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4篇 洛阳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时间:2022-07-05 16:55: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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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4篇 洛阳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园长由举办单位、组织或个人聘任,并向审批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额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其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四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 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 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 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 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 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幼儿园应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名称中冠以“洛阳”、“洛阳市”字样的,须经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八条 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注册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还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须提前30个工作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个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幼儿入园前,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有传染病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4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及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教职工要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食堂管理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暂时不具备设置食堂条件的,给幼儿园送餐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要求,并保证所送食品48小时留样。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要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保证幼儿的安全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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