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合同11篇 实践合同和书面合同

时间:2024-02-17 09:47:0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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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合同11篇 实践合同和书面合同

实践的合同1

  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消防部队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日益繁重,除了参与日常的火灾扑救外,还承担着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化学灾害、空难、反恐、地震、风灾、洪灾、泥石流等18种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能的拓展使消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如此繁重的执勤备战工作量,仅靠15万现役消防官兵远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合同制消防队伍便是这一严峻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新型消防组织。纵观当前大泉州合同制消防员的数量已经和现役消防官兵人数基本持平,合同制消防队伍已经成为消防部队一支庞大的体系,是新时期多元化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有力补充。如何使这股新鲜“血液”在消防部队的“肌体”中更加充满活力的“流淌”,将其建成具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需要用心去琢磨,去尝试。

  一、大泉州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实践和收获

  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下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城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4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公里,总人口774万人。目前,全市共有12个消防大队、22个消防中队(其中合同制消防中队9个),2个特勤中队,现有消防现役警力320余人(其中干部150余人)、合同制消防员180余人。近几年泉州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晋江市号称“中国鞋都”、石狮市又誉“服装城”、惠安县的石雕产业等),高层和地下建筑频频拔地而起,高科技、新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广泛利用,用电、用气、用火大幅度增加,导致了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越来越高。2007年至今,大泉州共发生火灾3977起,死亡34人,受伤5人,直接财产损失7880千万元,火灾发生率在全省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9月,五部委出台《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相继,福建省制定印发《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过精心筹备,2006年12月5日,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在泉州市举行,晋江设置主会场,晋江龙湖合同制消防队以试点单位参加了业务技能汇报表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2.5”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后,笔者先后深入到丰泽北峰消防二中队、晋江龙湖消防三中队、陈埭消防四中队及石狮石湖消防二中队、伍堡消防三中队等合同制消防队伍参观走访,亲身体验合同制消防队伍在管理教育、业务训练、执勤战备、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中的表现,客观总结其实践意义和收获。通过深入的调查剖析和研讨,笔者极力想充分的展现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消防部队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疑可以这么说,大泉州整体的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起初,笔者了解到:2006年2月12日当天14时至20时近6个小时的时间内,晋江龙湖消防中队共实施处置20起火灾及抢险救援任务……。类似的数据近年来在大泉州丰泽、晋江、石狮、惠安等经济发展飞速的地区频繁出现,这让笔者倍感钦佩和欣慰,作为一名基层带兵人,笔者认为合同制消防队伍与现役消防官兵的工作目标是基本一致的,思想稳定、业务素质强的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和现役消防官兵一起合作完成艰巨的防火监督、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缓解了现行公安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但这种新生力量的出现,给基层消防大、中队的管理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怎样合理调配他们,充分调动两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配合,共同提高部队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已成为基层亟需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纯粹的合同制消防员中队(驾驶员例外),统一管理;一种是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存一个中队(如晋江安海消防二中队),混编管理。现阶段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模式和制度都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

  虽然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合同制消防员不属现役编制、经费有限、待遇偏低、保障不力、社会地位不高、非物质奖励匮乏等原因致使合同制消防员的人员流动性大、优秀人才难以保留,队伍建设和发展停滞不前。主要表现在:

  (一)队员结构成份复杂。从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的成份来看,有退伍的战士,有参加过工作的职员,有走出学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等,他们的思想行为、社会阅历不一样,因此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不一样,对待生活、工作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异,队员结构成份复杂。

  (二)应聘入队动机多样。从应聘入队的合同制消防员的目的、动机来看:有的是来消防队过渡的,有的是来消防队打工的,有的是来消防队锻炼的,还有的抱着好奇的心情加入消防队等等,在应聘前对消防工作的目的、消防队的性质、任务、消防队的管理要求根本不了解,应聘之后,发现消防工作与其个人的追求相差较大,不愿意接受军事化管理,造成队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管理比较困难。

  (三)思想情绪波动性大。合同制消防员进队前对消防队的了解不多,进队后才知道消防队是实行军事化管理,很大一部分队员一时难以适应部队生活。在消防部队过的是集体生活,队员之间相互接触较多,这就要求合同制消防员要有集体观念、合作意识、和睦相处的能力。而现在的年青人一般都是独生子,从小没有吃过苦,没有受过太多的约束,对独立的生活不适应,加之消防部队紧张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军事化管理的约束,其适应期较长。虽然有一部分是退伍军人,熟知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但从部队退伍后与社会接触有一段时间,社会经验和阅历都比较丰富,再次接受部队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心中不免会产生失落感,从而导致消防队伍不稳定。

  (四)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据调查,约70%的合同制消防员更多地把消防事业看作是一份工作,到期拿工资,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较重。2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抱着对部队的向往和来队锻炼的思想来到消防部队。剩余1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把部队当跳板、持有观望的思想,一旦有更好的工作岗位就提出不干,自动离职,必然导致精力外移,不可能把百分之百的心思用在干工作上,压滤机滤布工作责任心不强。

  (五)业务训练热情不高。消防部队承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对消防官兵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养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部队长期严格的正规化管理和艰苦的体能、技能训练,繁重的执勤战备工作,会使许多合同制消防员感到工作艰苦,对业务训练等表现出诸多的抱怨。另外,合同制消防员不可能像现役军人那样得到荣誉、培驾、入党、考学和士官选举等,成绩和表现的好坏对他们来讲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他们心里想的更多是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了队员训练热情不高,甚至出现了“练为看”、“走过场”、出工不出力等现象。

  (六)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合同制消防员来部队前接受教育的程度、身体素质、个人品质都有很大的差别。有的队员有一技之长,比如驾驶、修理等,有的是消防战士退伍的,对消防业务很熟悉,身体素质也很好,但有的是刚出校门的,对业务不熟练,但文化程度较高。因此要缩减队员之间能力素质的差异,很好地凝聚他们的向心力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七)灭火救援经验不足。大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在思想上对消防工作表现出畏难情绪,特别表现在灭火救援任务处置过程中,由于日常业务训练不精,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有限,临场时各种危险因素的刺激造成队员心理紧张、恐惧、急躁等一系列不良反应。面对困难束手无策,反应迟钝,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面对危险惊慌失措,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行动,对于各类应急突发事故的成功处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八)工资待遇明显不均衡。作为合同制消防员,他们和现役部队的消防员一样从事着同样的抢险救援、灭火执勤任务。而作为现役部队的消防战斗员,过年过节有福利发,平时有荣誉可争、有入党考学之取。合同制消防员将自身与其相比,难免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理,并逐渐产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绪,没有干劲,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其次,由于地方政府拨付的经费有限,经济收入与承担的繁重、危险工作任务明显不均衡,在同现役消防官兵“横向比较”中更凸显经济收入的高低“落差”,引发众多合同制消防员不能安心“红门”,一旦遇到待遇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三、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切实可行的对策和举措

  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经过几年“渐进式“的发展,目前这支队伍已占大泉州灭火救援力量的二分之一,已成为我市灭火救援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通过规范队伍建设和管理,培树合同制消防队伍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首要任务。

  (一)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消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工程。消防事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消防保卫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投入,保证这支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另外,合同制消防员在消防工作中随着年龄的增大,受体能、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将不再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往往存在一定的年限,容易造成队员在消防部队中发展期望值不高。为此,可以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规范解决合同制消防员的出路问题(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地区已考虑将合同制消防员列入事业编制,逐步规范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养老待遇),解决队员的再培训、再就业,让在队的人可以安心工作,在离开队伍的时候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二)严格把好招聘选拔关口,确保合同制消防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要本着“高标准、高起点、严把关”的原则,重点从灭火救援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实际出发,正确的把握征召范围和方向。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办法,确保招聘有章可依;二是严格把关依章行事。消防部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把那些思想素质好、文化基础好、身体条件好、职业道德好的优秀青年招聘到消防部队中来;三是着重把好人情关,对应聘人员必须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打折扣,不降低标准,确保给消防部队征招到素质过硬、职业道德好、有奉献精神的合同制消防员,为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帮助合同制消防员迈好警营“第一步”,实现角色转变。穿上消防制服并不等于就是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要实现从地方青年到合格消防员的转变,还需要经历更加艰难的考验,付出更多的汗水。这就要求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的入营教育,帮助他们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努力实现角色转变。善于运用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手段,进一步增强合同制消防员思想认识,靠真理的力量去抓住人、吸引人、打动人、激发人。日常生活中,坚持以情带“兵”的原则,尊重和善待合同制消防员。设身处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自然就会赢得他们的尊重和支持。要在人格上尊重他们,不能认为他们是打工者,他们也害怕别人这样认为。另外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现在的年轻人吃苦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比较差。虽然很多人当过兵,但是消防部队对于他们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所以一定要让他们感到基层消防中队就是他们的家,战友就是他们的兄弟。以兄弟之情关心合同制消防员,那么情有了,心近了,干劲就大了。还要在工作上帮助他们。“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消防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乃至于危险性都较强的工作,掌握消防技术需要一定的时间,每个人的掌握能力也不一样,所以在工作上干部、班长要手把手地教,干部要能够和他们打成一片,多鼓励少批评,这也是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自觉遵守部队的管理,使其积极投身工作的方法,让他们有了军人的自豪感,使命感,这样工作也就有了信心。

  (四)坚持现役带头的原则,做好“传帮带”工作。现役军人的一言一行就是一面镜子,合同制消防员看着、比着、模仿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换位思考”,他们刚刚进入部队,内心深处还会当自己是个“新兵”(即使很多队员以前当过兵)。他们会不自觉地认为现役军人都是领导,都是管理者。那么现役军人表率作用差了,他们会认为:还是军人呢!还不如我呢!所以现役军人要处处作表率。首先从制度落实上下功夫,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执行命令上作表率。命令体现了部队纪律的威严,即“令行禁止”。所以不要因为个别现役军人的不良形象带坏了整支合同制消防队伍。最后要在完成任务上作表率。在工作中,现役军人要敢于做排头兵,勇于争先,率先垂范,充分展示基层消防中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作风。

  (五)坚持“实践”这一原则,用于开拓创新。第一、从文化上创新。合同制消防员本身就是个新生事物,虽然不具备“兵”的性质,但在工作任务与服务对象上与现役消防官兵又具有一致性。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把一切有益于合同制消防员生活、战斗、训练的因素加以总结、提炼、整合、升华。最终形成对合同制消防员具有指导意义的“文化”。第二、从训练上创新。在日常训练与工作中,在强调现役班长、骨干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合同制消防员的经历与特长,实现优势互补。第三、从制度上创新。在制定和完善有关纪律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操作性”的问题,既要在维护好现役消防官兵利益的同时又要兼顾到合同制消防员的利益。特别是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家门口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条令条例制定本单位“家门口兵”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对“家门口兵”的管理力度,区别不同队员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

  (六)发挥特长优势,增强工作积极性。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消防部队要重视合同制消防员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力,他们有多少才干,消防部队就尽量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为消防部队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强化业务训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其业务素质一定要能胜任灭火和抢险救援实战需要。在部队战训工作中,对合同制消防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虽然不能达到现役消防部队的标准,但必须遵循严格按刚施训,不断提高实战能力的原则。要组织合同制消防员进行跟班学习和强化训练,使其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巡查的方法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基本常识。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全面提升合同制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在抓好合同制消防员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队伍岗位训练、业务考核等机制,认真抓好合同制消防员的灭火救援理论学习、典型案例分析,广泛开展大练兵活动,开展消防经验交流会,使其掌握各类火灾扑救和其它灾害事故处置的程序,车辆器材实用性能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使用等,促进合同制消防员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要针对个别素质弱、工作经验少或在其他部队服役的队员的个人情况,量身制订训练计划和训练内容,尽早促使其早日具备能担负起参加执勤备战、灭火救援工作的本领,不断增强其实战能力。

  滤布(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合同制消防员实际情况,量化、细化管理条令、制度,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战斗力、凝聚向心力、产生号召力,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主人翁意识。

  1.建立合同制衔级制度,增强队员责任感、荣誉感。在日常中,职衔多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是人在某个领域,某个地点,某个时期任的职位、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在现行的合同制消防中队中,通过对合同制消防员实行衔级制度,有利于增强队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有利于队伍的管理与指挥,有利于激发进取心。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他们的归宿感,激励他们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他们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成为社会上一个标志,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

  2.实行量化综合考评,保持部队旺盛的生命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不同于现役消防部队,不能完全死搬硬套部队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可以在条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充分借鉴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以及用人制度,把请销假、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日常制度的遵守情况、训练成绩、理论学习、内务卫生、警容风纪等内容综合编制成若干项制度或规定,并制定评定标准或量化考评细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评,每年年终进行总结考评,表现不合格的及时予以解聘,表现良好的予以续聘,表现优秀的推荐参评支队、总队“十佳合同制消防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一系列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使合同制消防队伍这支新的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3.建立激励机制,激发训练活力。训练积极性是搞好训练的内在动力,在现行体制下,合同制消防员由于训练成绩的好坏和自身无利益关系,因而积极性普遍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想方设法调动队员的训练积极性,丰泽消防大队推行“月训练标兵”活动,对合同制消防员每月进行量化考评,将量化考评的成绩直接与和工资档次挂钩,以此有效提高合同制消防员训练热情。除在训练考核奖励上有所倾斜外,还优先安排队员休假和探亲、提拔担任班长等。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合同制消防员的训练积极性,为基层消防中队全面完成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亲和力。合同制消防员的用工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教育有着原则的区别,合同制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队伍相比在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纪律意识和服从服务意识上也有明显差距。因此,教育训练工作绝对不能简单直接,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确保队伍稳定的基础上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

  新的历史时期,合同制消防员作为消防部队的新生事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消防部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其特殊性无疑给我们基层带兵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用心去琢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管好这支队伍,才能真正使用好这支队伍,才能整合资源优势发挥队员和装备的最大效能,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部队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实践的合同2

  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实践的合同3

  甲方乙方:

  为明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社会实践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时间自日起至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时间。

  二、社会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机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各项工作。

  三、社会实践待遇

  社会实践实习期间,甲方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社会实践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甲方需支付乙方

  四、劳动纪律

  (一)乙方在社会实践期内应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社会实践任务。

  3.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除乙方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其他任何理由的长假(三天及以上假期视为长假)。

  (三)乙方需按甲方协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出勤。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社会实践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社会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合同。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双方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实践的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

  学生手机:_______________

  家长姓名:_______________

  家长手机:_______________

  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今后学生实践就业做好准备,现经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拔,该同学被_______________(填公司名称)面试合格,即将开始顶岗实践,实践期限为20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年6月30日。为确保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协作和学生的实践质量,并加强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管理,现拟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践前期选拔工作,安排学生实践前准备工作。

  2、就学生有关实践待遇与用人单位商谈,并在实践前通报乙方。

  3、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做好学生实践期间思想工作和定期对学生的实践考核工作。

  4、负责实践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实践选拔工作本着本人自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选拔的原则,具体实践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乙方在实践期间享受实践生待遇。

  2、学生在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服从学校对实践单位的安排,服从实践班主任和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调度;对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实践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实践单位提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做与实践无关的事;病假、事假必须按实践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实践班主任报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辞退,取消其实践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到学校报到,否则按旷课论处,并参照旷课的有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4、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可向实践班主任反映,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方式予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5、在实践期内,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若私自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践期间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则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以便处理。

  7、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践工作,掌握好子女实践状况和工作时间,协助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全过程负责子女的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对学生在实践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践单位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z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生管理条例》(《学生实践手册》第2页)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实践班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学生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实践的合同5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实践的合同6

  甲方(实践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践生):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各方的权益事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实践(实践)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践时间:

  由乙方的实践进度为准。

  二、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结合乙方所学专业,对口安排乙方在本单位从事岗位实践。

  三、甲乙双方全力与义务

  1、甲方提供实践场地与相关设施条件;

  2、实践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的实践表现作出客观鉴定;

  3、实践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务损失,按甲方规定及相关法规处理;

  6、对于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的实践生,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学生实习协议书》;

  7、穿着打扮符合实践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

  四、实践生薪资

  实践期间无薪资待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践的合同7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的合同8

  甲方(实践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践学生):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实践学生与实践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践期限

  乙方到甲方实践,实践时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实践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______,从事______工作。乙方在实践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做好乙方的劳动生产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按不定时工作制安排乙方工作。

  四、实践期报酬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实践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践。

  2、实践期间,乙方造成甲方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必须严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个人及其家庭谋取私利,不得将甲方资料、机密等资讯透露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应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规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伤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践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实践要求或不适宜该工种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践,并支付实践期间的工资后,解除本协议。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实践工资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4、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次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践的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在读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与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地址: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系学校在校学生,且已向甲方提交了学生证或能证明乙方学生身份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

  2、乙方已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到甲方实践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实践期限

  乙方的实践期限按以下第____项确定:

  (一)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实践任务完成。

  第二条实践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____岗位实践,具体实践内容如下: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实践岗位。

  第三条实践时间

  乙方的实践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灵活安排。

  第四条实践补贴及其他待遇

  (一)乙方在甲方实践期间,甲方按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实践补贴。实践补贴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

  (二)乙方缺勤期间的实践补贴按如下方式计算。

  (三)乙方同意甲方自其实践补贴中直接扣除如下款项:

  1、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3、因缺勤产生的扣减;

  4、其他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产生的扣减。

  (四)实践期间,甲方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五)实践期间,除上述实践补贴外,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__________

  (六)除上述实践补贴、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提供其他任何待遇。乙方在实践期间发生伤、病、亡等情形的,除了为乙方办理相应的保险理赔手续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实践纪律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实践任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实践所必需的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实践。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安全卫生规定,遵守操作流程,避免身体受到伤害。

  (三)实践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实践或提供服务。

  (四)在实践期间,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向甲方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对在甲方实践期间所接触、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或者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在实践期间及离开甲方后均应当严格保密。除因履行职责所必需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已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提供、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离开甲方时,应当将因实践所获得的所有物品、文件、资料及其备份无条件返还给甲方。

  (六)乙方在实践期间取得毕业证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出示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实践,乙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离职管理制度及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实践期满或实践任务完成;

  2、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3、在学校正常的毕业时间或者在此之前取得毕业证。

  乙方未能在学校正常的毕业时间取得毕业证的,本协议在正常的毕业时间自动终止。

  若乙方不能在毕业证所载明的毕业时间向甲方提交毕业证,则本合同于乙方提交毕业证时或者甲方知道乙方已毕业的消息时终止。因乙方怠于提交或告知导致甲方未能及时调整用工关系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管理要求的;

  2、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实践任务的;

  3、擅自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实践或提供服务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实践或者患有不宜在岗的疾病的;

  5、实践的岗位被撤销、合并的';

  6、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而调整组织结构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减少实践人员的;

  7、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五)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乙方假满后逾期未归达三天或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达三天的,视为乙方自假满之日或缺勤第一天起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实践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或有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的情形的;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一)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二)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的“通讯地址”为其目前真实的联系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需要发送给乙方的通知等任何文件邮寄至该地址,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乙方,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邮寄至该地址的文件经与乙方同住的成年人员的签收,视为送达乙方。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乙方的,有需要告知乙方的事项通知到乙方的紧急联系人,亦视为已告知乙方。

  (三)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践的合同10

  摘要:当代企业间业务往来与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间诚信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目的和各种权益的保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是当下企业发展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合同管理;实践;探索;制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营与贸易模式层出不穷,合同变成企业与个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枢纽,它也成为企业管理内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只有企业能够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与规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进行依法管理、经营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陷入各类纠纷,它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发展不断进步,同时经济合同管理也不断加强,但是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它不仅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往年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合同当事人情况了解不详实。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了解不彻底,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查不严格。一是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审核不严格;二是对经济合同签订目的有错误认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为实现收益,抢工期,认为先开工,再签订合同,出现不签或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三是对经济合同严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审核不严格。

  3.用章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用章审批手续不规范,常以内部行政章替代合同专用章。例如,有些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私自用印给予方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到位。如多个高层领导管理,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

  5.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都处在相对封闭状态,各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其执行情况无后续跟踪记录。企业有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结束,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门衔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乱,审计过程中缺少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一些文档资料,最终只能到相关部门那里寻找合同和相关附件,很容易出现错误或漏缺,还缺乏总体控制。

  三、如何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往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使企业长足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该按照其自身的条件来设置法律机构或部门,安排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同时与专业科室保持合作关系,在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与其沟通咨询,从而避免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加强经济合同基础知识的学习,定期进行培训。企业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新动态,充分了解与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还应该定期安排法律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为其提供有效和切实的法律意见。

  第三,加强与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与实施监管制度。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基本的资料登记、搜集管理工作,切实对每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商洽信函资料及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进行统一保管,必要时进行扫描或者复印,如此一来在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企业还应该严格经济合同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记信息表,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此外,加强企业内部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总结。企业应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环节,发现有不依据条约履行的,应及时有效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从而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

  四、结束语

  经济合同是目前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经济往来与合作的纽带,经济合同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目前企业达到经济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责与工作,不断改进与优化经济合同管理步骤,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是保证当代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张国新.论经济合同在外资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外资,20xx(23).

  [2]张海波,陈凡,陈玉平.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医院管理论坛,20xx(09).

  [3]程涛.浅谈全面风险管理之法律风险防范[J].河北企业,20xx(06).

实践的合同11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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