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6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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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6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好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1

  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B)

  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2.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A.芝麻油B.大坝 C.冰毒D.电力

  3.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B)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核心的一项原则是(C)A公平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D自愿原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C)

  A.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 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 (B)A. 10日内B. 15日内 C. 30日内D. 3个月内7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A. 1倍 B. 2倍 C. 3倍 D. 4倍8 8.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D)A. 丙只能向乙索赔 B. 丙只能向甲索赔

  C. 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 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9

  9.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B)A. 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 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 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 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B)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11.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12.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C)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13、消费者为(B)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

  B 生活

  C 生产和生活

  D 个人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A)出具。

  A 必须

  B 不一定

  C 可以

  D 视具体情况

  15、《消法》是(D)实施的A 1993年10月31日

  B 1993年1月1日

  C 1994年10月31日

  D 1994年1月1日

  16、《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D)。

  A 生活消费

  B 商品

  C 服务

  D 商品和服务

  17、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C)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18、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B )的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一们以上十倍以下

  D 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1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 一倍

  B 二倍

  C 三倍

  D 五倍

  20、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B)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 一次

  B 二次

  C 三次

  D 四次

  21、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A)。

  A 退回货款

  B 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 赔礼道歉

  D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依法经(D)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 消费者协会

  B 法院

  C 行业协会

  D 有关行政部门

  23、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A)《消法》调整范围。

  A 不属于

  B 属于

  C 部分属于

  D 部分不属于

  24、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C)。

  A 行政机关

  B 行业协会

  C 社会团体

  D 群众组织

  25、《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A)项职能。

  A 七项

  B 五项

  C 九项

  D 十项

  2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C)要求赔偿。

  A 生产者

  B 广告发布者

  C 经营者

  D 生产者广告发布者

  27、解决消费纠纷可通过几条途径解决(B)。

  A 2条

  B 5条

  C 7条

  D 9条

  16、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D)的意见和要求。

  A 生产者

  B 服务者

  C

  销售者

  D 消费者

  28、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B)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A 共同的职责

  B 各自的职责

  C 一定的职责

  D 大致的职责

  29、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A)受理,及时审理。

  A 必须

  B 酌情

  C 可以

  D

  不予受理

  30、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C)要求赔偿。

  A 分立后企业

  B 合并后的企业

  C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其他的企业

  31、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B)鉴定结论。

  A 不能告知

  B 应当告知

  C

  可以告知

  D 酌情告知

  3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C)行为的发生。

  A.人身安全B.财产安全C.人身财产安全D.生活安全

  33、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C)

  A.行政监督B.社会监督C.舆论监督D.司法监督

  3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C)共同责任

  A.工商局和消协B.政府与消协助C.全社会D.社会团体

  35、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B)的监督。

  A.政府B.消费者C.舆论D.法院

  36、《消法》共分(B)章。

  A.七B.八C.六D.九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C)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37、对(B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3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B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39、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D)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C )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D、不合格商品

  60.、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C)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6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62.、对(B),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6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B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6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D )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5、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C)进行监督的权利。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66.、消费者为(A)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6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B)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_、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B)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A)。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经(D)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b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_、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A)《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__、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C)。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__、《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A)项职能。

  A七项b五项c九项d十项

  __、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C)要求赔偿。

  A生产者b广告发布者c经营者d生产者广告发布者

  __、解决消费纠纷可通过几条途径解决(B)。

  A_条b_条c_条d_条

  _、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D)的意见和要求。

  A生产者b服务者c销售者d消费者

  1.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了消费者问题,而除了交换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外,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另一个基本前提是(A)。A.商品交换 B.物物交换 C.经营者 D.消费者 2.(D)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第一前提。3.A.第一次社会分工 B.第二次社会分工 C.交换双方利益形态的差异 D.商品交换

  3.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C)。A.强者地位 B.平等地位 C.弱者地位 D.难以确定 4.消费者运动发端于(B)。

  A.法国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5.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是(D)。A.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B.全美消费者联盟 C.韩国的主妇俱乐部联合会 D.纽约消费者协会 6.消费者协会是(D)。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C.企业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C)要求赔偿。

  A.无法

  B.可向原企业

  C.可向变更后的企业 D.可向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8.经营者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C)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A.5日

  B.10日C.15日

  D.30日 9.(C)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A.2月14日

  B.3月5 C.3月15日 D.3月25日 10.承担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B)。A.人身伤害

  B.精神损失C.财产损失

  D.死者的抚恤金

  2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倍。

  A、一b、二c、三d、四

  2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B)次修理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b、二c、三d、四

  2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A);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b、刑事处分c、民事制裁d、治安处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为(C)。

  A.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B.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C.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D.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者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A)。A.自主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知悉权D.求偿权 4.下列表述中,(C)属于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情形。A.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所售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符 B.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电器具备安全使用性能 C.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和鉴别 D.消费者要求所购商品计量正确

  5.关于对经营者不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下列说法不当的是(C)。A.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应依职权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B.大众媒体应在对经营者的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C.消费者只能对与自己当次消费行为有关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D.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行使监督权

  6.下列对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A.经营者不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B.经营者夸大商品的性能,但不会危害消费者 C.经营者只对有利于销售的问题进行明确答复

  D.经营者不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真实的标记,以免诱导

  7.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物总额十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

  8.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电视机,觉得该商店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正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该店员要求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许离开。该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B)。

  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D.知情了解权 9.下列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是(D)。

  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C.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有权根据具体条件影响法院的受理决定。

  10.甲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甲打算为此采取维权行动。下列是甲的一些维权措施,其中属于不当措施的是(D)。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11.对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C)。

  A.裁定不予受理B.移送仲裁机关C.依法受理,及时审理D.进行调节,调节不成驳回起诉 12.下列不属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是(C)。

  A.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C.代替消费者起诉

  D.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C)。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C)。

  A.应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B.应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损失

  C.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损失

  D.应先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该经营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营业执照持有人承担责任

  1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的费用中不包括(B)。

  A.医疗费B.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费 C.治疗期间的护理费D.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6.王某借用朋友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售不合格茶杯。消费者李某在王某处购买了五只茶杯,不久后茶杯碎裂,碎片划伤李某。关于这一事件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李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B.李某只能向王某的朋友要求赔偿 C.李某可以向王某或其朋友要求赔偿

  D.李某必须同时向王某和他的朋友要求赔偿 17.下列关于虚假广告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

  A.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B.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C.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18.消费者李某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经有关部门检验发现该音响设备属于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处理方法中正确的是(C)。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19.关于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采取的措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5月2日,李某家中吊扇扇叶掉下将其砸伤,经鉴定,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为吊扇设计不合理,扇叶不够稳固。对此李某可以依(A)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仟。A.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B.违约

  C.违反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违反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21.甲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东西,在商场经理的命令下被强行搜身。后甲将此情况告知某报社,当天报社载文对商场和经理的行为进行了抨击。甲的行为属于(A)。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低毁商誉的行为

  C.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D.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22.甲花500元在乙商场购得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下列救济措施不合法的是(A)。

  A.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 B.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 C.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D.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后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B)。A.电脑公司应予以退货,但需抵交折旧费 B.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C.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D.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

  24.下列有关预收款的说法错误的是(D)。

  A.经营者可以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B.经营者采取预收款方式但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 C.经营者采取预收款方式但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

  D.经营者除退回预付款外,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预期损失

  2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C),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 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2

  xxxx有限公司

  201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11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3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多元化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有:1963年的《保险法》及后续相关法规、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法》、2010年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及

  2011年底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由点及链、由链织网的全系统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低成本高效推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来看,金融机构要设计清晰明了和适销对路的产品,较好地管理自己的销售体系,通过市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从涉及主体方面讲,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保持合规高质量经营,行业协会应自律协调,第三方机构应中立开展调解或裁决,监管机构应做好监管,司法系统应进行裁判等;从工作机制来看,要建立充分的宣传咨询机制、披露激励机制、救助保障机制、系统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协作,在统一架构和标准前提下保留弹性,不能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层级,政出多门,影响保护效力。然而,从立法方面看,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一个逐渐培育和完善的过程,一劳永逸地通过立法解决在各国都尚未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对和化解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在纠纷解决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费者保护网中,金融机构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最直接的责任者,也是消费者保护问题解决的必经一环,应该更为关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这一点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中最为突出,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应对消费者纠纷时,无一不非常注意强化纠纷处理中金融机构的首要责任,监管的及早介入也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这一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应对千差万别的消费者投诉,使大部分纠纷在这一环节得到化解,或者应诉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公司内部产品设立、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管理改进。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并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4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先进的金融业务与消费者专业知识能力欠缺形成的不对称,产生了各类金融风险,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要警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远离金融风险。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随之不断增强,例如:银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点以及减少假钞、消费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便利产品,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但银行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的今天,银行卡的交易结算系统也随之变得更加高效、快捷,从而使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领域远远超出了传统的银行柜面的管理范畴,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给银行卡防欺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难度。随着银行卡业务的拓展以及支付手段的增多,不法分子利用发卡、收单和通信等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持卡人的疏忽,以“繁杂多变,深度掩盖,无孔不入,横联纵合”的犯罪手段,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对于我们商业银行更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首先,必须承担保护持卡人隐私的义务,保证持卡人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机密;在向第三方披露持卡人的任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卡消费者并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银行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同时要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实现银行卡从磁条卡向智能IC卡的转换,增加银行卡读写保护和数据加密保护功能,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伪卡欺诈问题;其次,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商业银行应加大安全用卡宣传力度,多渠道向持卡人提示银行卡伪卡案件风险点,积极引导持卡人安全用卡,强化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个人信息使用观念。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提醒持卡人要有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其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密码、信用卡有效期和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单位和个人泄露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随意放置银行卡和身份证件(最好分开存放),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和对账单,以防不法分子拾遗、窃取,假冒持卡人身份盗用资金。消费者在设置电话银行密码时,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如6个6等),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容易被人猜中的数字作为密码,也不要使用与电子邮件或连接互联网相同的密码;可以考虑分开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修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不要轻易向任何人泄露,避免给自己带来为犯罪嫌疑人破解密码进行盗刷取现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近年来老百姓明显感觉到,银行不再是单纯的存取款,银行的金融创新增多了,金融产品丰富了。但与此同时,银行卡安全、金融产品夸大收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何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设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已成为商业银行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课题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逐年增大,个别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夸大收益,不如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强制搭售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银行业的声誉,引发公众不满。与此同时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在设计与安排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而对消费者权益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个别消费者权益的受到损害,此时,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确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也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但是有的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以目前广泛使用的贷记卡来说,银行着重宣传的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以至于出现了一个“利息陷阱”。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未得到全面体现。在近几年来,大家都发现其征信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客户在贷款审核环节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据调查许多金融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交与亲戚或朋友甚至开发商,莫名其妙地替他人背上借款。如果我们都能够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因信贷行为不当而影响个人信用度的现象发生。

  今天的我们更应该看到,银行作为窗口服务性行业,与社会经济和民生息息相关。忠诚、稳定的银行业消费者是基础,更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应该成为银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更要明确金融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权、获取知识权、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投诉举报权等。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与金融消费者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把好“病从口入”关口,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任何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业务的潜在风险,并履行告知义务。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了解产品和服务进入前得以实施。如果消费者对此有更为清醒的认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并大量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投诉“烦恼”。这就要求我们金融机构必须履行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得到保护。

  昆仑银行吐哈分行

  廖

  荣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5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

  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

?

?

?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岗位职责6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6]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7]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9]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

  者、经营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12]

  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13]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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