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晋升制度6篇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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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晋升制度6篇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文章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让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享受公司发展而带来的利益。

  2.通过股权激励,激励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公司核心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统一,创造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局面。

  3.通过股权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4.通过股权激励,提升公司业绩,约束管理者短期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现阶段仅采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用的激励方法包括:

  1.超额利润激励:公司年度计划利润目标完成以外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拿出用于激励员工。

  2.分红股激励:公司对激励对象让出部分股份的分红权。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3.限制性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公司预先确定的条件后才授予的股份。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后将被新的股权激励制度取代。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股权激励进行可行性分析

  2.起草《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职责

  1.提出《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需求

  2.审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报股东会审议

  3.对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4.审核公司员工授予股份和限制性股份的资格

  5.负责审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变更。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变更内容。

  2.废除、终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相关激励政策及进行测算报批。财务部负责激励发放和相关税务调节。

  第九条激励对象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股权激励,并签署相关协议书。

  第三章激励类型、标准与规则

  第十条超额利润激励来源与当年度公司利润超过年初计划目标的部分,每年度公司将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出,用于激励公司骨干员工。

  1.超额利润提取比例:各分子公司提取本公司超额利润的35%用于本公司编制内内部骨干员工激励。总公司依据超额利润总额提取15%用于总公司骨干员工的激励和全公司内部评选的优秀骨干的特别激励。

  2.超额利润激励对象提名:各分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并提报初步分配计划,说明骨干员工激励原因及权重依据。总公司由常务副总裁提名并报董事长审核。

  3.原则上各公司总经理享受本公司超额利润提取额的40%。

  第十一条分红股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对激励对象让出部分股份的分红权。激励对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1.分红股激励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2.实施分红股激励的原则:

  (1)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2)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4)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3.分红股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类型的人员: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

  (2)总公司总监级及以上人员、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主管

  (3)少数业务或技术骨干实际享受分红股激励的人员名单和权重分配表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拟定并在年初与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同步呈报总部人事行政部汇总,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分红股激励:

  (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

  (2)年度利润目标达成率不低于70%。

  5.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股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股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股激励基金。

  6.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2)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3)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7.分红股激励计提系数:略

  8.当出现激励对象离职、被辞退等无法继续在职时,在职分红股自动取消。当年度的未分配分红取消。

  9.与职务岗位挂靠的分红股,自员工任职日起自动享受,不足一年的,分配时按任职月数提取对应分红。若员工离岗在职的,其原有岗位分红股自动取消,当年度的未分配分红到分配时按在岗月数提取对应分红。

  第十一条限制性股权激励指公司与激励对象预先约定,激励对象达成一定目标后,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内部认购公司股份额度,在公司实现上市时,按约定价格兑现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公司股份。

  1.限制性股权的行权期由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行权前提条件为预定目标达成。行权周期一般分为3年,每年目标经考评通过的,可已按30%、30%、40%的比例分年行权。

  2.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股份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在公司上市后,激励对象希望长期持有的,经董事会同意,可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3.限制性股权政策有效期截止公司正式上市,在公司上市后,由新的激励政策取代,公司不得再行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权。但上市前授出的限制性股权依然有效。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时约定。

  5.限制性股票来源与3种形式,分别为:

  (1)股份赠予,原始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激励对象需缴纳所得税;

  (2)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3)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

  6.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不包括已经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各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包括禁售期1年和解锁期2年。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0%、35%与35%,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解锁。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每个解锁日之后以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时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统一回购并注销。

  (1)公司正式上市之日起1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2)禁售期满次日起的2年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本计划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半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9.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原始股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10.若公司已上市,当员工行权时,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员工可选择两种行权模式。具体为:

  (1)以市场价购入约定数量股票。

  (2)以约定总价格购入当前股价下的对应数量股票。

  11.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在约定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期权利,公司不做补偿。

  1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上市前,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离职的,其已行权的限制性股份由公司回购,价格根据当时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未行权部分自动取消,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4.公司上市后,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离职的,其已行权的部分,在约定寄售期和解锁期内未解锁的,依据当时市场股价由公司回购。已解锁的由离职员工自行交易处理,但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

  15.由于股份出售或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16.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7.激励对象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办法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四章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以上激励办法均不得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它合法行为。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2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员工智慧和才能,塑造高效率、高绩效、高目标达成率的优秀团队,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设适应中汽南方集团发展需要的优秀人力资源队伍,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和下属公司。

  第二部分激励原则

  第三条全面激励原则

  对员工的激励并不只是针对部分优秀员工,而是针对所有员工运用各种激励方式进行激励,以发挥激励对全体员工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激励方式差异化原则

  不同的员工和同一员工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会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对员工的激励要因人因时因事而异,要做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以求激励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绩效考评为基础原则

  对员工所采取的相应激励措施,应依据对员工的全方位的科学的绩效考评,而不是依据管理者个人的主观好恶。

  第六条奖励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绩效表现优秀和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都要进行奖励;对绩效表现差的员工和无论以何种形式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都要进行处罚;对工作表现累积不佳的员工和工作能力始终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员工,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致公司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员工,要通过员工淘汰机制进行淘汰。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奖励和处罚的考核标准要公开,考核过程和评选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确保对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的正面效应充分发挥,不致因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奖励和处罚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第八条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机会激励相结合原则

  对员工的奖励不能只适用物质奖励,要将适度的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和机会激励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种激励手段的协同作用。

  第三部分激励方式

  公司目前主要采用以下激励方式,并将随着公司发展需要采用更多的激励方式。

  第九条薪酬激励

  公司通过制定和实施具有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公平性的市场领先薪酬制度,通过对员工薪资需求的合理满足保证对员工的基础激励作用。

  第十条职业规划

  通过全方位绩效考评,公司对工作表现好,工作绩效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将进行有针对性的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为员工的能力提高和晋升提供相应的发展通道。

  第十一条培训激励

  一、公司对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提供了各种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的机会,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促进员工个人发展和公司发展相结合。

  二、同时,对绩效表现不佳者,公司也提供岗位适应性再培训,通过培训改善员工工作态度和提高员工工作能力,以使绩效表现差的员工也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职位晋升

  通过全方位绩效考评,对绩效突出、素质好、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管理人员,通过岗位轮换、个性化培训等方式,从素质和能力上进行全面培养,随着公司发展,需要补充和调整人员时,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备注:优秀奖、合理化建议、员工淘汰等激励方式将在后面单独详细规定)

  第四部分优秀奖

  第十三条定义

  优秀奖是指通过公开评选对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佳、工作绩效完成好的公司员工予以公开奖励,以达到奖励先进,鼓励后进的目的。

  第十四条优秀奖类别

  优秀奖分为“优秀经理”、“优秀管理人员”、“优秀员工”三类。

  第十五条评选范围

  一、“优秀经理”的评选范围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总裁/总经理。

  二、“优秀管理人员”评选范围为各公司“主任主管级和经理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主任主管级或经理级的其他人员”。

  三、“优秀员工”评选范围为各公司主任主管级以下员工。

  四、年度优秀奖的参选人员为所评选年度4月1日前入职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9个月的人员;季度优秀奖参选人员为所评选季度在公司连续工作满75日的员工。

  五、季度优秀奖参选人员须在评选季度内未受过任何违规违纪处分(如警告、罚款、降职、被有效投诉等),同时在评选季度月度绩效考核未被评为“C”、“F”。

  六、年度优秀奖参选人员须在评选年度内未受过任何违规违纪处分(如警告、罚款、降职、被有效投诉等),同时在评选年度月度绩效考核未被评为“F”或累积两次以上(含两次)“C”。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

  一、“优秀经理”和“优秀管理人员”获奖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参选人员比例的20%。

  二、“优秀员工”获奖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参选人员比例的15%。

  第十七条评选频率

  一、“优秀经理”为年度评选。

  二、“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分为年度评选和季度评选。

  第十八条“优秀经理”评优标准和评选程序

  一、评优标准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某某南方荣誉感。

  3、积极落实某某南方董事会的有关决定。

  4、在公司规范管理和团队建设方面成效显著。

  5、超额或很好完成投资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或部门工作目标。

  6、能组织相关人员高标准、高效率完成投资公司各领导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评选程序

  1、“优秀经理”评选由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

  2、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协助总裁层根据“优秀经理”评优标准拟订“优秀经理”候选人名单。

  3、总裁层、投资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下属公司总裁/总经理组成“优秀经理”评审委员会,对进入“优秀经理”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4、在对每一位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候选人应离席回避投票表决过程。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每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只需写明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被表决候选人入选“优秀经理”。

  5、表决过程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组织验票,根据得票数从高到低初步拟定“优秀经理”名单,并报总裁层审核批准。

  6、如遇多人票数相同现象,由总裁层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确定入选“优秀经理”名单。

  7、“优秀经理”评选原则在次年元月25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完成时间另行通知。

  8、“优秀经理”、“年度优秀管理人员”和“年度优秀员工”的颁奖活动原则上与春节联欢晚会同步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优秀管理人员”评优标准和评选程序

  一、评优标准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某某南方荣誉感。

  3、诚实守信,责任心强,能严格要求自己。

  4、CS评价良好,没有发生过客户或同事的有效投诉。

  5、能自主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管理规范,效果显著。

  6、善于发现问题,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中汽南方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评选程序

  1、“季度优秀管理人员”评选以公司为单位,由公司各部门按部门管理人员人数30%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

  2、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对部门提报名单进行审核,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3、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组织所属公司全体员工对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管理人员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票数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季度优秀管理人员”名单。

  4、投资公司“季度优秀管理人员”名单拟定后报投资公司总裁层审批确定;下属公司“季度优秀管理人员”名单拟定后报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确定。

  5、“季度优秀管理人员”评选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内完成评选和颁奖活动。

  6、“年度优秀管理人员”评选程序同前1到5项“季度优秀管理人员”评选程序,但下属公司“年度优秀管理人员”名单需报投资公司总裁层审批确定。

  第二十条“优秀员工”评优标准和评选程序

  一、评优标准

  1、热爱某某南方。

  2、认同某某南方价值观。

  3、适应某某南方企业文化。

  4、遵守某某南方《职员手册》。

  5、团结同事,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6、工作有主动性、创造性,开拓创新精神强。

  7、热爱并专注于自己工作,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为客户提供最完善服务。

  二、评优程序

  1、“季度优秀员工”由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具体评选活动。

  2、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直接主管组成部门评选小组,按部门内部人数30%比例拟定候选人名单。

  3、各部门评选小组组织部门全体员工对列入候选名单的员工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票数从高到低初步确定“季度优秀员工”名单。

  4、所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按“优秀员工”标准对各部门提报“季度优秀员工”进行审核,下属公司“季度优秀员工”报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投资公司“季度优秀员工”报总裁层审批确认。

  5、“季度优秀员工”的评选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内完成评选和颁奖活动。

  6、下属公司“季度优秀员工”名单需抄报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年度优秀员工”评选程序同前1到6项“季度优秀员工”评选程序,但下属公司“年度优秀员工”需报投资公司总裁层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奖项设置和奖金标准

  一、对“优秀经理”、“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的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对“优秀经理”、“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的奖项设置为荣誉证书、优秀奖徽章、现金奖励。

  三、对“年度优秀经理”和“年度优秀管理人员”和“年度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标准由投资公司董事会根据每年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

  四、对“季度优秀管理人员”和“季度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标准由各公司根据所在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五部分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员工针对公司管理的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及时提出的书面的、科学的、合理的改进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合理化建议受理范围

  一、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的改善。

  二、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的改善。

  三、新产品经营项目的开发建议。

  四、业务往来、业务开发的建议。

  五、员工福利、待遇改善的合理化建议。

  六、市场开拓、营销策划的合理化建议。

  七、提高公司凝聚力和工作绩效的合理化建议等。

  八、职务范围内,重大突破性合理化建议。

  九、非职务范围内,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项合理化建议。

  十、其他各项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形象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任何合理化建议,均需员工本人详细写明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等。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方案报送所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备

  案;下属公司所采用的合理化建议需报送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有实施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所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需会同提出合理化建议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成果评估,并以此做为奖励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一经公司采纳,投资公司由总裁层批准,下属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即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部分员工淘汰

  第二十八条定义

  一、员工淘汰是指对不符合公司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的员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员工淘汰分为常规淘汰和末位淘汰。

  二、常规淘汰是指公司按劳动法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在日常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员工予以辞退或开除的行为。

  三、末位淘汰是指公司为满足竞争的需要,通过科学的考评手段,对员工进行合理排序,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奖优罚劣,对排名靠后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一定的比例予以调岗、降职、降薪或下岗、辞退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末位淘汰分类

  一、末位淘汰分为月度考核淘汰、年中排名淘汰和年终排名淘汰。

  二、月度考核淘汰是指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员工实行的淘汰。

  三、年中排名淘汰是指根据对员工在1月至6月半年内的月度考核得分累积进行硬性排序,对排名靠后一定比例的员工实行淘汰。

  四、年终排名淘汰是指根据对员工在一年内月度考核得分累积进行硬性排序,对排名靠后一定比例的员工实行淘汰。

  第三十条末位淘汰范围

  一、对于月度考核淘汰,连续三次得“C”或累积四次得“C”的员,连续两次得“F”或累积三次得“F”的员工,将进入拟淘汰名单。

  二、对于年中和年终排名淘汰,得分排名在后面5%比例的员工将进入拟淘汰名单。

  第三十一条末位淘汰机制

  一、进入拟淘汰名单的员工只是拟淘汰对象,并不必然被淘汰到外部劳动力市场,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和拟淘汰员工所在部门要联合对进入拟淘汰名单的员工进行二次考评,确定员工绩效表现差的主要原因,以区别对待。

  二、对于进入拟淘汰名单,但工作表现好,而工作绩效差的员工,可以根据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重新考评,对员工进行岗位适应性再培训以使员工适应岗位要求,或在公司内部为员工调整新的岗位,给员工重新就业的机会。

  三、对于进入拟淘汰名单,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都差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和公司相关规定直接置换到外部劳动力市场。

  第六部分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采用的激励方式并不限于以上各种方式,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灵活采用其他多种激励方式激励员工。

  第三十三条本文内容大多属于对公司员工激励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下属公司可在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和操作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按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其解释权、修订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按流程报批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3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为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晋升及调任原则

  1.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始得办理;

  2.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年至少应检讨修订一次,并于每年 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事单位转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之职称及人数编制以厂(处)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为人员练习培养需要,得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之编制缺额;

  4.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到少应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无副主管编制者亦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四条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以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治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非凡突出或贡献非凡重大者,可给予晋升工资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六条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提名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晋升名单由董事局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股权期权的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保证股权期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可适当授予。

  第三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参见《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五条

  在股权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六条

  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行为及权利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方案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实行按岗定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的,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通过,可以授予股权期权。

  第八条

  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董事会执行,对裁减岗位中原有已经授予股权期权的人员不得取消、变更、终止。

  第九条

  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高层管理人员;

  2、业务技术人员;

  3、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4、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可以授予的人员。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期限及时机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万股份,即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30%;

  2、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不多于前12个月工资奖金总和,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本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为三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时机受益人受聘满一年后的时间作为股权期权的开始授予时间。如果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期权的股份已经在此之前用完,则由董事会在下一个周期进行相应调整补足。

  第五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每股的50%计算,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由所提公益公积金填补,保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不变。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权期权后,享有该股权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权。受益人可用所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进行行权。行权后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股权期股转变为实股。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股权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选择不行权后,受益人所得利润公司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受益人在行权期满放弃行权,应行权部分股权期权股份无偿转归原股东所有。但对本次行权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他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对该部分期权,期权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行权。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六章

  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股权期权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者,在提前离职后可以继续享有股权期权,但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在离职后、股权期权尚未行权前,由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加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权中止直至取消其股权期权。

  第十六条

  未履行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而自动离职的,立即终止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

  第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对股权期权持有人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十八条

  聘用期满,股权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

  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生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提供股权期权股份部分的股东应当保证对该部分股份不予转让,保证持有人的稳定性,或者能够保证新的股东对公司股权期权方案执行的连续性。

  第七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5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对策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制度。股权激励通过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参与剩余分享,让剩余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匹配,从而有效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了代理成本,使经理人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趋于一致。

  股权激励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股权激励。2001年以来美国的安然、世通、环球电讯等公司的财务丑闻使得人们对股权激励的作用产生质疑和争论,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发展,更暴露了股权激励内部人控制自定薪酬,股权激励收益过高且与企业实际业绩脱节等方面的不足与弊端。作为一种新型的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实施效果并不明显。2007年,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领取6616.1万元的天价年薪,其中底薪只有481.9万元,约占7%,其余绝大多数是奖金与股权激励所得,一经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质疑,我国高管股权激励值得思考,有待变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但是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中,董事主要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执行者或管理者构成,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是公司的实际执行者或经营管理者,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内部人通过控制董事会影响甚至操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独立董事和各专门委员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参与薪酬委员会决策,薪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兼任,形成了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薪酬委员会”与享受激励的高管层重叠,内部人控制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与激励对象没分离,实质上变成了自己制定激励标准,自己激励自己;股权激励门槛较低,高管普遍享受到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决策最终受内部人控制,股权激励变成一种股权分红,从而导致股权激励制度成为内部人谋取非分私利的工具与手段。

  其次,股权激励方案不够合理,实施效果发生偏差。从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来看,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缺乏战略眼光,高管行为短期化,主要表现在:第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至5年,过短的股权激励有效期,容易使上市公司的高管产生追求短期利益的心态,不利于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效激励功能。第二,行权价格过低,如格力电器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政策,在2005年至2007年的三次行权中,每一次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都远低于当日市价,尤其是2007年的第二次股权激励当日市价是行权价格的12.7倍。第三,行权条件太低,使上市公司的高管比较容易地获得股权激励,如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将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定为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而在股激励计划推出前的前三年,万科的年净利润增长率都在40%以上。这些较低的行权业绩指标,不利于公司长期价值创造,促进公司持续增长,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效激励机制,并且有可能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润之手段,股权激励具有“股权分红”的嫌疑。

  第三。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单一,股权激励效率差。从当前上市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看,财务指标多,非财务指标涉及的较少,财务指标一般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每股收益为标准,很少考虑市场行情和同行业的发展趋势。如万科作为国内房地产上市公司的龙头,该行业2006——2008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6%,而万科将净资产收益率这一目标值设定为12%,接近行业的平均值,无法体现股权激励对公司获利努力的积极影响。财务指标还容易受内部人操纵,导致绩效虚假失真。

  如伊利股份2007年净利润为-11 499万元,但剔除期权成本影响后净利润为4.39亿元,比上年增长27.46%,符合净利润增长17%的绩效考核指标。有时候,行业性质、市场行情对绩效的因素影响很大,如保险、石油等高垄断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仅凭垄断地位取得的高额利润就可获得很高的收入。2009年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获取的巨额虚拟股票增值权奖励,就是正处于公司股票高涨时期获得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的不科学,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

  第四,经理人市场不够健全,难以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优势。职业经理是一种稀缺性资源,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必须促进经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发挥市场配置经理人员的作用,解决经理人的选拔、聘任问题。经理人由市场选择,经理人的价值由市场确定。

  然而,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在绝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中,很多经理人的任命和业绩考核并不是通过市场来甄选,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没有形成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不能充分发挥,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员的威胁很小。这种弱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使很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不思进取,容易使经理人产生寻租行为和短期行为,缺乏对自身企业管理生涯的长远预期,降低了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抑制了股权激励发挥其真正作用,股权激励机制也难以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优势。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策与建议

  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为投资者激励和监督经营管理者提供体制框架。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根治内部人控制问题,优化董事会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改革完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外部董事的诚信体系和考核机制,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约束职能,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出资人或所有者的代表。其次,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东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对高管的业绩与支付其薪酬进行评估,监督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最后,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防止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侵占股东利益,推动股权激励有效实施。

  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为实现公司的战略和远景服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企业战略出发,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与目标,将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股权激励应更多运用长期激励机制,延长高管的行权时间,减少高管只顾眼前利益,操作业绩的短期行为。改革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防止高管在行权获得股票后坐享其成、不思进取。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退出约束机制,真正起到激励高层治理人员的作用。

  第三,完善业绩考核标准,形成科学的考评体系。科学有效的业绩考评体系是股权激励效果得以体现的重要保证。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全面,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

  财务指标既要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等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要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还要有反应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经济增加值等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非财务指标应有如经营、顾客和员工满意度等,非财务指标的使用可以促进经营者注重提高公司的全面绩效。考核指标应能准确反映企业业绩与激励对象付出之间的关系,使考核更加全面、公平与合理。

  其次,在制定业绩考核指标时,应和同行业其他公司做横向比较,不能仅简单地将公司业绩与往年纵向比较。最后,公司要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完善包括绩效考评、人事、财务、内部审计等在内的相关制度,为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提供基础制度保证。

  第四,加强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经理人市场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对经理人有效评价和监督的市场。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以经营能力为标准,对经理层的选拔、录用、解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进行,使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促进高素质职业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公司员工晋升制度6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

  股权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的权利。它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份期权(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股权是现在就有的权利,而期权是到期才有的权力,是约定以后某个时间再给你股权,所以叫期权。本制度所涉及的定义解释如下:

  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董事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受益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权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

  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三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

  2、股权期权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行权后的股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来源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权份额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六条

  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第七条

  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由董事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骨干员工;

  2、年龄在45岁以下;

  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员工;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九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益人范围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数量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受益人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也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

  第十一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认购预备期共为一年。股权期权受益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签订股权期权协议后直接进入股权认购行权期。

  第十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受益人的股权认购权,自一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受益人未认购公司股权的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受益人丧失股权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六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权认购预备期期满。

  2、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内符合相关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受益人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五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遵守自愿原则,是否行权或者行权多少,由受益人自行决定。

  2、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3、公司应保证受益人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除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受益人在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管理工作包括:

  1.

  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

  2.

  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3.

  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

  4.

  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

  5.

  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本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受益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

  (一)受益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

  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受益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受益人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某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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