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7篇 关于老年人的协会的章程

时间:2022-10-15 10:58: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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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7篇 关于老年人的协会的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志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xx县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八条 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老协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打击、虐待、歧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为其出头解决,讨回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受到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协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巷、里、农村按自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第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2)

(3)

(4) 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审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其中要有妇女参加。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在职领导、干部或请热心老龄事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连任)。

(2)

(3)

(4)

(5)

(6)

(7) 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理事5-7人。 审批老年人入会、退会申请。 决定审批财务收支。 决定会员的奖励和处理。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要认真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必访:即患重疾病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合法权益受侵必访;老人去世必访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理事成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1)学习小组:主管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文体组:主管文娱、体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组:主管生活福利、卫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财会组:主管会计出纳财务和财产、物资保管,管理工作;(6)兴办经济实体组:主管研究、规划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各组要制定工作开展计划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每个组设正、副组长一人。正组长由理监事兼任,每组成员3-5人,吸收有兴趣和适合工作的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巷、里、楼、自然村设立会员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会员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按老年人数划拨一点,厂场企业单位资助一点,干部、群众、捐赠一点,发动私人企业老板赞助一点,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一点,??。立账建册,成立老年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老年基金会在当地银行部门开设帐户。固定长存,每年只能动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协会活动经费和会员福利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会的本金。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监督检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基金会的帐目收支情况。每年收支帐目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检查,并书面张榜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关心,支持老年人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老年人协会要加强向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还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是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4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会?? 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5

  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是在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本村(社区)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会的任务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办好老年学校(电大班)。

  3、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村(社区)“两委”调解宗族、邻里、家庭等纠纷,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村(社区)活动,推进老年人协会和社区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参与老年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老年人自助、互助活动,协助村(社区)“两委”为需要帮助和照料的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6、根据当地实际和资源情况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7、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订有关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协会奖励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5、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关心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4、自尊、自爱、自重,搞好会员和老年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和遵纪守法的表率。

  5、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七条 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八条 协会领导成员,由选举产生。

  第九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设会长一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名,其中女会员代表应占30%,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兼任协会会长的,应设立常务副会长1名,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各级政府和村(社区)拨款。

  2、协会经济实体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资助。

  4、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途

  1、开展老年公益事业。

  2、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3、开展老年救助活动。

  4、支付工作人员的补贴费及协会办公、活动等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拨款部门和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老年人协会章程推荐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xx”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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