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3篇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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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3篇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县市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1

  王政发〔2011〕26号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

(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

  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2、“一事一议”资金;

  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

  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

  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

  3、公益事业支出;

  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务收支核算。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

  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

  5、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

  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

  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

(三)票据管理

  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出,自制的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的格式;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必须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3)对经营性收支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2、收入票据的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和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必须确定一名票据领用专管员,对从上级部门领购下来的票据进行认真登记。

  3、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保管核销工作。需复写的票据,其存根联必须健全。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截记,不得撕毁。票据一旦领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村组应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在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后,必须交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核销时也要由票据专管员做好登记备案。

  4、对自制性单证(如:工资单、务工报酬单等)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实行检查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都要同镇纪委等监督部门开展一次票据使用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开支审批

  1、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所有经费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把关审批。

  2、审批权限(1)村(居)委会一切支出首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方可支出,未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就自行支出的,一律按侵占集体资金论处。(2)一切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用途、审批人,缺一不可。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预决算报告、验收卡等;村(居)委会的支出单据由村(居)委会专职会计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由村(居)党总支审批,方可由报账员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销。(3)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4)处罚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单据,处以票面金额100%的罚款;未提供合法有效单据的,处以票面金额30%的罚款。手续不全的,处以票面金额10%的罚款。

(五)村组干部离任审计

  1、村组干部离任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2、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村委会的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组长。

  3、审计的内容(1)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的问题;(3)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有无不负责任的错误决策和短期行为,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浪费和损失;(4)集体资金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挪用、截留专用资金方面的问题;(6)有无滥用职权侵犯集体、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无挥霍浪费等问题;(7)村组集体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在经济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8)有无拖欠公款问题;(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4、审计的组织:村级换届选举前或个别人员变动,由镇党委、政府安排镇纪委、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

  5、审计结果的处理:由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按程序经公示、征求意见和镇党委、政府讨论后做出审计结论,存入个人档案。发现问题的由镇党委、政府、纪委进行处理。

(六)民主管理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成立民主理财(议事)小组,规范议事(审核)程序,负责监督村(组)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委会“三资”管理工作。

  2、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1)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有权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物资财产的库存、保管及使用情况;有权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招(议)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决算工作;有权对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2)对户主代表和全体村民负责并报告参与村组财务管理活动的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做出解释;对有疑问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3、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程序:(1)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推选办事公道、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农户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为单数,一般为3、5、7。各组组长、副组长及村现职干部不得担任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2)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各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经镇政府审批后方能生效。

  4、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活动程序和议事规则(1)活动时限: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活动一次,一般采用固定日活动方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达三分之二以上且为单数时方能进行活动。(3)村组主管财务的领导向理财小组介绍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财务主管经办人员(一般为出纳)对当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做出说明,便于民主理财小组审核。(4)采取逐单逐据审核的办法,由理财小组组长签上审核意见;对重大的财务单据的审核,应由全体参会人员共同签字。(5)对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单据以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认为不应入账的单据,应由原经办人员负责处理。(6)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能按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交相关领导审批(或上报审批)。

  5、财务公开(1)村级财务要做到按季度公开,组级财务半年公开一次。(2)公开内容必须按项目逐笔逐据张榜公布。(3)公开榜由上一级财务代管部门做出,本级理财小组组长、财务主管领导及相关财会人员签字后方能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4)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备案存档,严禁假公开、粗公开、不公开。

(七)报账员管理

  1、报账员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人、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3)定期、统一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2、报账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2)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由镇组织、纪检、财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村干部工资实行个人“工资统发”,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财政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报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发放村干部工资。

  2、“村级资金专户账”实行“村账镇代理”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应每月编制各村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村级组织进行村务公开张榜公示和镇政府备查。

  3、村级集体收入超过开票时间一个月缴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按收入总额的20%扣减开票人工资。有村级集体收入不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行为将依法按贪污论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4、村级组织私自保留收支账户的,按收支金额加倍扣减该村当年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5、镇政府加强对村级资金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收入情况必须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鉴、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村(居)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有关“三资”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2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有效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甘肃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档案资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 依托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成立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对村级?三资?实行统一代理后,配备2-3名人员,负责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并按照?一乡一户、一村一账?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记账核算,统一管理。第四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三资?代理中心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与各行政村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甘肃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第五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审计、监督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 经财政服务中心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二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是开立账户。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银行基本账户,所有资金统一在基本账户中核算, 不允许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村级资金管理基本账户财务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在开 户行备案。二是设置账簿。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分村设账,分村记账。各村具体应设置?四账三薄?: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村集体固定资产分类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村务公开登记薄。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集体企业上交收入、资产统一经营收入和财产变卖收入、土地房屋资产租赁收入、荒山承包收入、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及各种捐赠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款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村级必需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农经部门提供的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村级出纳对各项收款应当自收款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村级基本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机构结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入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拨收入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各村标准及数额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由村上统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 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村上使用资金时,无论数额大小都由村出纳依村委会商议意见填写?现金申领单?,经村主任审查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可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在?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

  票据传递。村出纳从银行领取现金后,按项目支出后取得的原始凭证于下月初汇总整理后填制原始凭证交接单(一式二份)并送代理会计审核。对不合格的票据,代理会计要退回重新办理;审核合格的凭证由代理会计与出纳盖章相互认可,代理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并核销。乡镇农村集 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第四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第二节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 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节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第四节

  资产经营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村民公开。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级账户核算。

  第四十一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核算分析,参与拟定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第四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因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五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六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村级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全区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定期审计制度。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各乡镇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三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十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及乡镇纪委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二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乡镇纪委、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照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及村可依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具体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3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管理。

  4、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二、当资产资源发生变动时,报账员要及时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随时掌握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审批备案,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村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

  四、责任追究制度

  1、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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