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3篇(裁决书和调解书)

时间:2022-08-17 12:55: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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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3篇(裁决书和调解书)

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赃、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2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 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 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 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 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3

  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中的内容付诸实现。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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