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3篇(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报告)

时间:2022-10-07 12:24:1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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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3篇(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7、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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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2

  木兰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报告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纠风办:

  根据《木兰县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通知精神(木纠办发[2010]3号),为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成果,整合内部力量,落实监管措施,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基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平时严要求、重管理的的基础上,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地税局等部门,对我县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2009年2月,我县发生了重大挪用公款案件,案件发生后,涉案人员相继被查处,在医保局只剩一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县政府和主管局全力以赴,派人指挥工作。并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考了两名财务人员,又选调一名业务素质较强的工作人员到岗。使濒临瘫痪的医疗保险局能正常开展工作。新的工作人员组建后,一边抓工作,一边抓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以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经办能力,并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出《木兰县社会医疗保险局内部控制制度》、《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业务稽核员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流程等各项制度。本着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入

  手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形成了岗位不混、职责明确、相互监督、密切配合的内部牵制制度。

  二、2009各险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我县财力不足,县财政没有按照6%拨付,只按照每人625元的标准预算。2010年在财政拨付不足的情况下,医保局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人帐户的征收力度,至2010年八月末一共征收了 1,045万元,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其中统筹基金收入570万元,个人帐户收入344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收入42万元,特殊人员医疗保障金收入89万元;至八月末支出53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64万元,个人帐户支出146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支出35万元,特殊人员医疗保障金支出90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至2010年八月末,居民基金收入373万元,支出82万元,结余597万元。

  201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保局相应的做了部分调整,在一级和二级医院住院使用乙类药品由原来的个人自付50%调整到个人自付20%的标准。2010年医保局初步进行了测算和调查,待国家医疗改革制度实施和新的基本药物目录颁发后,将及时建议县政府修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

  三、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管理

  为了加强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中筹集资金,建立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网络对接。2009年实现了统筹地区内网络化管理,同时也起到了监督和监管的作用。对参保人员住院和定点医院的管理,采取定时和随时检查方式。在院病人,以慰问形式进行突击查房,通过住院病人在院率调查、重点检查在院病人有无冒名或挂床住院现象。核对住院病人进行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参保单位等个人信息,结合医院查房记录等情况,对重点人员进行多次检查;出院病人对上传信息进行筛查,检查病历和相关资料、核对医嘱单,检查单或治疗记录单与上传信息费用明细记录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乱收费、多收费或重复收费,检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用药,特别对贵重药品,辅助用药和高档抗生素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异地转院报销等环节上,我们与哈尔滨市几大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取得了联系,我们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杜绝了冒名、伪造等事情的发生。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上,医保局积极宣传,经常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沟通,将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印制上墙,将医保药品目录下发到医生手中。定点医院制定出奖惩措施。加强了两定点的管理,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基金监督、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

  医保案件对我们教训是惨痛的,为了挽回影响和保证基金安

  全,我局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各种严格的审批制度。做到了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在向财政专户申请资金上,我们和财政部门共同设计出《基金申请审批单》。每次申请拨付资金都要通过经办部门的会计、法人、主管部门的基金监管股长,主管局长、局长、财政部门社保股长、主管局长等人的签字和提交费用明细,财政才能拨付。在异地住院医疗费手工审核上,主管局领导必须签字,方可支付。即:对异地住院人员要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医疗费发生额在3,元以内的由医保局长审批;发生额在3,—5,元之间的,由医保局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长联合审批;发生额在5,—20,元之间的由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局长及局长三人审批;发生额在20,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主管县长审批。针对案件发生前的管理漏洞,我局与银行部门签定了协议,完善了与银行部门的对接,加强了银行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建立了网络查询与定期发手机信息等管理办法。还与银行部门明确收入户基金只能转向财政专户不得转入其它帐户和现金支取,支出户基金只能从财政专户转入和五万元以上凭单位介绍信才能支取等办法。明确了法人印章由会计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的分人保管制度。出纳员每月底及时结账传递票据,并同银行、会计对账;会计每月底结账后及时与财政专户对账,根据需要编制会计报表,定期编写财务分析,并做到及时、准确,真实的反映当期的基金运营情况,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加强了支票和收费票据的管理: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使用时,出纳员填写完毕,传递给会计盖章后再到银行办理支付业务;收费票据由会计到财政局票据股购买后传递给出纳员,每使用完一本后,再由出纳员传递给会计核实后保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经常性的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进行沟通协调,及时掌据医疗保险基金政策、业务、信息方面的动态,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合法运行。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

  按全市统一要求,2010年5月31日至8月20日,县审计局对2009年医保基金和经费管理使用进行审计,我们已按审计报告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2010年下半年为了确保基金安全,经协调,县政府同意,医保局逐步将基金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代征、代缴。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先将城镇职工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特殊人员待遇征收移交给地税部门。待时机成熟后再将城镇居民保险也移交地税部门。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为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充分认识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部署工作上来,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规范临床用药和医疗服务。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把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深入下去,促进定

  点医疗机构恪守诚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运行机构、构建医、保、患三方相互依托、相互监督、良好互助的“和谐医保”。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3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四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七条 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第八条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九条 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 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

  第十四条 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第十六条 开展稽核工作时,可查阅参保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可对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第十七条 稽核工作即将结束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将稽核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验证稽核工作有无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报告,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犯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在告知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并可对其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台账,负责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情况实施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检查机构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凡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 稽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稽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八条 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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