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制度3篇(监事会工作内容)

时间:2023-02-26 14:03: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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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制度3篇(监事会工作内容)

监事会工作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执行。

监事会工作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监事会的工作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股东在委派的监事中指定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监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单位兼职。

  第九条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公司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

  第一十条任职监事不得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一十一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执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一十二条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股东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公司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第一十三条监事的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一)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向股东提交履职报告。

  (二)不得在公司所属企业中为亲友和其它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额外报酬等,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

  (三)完成监事应尽的其他事务。

  第一十四条公司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直至撤消职务,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篡改、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过程化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检查为为重点,对公司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经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二)及时监督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经营目标管理情况,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做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及制止问题的产生和扩大。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事每次对各单位检查结出后,应及时做出报告,发现危害公司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及建议。

  (四)不参与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决策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和否定意见。

  第一十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一)对目标经营管理任务重、问题多难度大的单位日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年度目标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公司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十七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公司总经理对有关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会议,了解经营管理情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台帐等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听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及员工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十九条本规则的制订与修改经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义,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行业专家、财务专业组成,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户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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