议,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决策之用。

  7、依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各专业工程师及时上报开工报告。

  8、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房屋拆迁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甲方现有饭厅、住宿楼、仓库、门房、烧火房全部拆除,以 元整给乙方拆除。

  二、甲方只搬室内电器、办公及用具,其它的全部归乙方。

  三、甲方不能动门、窗、上下水管、电线、檩木、砖、板、钢筋、砖碴,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干涉。

  四、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为了顺利拆除,若有其它干扰由甲方协调解决。

  六、拆除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再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房屋拆迁合同3

  卖方(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拆迁安置房房屋的所有人,且其对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该拆迁安置房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下述拆迁安置房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本合同所称标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位于平方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计价方式:每平米元,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当在所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八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拆迁安置房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拆迁安置房的房屋。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拆迁合同4

  【案例分析】张某与李某、吴某于20xx年5月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吴某自愿将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价格为100万元;张某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吴某房款,李某、吴某出具收条并捺印,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物业管理费发票、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设施安装费等材料交给原告。同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张某入住系争房屋。后20xx年年底张某联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李某、吴某却称当初是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被逼签的,只是作为担保,因为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便向他们提供动拆迁协议、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各种交费证明原件。而其他被安置的三个人表示拆迁分得多套房屋,该套只是同小区其中一套,又称拆迁事宜一直系李某、吴某办理,出售的事情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现张某主张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而李某等人起诉张某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返回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支持张某诉求,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李某等人的诉求。

  【律师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对此,上海资深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本案也是比较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吴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因借款被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是否有效?

  本案中借款事宜没有证据证明,且也没有被胁迫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与之相反张某却有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银行转账记录,又有出具收据,并实际交付占有使用,持有拆迁安置房的原始材料,这一系列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说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事实。

  三、未经其他安置对象同意出售是否有效?

  如果明知拆迁安置房出售后二年内不提起异议,那么应该视为已经默认同意。况且作为拆迁安置的重大事项,作为家庭成员应该有商有量,应该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尽心对待义务。其他安置对象长时间的不实地查看,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另外其他安置对象分得同小区房屋已经实际入住,不可能不关注到系争房屋已经出售的事情。而直到张某主张过户义务时,才主张不知情,显然也不符合常理。由此推断其是知情且同意出售的。

  【律师提醒】最后,杨东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拆迁安置房比起其他房屋虽然有价格优势,但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一天不过户就是一天的隐患。所以涉及房产买卖系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尤其是动迁房买卖,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各种限制更多,还是建议委托专业房产律师为提供陪购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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