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3篇(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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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3篇(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

浙江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1

  2014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施方案

  株洲市天元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9号)文件精神,参照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印发《株洲市城市五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株农机字[2012]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操作方案,具体实施分以下六个步骤。

  一、农户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

  1、有购机意向者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农机局申请购机。

  2、市农机局登录补贴操作系统录入购机者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和头像照片,确定所购机具的种类、型号、数量和补贴金额。

  3、市农机局打印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加盖农机购置补贴业务专用章后交购机者。

  4、当补贴机具为牌证管理机具时,市农机局在指标确认书上标明:“此机具为牌证管理机具,请按规定到市农机监理总所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

  5、市农机局给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下发牌证管理机具的上户、培训和考证通知书。

  二、农户购机

  1、购机者持《补贴指标确认书》在15天内到经销商处全价购机。经销商开具发票并录入供货信息。

  2、经销商上传人机合影、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扫描发票。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盖经销企业单位章,留购机者签字和手模后,连同发票一起交给购机者。

  三、申请补贴

  1、购买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到市农机监理总所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

  2、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存折姓名与购机者不一致时还需带户口本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惠农“一卡通”存折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农机监理总所出具的驾驶证办理受理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乡镇农机站审核购机者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原因。

  4、对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乡镇留存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驾驶证或市农机监理总所出具的《驾驶证办理受理证明》复印件和《补贴指标确认书》、《经销企业供货表》,录入有关信息,打印二联《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通知单》,并由农机人员、财政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和盖章。一联留存,一联交购机者。

  四、补贴公示

  1、乡镇农机站打印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示表》,并报乡镇政府,表头加盖公章。

  2、乡镇政府把购机者及所购机具的相关信息公示在购机者所在村,公示期7天。

  3、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五、机具核实

  1、乡镇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15天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查所购机具,要求见机、见人、见票。

  2、将核查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上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六、补贴发放

  1、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乡镇农机站5日内汇总核查表,编制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补贴资料上报区农村工作局。

  2、区农村工作局接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所购机具按要求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编制明细表和汇总表出具补贴结算文件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分别在3、6、9、11月下旬)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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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

  浙江省2011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浙农计发〔201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1年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两区”建设、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浙农计发〔2011〕1号文件)。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规定享受财

  政补贴政策。

  为加大对农业“两区”建设的支持,购机补贴资金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两区”内购机需求,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先后次序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37个小类116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等的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个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同品目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优先次序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型、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

  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处购机,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省县累加补贴的机具,以及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等继续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其他机具直接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实行“预拨资金、年中调剂、年终结算”的办法。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的,要求由各经销商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的,经销商定期向补贴对象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由各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在7月底和10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

  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4.报送。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半月将中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同时,各地要对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0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六、管理与监督 1.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要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于6月1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事先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引导购机户集中申报,实行定期审批。

  2.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调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同时,要督促经销商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

  其产品补贴资格。

  3.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补贴机具在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开展全面检查,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

  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制订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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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92个县(市、区)和农场实施,其中农业县(市、区)90个和地方垦区农场2个。

  2、国家确定我省血防重点综合治理县(市、区)36个,其中: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沌口开发区三个非农业血防疫区不单列安排,所需购机补贴资金由武汉市统筹安排。

  应城市、云梦县、天门市经省政府同意纳入血防综合治理范围。枝江市、当阳市经省血防办同意纳入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实施范围(见附件4)。

  以上县(市、区)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补贴机具时,按《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血防疫区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给予补贴。

(二)资金规模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亿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养殖水产大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适当倾斜。具体安排如下:

  1、权重分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亿元。依据实施县(市、区)的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播种面积、机插秧任务和乡村人口等参数分别按照30%、20%、20%、10%和20%,权重计算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参数数据选用《湖北省2010年农村统计年鉴》。省级确定的血防重疫区“以机代牛”补贴资金含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之中。再根据绩效因素法,核减在2010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核减的补贴资金额度奖励给2010年农机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2、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1000万元。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垦局与财政厅协商确定。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一区两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的购机补贴资金1030万元。省政府2010年4月份决定,在荆州区、江陵县和监利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为进一步解决好疫区农民淘汰耕牛后的耕作问题,今年继续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给予支持。

  4、重点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项安排购机补贴资金970万元。

  以上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于2010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发〔2010〕198号文件已经下达。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第一,国家农、财两部〔2011〕34号文件要求,2011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

  第二,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纳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第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装载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业厅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报农业部备案,确定我省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9个品目(见附件3)。

  1、《湖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2010年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1继续有效。

  2、对2011年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3、对2010年以前已列入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且企业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申请的,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品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机具补贴额,并将编制的《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重点血防疫区的部分机具(具体见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省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详见《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各种机具补贴额在《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明确,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具备资质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农民申请购机补贴时,须通过农民所在乡镇有关部门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拟购机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3-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书中补贴机具价格是由购机户与供应商共同商定的,农机部门填写通知书时可以不填),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盖章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至少保证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民购机需求情况调查模底,制定购机补贴实施细则,动员部署,宣传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严格执行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地要早准备、快启动,确保春耕生产农民急需的补贴机具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2011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购机农民自主选择目录内的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书。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公示必须到村,接受群众的监督。

  关于起垄机、培土机与微耕机配套的机具和设施农业设备类中的钢架大棚、温室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为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人机照相、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

  各级要加强对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检查核实工作,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检查核实内容包括:要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购机者和机具等,如发现不实,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如是购机者申报购机信息不实、有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五年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格;如是经销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该经销企业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对涉及违规的补贴机具取消其产品目录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掌握第一手情况。核实的方式: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3、加强引导,协调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全面提升我省主要农作物(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水平,目前,水稻育插秧和油菜播栽生产机械化仍是我省薄弱环节,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推广新技术新机具的力度,加快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进程。各地要按照省农机局下达的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计划,狠抓落实。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落实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倒卖机具、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产品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5、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级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补贴工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各级要设置购机补贴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做好政策咨询服务,解答农民提出购机补贴政策方面的问题,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可视购机补贴工作进度适当增加结算次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协调与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及时将机具供应给购机农民,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兑现服务承诺。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掌握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服务承诺落实情况,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经销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对补贴机具普遍存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实行招回和退赔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要督促企业在销售中,认真向用户讲解机具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措施和简易可行维修保养等知识,企业要对轮式拖拉机类产品安装防护架等装置,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6、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收集购机补贴工作信息,逐级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好方法等各种信息。各地要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逐级上报,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局和财政厅。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必须把握六点: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秸秆机械还田、回收等重点作业项目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中央财政预拨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2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2〕2号)提前下达。

(三)补贴资金适当实行倾斜。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房竹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西北生态旅游圈、库区移民县等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山区丘陵和老少边贫库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2012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2、除以上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合理确定了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1个品目(附件2),并报农业部备案。

  1、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湖北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中的产品。2、2011年被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2012年仍不纳入补贴资格。

  3、不符合国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4、对农民已普遍接受的低值和技术含量低的小型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最高补贴额,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将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机具补贴额。

  3、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4、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额适当提高。

  5、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对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省农业厅、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血防疫区补贴标准仅限湖北省36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和2个实施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县市(附件5)。

  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1、一户农民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2、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不鼓励每家每户购买农机。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湖北省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1、申请购机者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4),并填写完整。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再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会同乡镇财政所联合确认盖章。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民提交的申请,对申请购机者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核实,确定拟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拟补贴对象。

  3、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的乡镇、村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

  4、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录入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补贴采取“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从实施工作开始后至少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年底前结清全部补贴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全年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购机补贴实施人员与监管人员岗位分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和规范操作。

  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机具核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3、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4、购机农民按照内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自主选择购置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

  5、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

  6、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不得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不得办理先购机后补贴的手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农民作出补贴承诺,违者将被严肃查处。

  7、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8、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供货方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9、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10、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管理、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产品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元以上(含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11、关于钢架大棚设备、水稻育秧温室设备、微灌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12、为做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提高植保机械补贴工作效率,县级农机、财政、农业植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先由县级农业植保部门对机防队购机需求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购机证明,再由农机部门安排购机计划并录入补贴系统(购机证明需扫描上传),经财政部门与农机部门联合确认后,由机防队统一组织购机。

  13、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14、在粮棉油主产区用于补贴田间作业机具的金额不得低于补贴资金总额的70%;对早稻集中育秧的钢架大棚和连栋温室优先安排补贴;用于补贴设施农业中钢架大棚的金额实行限制:蔬菜主产县(市、区)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40%,其他县(市、区)不得超过20%。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1、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并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和实施购机补贴工作程序等。

  2、各地要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3、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各级要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各地要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补贴实施监管督查工作。

  2、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究。

  3、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处理。

  4、加强自纠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5、认真核查补贴机具。采取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总数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位,如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如有购机者申报信息不实、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的购机补贴申请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

  6、督促企业搞好补贴机具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农机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督促经销企业做好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7、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资质条件的审核。申请购机时,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合作社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假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五)落实工作部署。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并考核到市县。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后至当年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完成前,各地每周至少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简报。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市州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的工作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完整。

(六)严明补贴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将严肃查处。

  3、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湖北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机产发〔2011〕38号)的规定,建立完善“教育、监督、纠风、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3

  农机购置补贴“三个禁止、四个严禁、五项制度、八个不得” “三个禁止”即禁止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禁止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禁止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严禁”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四项制度”即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执行过程实行监督制;实施效果实行考核制。

“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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