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调研组来校调研3篇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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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调研组来校调研3篇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调研组来校调研1

“第二十二届教育部直属高校 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年会”纪要

  2010年11月26~29日,由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第二十二届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年会”在西安交通大学南洋大酒店召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范卫宏处长、发展规划司事业计划处龚卫华,陕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袁宁处长、井浩副处长及教育部47所直属高校的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西安交通大学程光旭副校长莅临大会开幕式并致辞。他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对大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西安交通大学成人继续教育的历史、定位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陕西省高教厅袁宁处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祝贺讲话。会议进入了专题报告和研讨阶段后,范卫宏处长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背景下的成人、继续教育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发展前景做了特邀报告;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副会长谢国东教授以“走向美好未来的生活与学习——成人学习的力量”为题解读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六届世界成人教育大会为推动世界各国成人教育与学习的发展并走向终身学习而通过的《贝伦行动框架》,就成人教育“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接受成人教育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终身学习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应把成人教育“纳入所有国家宪法”,置于“国际努力的核心地位”,以“保证所有成年人都有终身学习的机会来减少成人教育的缺欠并遏制其边缘化的趋势”等思想理念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并就成人教育的政策、管理、融资、参与、公平与质量、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未来发展远景等诸多焦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惠世恩院长、中国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吴加志院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培训中心何翔主任分别以《西安交通大学的继续教育及关于当前继续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扎实为“三农”服务》、《〈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背景下的高校继续教育》为题,介绍了各自的办学经验及对成人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李国斌院长受组长单位委托就协作组的几项工作向大会作了报告。

  随后,会议围绕着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的主题进行了分组讨论,并就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形成了新的共识。

  第一,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纲要》的颁布为今后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纲要》中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年提高到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年提高到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比2009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为成人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新任务,同时也为成人高等教育展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成人教育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积极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争 取为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纲要》提出的“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战略调整任务。教育部直属高校应继续弘扬优良的办学传统,发挥成人高等教育主力军的作用,为实现我国教育战略调整目标做出新的奉献。

  第三,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成人教育已近黄昏”、“在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成人高等教育已无发展可言”以及用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来代替学历教育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纲要》提出的教育发展战略,制定“十二五”规划的今天,教育部直属高校应排除各种干扰,全面规划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坚定地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各校代表都表示,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积极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战略措施,整合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强成人教育资源的投入,突出本校的特点和优势,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与其他事业的协调发展,确保成人高等教育稳步迈上新起点,跨入科学发展的新里程。

  第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 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是《纲要》提出的新的战略举措。代表们建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上述战略举措的有效实施。讨论交流中大家也欣慰地看到,教育部一些直属高校已在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建设方面开始了有益探索。尽管探索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却充分表明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仍然在成人教育改革中发挥着“尖兵”作用,具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为此,各级主管部门应正确对待试点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试验和探索给予大力支持和高度关注,并在精心指导、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广成功的做法与经验,以促进成人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第五,随着信息化大潮的迅猛发展和教育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的手段、方法和方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成人高等教育领域中脱产班、夜大学、函授、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界限也越来与趋于模糊状态。统筹好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协调好各类办学形式的融合、沟通与归一化发展,是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必须面对或正在进行的工作任务。教育部一些直属高校正在进行的成人继续教育体系、体制和机构的调整为这一工作的展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意取消某种办学形式或层次,限制某种办学形式的发展不利于“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不利于各种办学形式的沟通、衔接与融合,也有悖于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有力的政策保证,支持各校依据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办学形式,并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各种办学形式的沟通、衔 接、交叉与融合。代表们建议,应在有条件的教育部直属高校恢复成人脱产班的招生,避免办学形式的“一刀切”或大起大落,使成人高等教育在实现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为实现《纲要》提出的“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目标奠定坚实的结构基础,提供强力的结构、体系支撑。教育部直属高校也应主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强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各种办学形式、层次的沟通、衔接与融合,积极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模式。讨论中大家认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有条件、有能力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并愿意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担当起新时期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试验田的历史责任。

  第六,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也是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成人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讨论中大家谈到,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水平一直处于全国的最前列。但大家都表示,质量水平的提高必须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在今后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各校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主动适应与量力而行、质量水平与规模效益等几个关系,一如既往地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质量监控体制体系的建设,确保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努力为实现《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闭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陈兴滨院长代表组长单位做了会议总结。他指出,此次年会与以往的年会不同。以往的年会往 往就事论事地讨论招生计划、录取分数、收费标准等具体工作中的困惑问题。今年年会大家则是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以更高、更宽的视野、深厚的教育理论和最有说服力的基层成教工作实践,深入地透视了成教领域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论是大会发言还是小组讨论,大家都将智慧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融合,分析研究了《纲要》颁布后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继续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标志着我们协作组会议的不断进步。他还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很少能有这样一个群体,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没有注册名分,只以轮流主办的方式24年来(除2年外),每年都从全国各地相聚在一起,为了中国的成人教育事业,认真地总结过去一年工作中的成败,探讨中国成人教育的未来。24年来,许多学校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许多学院的体制几经调整,负责人也几经更替,但协作组的传统依然届届传承,工作也不断进步提高。实践证明,共同的事业把我们凝聚在一起,协作组是一个非常有益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组织形式。在成人教育进入新的改革发展时期的今天,这种民间的交流、研讨和协作就更为重要了!这次会上,各小组又通过自荐、推荐推选出了新的组长单位,为协作组工作增加了新生力量,带来新的活力。我相信协作组在贯彻《纲要》精神,推动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未来时光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早日形成“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习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大会期间,代表们还参观了西安交通大学西迁纪念馆;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在会议间歇进行了相关的教材及研究专著展示。会议在初步确定了下一届年会由江南大学主办后圆满落幕。

  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协作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调研组来校调研2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 教育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教育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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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编辑本段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编辑本段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编辑本段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调研组来校调研3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三类会议,会议的审批程序、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五条 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

  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鉴于四类会议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又必须召开的,按照本单位会议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会议计划。

  第六条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八条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

  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九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三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会议审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议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会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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