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3篇 小型水库的安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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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3篇 小型水库的安全与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1

  新疆农业大学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 专业文献综述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职称:

  2011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新疆农业大学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 专业文献综述小型水库管理的概况苏 龙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0岳春芳.何建新职称:副教授

  2011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

  作者:苏龙指导老师:岳春芳.何建新

  摘要: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亏损经营,入不敷出;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几方面论述了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从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个角度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解决措施

  据统计至1999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座。水库座数居世界首位。就全国来看水库分布不均,省际间相差较大,南方较多、北方较少;仅湖南、江西、湖北、四川、云南、广东六省的水库就占全国总数的55%。全国小型水库座,占水库总数96%,其中小(1)型座,小(2)型座。小型水库的总库容近600亿m3,灌溉面积500多万hm2。数量庞大的小型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显著,是我国防洪工程体系和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水利管理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现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它已严重的影响了水利管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小型水库绝大部分属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其中小(1)型水库多属国家所有,小(2)型水库大部分属农村集体所有。而很多小型水库没有管理单位,如某省9000多座小型水库中,有专管机构或由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的只有54座,仅占总数的%。又以江西省波阳县为例,全县362座小型水库中仅有5座小(1)型水库设立了专门机构,其余均无专管机构。

  国有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一般都应属于事业性质,但大多都无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只有少数与财政挂钩,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很多水库管理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因产权不清,受益不明等原因,集体管理名存实亡,一部分工程甚至无人管理。目前的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既不像事业,也不像企业,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无来源,由于产权、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给小型水库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降低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较为普遍,即应由本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的,为了卸“包袱”、推责任、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有的只是口头说说,没有签订责任状或责任书,行政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有的虽然签订了责任状或责任书,但缺乏落实责任的保证措施。还有以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代替水库大坝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这两个负责制的责任义务有区别,不能认为落实了前者就可以代替后者。有的地方认为,水库承包出去了,安全责任制也随之承包了,政府【1】

  和职能部门就可以什么也不管了,使责任制落空。

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

  我国小型水库大多数都修建于1958年~1976年之间,在那个特殊时期,大部分工程都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有的水库甚至根本就没有设计,即使有设计,也往往是缺乏足够的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当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极不完善;施工设备简陋,靠群众运动和人海战术修建;基建投资不足,频繁的停建、缓建造成不少“半拉子”工程。上述因素致使大部分水库的建设从设计到施工都难以保证质量,给水库留下了很多隐患,主要表现在:防洪标准低,大坝质量差,大坝结构不合理,抗震不达标,泄洪设施不健全等,形成了大量病险水库。

  重建轻管,财政资金不到位,水价严重偏低,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缺乏必要的检测、观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以及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小病变大病、积病成险的恶性循环。并且,忽视小型水库安全运用,无调度方案或不严格执行调度方案超标准运用,带病带险运行,无人管理,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和抢护等,也是造成病险水库的重要原因。

亏损经营、入不敷出

  大批小型水库是没有财政补助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运行管理费用靠灌溉水费收入。据调查统计,当前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不及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小型水库更低而且水费收取环节过多,截留挪用严重,水费实际收取率仅为40%~60%,使很多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连简单的再生产都无法维持,更谈不上工程的维修养护,许多工程老化失修严重,以至积病成险。职工生活十分困难、管理队伍严重失稳。

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

  绝大多数小型水库缺少必要的检测设施,且受经费限制,多数地方没有开展正常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工作运行状况不清。许多水库,特别是大量的小(2)型水库,交通与通信极为不便,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差,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低,无法满足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的需要。根据某自治区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小型水库中具有水、雨情监测设施的仅占%,具有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仅占%,坚持安全检查的仅有%。据某省统计,在300多座小(1)型水库现有2836名管理人员中一半以上只达初中文化水平,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技术人员仅41人,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水库安全管理的措施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分级管理与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一省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现有小型水库大都按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跨行政区工程有的委托一个主要受益行政区进行管理。目前,小型水库的管理主要分为国家管理、集体管理和个人(承包、租赁)管理等三种形式。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

【2】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相应政府的行政领导为水库安全管理负责人。其职责是对水库安全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包括大坝注册登记、组织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检查和督促除险加固等,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的职责:负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安排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水库大坝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

  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2.2 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小型水库建立专管机构、配备相当素质的管理人员,是实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抓好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按目前情况应做到:国有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密集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小(2)型水库大坝,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小

(2)型水库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采取措施筹集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计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计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筹集管理经费的渠道。

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坚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实行小型水库安全年检制度,水库定期检查是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把水库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措施,其做法是在过去每年汛前进行水库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年检制度;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证大坝安全运行,也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水库安全度汛,落实防汛抢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工程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水库工程日常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是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基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一要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二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国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三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拓宽集体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水库的降等运行和报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符合一般事物“新生—发展—消亡”的自然规律。对因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导致功能衰减或丧失的小型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降等或报废。

  在具体执行中,对除险加固投入与效益比不合理的小(2)型水库以及一些不是水库而注册登记为水库的工程应考虑以报废为主。对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不经济,或投资有一定难度,或技术上困难多,效益又不显著的水库应采取“坚决降等、慎重报废”的原则处理。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多是历史遗留的,工程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和急需解决的。工程管理、交通和通讯方面存在的问题,除水利工程管理外,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才能使水利工程,特别是数目众多的小型水库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施行

[3]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编《小型水库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

[4]李 雷,陆云秋.我国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J].中国水利,2003(21):59—62.[5]高 杰,王德文.陕西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水利,2003(4):57—58.[6]许敏,胡怀民.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J].江苏水利.2004(10):20—21.[7]隆文非,黎乃顺.加强四川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四川水利,2005,26(4):2-4.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2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2座,小

(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

  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汛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水库的乡镇编制,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四条

  病险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民生工程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六条

  全县2座小

(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10座小

(二)型水库,其余58座小

(二)型水库均要落实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工程管理相结合。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维修养护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塘坝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3

  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覃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为水库所有权人,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国营水管单位。防汛及运行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至150米为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至300米以内为小型水库保护范围。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采取聘用制,每座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2-3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全年管理维护水库。主汛期和特殊天气(如强降雨、强台风)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增加水库巡逻次数。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区水行政主管单位,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组织指导乡镇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应进行除险加固。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投资并实施。

  在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下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运行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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