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3篇(土地集中出让制度)

时间:2022-10-04 15:07:5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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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3篇(土地集中出让制度)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1

  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经中央同意,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检察业务也得到了良性发展,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很大增强。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不完全适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方面,必须进行深化改革。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去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都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员负责,改变了过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弊端。

  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七类案件或事项” 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建议或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认真答复。(案件即为: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事项即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广泛地听取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监督员站在社会公众认知和伦理道德标准的角度下对案件拟处理意见提出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处理决策形成有机互补,案件处理结果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从理念上和制度上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由于不需要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重大区别,但都有一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来自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民群众,并不是代表自己。人民监督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查、评议、发表监督意见等监督过程,及时地反映了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民情、民意、民愿,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中腐败问题的痛恨和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力的不满情绪,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作出案件处理决策提供宝贵的参考。同时,人民监督员将自己在具体案件监督过程中的切实感受和体会,向社会作出说明,疏导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误解和不满情绪,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热情,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和谐局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的这种互动机制,把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工作密切地联系起来,体现了检察机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检察”的工作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

  从2003年施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市在试行过程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地方式方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8年的试行,总结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高检院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发挥到最大,决定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许多实践中的环节和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以更加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进检察事业和监督制度的顺利发展。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并非全面监督,对 “七类案件或事项”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进入法制化的层面,很多监督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作为。

  3、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多数兼职,能否抽出时间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很难有时间上的保证。

  4、如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探索还需进一步深入。

  5、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还需进一步加强。

  6、经费保障问题。新规定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在全国较大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经费紧张,还有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情况。因此,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很难落实。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做好人民检察工作,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较好实绩,也取得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历史的长河里,区区的8载只是一瞬间。然而,在当今世界发展一日千里年代里,8载的黄金时间,可以完成许多伟业。无论如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问世,是开拓创新的体现,是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体现。探索与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当然,它须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人大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专司一府两院的实务监督。二是立法确定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都知道,一个普通职员已要求较高的学历,仅凭“公道正派”与“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显不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标准上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有利于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必须接受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党的监督,纪检监察、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民性、法律性、社会性与阳光性。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脱产培训,整体提升人民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多层次,多渠道,多范围的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综合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智力支持。

  五是建立全面的考评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设立多项考评必达标准,是全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出台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内部保障措施。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3年底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涉农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细节更趋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农村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姜异康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对看准的事情,大胆向前推进;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标准表述】

[专家观点]

  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对策]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第二,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山东省专题:探索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4-06-05 10:47:1

  2【背景链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储蓄利息为主,所占比例低。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

  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决定》为农村深化改革描绘了蓝图、指明了方向,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农民增收出实招。

  2013年12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在会议中强调,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抓农业的劲头不能松,抓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力度不能减,抓农业改革创新的步伐不能停,保障有效供给,着力防控通胀,促进农民增收,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支撑。

——李克强

  下一步农业部将立足职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重点挖掘农民增收潜力,增值、增效、增渠道。一是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农业经营收益;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三是积极推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创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农业部部长 韩长斌

[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财产性收入不是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居民家庭通过私人财产获得的增值收益。对于我国农民来说,虽然大多数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但是他们还是拥有一定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现金结余等。因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民房的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而取得的相应收益;以及农民资金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及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取得的相应资金收益。由于农民可支配的资产限制、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相应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很大,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居于次要地位,起着补充性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它可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甚至成为收入增长的一大亮点。

[当前政策存在的制度问题]

  首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农民获得更多的房产收益。农民能够从农村房屋中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而其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即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的收入还不能够实现。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农民宅基地的规定,农民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就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农民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最核心的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房屋的财产收益,只能用于出租,而不能通过房屋所有权流转实现更大的效益,农民售房的财产性收入将无从行使。同时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也因此处于“灰色地带”,所以农民在这个方面的财产性收入,即应该得到的分红也化为了泡影。

  其次,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农民的土地收益有限。在我国,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来可以成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制度性原因,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很难充分流转起来,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出来。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实行,但问题在于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代表农民承包地所有权的是“村集体”,这种产权主体“虚化”的状况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集体所有权不明晰使得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财产权利。这一点正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对于农民来说都是没有实在意义的。因此,要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达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资本化,必先“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

[意义]

  使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让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是让农民从不同途径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当前,我国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就需要调动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其基本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因此,不断“创造条件”,开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要课题。

[措施]

  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加快农民的财富积累。

  一要促进就业创业;强化保障帮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对有创业潜力和初始创业意愿的农民实施创业辅导和培训,提供创业补贴和创业服务。建立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机制,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农田依法自愿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包括家庭、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种植主体。同时,对种植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并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二要善土地流转;提高征用土地标准;赋予市场主体地位,增加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的基础下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作用。

  三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重点是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权利;大力倡导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把农村集体产权量化到户、到人,使农民可以按股权来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加大探索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推进农村股份合作社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因地制宜推进各类富民合作社,增加股份的财产性收入。开展农村土地折资入股试点,增加农民分红等资产性收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

  四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农民财产抵押,解决融资难题;着力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着力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增加资金的财产性收入。

  五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房产权以及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以产权确权为核心,以土地流转为突破,以盘活资源为目的,以调整收益分配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充分保障农民获得并实现长久的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3

  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摘要:分配制度改革是确保人民生活水平能够不断提高的制度保障,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缺少效率的分配制度下生产力得不到优先发展,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会不能以最小的投入生产出最大的产出,收入“蛋糕”不能做大,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与提高;另一方面,在缺少公平的分配制度下,即使经济能够增长,增长的结果也只能施惠于一部分人,无法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从而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而两极分化严重,不但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先富共富公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必须深化分配置度改革。为此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正确认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是“先富”与“共富”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先富”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中提出来的一项政策,就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的带动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就不能搞平均主义,因为平均主义不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1】邓小平同志说过:“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2】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先富”政策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先富”并不是让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导致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3】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4】共同富裕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不同,这是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地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波浪式向前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毋庸讳言,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确实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不论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还是城镇内部、乡村内部,收入差距都扩大了。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和允许人们在收入方面存在差别,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其一,因为劳动者的个人禀赋和家庭负担的不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必然产生收入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二,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拥有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社会成员也必然会产生收入的差距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和竞争的作用下优胜劣汰,使具有不同竞争能力的人在富裕程度上必然出现差距。其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以及不同经济领域和部门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别,也必然引起收入的差别和富裕程度的不同。这些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富裕程度产生和扩大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只能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第二,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对贫富差距问题要有科学认识。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动态的相对公平,不可能是一种静态的绝对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历史告诉我们,平均主义行不通。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对收入差距问题,我们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反对“差距有害论”和“差距有益论”两个极端。

  参考文献

【1】来源:《求是》 作者:周隆滨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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