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如何建立党员发展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时间:2022-10-10 16:04:0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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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如何建立党员发展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1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

  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三)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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