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国库业务岗位职责3篇(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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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国库业务岗位职责3篇(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部岗位职责)

信用社国库业务岗位职责1

  国库支付中心岗位职责

  为明确国库支付中心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中心各项工作,制定本中心岗位职责如下:

  一、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协助进行预算控制和用款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建立预算单位收支总帐及分类管理系统承担财政拨款方式改革后的财政资金审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管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负责国债兑付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业务。

  二、主任职责

  在财政局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服务、管理与监督的关系。

  2、组织建立健全国库支付中心的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财政资金支付依法进行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抓好中心的管理工作,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中心工作合理调配中心各岗位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4、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负责抓好中心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5、负责协调中心与局内有关业务科室及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关系。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副主任职责 协助主任搞好中心的各项管理和国库支付执行工作,对中心主任负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督促检查并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完成。

  2、负责落实中心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风范,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与预算单位的关系。

  3、协助主任建立健全中心的内部工作及各项制度,保证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

  4、做好主任授权内的各项管理和国库支付执行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协助主任抓好中心廉政建设。

  6、协助主任协调处理中心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各业务科室及预算单位的日常工作关系。

  7、承办中心主任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职责(一)综合部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内部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考勤、来文登记等,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内部事务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2、配合国库科制定国库收付监督检查制度,督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资金支付监督制约机制。

  3、对资金支付过程中的疑点问题进行检查,提出核查意见。 4、受理预算单位及收款人投诉。5、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对市直预算单位提供综合信息查询。 7、指导县(市)收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8、对财政支付机构内部和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其他综合业务工作。(二)受理审核部岗位职责

  1、负责接收财政局国库科提供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预算指标数据,并进行登记录入。

  2、负责接收财政局国库科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分基层预算单位逐个进行登记录入系统。

  3、负责受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并签章后转递资金支付部。

  4、负责管理预算单位指标帐及用款计划。 5、负责对预算单位授权资金指标情况进行登记。6、定期与国库科、预算单位等核对指标。7、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8、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9、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资金支付部岗位职责

  1、办理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事宜。 2、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3、负责复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用款申请书,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书"送人民银行,同时登记直接支付银行存款明细帐。

  4、依据预算单位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按月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送代理银行,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人民银行。

  5、跟踪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情况,督促其履行代理服务协议。 6、结算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手续费。

  7、负责印鉴卡片、直接支付凭证和授权支付凭证等单据、凭证的印制事宜。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四)会计核算部岗位职责

  1、负责接收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代理银行传送的相关单据和支付信息。 2、负责接收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和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旬、月)报表。

  3、负责接收人民银行转来的划款凭证。

  4、根据有关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明细帐及用款单位支出明细帐。 5、及时向财政局国库科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6、及时做好与财政局国库科、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的对帐工作。 7、负责会计核算资料的归档工作。

  8、根据相关会计信息,确认代理银行结算资金汇划费。 9、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用社国库业务岗位职责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

(2001年1月9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第八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 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第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第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库工作机构。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以上或年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业务量较小、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十条 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二)擅自涂改凭证的;(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并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条 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国库业务量;(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 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前条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代理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

(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四)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行。

  商业银行经收预算收入计付代办业务费的标准、办法,由基层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 代办业务费主要用于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机器、设备的配置,以及代办人员的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罚款收入,应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第四十七条 代理支库应按规范名称统一对外挂牌。其代理支库业务所用印章,由各分库按规定样式统一刻制。

  第四十八条 代理支库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领取、下发。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由各分库印制,辖区内统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198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用社国库业务岗位职责3

  信用社岗位职责

  目录:信用社主任岗位职责/信用社副主任岗位职责/坐班主任岗位职责

  会计员(复核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信贷员岗位职责

  监测员岗位职责/联行人员岗位职责

  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储蓄记帐员岗位职责/储蓄复核员岗位职责

  信用社学习制度/信贷管理制度/服务公约

  信用社工作制度/员工遵纪守规“十不准”

  信用社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在联社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社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主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提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提出农村信用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提出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农村信用社内部机构设置。

  三、作为本社法人代表,参与社会各种政治、经济活动,依照法律,维护本社政治经济权益。

  四、领导、组织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和其它管理等工作,并经常向联社报告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信用社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策业务经营和其它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报告县联社和提请本社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定。

  六、组织开展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决定好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信用社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社主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根据分管的专业,组织拟定经营目标、经济责任制和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加强经营管理,做好内部各专业、岗位之间的组织与协调。

  四、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在社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本社决定的各项业务经营工作。

  六、负责组织职工的岗位培训,开展文化和业务学习,抓好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七、在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负责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坐班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合理安排各专柜工作和人员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力求各项业务操作及时、准确、快捷,核算正确。

  三、积极组织内勤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学习政策法规等,以提高内勤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按照操作程序落实到岗、到人,积极推行帐、表、簿、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劳动纪律,改善服务态度,树立“窗口”形象。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帐务自查和内外帐务的核对,主动解决柜面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不懈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并及时上报,认真及时分析发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改进工作。

  六、关心业务动态,注意积累和分析存贷款收支变化,现金收付变化,及时向主任反映情况。

  七、积极做好内外勤之间的团结协调和日志的记录登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八、做好社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员(复核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会计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会计工作,确保核算质量达到“六无”“六相符”。

  二、积极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做到收入合理,支出正当,确保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正确使用、管理会计科目和凭证,做到印、押、证、机分管,并切实管好。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专管,建立登记簿,设专室和专柜存放,确保完整无缺。

  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载、计算和反映本单位业务、财务活动,杜绝弄虚作假,为执行制度、考核计划和领导决策提供正确数据。

  五、加强服务与监督,管好用好资金,对不执行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要坚决抵制和斗争。

  六、严格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手续,做到表外科目核算,及时准确编报各类报表和对帐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

  七、做到当时记帐,帐折见面,当日结帐,总分核对相符;转帐业务先付后收;他行(客户)票据收妥进帐;利息、收费计算准确;帐表凭证一律换人复核。

  八、会计复核员与会计员共同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制。

  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

  二、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

  三、坚持轧库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并与会计核对库存余额后相互签章;按规定处理长、短款,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以长补短,发现差错及时汇报。

  四、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达到“六无”标准。

  五、坚持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复核,加盖印章,并序时记载现金收付日记簿,现金整点达到“五好”钱捆标准,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柜员制例外),非营业时间钱款要入库保管。

  六、认真执行移交制度,做到交换清楚,手续完备,登记齐全。

  信贷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严格执行金融法规、信贷政策、原则和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思想,坚决杜绝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行为的发生。

  二、按照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按照《固始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发放贷款。坚持“三查”制度,把好贷款条件关、贷款限额关,严格掌握和执行抵押、担保条件和有关规定;完善贷款的基本程序和贷款管理的基本方式,实现规范的要求。

  三、在批准发放权限范围内贷款,要承担包放、包收、包效益的“三包”责任制,实现贷款无逾期、无违章、无风险。对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贷款项目,要按计划办理贷款发放与收回。并切实做好调查、论证评估、监督使用。

  四、坚持按贷款管理期限管理贷款。实行按期催收,延期申请、审批和逾期加息,保证完成贷款回收、非正常贷款压缩任务和其他各项农金任务。

  五、完备贷款手续。对每笔贷款的发放、催收、延期、收回等环节,都要按“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办理。大额的农户贷款和私营企业贷款,要有调查材料和评估报告,符合法律程序。

  监测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贷款通则》、《担保法》、《借款合同条例》、《固始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信贷法规,把好贷款发放的最后一关,每笔贷款必须达到“八有”,对违背信贷制度、手续不完备的要坚决抵制和纠正。

  二、及时准确地分清科目,按贷户(单位)建立各种贷款登记簿,及时按规定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必须做到内外监测的据、簿、帐、卡、表的五相符。

  三、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规定上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不得估报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非正常贷款占用比例。对信贷资产形态下降幅度较大的要有文字分析。

  四、清晰整理并妥善保管簿、卡、帐、据、表、各项制度、调查分析报告、表格结算等信贷档案资料,不得散失残缺。

  五、真正发挥监测、预测作用。对信贷资产结构的变化要及时预测,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投向当好参谋,监督各项信贷制度的全面执行。

  联行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联行信件、电报的收发工作,并加以复核,做到及时、准确,字迹清晰,进出有登记。

  二、按规定使用和编制各类报单,坚持逐日逐份销号使用,并加强复核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严禁签发空头报单及汇票。

  三、认真审查他行报单,对错误报单要按规定处理,认真查询。

  四、正确使用、详细记载各种联行登记簿,并换人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妥善处理。

  五、认真管理好各种联行及汇出汇款卡片,定期核打,做到帐卡相符。

  六、正确使用联行科目,一切联行往来凭证必须及时转帐,摘要简明,换人复核,不得无故积压。

  七、认真做好联行核算、对帐工作,按时编制往来报告表,主动及时查清未达帐,提高对帐质量,保障联行往来准确无误。

  八、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详尽,切实处理”,并加强复核及登记,负责保管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坚持印、押、证、机的分管制度,严禁联行核算“一手清”,做到使用有记录,交接有登记,经办有复核,保管要入库。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操作员对使用的微机要保持整洁,不得自行拆装机件,严禁利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二、操作员必须使用密码上机,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单位提供信用社的一切应用软件和资料。

  三、操作员必须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和具体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帐务处理,严格审查凭证要素,严禁积压,严防串户。

  四、操作员做好日间、日终、月终、年终文件的磁盘备份工作,做到完整无缺。严格按会计制度、密级管理要求,保管好各类印章、凭证、盘片、打印件,营业终了,入库保管。

  五、操作员进行帐务处理要加强复核,使用后的帐表经事后监督复核后,应专人保管,外单位查阅要有合法手续。

  六、操作员要加强对重要凭证、印章的管理,做到使用有登记,交接有记录,保管要入库。

  七、操作员调动必须及时更换密码,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必须将微机退出安全状态(即“C”状态),并抽出操作盘,入柜加锁保管。

  八、操作员必须遵守一切管理制度,确保机器正常运行。

  储蓄记帐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储蓄政策、原则及规定,加强柜面服务宣传和监督,热情待客。

  二、严格执行储蓄利率政策,严格按照储蓄存、取款操作程序办理业务,认真审查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准确登记票面,及时打印存单,做到销帐及时,登记齐全,管理规范。

  三、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开户、挂失、托收和提前支取手续,并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做到认真负责,杜绝隐患。

  四、坚持当日结帐,定期核打帐卡,认真记录,确保帐、簿、卡核算相符一致。

  五、坚持印证分管使用,相互制约,使用存单、有价单证当时销号,换人复核,做到帐实相符。

  六、未实行柜员制的单位,储蓄业务必须换人复核,严禁“一手清”。

  七、营业终了,帐、卡、印、证必须装箱入库保管。

  八、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登记齐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传票、帐册的整理、装订、保管工作。

  储蓄复核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制度规定和操作程序,对凭证的要素和帐簿记载进行复核和审查签章,以示负责。

  二、按规定对储蓄帐、簿、卡、表进行核对,确保帐务核算相符衔接。

  三、对储蓄记帐员办理帐务核算、计息、挂失、提前支取、托收等业务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经办人共同查清、纠正,并登记有关登记簿。

  四、对储蓄记帐员领、销及现存的储蓄凭证进行逐份序时复核,对作废凭证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五、认真复点现金,核对票面记录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并加盖有关章印。

  六、协助储蓄出纳员做好每日的轧库工作。

  信用社学习制度

  一、信用社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学习,自觉加强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思想水平、业务技能和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反对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阅文件的事务主义和经验主义现象。为了充实学习内容,人手都要订阅政治、业务报刊各一份。

  二、重视政治学习。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学习实事政治、党的现行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三、强化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掌握上级有关业务规定,提倡全员学会计、信贷、存款等基础业务知识,并突出钻研本职业务,做到应知应会,不说外行话,不办外行事。

  四、坚持碰头会学习制度,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学习时间要全员参加,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经请假批准,否则要给予处罚。

  五、讲求学习方法和效果。学习要有计划性和针对性,一个时期突出一个学习重点,解决一个突出问题。组织学习前应充分准备好学习材料,作好辅导,边学边议,联系实际,每月每月写出心得体会,交流学习提高。

  六、加强领导。做到领导带头学,党员带头学,带头联系实际发言讨论。并确定人员抓学习,辅导职工学习,督促职工业余自学。采用不同形式每月或每季检查考核一次学习情况。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用社以高质量和信贷资产向商业化经营转轨,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有机统一,现根据《固始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以社主任为组长、其它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领导小组,遵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实现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借贷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二、全面落实信贷责任制,做到包贷、包收、包管理、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坚持谁立据、谁用款,谁发放、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一户立据多户用款,不得有多户立据一户用款的“垒大户”现象,不 得跨区、冒名、自批自贷或以别人名义骗取贷款,对当年新放贷款形成逾期按每百元扣一元,直至收清为止,对造成风险,责令限期收回,并按风险度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3000元以内(含3000元)贷款由信贷员发放; 3000 元至元以内(含元)由社主任审批发放; 元至元(含元)由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元以上报联社大额贷款审批小组后方可发放。不论哪一级、一律贷户申请、信贷人员调查落实,并有担保抵押、评估论证报告,对情况不实、造成风险的按责任人给予处罚。

  工 作 制 度

  一、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爱社敬业,自觉服从组织分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必须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考勤,严格请销假规定,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讲评,实行奖勤罚懒。

  三、必须保持营业室整齐、卫生。值日人员必须坚持下午下班时打扫好卫生,值日当天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开门,打开水、复查卫生、整放好每个办公用具、用品。

  四、做到精神振奋、仪表端庄。每天上岗前要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凡不按规定着装者不准上岗。

  五、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前不喝酒;营业时不离岗、不串柜、不吃零食、不看书报、不听广播、不带小孩、不干私活、不会亲访友、不利用单位电话联系个人事情,不与顾客发生争吵;下班后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在营业间停留。

  六、必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平时不带思想情绪上岗,工作时尽心、尽力、尽责,严禁一个人办理兑付业务;做到信息传递及时,反映情况准确,出现问题不隐瞒,不掩盖,不推卸责任;营业终了发现帐款不平,做到有关临柜人员不离岗,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其他人员积极配合协助。

  七、必须爱护集体财产和公共设备。做到按照本职工作范围,管好用好重要物品(帐表证印、仪器装备、防卫武器、现金等),遇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霉变,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八、必须遵纪守法。做到认真学习和贯彻金融方针和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信贷政策、原则及规定,坚决杜绝人情贷款和以权以贷谋私的行为发生。

  九、必须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活动。做到主动关心集体的事情,积极参加集体的活动,坚持以社为家,不做特殊职工,不做后进职工。

  服务公约

  敬业谦诚,求实创新; 爱社敬业,社兴我荣。顾客至上,竭诚服务;

  恪守信用,效率第一。

  守法经营,廉洁奉公;

  以社为家,奖罚分明。

  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文明礼貌,待人热诚。

  精通专业,操作规范;

  及时准确,快捷高效。

  主动热情,轻松自然;

  严谨周到,灵活方便。

  新潮典雅,设备齐全;

  清洁卫生,秩序井然。

  员工遵纪守规“十不准”

  一、不准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

  二、不准违反操作规程。

  三、不准侵占客户利益。

  四、不准违反安全规定。

  五、不准违背岗位职责。 六、不准损害信用社形象。

  七、不准损坏或侵占公共财产。 八、不准搞第二职业。

  九、不准闹无原则纠纷。

  十、不准以权谋私、以贷谋私、搞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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