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3篇(登记注册情况)

时间:2022-10-07 14:36:0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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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3篇(登记注册情况)

注册登记1

  锅炉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2、3、4、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1、2、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在封存后3 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锅炉移装: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锅炉变更单位:

  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1、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1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2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六、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七、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锅炉: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不允许变更登记的锅炉:

(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

(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九、锅炉报废: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注册登记2

  公司注册登记材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登记3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产品技术特性表、产品铭牌拓印件(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5)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校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核原件);

(8)燃气(燃油)锅炉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调试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9)*锅炉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及水质化验报告(有机热载体锅炉需提供有机热载体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现场实物核实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仅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核实时提出整改意见的设备)。

  注:*锅炉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及水质化验报告(仅针对水容量小于50L、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 MPa的蒸汽锅炉及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需提供有机热载体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原件3份);

(2)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仅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重要压力管道;原件2份);(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或单线图(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4)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6)现场实物核实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仅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核实时提出整改意见的设备)。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1)运行参数变更

  除提交“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及图纸(仅对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或者改变用途、介质的压力容器;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或重大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仅对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原使用登记证(原件)。(2)报废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物资回收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3)移装(迁出)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④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4)过户(更名)

  除提交“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设备产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1份);

④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压力管道:(1)运行参数变更

  除提交“注册登记压力管道”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及图纸(仅对重大修理改造的压力管道;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仅对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压力管道;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原使用登记证(原件)。(2)报废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压力管道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物资回收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3)过户(更名)

  除提交“注册登记压力管道”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压力管道产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1份); ④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设备停用(启用)变更备案,携带以下资料在设备所在辖区质监局办理: ①《特种设备停用(启用)备案表》(原件1份); ②有效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停用设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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