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3篇(规范同业业务治理)

时间:2022-10-29 13:31: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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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3篇(规范同业业务治理)

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1

  银行同业业务:面向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创新

  近十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最重大的成功就是把商业银行真正商业化。商业银行成为了真正的商业化主体,经营目标明确,预算软约束逐步硬化,然而盈利性与稳定性冲突的经典问题也随之而来。

  利率市场化的根本动力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提高资本回报的需求。根据杜邦公式,资本回报率等于息差、资产周转率、杠杆率三者的乘积。当息差受到挤压、表内杠杆又受到资本监管的约束时,只有靠提高资产周转率来提高资本回报。如果提供给银行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工具,建设资产证券化市场,则银行可以在利率市场化浪潮下继续稳健盈利,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就是经历三十年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但如果缺失这样的工具和市场,银行只能加大资产负债错配以提高息差或者在降低风险资产占用上作文章,于是就出现了同业业务模式大发展。

  宏观上看,同业业务模式使得负债比较富裕的大型商业银行与负债比较紧缺的中小商业银行形成了良好的互补,中小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负债的快速扩张,显著提升了资产规模,大型商业银行则起到了存款批发商的角色。具体而言,股份制和城商行加大信托受益权和买入返售项下票据的配置力度:2012年,股份制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票据占比分别提高了%和%,而城商行信托受益权、票据占比分别提高了%和%。另一方面,股份制和城商行均在全面收缩传统信贷、债券投资、资金业务。股份制银行贷款收缩较大,而城商行债券和资金业务收缩较大。五大行主要资产配置仍集中于传统贷款和存放同业,它们的比重分别提高了%和1%。信托受益权发展较为谨慎,比重基本没有增长,但买入返售项下票据却在加大,且比重提高了%。债券投资受到挤压较大。

  商业银行发展的同业业务的确是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但这个业务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一业务加剧了金融脆弱性,系统性风险上升,贷存比监管失效;第二个问题是这一业务在现有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下会造成银行间流动性紧张。

  银行同业业务因六月份资金市场异常波动而备受关注,这次“波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引发了多轮震荡冲击,以同业负债支撑的负债快速扩张在关键时点的波动性很大,而同业资产又与同业负债出现了显著的期限错配,加上买入返售项目下的信托收益权流动性很差,这就使得资金的腾挪相当困难,快速增长的同业业务造成了靠稳定性差的短期限负债支持流动性差的长期限资产的状况,在这样的资产负债错位的结构下,轻微的流动性冲击会造成很大的流动性波澜。

  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脆弱性确实因同业业务的发展而明显加剧,但这样的业务快速发展是有客观环境支持的。基础货币和广义货币的矛盾是流动性大幅波动的根源,作为央行负债的基础货币与作为商业银行负债的广义货币在2009年后的变化可以说是分道扬镳。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国际收支盈余大幅下降,这意味着实体经济从外部获得的收入下降、央行被动发行的基础货币的投放下降,而经济增速并未像国际收支盈余一样大幅下滑,实体经济的货币需求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这就需要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融资,于是我们看到社会融资规模以超过20%的增速超比例增长,而基础货币增速下降至5%以下,银行间货币市场是靠商业银行开在央行的账户清算的,可以说是以基础货币结算的,而实体经济的支付是靠经济实体在商业银行开的账户结算的,可以说是以广义货币结算的,于是出现了两个层次流动性的分歧,银行间流动性处于偏紧状态,而实体经济流动性处于偏松的状态。2010-2011年,原来央行靠央票等工具冻结的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大规模解冻,这缓解了银行间流动性的紧张,但2012年3季度,商业银行对央行的净债权已经降至零附近,也就是说,已经没有储备的余粮了,于是央行开启了逆回购工具,而今年上半年由于大量套利资金流入使得基础货币投放有所回升,银行间市场出现了流动性持续宽松的幻象,5月份套利反向,银行间流动性的冲击就发生了。而同业业务的模式恰恰是派生存款增加了实体经济的流动性,而耗用了备付金,降低了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于是就出现了央行希望商业银行整体压缩资产,而作为独立个体的商业银行总希望争夺更多的负债支撑资产,争夺负债的结果就是市场利率大幅飙升。

  由于同业业务的定价早已市场化,不受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钳制,因此,同业业务推动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市场化,从而推动了整个利率市场化进程。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中美的银行业,我们从同业业务上能看到一些外国银行业演化的影子,中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表内的体现就是负债同业化,而美国商业银行则是负债市场化,对企业和居民的一般存款负债占比都出现了持续的下降。在资产端,中国商业银行通过资产同业化和表外化降低了资本占用,提高了资本回报,而美国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周转率,从而提高资本回报。

  同业业务中经常出现的甲乙丙三方模式其实质就是把资金和信用分开交易,有资本缓释功能,正是类似于国外信用违约互换的初级功能,在国内的资本监管中,缺少对现存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凭证)资本缓释功能的认可,于是银行就开发出略显灰色的同业三方模式替代。更进一步讲,近两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行化非常明显,这和美国银行体系十年前的情况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中国当前市场和监管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并未完全复制美国模式,而是开发出投行与同业业务共同推动的商业模式投行化的演进路径。

  监管的责任是让信息透明化,疏胜于堵。经过六月份市场波动的教育,如果监管部门再强制要求同业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提足拨备,并视同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则同业业务的资本回报率会下降,同时资产负债错配也需要逆转,同业业务模式再次面临转型。关上一道门的同时,需要打开一扇窗,资产证券化和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这些标准化的工具应该提供给市场,让金融机构可以在阳光下应对利率市场化浪潮。

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3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

  一、改革目标

  目标之一:强化管理。通过改革,建立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目标之二:控制风险。通过改革,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由本行行总部指定资金营运中心负责经营,强化行总部对同业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目标之三:回归本质。通过改革,实现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促进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组织保障

  本行成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同业业务改革工作任务。工作组的组长为XXX副行长,副组长为资金营运中心XXX总经理,组员为XXX、XXX、XXX、XXX。

  三、改革重点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坚持“统一管理、集中经营、专业运作、快速反应”的工作模式,稳健开展业务。同业业

  务由本行行总部授权资金营运中心专营。资金营运中心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二)业务的整合。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专营本行现有同业业务。具体包括同业拆借、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三)操作流程的完善。结合实际,由计划财务部主导、资金营运中心配合制定同业业务操作流程。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修改完善现有同业业务操作流程,并根据业务创新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同业业务人员归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管理。分设前台(交易员岗)、中台(核算员岗),实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五)财务核算管理。由本行行总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具体分工负责相关同业业务财务核算。计划财务部单设后台(结算员岗),负责业务资金划转。

(六)同业授信管理。由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同业授信管理办法》,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本行不得进行多头授信,资金营运中心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同业业务内部监督检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同业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XX银行合规问责办法》进行处理。

  四、进度时间安排

  由于我行在未出台127号文和140号文之前,同业业务管理基本符合文件规定,故现有同业业务无需大范围、大幅度进行调整和改进。特别是前五项重点工作在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全部完成。第六项同业授信政策必须在9月底之前建立。同时,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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