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3篇(养老院考核细则)

时间:2022-10-06 13:17:1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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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3篇(养老院考核细则)

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1

  敬老院考核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敬老院

  1、床位利用率90%(以民政局核定的床位为依据);

  2、院办经济人均收入800元(以收入记录为准);

  3、院容院貌、厨房餐厅整洁、干净卫生,餐棹齐备,物品摆放有序;

  4、院民衣着、床上用品整洁、干净卫生,无异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无乱堆乱放;

  5、每周生活有食谱,生活做到多样化,每餐不少于4菜一汤;

  6、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院民外出有请消假制度,每月组织院

  7、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有据,帐目清楚。采购物品有发票(单民学习、开会不少于2次(查看学习、会议记录);

  据),有炊事员、院民复核签字,按月公布一次帐务(查看帐务)。

  二级敬老院

  1、床位利用率85%(以民政局核定的床位为依据);

  2、院办经济人均收入600元(以收入记录为准);

  3、院容院貌、厨房餐厅整洁、干净卫生,餐棹齐备,物品摆放有序;

  4、院民衣着、床上用品整洁、干净卫生,无异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无乱堆乱放;

  5、每周生活有食谱,生活做到多样化,每餐不少于4菜一汤;

  6、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院民外出有请消假制度,每月组织院

  7、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有据,帐目清楚。采购物品有发票(单民学习、开会不少于2次(查看学习、会议记录);

  据),有炊事员、院民复核签字,按月公布一次帐务(查看帐务)。

  三级敬老院

  1、床位利用率80(以民政局核定的床位为依据)%;

  2、院办经济人均收入400元(以收入记录为准);

  3、院容院貌、厨房餐厅整洁、干净卫生,餐棹齐备,物品摆放有序;

  4、院民衣着、床上用品整洁、干净卫生,无异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无乱堆乱放;

  5、每周生活有食谱,生活做到多样化,每餐不少于4菜一汤;

  6、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院民外出有请消假制度,每月组织院

  7、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有据,帐目清楚。采购物品有发票(单凡是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不参与等级评定,工作人员不参与绩民学习、开会不少于2次(查看学习、会议记录);

  据),有炊事员、院民复核签字,按月公布一次帐务(查看帐务)。

  效考核。

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举办、乡镇协管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的民政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章 院民管理

  第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为敬老院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敬老院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敬老院在编人员中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开列账户,单独建账管理。

  第二十条 由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敬老院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30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分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设备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购物支出凭证,由购物人、收货人、院管会监督人员签章齐全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一次性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非常规支出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一次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必须报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同意;1000元以下支出的,由院务管理监督人员签字后,再由敬老院院长审签。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差旅报销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要对汽油、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

  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警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院办经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7-09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7月9日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第三条 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 第四条 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 第五条 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 第七条 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 第八条 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第九条 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 第十条 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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