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篇 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

时间:2022-07-14 17:11: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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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篇 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

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1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〇xx年*月*日

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

  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

  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27896627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13第[3302262013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

  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日 月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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