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3篇 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15:41:2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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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3篇 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的通知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1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参 保 指 南

  一、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

  二、参保时需提供

  1、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如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需提供一式二份;如被保险人单位通过投保单位参保则提供一式三份;

  2、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经办人签字(每页)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提供份数同上一条;

  3、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的近期交费单复印件一份;

  4、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申请办理程序

  1、本会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正、副本。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对《计划书》签字确认后,《计划书》正本、《参保申请书》一份或二份、《计划名册》一份或二份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留存,《计划书》副本及《参保申请书》一份、《计划名册》一份留本会存档。

  3、本会收取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的保险费,并开具收款凭据。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报 销 指 南

  一、申请赔付报销

  1、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在社保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申请赔付报销,并向被保险人单位提供报销所要求的完整的相关资料;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表三);

  3、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时,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赔付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和办理报销手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时,在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报销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先由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填写《报销申请表》,然后连同赔付相关资料上报投保单位,再由投保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

  二、报销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填写、盖章的《报销申请表》一式三份(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的一式二份);

  2、《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3、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会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审批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销的办理程序

  1、本会受理赔付报销申请后,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凡资料不全的,填写“补充资料清单”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通知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2、本会办理完相关报销手续后通知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领取报销保险金手续或由本会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报销保险金手续。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2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93号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能力,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成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即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保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条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其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基本保险期为一年,即自本会办事处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并出具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初次参加本计划应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扣除30天免责期。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限届满办理本计划的续保,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二条的规定。

  保险期满或支付保险待遇达到一个保险规定的次数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单位可一次性缴纳两年或三年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期限。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一次交清两年或三年保费的,如果确需临时增加参保人数,须在保险期限满一个整时,方可办理临时增加的参保手续;且参保时购买期限只能以本单位已参保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三章 保险费和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50元,须 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退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七条 参加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二)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第八条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

  免责期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住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本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月的。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

(八)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五章 报销金额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在社保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两个月内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成都办事处提出申 请:

(一)经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盖章的支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互助保险个人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会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除第(一)款收原件外,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须有原件进行核对,办事处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会办事处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被保险人即可按规定领取报销金额。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失业并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次保险计划将保险责任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十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办事处备案,并在本市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计划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续保时如本计划有新的变动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渠道:根据川府发[1999]30号文件精神,按照医疗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参加本 计划的互助保险费可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单位缴纳此项费用的,其经费的列支渠道按成府办[1999]83号文件规定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凡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经本会办事处批准可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参保。医疗费用报销时,按省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比照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成都办事处。第十八条 本计划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3

  四川省职工住院互助保险计划

  保险对象

  第一条 本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为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具体办理本计划参保及报销等手续,并负责向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每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保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本会同意承保,出具《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并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参保时在保险期限内可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保险费。第六条 初次参加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保险费

  第七条 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费80元,须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保后不退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不含工伤、生育住院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下同)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凡符合当地最新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且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可承担按规定项目和一定比例报销两次住院部分医疗费的责任,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报销个人负担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60%,第二次住院报销个人负担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30%。

(二)首次住院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含自费部分和起付标准以下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且由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的60%,第二次住院报销上述范围个人负担费用的30%。

(三)门诊特殊疾病根据各地不同规定及标准,对纳入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且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终止。一个保险期限内支付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次数后,当期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

(二)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四)工伤(职业病)、住院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住院和各种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或其他规定证明材料的;

(六)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半月的;

(七)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八)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保险金额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申请,应在社保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二个半月内由投保单位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或办事处、分会)提出:

(一)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盖章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会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四)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续保

  第十二条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届满办理续保,其续保比例仍执行本计划的第三条规定。附则 第十三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地或异地(本省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计划仍然有效。对变更工作单位至异地(本省内)的,按变更后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范围、标准等)执行。

  第十四条 本计划实施期间,本会可根据全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起付标准、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疾病门诊等)的变化,对本计划报销比例或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计划解释权为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第十六条 本计划从下发之日起实施。释义

  免责期: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起付标准:指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即个人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此“起付线”时,医疗保险才开始支付,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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