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用电协议合同)

时间:2022-04-14 20:14:18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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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用电协议合同)

购售电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电力用户)

乙方:华电广东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售电企业)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电力交易市场逐步成熟,在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当前国家及广东的政策、电力交易规则、电力交易风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通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现就电力交易事宜达成以下内容:

自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交易周期),甲方愿意向乙方采购基础电量每年约 500 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实际结算电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各月份预计交易电量(单位:万千瓦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二、购电方式

1.甲方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电力交易市场成员,并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与乙方确认建立代理关系后,乙方通过电力批发交易方式满足甲方的用电需求。

2.甲方每月 20 日前(具体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须向乙方提交次月的用电量需求计划,填写《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进行申报电量。

三、电力交易收益

甲方收益=电量价差收益(负值)+电量偏差考核金(正值)

1.甲乙双方在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后,双方同意执行以下优惠方式,甲方获取优惠的模式为固定价差,即在甲方现行目录峰、谷、平电价的基础上分别下降分/千瓦时(含税),价差电费结算依据为固定优惠价差与结算期实际发生的峰、谷、平电量。

2、偏差考核电费的承担:

(1)电量偏差在±8%范围内的,偏差考核费用全部100%由乙方承担。

(2)电量偏差大于±8%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其中甲方承担 0 %,乙方承担 100 %。

3、受政策性影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广东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开展,涉及本合同内容调整等事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及协商结果执行。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和电费优惠。

2、甲方根据实际用电需求,科学准确预测下个月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进行申报。乙方以甲方提交的《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的电量作为甲方月度市场电量的最终凭证参与市场交易。若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各月份预计交易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因此所产生的电量偏差考核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乙方进行下月度用电量计划的提报,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偏差控制,在生产及订单允许的前提下,力争控制偏差电量在正负4%范围内。

4、甲方如若需变更、取消用电户号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5、甲方应按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完成备案等工作;如因甲方未能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导致甲方未能获得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甲方应按时向电网公司支付足额电费,以便售电交易价差利润返还。如因甲方未按约定向电网公司如期缴纳电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甲方有权查阅相关计量数据和电力交易结算数据。

8、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因政策调整或省内电力交易安排等客观原因电力交易暂停时,甲方应按电力交易中心指引正常缴纳暂停交易月份电费,乙方不对暂停交易月份的电量承担优惠责任。

10、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

1.免费为用户办理入围广东省电力用户交易资格的各项手续,包括资料收集、初审及上报,积极与政府部门及交易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完成用户企业在平台的开户及注册。

2.免费提供碳排放及碳交易业务咨询和指导,碳排放量按年度进行预测,每季度末按实际完成情况核算,提前预知企业年度排放总量,为年度碳配额交易奠定基础。发挥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关注碳交易市场价格趋势,及时提出碳交易建议,实现为企业降低排放成本的目的。

3.能效管理系统。根据电改进程,免费为用户安装智能监测仪表,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电能质量分析和优化;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能效系统安装所需要的便利条件及相关支持,为开展现货交易奠定基础。

4.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精益管理、企业文化、电力管理等相关培训服务。

5.及时关注政府部门下发的政策文件,深入解读后,免费为用户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培训,与用户分享市场形势及政策走向等。

6.交易电量经交易中心确认和安全校核后,报有关部门认定,乙方代表甲方与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四方合同,甲、乙双方的结算依据为本合同。

7.甲、乙双方应指定人员做为项目负责人,甲方负责人姓名:陈求胜 ,手机: ,乙方负责人姓名: 覃操 ,手机: 。项目负责人应互相配合,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甲方用电量预测工作,并配合进行交易平台的上报及确认等工作。

六、违约情形

1.本合同书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再次签订同类型交易合同。

2.甲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暂停生产营业的,本合同中止履行,乙方不对暂停生产营业月份价差收益承担责任,直至甲方恢复正常生产,由甲方承担暂停生产营业期间的偏差考核金。

3.基于以下情形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作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

(2)广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暂停市场交易或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或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3)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事前制定电力市场应急预案,用于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和暂停期间的电力系统运行和电费结算;

(4)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障碍消除之前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紧急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紧急情况消除之前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订,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届满前,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均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总电量-已履约电量)×[30]厘/千瓦时(人民币)。

八、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 12 月 31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可协商下年度的优惠方案等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形式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顺延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双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凡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泄露本合同内容。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

1.《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

[以下无正文,其签署栏]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联 系 人:陈银香

联 系 人:陈银香

联 系 人:覃操

电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020-

邮编:

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门江沙科技支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门江沙科技支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9144 0700 7192 5908 0H

税 号:9144 0700 7192 5908 0H

日期:2020年 月 日

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1:

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

华电广东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兹确认我公司预测 年 月参与广东省电力交易月度市场电量为 千瓦时。

甲 方:(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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