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合集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8 13:33:0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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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合集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合集1

  工程开工管理办法(新增)

  一总则

  第一条本开工管理办法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内容,第二部分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内容,第三部分为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报批的内容。

  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以下有关资料到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程概况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

  3、工程项目其它有关文件:

  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批准文件;

  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监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监理规划、监理程序,监理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监督负责人、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四条工程开工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工程进行一次初步检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以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已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的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的材料。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四工程开工管理办法

  第八条工程开工管理办法说明

  1、为规范工程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管理中的监理制度和分项工程开工制度,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与分项工程开工两种,项目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由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备案。

  第九条项目开工

  1、承包人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必须依据有关规范、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当地气象、民规民俗等进行编制开工报告。

  2、承包人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的21天内向驻地监理办提交项目开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临时建设完成情况及相应的布置图;(3)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管理框图;

(4)本合同段主要负责人以及拟投入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进场计划,主要人员必须附履历,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本项目的职务以及岗位职责等;

(5)全标段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附施工图纸及说明);(6)主要工艺及工艺流程;

(7)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体系和主要人员职责;质量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质量奖罚办法;

(8)施工进度计划(本合同段施工计划网络图与横道图),必须注明本合同段的关键路线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9)工、料、机的组织和进场情况、材料试验情况;(10)材料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的使用计划;(11)配合业主办公自动化管理措施的实施;(12)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3)针对本项目开展的科技创新、工艺创新及合理化建议。

  3、开工报告中,主要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如有更换,须经项目公司同意,但资历、经验不得低于投标书承诺中的申报人员要求。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且完好率高。

  4、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并发布开工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项目开工报告,并将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项目开工报告审查并批复之后,主任监理工程师将在合同协议签署后的28天内发布项目开工令。

  第十条分项工程开工

  1、分项工程的划分。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将本合同段的工程按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F80—2004)“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的规定进行划分,统一编号后报驻地监理办、项目公司审批。

  2、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7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满足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3、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1)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2)基本工作内容;

(3)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纸、计算书及受力验算结果、方案说明、施工工艺流程和注意事项,施工图和计算书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签认;

(4)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检查频率和方法;(5)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主要负责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机构框图;(7)所需机械、材料的数量、来源及进场情况或计划;(8)测量施工放样、测量控制方案及相关数据;(9)标准试验审批表、开工必需的原材料审批;

(10)拟用施工原始记录表、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以及工序检验申请/批复单。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合集2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

  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办(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同)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项目办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办经审查论证确认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办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向省厅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厅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

  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项目法人和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厅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一定比例随时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费用计算不准确等,应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已支付的费用责成扣回;对同期未抽查的变更,按已抽查的费用核减比例进行核减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厅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省厅责令停业整顿,上报交通运输部请求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上报的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批准同意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五)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应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合集3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设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负责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条

  凡是在道安高速公路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道安项目公司负责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办

1.负责审查批复《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发生异议与争端时,及时协调解决;

4.负责组织对监理工作日常考核。

(二)项目公司部门(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合约部等)职责

  位标准化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的管理之中,按照标准化实施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须按项目公司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定期(月、季、年)向项目公司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若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结束后,须向项目公司提交系统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一)报表统计的时间、报告时间和上报份数。

1.月报: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告时间为每月28日报送,纸质文档于当月30日前报送。

2.季报: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日。

3.年报: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

  月报、季报、年报由总监组织编写,各类报表均一式四份报送。

(二)监理月(季、年)报内容做到:

1.应按项目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排;

2.内容全面,真实可靠,文字表述准确、言简意赅,尽量用图表或数据表述,签字、盖章齐全。

  第七条

  工地例会制度

  为加强项目公司(现场项目办)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的信息互通,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以便及时交流情况,部署工作。

(一)第一次工地例会应选择在工程开工之前的适当时间召开,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公司相关人员及各参建单位都需参加。

  进场监理人员建立档案。

(二)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须设专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理工作及监理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量测,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监理施工作业指导书或监理操作手册,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监督施工。

(三)深入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质量通病预控措施,监理办进行审查批复,全面提升工程现场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五)监理人员应有大部分时间在现场旁站,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

4.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5.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的;

6.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7.随意降低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

1.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均按《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考评办法具体参照《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目标考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道安项目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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