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规章制度3篇(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1 04:26:0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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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规章制度3篇(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规章制度1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

  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

  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2)依法办事。(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4)保持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

(3)坚持准则。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1.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

  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人员要树立质量意思,对工作一丝不苟,提高业务素养,保证工作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规章制度2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5.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敬业合作精神和一定沟通能力。

  8.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熟悉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处理事务所日常事务性工作。

  9.会计和出纳: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熟悉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等;具备一定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财会专业知识,能协助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做好各项后勤和办公室事务性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各岗位所赋予的职责规定如下:主任会计师上级主管:股东会

  1、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本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的完成;

  2、负责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保证全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负责业务报告的终审复核和签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4、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所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培养一批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执业队伍;

  5、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协助主任会计师制定事务所业务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2、具体负责全所业务的开拓、组织和实施,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3、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中证评估XX分公司的工作。

  三、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本所业务发展计划,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完成;

  2、参与所内重大业务项目审计工作,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

  3、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全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四、部门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本部门业务指标的完成;

  2、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对本部门出具的业务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二级复核并签署意见,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事务所内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安排、调度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

  5、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6、完成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维护客户关系,协助部门经理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

  2、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严格遵循执业规范,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导,并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撰写审计报告;

  4、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项目助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1、协助项目经理积极对外开拓业务,做好客户关系;

  2、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做好分配的项目工作,并协助项目经理出具业务报告;

  3、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办公室主任/付主任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负责拟订办公室管理规定,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领用规定、考勤规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报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日常行政性管理工作;

  3、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档案、档案的登记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5、办理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会计(兼业务和人事助理)上级主管:办公室主任

  1、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对事务所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办理税务申报,编制会计报表;

  2、具体负责业务考核统计、工资计算和业务档案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具体办理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劳动合同的签定和鉴证、社会保险事务、人事档案委托和劳动关系的变更等)。

  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2)依法办事。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4)保持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

(3)坚持准则。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1.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人员要树立质量意思,对工作一丝不苟,提高业务素养,保证工作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时,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业务报告的签字权。

  4.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管。

  二、审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

  审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很多,仅就审计责任而言,是排出或确认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次年或若干年后,因其它外部事项难免有人曲解而提出异议,这就需要由原审计档案记载的审计事实来排出或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必须对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三、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按本所《业务接承和工作委派制度》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档案总体负责”之规定,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归档的责任制原则,整理装订后交由档案室相关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四、立卷归档内容:

  凡在审计鉴证活动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审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每个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由其指派的审计组成员,应根据企业或《小企业审计工作底稿》索引目录,按职能分类、以审计标识按单元排列进行分类整理立卷,项目审结档案移交。

  五、审计档案保管要求

  一是要标明件宗编号,审计项目名称、册别,便于查阅,即在大量的审计档案中能很快地取出需要查阅的档案,二是要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即使几年后取出来也能看得清。

  六、审计档案保管期限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工作档案的保案的保管期限同最后一年当期工作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七、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管理

  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属于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八、审计档案的保密和查阅管理

(一)、审计档案保密:审计档案涉及被审单位大量、重要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二)、审计档案的查阅: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须查阅者应持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查阅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顾问批准方可查阅。本所档案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查阅者查阅的内容,要求查阅者签名并严格保密。

(1)会计师事务所可视具体情况,在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费用。(2)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档案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查阅者复印或摘录其中内容。

(3)查阅者应在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地点查阅,不得将审计档案擅自带离会计师事务所。

(4)查阅者应对查阅内容保密,对复印或摘录资料使用不当引起的不良后果与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计凭证、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存档妥善保管。

  一、立卷归档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本所年终会计报表委托审计报告。

  4、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扩其它自学成才当保存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根据我所实际,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文字资料、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委托审计报告、会计档案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定期限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三类:

  1、保管期限为25年的包括:手工或电算化会计现金日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保管期限为15年的包括:手工或电算化会计总账和明细账、会计凭证(含已装订入凭证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调节表);

  3、保期限为5年的包括:月、季度会计报表。

  会计档案归档管理:为保确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便于查阅,每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表报,财务审计报告等分别整理立卷装订后,归档,交档案室归档保管。

  5.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第五条 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四)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 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 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第十条 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贡献的员工。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 本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对于本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归还。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不得兼任采购人员。实物资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行拍卖程序。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时偿还。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预提费用在年末一般不得有余额。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在本单位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1.因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单位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评估)、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评估)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费用支出将按照费用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职工薪酬是本单位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支出在授权范围内由主任会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本单位各项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务费用的内容主要为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应本着“节约、增收”的目标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时、足额提取和交纳税金、附加等费用支出。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保管,出纳机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保管,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流失由项目会计负责(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九条 每个人经手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必须在两个月之内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报销期限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条 每张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且需对所附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位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董事长同意后才能付款。第四十二条 购买办公用品、日常用品、材料、配件、专用书籍和其他大宗物品,必须附详细清单作附件,并在清单上注明物品、单价、数量,并加盖对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我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 我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我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我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我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 我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 我事务所指定质量控制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我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事业)部经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质量控制负责人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质量控制负责人;

  四、质量控制负责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我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二条 我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我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四条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我事务所可以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六条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我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备案。质量控制负责人对我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我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办公室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第二十二条 我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三条 我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四条 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应对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我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我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

  二、不得承接我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我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 如果我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我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条 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 人力资源

  第三十一条 我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我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我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我事务所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招聘时,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我事务所规定时间参加我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第三十四条 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我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负责人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我事务所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负责人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

  第四十一条 我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我事务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核准。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我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直接挂钩。

  第四十六条 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第六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四十七条 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控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条 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应准备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

  第五十一条 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项目组计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第五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我事务所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一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二、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三、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 第五十四条 我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

  第五十六条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十七条 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二、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具体审计计划进行交叉索引;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

  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

  第五十八条 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六十条 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项目复核核对表。

  第六十一条 同时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第二节 咨询

  第六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六十四条 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控制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及时回答项目组提交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意见。对于质量控制负责人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向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

  第六十六条 被咨询人员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及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第三节 意见分歧

  第六十八条 我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项目组出现意见分歧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议,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会议,及时沟通分歧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

  第七十条 通过沟通无法消除专业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项目负责人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负责人会议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第七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意见分歧解决表,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

  第七十二条 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出具业务报告。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项目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由我事务所内部专门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第七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能减轻、替代各级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七十五条 我事务所可以考虑对以下类型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审计业务;

  三、我事务所特别重大客户的审计业务;

  四、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

  五、新招聘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业务;

  六、我事务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

  第七十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我事务所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核需要,委派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七条 我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我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三、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第七十九条 除上述方法外,我事务所还可以视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适当的复核方法。例如,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第八十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在出具业务报告前完成。项目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的规定,及时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工作底稿及其他复核所需资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及时实施复核,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复核意见,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一、在业务承接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

  二、在审计计划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沟通重大事项。对于项目组提交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应在各级项目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三、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经过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复核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组实施的内部复核程序,确认各级复核程序均已得到满意的执行;

  二、复核项目组针对本业务对我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确认该评价是恰当的;

  三、复核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认项目组做出的判断和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复核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包括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确认这些判断恰当合理;

  五、复核项目组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的咨询,确认咨询得出的结论是恰当的;

  六、复核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是恰当的;

  七、复核项目组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记录以及拟与其沟通的事项,并对沟通情况表示满意;

  八、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

  九、复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复核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八十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文件中签署姓名及日期。在完成复核工作以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填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并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及日期。第七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三条 我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在业务结束日后六十天内归档。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工作底稿,按照业务档案目录顺序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形成业务档案。

  第八十四条 业务档案应按单项业务整理、保存。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奠归整为业务档案。

  第八十五条 业务档案中应保存有效的审计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第八十六条 保存在业务档案中的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业务约定书、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业务咨询情况表、意见分歧解决表、审计报告、审计小结、项目复核核对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项目发文控制表等文件必须为经过适当签字批准后的文件。

  第八十七条 业务档案中还应包括分析表、核对表、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试算平衡表、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等工作底稿。

  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与当期档案分开装订,以便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也需保留。被替换下的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

  第八十九条 当期档案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索引的顺序排列装订,永久性档案要编写卷内目录,按卷内目录的顺序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我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条 在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对确需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写业务工作底稿修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增加的业务工作底稿中应记录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人员和时间,以及复核人员和时间。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将业务工作底稿及包含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一、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九十三条 我事务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借阅业务档案。第九十四条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十五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我事务所。如果客户要求获取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并应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我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或损害我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第九十六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应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应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八章 监 控

  第九十七条 我事务所通过持续考虑和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根据我事务所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情况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最新变化,及时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十八条 项目(事业)部经理负责我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管人员应当识别和评价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控制缺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问题或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对于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向质量控制负责人汇报;

  三、对于在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负责人,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培训;

  四、对于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薄弱环节,应建议质量控制负责人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对严重违反我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提交人力资源负责人,由人力资源负责人按照我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每年应抽调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业务质量控制检查组,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负责人会议报告。对每个项目负责人每三年应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一百条 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的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我事务所应设置投诉信箱,接收我事务所员工或外部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我事务所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我事务所鼓励实名投诉和指控。

  第一百零二条 我事务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必要时,我事务所将项目主管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我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存在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违反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应按本制度第九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我事务所应当记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会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规章制度3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敬业合作精神和一定沟通能力。

  8.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熟悉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处理事务所日常事务性工作。

  9.会计和出纳: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熟悉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等;具备一定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财会专业知识,能协助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做好各项后勤和办公室事务性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各岗位所赋予的职责规定如下:主任会计师上级主管:股东会

  1、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本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的完成;

  2、负责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保证全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负责业务报告的终审复核和签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4、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所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培养一批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执业队伍;

  5、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协助主任会计师制定事务所业务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2、具体负责全所业务的开拓、组织和实施,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3、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中证评估XX分公司的工作。

  三、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本所业务发展计划,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完成;

  2、参与所内重大业务项目审计工作,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

  3、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全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四、部门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本部门业务指标的完成;

  2、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对本部门出具的业务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二级复核并签署意见,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事务所内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安排、调度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

  5、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6、完成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维护客户关系,协助部门经理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

  2、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严格遵循执业规范,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导,并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撰写审计报告;

  4、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项目助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1、协助项目经理积极对外开拓业务,做好客户关系;

  2、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做好分配的项目工作,并协助项目经理出具业务报告;

  3、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办公室主任/付主任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负责拟订办公室管理规定,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领用规定、考勤规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报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日常行政性管理工作;

  3、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档案、档案的登记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5、办理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会计(兼业务和人事助理)上级主管:办公室主任

  1、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对事务所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办理税务申报,编制会计报表;

  2、具体负责业务考核统计、工资计算和业务档案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具体办理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劳动合同的签定和鉴证、社会保险事务、人事档案委托和劳动关系的变更等)。

  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2)依法办事。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4)保持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

(3)坚持准则。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1.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人员要树立质量意思,对工作一丝不苟,提高业务素养,保证工作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时,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业务报告的签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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