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员岗位职责3篇 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管理

时间:2023-06-03 12:02:4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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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员岗位职责3篇 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管理

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员岗位职责1

  铆焊机加车间物料员工作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组织日常生产中的各种材料下单、跟踪、整理。协助车间生产计划员做好材料供应,保证车间生产顺利开展。

  二、本厂下料的材料:由生产计划员提供尺寸或下料图纸后,根据生产计划员的时间要求安排车间下料,跟踪下料进度,进度跟不上时,及时反映车间领导。材料下好后对材料按要求规定区域摆放,并清点材料数量、签收,并登记入生产计划。做到随时掌握材料的摆放区域,方便生产计划员安排生产。

  三、外购的材料:由生产计划员提供买料尺寸,根据买料尺寸打印购料清单,并做好计划登记后送至供应部,材料买回后及时跟踪退火、调直等工序后移交生产计划员,并做好生产计划登记。

  四、供应部外厂铸料:供应部材料回厂后,对材料进行清点,并登记入生产计划中,对铸回来不合格的零件(包括加工时发现)做好手续退回供应部。

  五、供应部直接订购回仓库的铜料:生产计划员需要用到铜料时,及时开单去仓库领出移交生产计划员。

  六、负责下料班组的车间常用材料清点,申请购买。

  七、对机加车间材料放置区负责,包括材料清点接收、剩余材料盘点、清退等。

  八、车间主任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机加车间设备员岗位职责

  银行加钞清钞人员岗位职责

  加钞员工作总结

  机加设备维修工岗位职责(共8篇)

  银行atm加钞员工作总结

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员岗位职责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与银行签订银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承揽银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业务的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所述的银行,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的银行。本合同所述的自助设备,是指自动柜员机(ATM)、存款机(CDM)、一体机(CDS)。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与银行签订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载明的,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在专业运钞机构警护的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银行现金的数量短缺或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动设备清机、加钞期间,即自装满现金的钞箱从现金中心取出,至完成本次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并将自助设备中替换下的钞箱送回现金中心为止的期间: 1、执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盗窃、抢劫行为; 2、执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勾结外部人员,实施盗窃、抢劫行为;

  3、执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过失造成的现金丢失。(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之外期间,即自助设备清机、加钞途中期间之外的时间: 执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利用在工作中已掌握的自助设备相关信息,本人或勾结其他人员,对外包银行的自助设备实施的盗窃行为。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

  1 然灾害;

(四)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非因被保险人雇员进行的盗窃、抢劫;(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银行所签订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约定应该由其他关系方承担的责任;

(二)各种形式的罚金、罚息、解约等经济处罚;(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属专业运钞警护机构的责任;(五)各类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及保险期间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为年基础保费、承保人数、责任限额调整系数、人数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约定的流程和各项要求,进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需要对员工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登记,负责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工作的人员必须为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且严格按照外包银行的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银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变更、被保险人高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

  3 决定继续承保、加收保险费继续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外包银行或其他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真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事故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业务外包合同、事故证明书(由银行出具的)、损失清单、事故现场照片或监控录像、其他相关监控录像、相关物品的交接记录,如为盗抢责任事故,则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立案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银行或其他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

  4(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保险人赔偿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银行签订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外包合同及被保险人的业务操作流程应作为本保险合同附件。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

  5 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本保险合同中所称银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是指外包银行聘用国家认可、具有警护资质的保安公司,使用专用的运钞车将银行的现金运送到各个保险单列明的自助设备进行清机、加钞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中所称每次事故系指每次发现并上报的现金短缺事故或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事故。

自助设备清机加钞员岗位职责3

  银联商务江苏分公司自助设备清机加钞

  岗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加钞专业化服务业务开展初期(机具规模量较小),采用半流程模式的分支机构, 除一名部室负责人外,至少应当设立(但不限于)运营内勤岗、现场维护岗(至少2人)、运营保障岗、监督管理综合岗。

  说明:本规范的岗位设置、机具规模, 以人员精简为基础,以每组钞车每天维护12个点,5个工作日为假设,对人员岗位进行的设置。

  二、人员分工

  1、部门负责人 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及工作要求,全面主持ATM业务日常工作,对ATM工作负全部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A、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实施细则、内控管理办法、人员管理、考核、培训计划等制度章程,规范本部门各项工作。

  B、负责ATM业务全方位风险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合规检查。C、结合总、分公司的任务指标,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完成。D、结合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对ATM业务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拓展ATM业务。

  E、负责定期召集合作单位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F、负责部门各项工作结果的审核,确保真实、准确。G、负责保管部门使用的业务印章。H、负责自助设备备用钥匙的管理。I、负责保管修改密码的钥匙棒。

  G、负责保管、配发维护和保障人员的操作卡(也可由负责人指定人员管理)。

  K、负责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关注员工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L、负责对部门日常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进行审批。

  2、运营内勤岗

  负责监控自助设备运行状态,匡算每日加钞资金总额,制定清机加钞计划, 安排加钞路线,调控协调押运车辆,调度设备故障维修,保管密码信封,编制上报各类报表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A、每天根据后台监控显示的自助设备运行状态, 匡算次日加钞资金总额,制定清机加钞计划, 填写四联《加钞计划表》(附件1),递交光大银行,向光大银行提出配钞申请(光大银行相关部门据此进行次日配钞准备工作)。

  B、根据加钞网点所在区域,安排加钞路线;加钞当日调控现场维护人员与押运车辆。

  C、监控自助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运行故障,登记每台机具故障情况,根据故障情况安排机具维护商的维保人员前往机具所在网点进行维修, 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D、负责检查清装钞后自助设备运行状况,调控运营保障人员处理应急事项。

  E、负责业务运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与上报工作。

  F、保管填写原密码的密码信封,并负责监督密码定期变更及登记工作。G、负责各类报表的编制、统计分析、汇总上报与装订保管工作。H、安排清装钞过程中人员进餐及其它与内勤岗有关的工作。

  3、加钞岗

  负责随车押运,自助设备现场清机加钞,自助设备钥匙、密码的在途保管与使用,设备运行日常检查、维护,回钞箱的交接,日常吞卡的取回交接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A、按照分派路线,负责领取机具钥匙,并与准备加钞的自助终端一一核对;向光大银行领取钞箱,按照《加钞计划表》,将领取的钞箱与当日准备加钞设备终端号、个数进行核对,检查钞箱封签(锁)是否完整,进行交接登记。

  B、与押运车车长沟通当天加钞工作及路线安排,与武装押运人员一同随车押运。

  C、负责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完成加钞工作后,对加钞机具做交易测试,保证机具正常运转。

  D、检查自助设备周边环境情况(卫生状况、客服电话、灯箱、机顶盒是否完好, 是否有诈骗信息广告、非法安装的监控硬件等),做好检查记录。E、当日加钞机具所用的钥匙与监督管理综合岗人员交接;回钞箱、废钞专用袋、取回的吞卡当日与光大银行交接。

  F、负责机具密码定期更换工作的现场操作和变更登记。

  4、市场开拓岗

  负责自助设备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自助设备定期巡检工作;负责自助设备的选点、布放工作;负责与光大银行、自助设备运营商、维护商,通信运营商的协调与联系;负责相关场地租金、管理费、110联网等事宜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配合光大银行新业务开发;负责机具设备资料的收集与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A、负责自助设备故障、吞卡等应急事项的处理及上报工作;负责配合光大银行紧急事项的处理工作。

  B、负责自助设备的定期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C、运用选点知识和经验,与光大银行共同协商,根据选点流程,负责自助设备的选点、布放工作。

  D、负责与光大银行、自助设备运营商、维护商、通信运营商联系,协调装修、装机、测试等工作,并在工作中及时得到设备和技术支持。

  E、负责涉及银联商务承担的有关场地租金、管理费、场地装修、110联网等事宜的协调沟通。

  F、负责每日统计分析前一日自助设备交易数据,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情况报表。

  G、负责配合光大银行新业务开发,向光大银行提供自助设备相关技术培训。

  H、负责所有机具设备资料的收集、建立与管理工作。I、负责与公司内各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5、监督管理综合岗 负责专业化服务各岗位、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控系统(设备监控与内部监控)的管理、维护和定期抽查,监控资料的保管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人制订业务实施细则、内控管理办法、人员培训计划;负责交易日志、原始凭证、各类单据的装订与保管;负责机具钥匙的领取归还管理;负责所有厂商维护钥匙的管理;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申领;协助光大银行进行错账查询;配合光大银行进行相关安全检查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A、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业务规范,负责各岗位,各流程环节的定期、不定期全面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操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B、负责监控系统,包括自助设备监控和部门内部监控的维护管理,定期、不定期抽调监控,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C、协助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业务开展,制订业务实施细则,内控管理办法和人员培训计划等。

  D、负责监控资料的保管;负责自助设备交易日志、原始凭证的装订与保管;负责与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类单据的装订与保管;负责各类报表的复核。E、负责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的发放、收回与保管。F、负责所有厂商维护钥匙的领用与保管。

  G、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申领。

  H、协助光大银行进行账务核对、错账查询等工作;负责未交接的吞没卡的核对、保管及交接登记工作。

  I、负责与光大银行业务人员进行日常联络,负责与光大银行间的协调沟通。

  J、配合光大银行对自助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自助设备各类隐患进行整改落实;每月对自助设备的安防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光大银行要求向光大银行提供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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