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规章制度4篇 企业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4 10:53: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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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规章制度4篇 企业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保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㈡、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㈣、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㈤、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㈥、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㈦、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带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纸或各类文件.

  第四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委托专人执行。

  第五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过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㈠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七条㈢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追责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㈢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第十一条全体职员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二条文件和资料保密

  ①拟稿。

  文稿的拟定者应准确定出文稿的密级。

  ②印制。

  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印制。

  ③复印。

  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主管领导批准。

  ④递送。

  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⑤保管。

  秘密文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如需借阅,由董事长批准,并于当天收回。

  ⑥归档。

  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⑦销毁。

  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保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㈡、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㈣、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㈤、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㈥、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㈦、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带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纸或各类文件.

  第四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委托专人执行。

  第五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过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㈠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制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㈢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追责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㈢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第十一条全体职员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二条文件和资料保密

  ①拟稿。文稿的拟定者应准确定出文稿的密级。

  ②印制。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印制。

  ③复印。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主管领导批准。

  ④递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⑤保管。秘密文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借阅,由董事长批准,并于当天收回。

  ⑥归档。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⑦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保密规章制度3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眉、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条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条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公司保密规章制度4

  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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