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热心网友“xvhl51138”收集的组织绩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阅。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农信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提高信贷从事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贷款营销的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依据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与信贷人员(通常是从业信贷业务信用社各个人员,包含信用社主任和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经济收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分别负责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且绩效工资和相关信贷资产品质及数量挂勾。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包括信贷人员所主张的客户授信及贷款发放业务。
第四条 包授信。信贷人员应主动营销辖区内的高端客户,挖掘客户资源,协助客户健全授信材料,使之列入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评级授信范畴。联社应依据辖里的运营具体,对信贷人员设置授信顾客质与量最低任务,并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
第五条 包发放。
(一)信贷人员在农信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经过详尽的顾客情况调查后,结合实际情况可发放乡村小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贷款。
(二)为提升贷款营销效率,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和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有关人员需及时进行审查,递交信用社贷款审核小组团体审核。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所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承担监督和管理。
(四)县联社应依据辖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的贷款发放数量设置最少任务指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和指标。
第六条 包管理。信贷人员对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承担信贷管理,需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与贷款应用情况,定期开展贷后检查,若发现影响贷款准时还款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监督机构汇报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对策。联社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以考评信贷人员的管理品质。
第七条 包收回。贷款责任人对所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以及利息承担按时全额收回的职责。若贷款到期时未能按时收回利息,应依据欠付本金及利息占比对信贷人员处以罚款,并签订时限清收责任书,如期满并未收回,将根据不良贷款处理方法实施责任清收。
第八条 绩效挂勾。
(一)坚持责任、风险、权益相一致的原则,以信贷资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人均利润为核心进行评估,信贷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职责、责任和风险相挂钩。
(二)信贷人员绩效薪酬鼓励:
1. 若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回率达到任务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收回占比,联社将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绩效工资。若收回率达到100%,将全额返还其绩效工资并提升绩效工资级别,给予表彰。若连续两年既能超额完成任务又能且全部收回利息的,可评为出色信贷员,享有绩效工资提升系数的待遇;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上,退还全额绩效工资,但未收回部分需实施责任清收;利息收回率低于98%的,将按比例扣发绩效工资,并执行未收回部分的职责清收。
2. 依据信贷人员完成“四包”任务状况,确定个人专项奖励。对提前完成县级核准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务,依据信贷人员对信用社的贡献,如客户资源和收益等进行专项奖励。若信贷人员所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能在要求时限内清收回,将适当减少奖赏占比。专项奖励基本与清非压户与揽储专项奖励相同,由县级联社从职工薪酬中统一获取,按月考评,按季发放。
3. 对没完成核准“四包”任务信贷人员,县级联社应依据制订的方法给予处罚或调整其信贷业务角色。
第九条 免责贷款。针对“四包一挂”贷款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过信贷人员申请、联社审计部门认定及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联合会核准后,不追究其责任:
(一)有充分证据表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责任人已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去世;
(三)存有其他省联社规定的免责情况,并经上级责任认定组织认同;
(四)各联社需逐单表明信贷人员形成的免责贷款的现象,并附上相关资料报送服务处。信贷人员在规定条件下免除责任后,仍需对“四包一挂”贷款执行清收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联社薪酬管理联合会或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评估,并半年将考核结果报市服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河北省联社服务处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十二条 各联社应依据本辖区域的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服务处备案后起效。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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