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条例共6篇 广告法条例解读

时间:2022-10-06 17:38:00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广告条例共6篇 广告法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

广告条例共6篇 广告法条例解读

广告条例共1

(一)要求广告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二)广告主的广告活动应在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从事广告宣传

(三)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

(四)广告主必须提供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五)广告主应依法申请广告审查

(六)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七)广告主发布烟、酒广告,必须经过广告管理机关批准

(八)广告主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整体规划,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实施

(九)广告主应合理编制广告预算,不得把广告费用挪做他用

广告条例共2

  广告用语规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一、 标题通用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化妆品: 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三、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相关阅读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该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到CBD只需30”、“20直达国贸”

  2、广告文字不能使用化语言和夸大用语。典型违规语如“、、、、、、、、、、、、、、、、具、便宜、新、先进、先、程度、新技术、先进科学、产品、、、、品牌、、、、、、全网销量、、全国、、、工艺、新科学、新技术、受欢迎、先进加工工艺、时尚、、、、、、、冠军、、、绝版、稀缺、核心、中心、领袖、标杆、帝王级、楼王、再无、惟此、、、、、、、、、、、非我莫属、占地为王、不可替代、等均属于极限用语。禁止出现!

  法律依据:《广告法》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四环后的珍藏”、“ CBD核心仅存园林盛境”、“仅此12栋、西山以后再无墅王” 采用世界设备等

  3、广告中不得标明“开发商拥有终解释权”、“终解释权由开发商(房天下)决定”等类似文字 。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开发商拥有终解释权”等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广告和链接页面需提及,其中一处提出既可)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如果加上每平米XX万起,或XX万起时,必须写上价房源套数 !!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修正)》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每平米6800元起”(小字说明:价只此XX套)

  5、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和有效期限,要有比较可靠来源,不要太脱离楼盘规划或实际情况,且配套要有真实性

  法律依据:《广告法》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东亚-华欣湾:临14万m2公园”、“首创-澜茵山:24万平米私家山体公园”、“万亩湿地公园”(必须标明什么公园,公园具体面积,如还未建设,必须标明为规划中)

  6、广告中标明有赠送或优惠要写得清楚、明白,写明获赠是否有附加条件,以及赠品具体情况,限时优惠等需写上截止日期 。

  法律依据:《广告法》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珠江四季悦城:买90平米00平米”、“购房送宝马”

  7、开盘时间必须到天,如不能肯定开盘时间的可写即将开盘等,以免随意推迟开盘日期,变成虚假宣传广告。(新增:在广告跟单页里面一律不能出现有关“开盘售罄”等字样的广告语。)

  法律依据:《合同法》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金隅-翡丽 爱公馆:6月盛情开盘”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楼盘,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需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 *广告中如出现“学区房”等信息,则需出示相关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年修正)》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购房即落户”

  9、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禁止出现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全国十大受消费者信赖楼盘”,“销量、市场占有率、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驰名商标等。

  10、房地产预售或销售广告中必须标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如预售证还没有。则在楼盘广告中商业广告禁止出现价格和售楼处电话,商业广告和电商广告可加400电话,但电话前需加“咨询电话”。电商广告可写优惠XX万 ,且专题页必须标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装修风格等(违规案例:精工德式装修,源于百年传承,室内采用巴洛克风格石材——如未建成禁止体现)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11、涉及“首付”的,建议使用实际数字 ,低首付,首付三成起,首套首付三成等符合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可以用,首付XX万起需按房子价折算确实大于等于实际销售价格三成的可用,但首付减半,0首付等模糊概念且折算后首付款低于三成的词汇不能用。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违规语:抢到即赚到、极具 价值,坐享、超值轻松享“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年8.38%”、“解体风险”、“安全创富平台”等“零风险”“无(低)风险 ”“安全 ”等。

  13、涉及到从某一参照物到楼盘项目的距离用XXX米/公里表示时,尽量不要写,必须写的.情况下,需要求开发商签告知函盖章确认

  14、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图片类型(如:实景图,效果图,样板间实景图,样板间效果图,示意图,意向图)

  15、广告不得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不得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16、广告语中不能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低俗的内容 。

  违规语:小三、讨好丈母娘等

  17、禁止使用繁体字,电商广告和电商单页里必须用400电话,电商单页必须要有报名入口。

  18、电商项目中不能出现会员团购、房天下卡独享、白金卡、团购、房天下团优惠等敏感字样。

  19、所有电商广告和单页中禁止出现 “几万换几万、几万抵几万、几万享几万” 字样,只能用“优惠XX万”

  20、新浪E金券、新浪乐居码上专车、搜狐焦点E购房、 爱房的金钻卡、365房产网的团立方等都为竞争对手的优惠活动,严禁放任何竞争对手的信息或颁发的奖项荣誉等(包括易居房产、新浪乐居、爱房、搜狐焦点、腾讯房产、网易房产、365房产网等)

  2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22、所有单页里必须要有楼盘详情页链接入口。

  23、有针对性和攻击性的广告语或有疑惑的广告语要禁用

  违规语:“价格是王道,距离三公里,相差60万” (区位图中不得标注相邻区域或楼盘之间对比价格)

  24、绿化率,容积率,使用率,得房率(绿化率、低密度不允许出现,容积率、使用率、得房率如有相关文件表明可以写,但必须是的,并且出示相关证明备份。不得写超大之类,如超低密 )

  25、广告中不得出现两个不同项目logo及广告内容,可出现集团logo。

广告条例共3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第十四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五条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告条例共4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用于规定较长时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法律规范性文书,或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二、条例的特点

  1.权威性

  条例的制定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此具有权威性。条例一经颁布,受文者必须执行。

  2.稳定性

  条例是为保证某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是比较长期实行的行为准则,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三、条例的结构、写法

  条例一般分为标题、通过的时间和方式、正文几部分。

  1.标题

  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和“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也可以省略制文机关,以事由和“条例”构成,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通过的时间和方式

  此项内容写在标题之下,常用括号标明。

  3.正文

  正文有两种写法。一是章条式。第一章为总则,说明颁布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依据等。最后一章为附则,申明条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中间各章为分则,写条例的具体条款。二是条款式。第一章写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接着写条例的具体内容,最后一条或几条说明条例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四、条例的写作要求

  1.要考虑周全,要与有关的制度和法规相衔接与协调,不能互相抵触。

  2.各章、各条要有相对的完整性,章、条之间切莫在内容上互相交叉。

  范文一: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xx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按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六条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停止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三、有非司机开车、司机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以处罚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e xx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使用书面警告或挂牌警告。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发布,载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报》)

  简析:

  例文2这则规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号令发布的,因而标题省略了制发机关,标题下亦不写发布日期了。正文为常用格式,与内容简单一些的,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那样写个前言说明缘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规定内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条例”总则方面的内容,写了依据、范围、管理和实施执行部门;第五至第十一条,相当于“分则”,具体写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奖惩等;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相当于“附则”对实施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写得明白具体,切实可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处罚,所以数字十分明确清楚,情况区分得界限分明,又有体现政策的活动余地,拿来和结构大体相同但属政治性的规定,如大家熟知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相比,即可看出各自的特点。

  范文三:xx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xx区、xx区、xx区、xx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j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析:

  这则规定是xx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标题三部分,正文十二条,前三条为总则,第一条为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何机关实施,何机关主管,第三条何种机关团体、单位在各种人员中宣传教育。四至十条是公则,哪些地区禁放,哪些地区暂不禁放;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各种处罚;例外的未成人罚款、赔偿由监护人承担;庆典燃放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十一、十二两条为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广告条例共5

  条例格式

条例格式

(一)条例的基本格式

  1.标题

  条例的标题是“主题+文种¨,如、<教研组工作条例)。

  2.发布

  发布与制度相同,一律放在标题下面,但通常是以公布日期与公布机关来表示的。个别条例的发布置正文后,成为落款。

  3.正文

  条例正文的格式有两种:一是章断条连式,一种是以条一贯到底式。章断条连式第一章是总则,不独立于各章之前,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分下去;最后要设一章”附则“.以条一贯到底式,不分章,开头就是第一条,直到最后。

(二)条例的写法

  1.开头部分

  条例的开头部分通常是开宗明义,首先交代制定条例的目的,以”为了……,特制定本条例“的句型开头。这样能强调条例的针对性,突出其行政约束力。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

  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例开头部分还要说明条例所涉对象范围,以便为下文的正式规定提供基础,也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一个明确的外延。如<教导处工作条例)第二条就分别对”教导处“的职权内容和”教导处工作“的责任范围作了限制:”教导处是在校长领导下由

  教导主任负责主持的学校教学管理机构。教导处工作是指负责计划、组织、检查教学,处理日常教务行政事宜等工作。“

  2.主体部分

  这部分是条例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即”条例“所在。写作条例,它的总要领就是”条例条例,有条有例“.所谓”条“,就是从正面规定的条文。包括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例“,不是指事例,而是从反面加以说明的例子,即规定如果做不到就该怎样处理。这是条例写作一个明显不同于其他文种的地方。条例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例“体现出来的。

  这一部分的行文步骤,一般是”条‘’在前“例”在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是非界线分明。“条”当中的“应该,与”不应该¨这两个方面,可以揉在一条规定里对照说明,也可以把“不应怎样做”的内容集中在一条或几条里单独说明。至于“例¨,必须在后面单独写作一条或几条或一章以示突出。

  3.结尾部分

  条例一定要有专门的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或者是解释与修改权属,与原来有关文件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以强调它的严肃性和行政约束力。

  范文:

  学校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二中附校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曹杨二中附校的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

  第五条 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为促进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服务;坚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技术问题的研究倾斜。

  第六条 设立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科研课题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经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学校批准立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科研课题主要依据课题指南由科研单位的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确定选题并申请。

  课题选题的原则是:

  1、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应用性强。

  2、课题目的明确,立论根据充实、合理。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学校研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课题指南之内。申报范围超出课题指南的,视课题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学校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重要的课题由学校申请全国、市、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自行解决研究经费的课题,在审批立项时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学校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少数重要科研课题或不宜公开研究的课题,由学校单独下达立项。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支持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列为校科研重点课题的,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采用学校酌情给予部分经费资助或自筹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资助经费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用经费。

  第七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学校将定期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学校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 改变课题名称;

  3、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 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撤销课题:

  1、 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 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 剽窃他人成果;

  8、 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向学校提出结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结题鉴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结题鉴定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D7人,人选由学校定,课题组可推荐专家人选。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负责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鉴定方式,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寄交鉴定组专家。

  第三十六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学校验收存档。同时提交《成果鉴定书》原件两份,由学校审核,加盖印章后,与《结题证书》一并发给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凡由学校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凡由学校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专设课题成果须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备存。

  第九章 成果的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 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 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 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学校将对成绩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广告条例共6

  严禁橱窗广告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 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 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 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 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 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就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 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 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 准,可以作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 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就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 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 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 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未能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广告条例共6篇 广告法条例解读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