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63条

时间:2022-06-07 11:17:0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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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63条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业文件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B 消防管理规定 修订状态号 2 页 码 1/3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物业公司(管理处)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 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 监护动火作业; 5、 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 定人、定时、定期检查,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 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 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自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第四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五条 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第七条 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 1 只,小于30 平方米配备 1 只,大于 30 平方米配备 2 只以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位置。

  第八条 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及其它废 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及时弄熄,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第九条 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 5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 1 只灭火器(小于 50 平

  方米配备 1 只,大于 50 平方米配备 2 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 100 平方米配备 3 只灭火器。(小于 100 平方米配 3 只,大于 100 平方米配 3 只以上) 第十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 119,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 警告或 500 元—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3、 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4、 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5、 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 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7、 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8、 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9、 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 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3、 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4、 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5、 影响灭火救灾的; 6、 谎报火警的; 7、 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版 本 号 B 消防管理规定 修订状态号 2 页 码 2/3

  8、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9、 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不尽事项,按《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消防专用章管理 1、 广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内部使用须由维修部经理批准。

  2、 集团公司各部(室)及各下属公司使用须由金碧物业广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

  3、 对园区内业主/住户的使用须由金碧物业广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

  4、 园区内外单位(非恒大地产集团隶属)联系须由金碧物业广州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版 本 号 B 消防管理规定 修订状态号 2 页 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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